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一、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指由销售方退款给购货方,并且购货方未享受过现金折扣或商业折扣等优惠条件,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按其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第二类是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销售退回。会计人员在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分情况处理,对于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如果日后调整涉及损益的,则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同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对于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销售退回,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收入以及成本,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所以不能冲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但仍可抵减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可以先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过渡,等计算退回年度的应交所得税时,再编制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注意的是,贷方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例1]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期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1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销售单价是2000元(不含税),单位产品成本为1600元,已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2009年12月20日甲公司收到对方通知,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要求全部退货。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货款和退货,并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2月15日,甲公司收到了退回的产品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本年度甲公司除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10年3月10日完成200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2月15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17000×5%)58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585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80 000)×25%=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5000

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 850×25%=1462.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146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462.5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00000-5850-60000-5000

+1462.5=30612.5(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6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612.5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30612.5×10%)306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61.25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例2]承例1,假定销售退回的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

则甲公司除第四个会计分录改动外,其他分录均不变,即把上述第四个会计分录改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5000

二、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主要是指购货方退回的商品已

经付清了款项,并且享受了现金折扣,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虽然购货方在购买时享受了现金折扣,但由于我国对现金折扣销售业务采用总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还是以总价计价,现金折扣则作为财务费用,因此购货方退回商品时,还是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需要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例3]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期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1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销售单价是2000元(不含税),单位产品成本为1600元,已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9年11月28日付款。2010年2月15日,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收到了退回的产品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本年度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10年3月10日完成200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2月15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6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1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80000-1000)×25%=47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475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00000-1000-60000-4750)=2425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25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4 250×10%)24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25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例4]沿用例3,假定销售退回的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28日(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则甲公司除第三个会计分录改动外,其他分录均不变,即将上述第三个会计分录改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4750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该商品退回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估计了销售退货率的,要根据实际发生退回的数量与估计的退货数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

[例5]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期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1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销售单价是2000元(不含税),单位产品成本为1600元,已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10年1月31日前有权退还该批产品。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了该批产品的退货率约为20%。2010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假定本年度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10年3月10日完成200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按规定做了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2009年11月18日甲公司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16000元,“其他应付款”4000元。

(1)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

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其他应付款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

这时因为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不存在所得税的调整。

(2)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8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3200

其他应付款4000

贷:银行存款1872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4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

同时还需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和调整盈余公积。

(3)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2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4000

其他应付款4000

贷:银行存款280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32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此时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

四、购货方享有商业折扣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下,价格上的折让已经确定,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购货方享有商业折扣的销售退回的调整处理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调整处理类似,不同之处在于销售收入的金额调整上,前者的调整金额应为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对于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由于销售收入根据规定仍以总价法进行计价,那么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所以发生销售退回时,不仅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还需要冲减相应的财务费用。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若企业估计了销售退货率的,要根据实际发生退回的数量与估计的退货数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只需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对于购货方享有商业折扣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退回类似。

银行外汇会计 会计分录例题

第二章 1、某客户将其活期外汇存款5 000美元转存定期外汇存款。借:活期外汇存款USD5 000.00 贷:定期外汇存款USD5 000.00 2、某外、侨、合资企业以美钞USD10 000存入其存款账户(不考虑钞买汇卖问题)。 借:现金USD10 000.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USD10 000.00 3、发放给某进出口公司短期美元贷款30 000,直接支付进口货款。 借:短期外汇贷款USD30 000.00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USD30 000.00 4、某银行出纳某日庆典库存现金发现长款USD100.00,经查找无果,挂账待查。 借:现金USD100.00 贷:应付及暂收款项USD100.00 5、中国银行某支行解讫一笔香港分行的汇入汇款USD4 000.00。 借:汇入汇款USD4 000.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USD4 000.00 6、某客户从外汇长城卡中支取现金USD800.00。 借:信用卡备用金存款USD800.00 贷:现金USD800.00 第三章 外汇买卖 1.1997年1月27日,某归侨持美元现钞USD1 000.00来银行兑换人民币,当日美元的钞买价是809.07%。借:现金USD1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1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8 090.70 贷:现金RMB8 090.70 2.1997年2月18日,某外贸进 出口公司需电付国外一笔贷款 500 000.00美元,持有关有效凭 证到某银行(开户银行)购汇支 付。当日人民币挂牌汇价是美元 汇卖价831.06%(汇费另收从 略) 借:进出口企业或其存款某外 贸公司户RMB4 155 300.00 贷:外汇买卖RMB4 155 300.00 借:外汇买卖USD500 000.00 贷:汇出汇款USD500 000.00 3.1997年X年X日,某分行所 持有的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了核 定的下限一下,差额为GBP1 000 000.00英镑,经总行授权, 可通过外汇交易市场购入不足。 外汇交易市场的人民币牌价为 1 406.03% 借: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GBP1 000 000.00 贷:外汇买卖GBP1 000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14 060 300.00 贷: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RMB14 060 300.00 一、套进套出外币数额一头不 固定的核算 借:XX科目A外币 贷:外汇买卖A外币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B外币 贷:XX科目B外币 异种货币套汇 1.某银行收到纽约联行划 来某企业贸易款项 USD500 000.00,因该企 业在银行开立的是“外、 侨、合资企业或其存款” 港元户,所以银行将报单 美元套成港元收入企业 港币存款户。假定该转账 日美元汇买价为 828.58%,港币汇卖价为 107.40%。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纽约 分行USD500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500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4 142 900.00 贷:外汇买卖RMB4 142 900.00 借:外汇买卖HKD3 857 488.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 款(港币户)某企业 HKD3 857 488.00 2.某企业从其存在银行的“外、 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法国法 郎户支取款折成英镑GBP10 000.00,汇付国外非贸易款项。 假定当日法国法郎和英镑的牌 价分别为: FRF100=RMB158.00-158.63, GBP100=RMB1 400.42-1 406.03(汇费另收) 借: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法国法郎户)FRF88 989.20 贷:外汇买卖FRF88 989.20 借:外汇买卖RMB140 603.00 贷:外汇买卖RMB140 603.00 借:外汇买卖GBP10 000.00 贷:汇出汇款GBP10 000.00 2.某外宾以美元现钞USD1 000 要求汇往纽约。当日牌价为: USD100=RMB828.58-831.06, 钞买价为809.07%(汇费另收) 借:现金USD1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1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8 090.70 贷:外汇买卖RMB8 090.70 借:外汇买卖USD973.54 贷:现金USD973.54 2.某企业以其“外、侨、合资企 业活期存款”日元户支款,兑成 日元现钞10 000元,以备该企 业出国谈判人员旅途用。该日牌 价为:JPY100=RMB7.1499 0-7.177 6,钞买价为6.9886%。 借: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日元户)JPY10 040.00 贷:外汇买卖JPY10 040.00 借:外汇买卖RMB717.76 贷:外汇买卖 RMB717.76 借:外汇买卖JPY10 000.00 贷:现金JPY10 000.00 二、套进套出外币数额两头固 定的核算 1.某银行应某企业申请委托香 港某代理行(设在该代理行开有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美元分 账户)代收非贸易款英镑GBP5 000.00,收妥后,该代理行以等 值美元报单USD8 480.02划收 该行,收到报单后,经审核折合 率无误,当日牌价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x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贷:应收账款5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0200 贷:应收账款110200 【例题·单选题】2018年8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8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9月15日,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外观有毁损情况,要求按不含税销售价格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销售折让会计处理结果表述不正确的是()。(2017年改编) A.冲减应交税费2.4万元 B.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 C.增加销售费用17.4万元 D.冲减应收账款17.4万元 【答案】C 【解析】2018年8月2日,赊销商品: 借:应收账款348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 9月15日,发生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贷:应收账款17.4 借:银行存款330.6 贷:应收账款330.6 (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贷:库存商品 12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借:销售费用1000 (10000×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贷:应收账款1060(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540贷:应收账款 10540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3)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0贷:应付账款16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贷:应付账款 10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600贷:银行存款 10540其他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2C、C2B、C2C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 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 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

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

外币业务使用“坏账准备”科目的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外币业务使用“坏账准备”科目的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导致会计处理复杂化。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就在于确定完工百分比时,“已完工作的测量”和“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同时出现且存在差异。在本例中已发生成本和将发生成本都是已知的或可确定的,但却采用“已完工作的测量”方法确定完工百分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用完工百分比法去确认成本,自然就会出现上述矛盾。 从确定完工百分比的三种方法的客观性分析,只要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则“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不仅比“已完工作的测量”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更具客观性,而且更能反映收入和费用的相关程度,更符合配比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既要坚持确定完工百分比时采用方法的规范性,也要确定方法的顺序性。即在确定完工百分比时,应该首先选择“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方法,如果成本信息难以取得或者成本信息不客观,再选择“已完工作的测量”或“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方法。 我国企业绝大多数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币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涉及外币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目前,国内的大型跨国公司,涉外业务较多,会计制度设置比较科学,会计管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上述会计科目均可以进行外币核算。 从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看,没有规定“坏账准备”科目可以设置外币明细科目。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应该规定允许使用外币核算。理由有四:首先,通常在季度、半年报及年报时计提坏账准备,外币业务汇率调整时间按月进行,导致按某一时点记账本位币计提的坏账与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坏账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政策相矛盾。其次,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按照本位币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可能超过应收款项金额,使应收性质的账款变成预收性质。再次,按公司会计制度,对于外币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逐月进行测试或调整,增加了会计人员工作难度。最后,增加了纳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 根据国税函[xx]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

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来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例如:A企业于xx年10月7日销售一批甲商品给B公司,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销售成本165000元,销货款于xx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A企业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列示。A企业xx年2月14日收到退回的商品及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设A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假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2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00

汽车销售行业账务处理大全

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摘要: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最新税收法规对各种情形下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阐述,并说明销售退回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区别。 关键词:销售退回收入纳税义务增值税所得税 一、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 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也未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实际上是对发出商品的收回,属于存货内部状态的变化,不涉及税收、收入、往来等项目的调整。此种销售退回发生时,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 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发生时,除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存货内部结转的处理外,还应根据红字发票调整增值税等销售环节的流转税。 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的程序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存,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处理。 例一:甲公司在2010年11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5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属于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010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时,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15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借:应收账款54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20000 2010年12月1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确定,乙公司承诺近期支付款上述商品一半的货款,另一半退回: 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 贷:发出商品7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即红字,下同)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应收账款37000 后续收到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75000 贷:发出商品75000 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蔡秀勇 务与技术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账务处理.doc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例1: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3月28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A 公司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办理入库手续后做即时作废处理,A公司无需做账务处理。 2、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例2: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4月28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4月份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4月,A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18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例3:A公司2012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9月1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外币业务包含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折算两个部分。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之间贸易往来时约定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货币进行结算,一般包含货款收付、吸收投资或筹资、进行保险及管理咨询等;外币报表折算是企业要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把用自身记账的货币呈现的报表计算成由规定使用的货币来呈现的报表。一般来说,企业的外币交易多数发生在国际贸易中,但如果和我国境内其他企业间的贸易商定以某一个非记账本位币来结算,此类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属于外币交易;而我国公司与境外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约定结算时使用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就不视为本单位的外币业务[1] 。 针对外币业务,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其规范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对这一方面的研究最早始于美国,其中和外币业务相关的多项直接、间接的准则颁布时间都早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颁布,而且美国对于外币业务的研究也比较成熟,相关的准则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也比较完善。 一、外币业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比较国际上主要使用单项和两项交易观对外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例1:12 月2 日对境外企业出售了一批产品,价格是50 000 美元。双方约定于1 月14 日以美元结算。发出货物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3 元人民币。12月31日市场上的即期汇率为1 美元=6.14 元人民币。1 月14 日即期汇率为1 美元

=6.12 元人民币。以人民币作为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将两种方法的处理过程及其结果列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采用单项交易观时,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306 000 元人民币,是根据实际收到货款日的美元汇率折算成的人民币数额。汇率变动形成的差额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实质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在两项交易观下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额为306 500元人民币,是根据发出商品日的汇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数额。汇率变动形成的差额计入了财务费用中,实际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也符合我国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企业进行确认、核算和报告的要求。单项交易观不仅手续麻烦,还会因为跨期增大调整难度,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也不利于汇兑损益的汇总计算,不能清晰反映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收益。我国要求选用两项交易观对外币交易进行核算,对产生的汇兑损益进行当期确认。 这两种方法的焦点在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差额如何处理,如何影响本期损益从而影响其他会计事项。每个国家对汇兑差额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肯定两项交易观,倾向于将未实现汇兑损益在会计期末计入当期损益,包括短期货币项目和长期货币性项目[2] 。英国在这方面和美国保持基本一致的看法,仅仅是对一些货币性项目提出疑义,可视为特殊情况,将其未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未实现损益中。加拿大对长期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未实现的汇兑损益采用递延的方法进行核算,其他项目则是进行当期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此种销售方式在企业非常普遍,是常用的促销措施。但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二是在销售时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一、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与退货相关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例1]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日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假定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乙公司退货率为10%。乙公司于2月18日支付货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于3月20退回A商品20件,4月20日退回80件,甲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并退回了相应款项,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2)2008年2月18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3)2008年2月29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估计退回数量:1000×10%=100(件) 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100=10000(元)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80=8000(元) 确认其他应付款:10000-8000=2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000 其他应付款2000 (4)2008年3月20日退回A商品20件 收回库存商品:20×80=1600(元) 冲减应交税费:20×100×17%=340(元) 退回银行存款:2000+340=2340(元) 退回数量占估计退回数量的比重:20÷100=20%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20%=400(元) 借:库存商品16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其他应付款400 贷:银行存款2340 (5)4月20日退回A商品80件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日常业务会计分录处理

日常会计分录处理: (1)收到美元资本金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贷: 实收资本—XXXXX (2)资本金结汇 1、结汇入销售公司基本户 借: 银行存款—基本户—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收到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以预付款方式结汇给总公司 借: 预付账款—总公司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设立分公司支付的开办费用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正式营业后将开办费转入期间费用(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为正式营业,之前为开办期)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进货 5.1 取得发票的进货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 5.2 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库 借: 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不含税金额) (6)付货款 借: 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销售7.1 赊销 借: 应收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2 现售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3 分期收款销售 商场扣点店销售给客人时: 借:发出商品—商场贷: 库存商品 商场通知结款时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商场 (8)收回货款 借: 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应收账款—客户 (9)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调拨 1、销售公司非独立核算门市之间的库存调拨 借: 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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