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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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

目录

(略)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机构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机构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申请机构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申请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申请机构的主体资格情况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资料(含企业信息表及工商内档资料),核查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变更过程是否合法。

核查情况:

1、设立过程

(1)签署发起人协议:20xx年x月xx日,申请机构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某甲、某乙通过《股东会决议》、《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决定共同出资设立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经营期限为长期,设立时认缴的出资总额为xxx万元,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2)工商登记: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意核准申请机构的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该执照载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2、变更过程

(1)股东会决议:20xx年x月xx日,申请机构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某甲、某乙通过《股东会决议》、新的《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2)工商登记: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意核准申请机构的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该执照载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变更过程合法有效。

(二)申请机构的有效存续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查阅工商底档、取得申请机构出具的书面承诺,核查申请机构的有效存续情况。

核查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查询结果,申请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登记状态为“开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

根据申请机构出具的书面承诺,申请机构不存在其他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也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申请机构的基本证照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调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表》,核查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

核查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查询结果,申请机构现持有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基本信息如下:根据申请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如下:

根据申请机构的《开户许可证》,申请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信息如下: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要求。申请机构现时持有的基本证照均处于有效期。

二、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名称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工商底档,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取得申请机构关于经营范围的承诺,核查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情况。

核查过程:

1、申请机构的名称

根据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的名称为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但申请机构名称中含有的“资产管理”字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

2、经营范围

根据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查询结果页,申请机构20xx年x月xx日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其中含有“企业管理咨询”等可能与买方业务冲突的业务,针对上述经营范围中不规范的地方,申请机构已进行相应整改。

20xx年x月xx日,申请机构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申请机构及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专业化经营的声明与承诺,申请机构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业务,未来主营业务不会超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不会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会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会经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的名称中不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但申请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的“投资管理”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符合《公司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设立以来历次《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股东会议资料、银行流水单,走访现场,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人员等相关人员,查阅申请机构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客户名单,查询网络舆情,取得申请机构关于专业化经营的声明与承诺等方式,核查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访谈记录,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公司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业务。

申请机构及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专业化经营的声明与承诺,申请机构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业务,未来主营业务不会超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不会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会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会经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2、网络舆情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微博、微信、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的情况。

根据查询结果,未查询到申请机构违规推介、变相公募、重大负面新闻的信息。

3、拟发行的产品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机构目前无拟发行的产品情况。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

他非金融业务。申请机构符合《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也符合《解答(七)》和《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3项的规定。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权结构图、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调查表和简历、《验资报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访谈申请机构股东,核查申请机构的股东情况。

核查情况:

1、股权结构

根据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验资报告》、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结合申请机构所提交的股权结构图,申请机构的股东为某甲、某乙,现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的查询结果,申请机构的股东某甲、某乙的股权未进行质押登记、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根据对股东的访谈,股东出具的《不存在股权代持说明书》,股东持有申请机构的股权不存在代持、隐名持股或其他控制协议等情况,也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股东情况

根据对股东的调查表、股东的身份证、股东的简历,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1)某甲

(2)某乙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的股东均为中国境内企业或中国自然人,各自然人股东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境外股东,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等主体瑕疵问题。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查阅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查阅股东名册、查阅股东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查阅申请机构所提交的股权结构图、查阅股东会资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核查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核查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

根据上述股权结构表,申请机构的股东中某甲持有企业90%的出资份额,为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下: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实际控制人股权示意图

(略)

根据申请机构的工商底档,股权结构图,申请机构的股东中某甲持有申请机构90%的出资份额。

根据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申请机构的股东中某甲持有申请机构90%的出资份额,能够对申请机构通过股权形成强有力的控制关系,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实际的支配作用。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某甲持有申请机构70%的出资份额,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实际的支配作用,因此,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某甲。

六、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调取申请机构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阅公司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对公司高管人员访谈、申请机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网,核查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

核查情况:

1、子公司、分支结构

根据申请机构的工商底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审计报告》、高管人员访谈记录,并结合申请机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申请机构没有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其他关联方

根据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查询结果,申请机构的股东没有对外投资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其他关联方。

七、申请机构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申请机构员工出具的在职证明、查阅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办公场所证明》,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机构的出资情况说明、营业场所现场照片、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核查申请机构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的情况。

核查情况:

(一)从业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的员工名册,查阅员工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阅申请机构员工出具的在职证明,与申请机构员工进行访谈(从业人数、工作职责)、查阅从业人员的简历、查阅申请机构20xx年x月发放工资明细表、取得申请机构书面说明,核查申请机构的人员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的组织结构图和企业人员花名册,申请机构目前设立四个部门,分别为综合部、财务部、风控部和业务部,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根据申请机构的员工名册、申请机构员工出具的在职证明及申请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有员工8人,其中高管人员3名。详细信息如下: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财务报表、社保开户凭证和缴纳凭证,申请机构已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机构已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二)营业场所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取得的《办公场所证明》,实地走访申请机构的注册场所,访谈场所提供方,核查申请机构的营业场所情况。

20xx年9月26日,xx市xx区出具《办公场所证明》,该证明显示“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特此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具有适合面积的办公场所,可以满足申请机构私募基金业务办公场所要求。

(三)申请机构的出资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查阅申请机构的《验资报告》、查阅银行转款凭证、查阅股东的书面承诺,核查申请机构的出资情况。

根据xxx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x月xx日验资报告》,截至20xx年x月xx日止,申请机构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xx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xx%,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申请机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xxxx元,实际出资额为xxxx元,实际出资额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xx%,实缴资本可以满足申请机构实际展业。

申请机构股东出具书面承诺:当申请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出现资金压力时,各股东将会及时补足出资,以满足申请机构的业务需要。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基金风险隔离制度)、

查阅申请机构出具的公司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说明与承诺等资料,核查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核查情况:

1、齐备性

根据申请机构召开的股东会议,对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进行审议,通过的制度有:内部控制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基金风险隔离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已经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关键运营环节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申请机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齐备;上述制度在内容上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

2、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1)业务类型匹配性

根据目前业务开展的情况、申请机构及股东出具的说明,申请机构主要开展的业务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暂不开展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业务。申请机构指定的制度与业务类型的匹配情况如下:

(2)组织机构匹配性和人员保障。

申请机构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三个步骤组成。

申请机构目前设置的组织机构体系为总经理、综合部、风控部、财务部和业务部,申请机构共有人员8名,各部门及人员各司其职,在业务流程中按职责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其中,风控部作为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工作,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

根据申请机构出具承诺,申请机构将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申请机构已经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齐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2)上述制度与申请机构的业务类型、组织机构相匹配,制度执行有人员保障,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九、申请机构的外包情况

根据申请机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申请机构暂未以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人员的简历、查阅高管人员调查表、查阅高管人员的简历、查阅学历证书、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情况等资料,核查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核查过程:

(一)高管人员的情况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置执行董事,为某乙。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包括公司总经理某乙、风控总监某丙、投资总监某丁。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高管岗位设置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组织架构图、高管人员名单,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包括执行董事、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在内的各个岗位,其中执行董事、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且执行董事、投资总监均具备在资产管理或证券业的从业经验。

(三)高管人员的资信状况

根据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调查表、高管人员声明与承诺及高管人员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高管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亦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申请机构设置了执行董事、风控总监、投资总监等3名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岗位等设置能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的运营要求;(2)申请机构的执行董事、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均通过考试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十一、申请机构的处罚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查阅申请机构出具处罚情况的说明,核查申请机构的处罚情况。

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申请机构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没有符合条件的数据。

根据申请机构出具的处罚情况的说明,申请机构不存在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在信息公示栏目中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对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处罚信息。

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页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页,申请机构成为被执行人情形有0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有0条,故申请机构不存在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经申请机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申请机构XX 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申请机构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申请机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申请机构的诉讼、仲裁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取得申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声明与承诺,核查申请机构的诉讼、仲裁情况。

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未发现申请机构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

根据申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申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经申请机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申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查阅《租赁合同》、查阅高管人员的简历、查阅高管人员的任职文件、查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简称“公示信息”),核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核查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申请机构已经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经核对公示信息查询结果和申请机构账号内的申请信息,公示信息和申请机构账号内的申请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中含有《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高管人员的简历及高管人员的任职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

法律意见:

申请机构XX市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其他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经核查,申请机构不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不存在重大负面新闻的情况。

第三节总体结论性意见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列示的法律意见书审核事项,认为基于申请机构提供材料、陈述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受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已经说明的情况,申请机构符合《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所列示的十四项合规审查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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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

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

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

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

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

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

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

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

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

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

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

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

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

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项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私募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中英文翻译)

Legal Opinion on PrivateFund Manager Registration (Template)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法律意见书(模板)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Pursuant to the Law on Lawye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Engaging in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by Law Firms, the Rules for the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of Law Firms (for TrialImplementation), the Law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im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the Measures on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and Fun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Announcement regarding Certain Matters of Further Regulating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this firm has been retained by***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to issue this legalopinion as below based on the thorough due diligence of the Company andrelevant materials, and undertake that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contained herein.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实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 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经营者和基金的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的注册特定 事项的公告,我所被授权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 下述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对公司的尽职调查和与公司相关材料,我所承诺,在本文中没有包含欺诈性,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 A. 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本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为工商部门 Basic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公司基本信息 CompanyName: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CompanyAddres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 公司地址:北京市** 区** 路 **号 LegalRepresentative: *** 法定代表人: RegisteredCapital: RMB 50 million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 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概念和组织架构 1、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2、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形式优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 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 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收集的私募 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计 5000.0000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详细版) 要点 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文本较为详细。 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专字第号 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登记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5日发布的中基协[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本所现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XXX》、《XXX》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资产”)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XX.XXXX.XX.XX/login)核查,公司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暂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现公司拟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需要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包括公司及政府部门提供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等)、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本所律师已经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尽职调查清单 敬启者: 作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敬请公司予以协助和配合。 [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将被本所依赖,并构成本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贵公司所属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的一切材料视为经过相应单位的同意。 3.本所律师将格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约定,对接收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说明] 1.请公司以【项目公司名称】作为填写主体并代表贵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作出相关说明。 2.为规范文件的整理,敬请公司统一使用A4纸复印本清单中所列明的相关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备本所存档。 3.清单中列示的材料请按照各部分的先后顺序分别单独整理提供,如有重复,请提供一份即可,并对其余部分作出相应的援引说明;在复印资料过程中,字迹必须清晰可辨;除非特别明示,应提供的复印资料包括该资料的全部内容,即包括自首页至末页的全部内容,不要少印、漏印。 4.在提供材料时,敬请公司依据文件提供情况在本清单“提供情况”一栏标注:已提供:√;待后续提供:O;无法提供或不适用:X;需要特别说明的:请直接在清单上“备注”栏备注或以反馈稿附件的形式说明。 5.公司在阶段性提供材料并完成本清单后,请在加注的清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加盖公章和所附的清单发回本所。 6.如本次调查的公司项下有多家公司,请按本清单的要求,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7.尽职调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我们可能会根据需要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信息。 在准备文件资料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附全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附全文) 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

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到协会登记备案,以下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法律意见书需审查的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十条注意事项 1.提交申请前务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三者间的高度一致; 2.实缴注册资本宜在250万人民币以上(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者 要求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 3.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参考近期通过登记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4.风控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要求全职,并且从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有可能 会要求上传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出现兼职的应当制定《兼职人 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5.高管与员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从业资格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 披露,并且员工经历要有相关从业经验,否则,协会会要求补充相关从 业经营并说明如何能胜任相关工作。同时,保证系统及法律意见书之间 的一致性;

6.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应详细说明 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应说明未登记原因。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7.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可行性、可操作、现实基础 和条件(例如人员场地等),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并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8.尽职调查过程需要完整,需要通过现场走访、高管访谈、网络舆情查询 等方式,并且要上传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 9.股权投资类基金有可能会被要求上传储备项目; 10.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务必核对本文所列的反馈意见,预判是否会遭遇 同类反馈,并提前预防之。 第二部分具体审查内容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2)申请机构是否存有解散、清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影响企业有效存续的情形存在。 相关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zzz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x000万 成立日期:201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营业执照记载)。 公司存续沿革:

201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x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1 股东名称:xxxx*** 出资额(万元):xxxx3000 占注册资本比例(%):60.00 序号:2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2000 占注册资本比例(%):40.00 合计5000.0000 结论:***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BJDR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五月 BJDR律师事务所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J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ZS企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CZS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保证该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CZS企业的保证: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就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CZS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CZS企业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道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czs企业填报lq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CZS企业工商内档资料的查阅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ff1682023.html,)查询的情况,并结合czs 企业相关人员的介绍,CZS企业设立时,合伙结构及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专)字第号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其他信息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 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12月27日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或“xx”)接受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的委托,作为xx基金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以及xx与xx基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xx基金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xx基金保证上述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电子档)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xx依赖有关政府部门、xx基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项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基金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xx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基金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xx基金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 有“私募”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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