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第二章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第二章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综合案例

华天时装经销公司是一家专业服装零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几个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2 680万元,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9年国庆节很快就要到了,公司的销售部准备在节日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对于这个活动,公司的决策层很重视,他们给出了活动的价格区间。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8折让利销售,达到一定的销售量,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因此,公司决定本次促销活动的目标销售额是5 000万元。

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由于企业的有关部门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公司主管、市场部、财务部在具体促销方案上存在如下分歧:

1)公司总经理认为,目前人们越来越讲实惠,如果采用返还现金的方式促销,一定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

2)市场部经理则认为,采用赠送优惠券的方式可以增加商品销售的吸引力,不仅可销售更多的商品,而且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

3)财务部主管则认为,以现金返还的形式,企业不仅没有利润,还会出现较大的亏损;赠送优惠券的方式不仅会增加资金运用量,而且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采用让利销售的方式,则可以使企业少交税。

筹划思路

对于一个促销活动,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税收成本的支出是活动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经营者应该充分考虑一项活动的涉税问题。但是,一项筹划活动是否成功,其衡量的标准应当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为了分析不同促销方案的纳税义务差别,以下部分以10000元销售额为一个单元做基数,对三种促销操作方案进行筹划分析。

其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 0 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 000元。

其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其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 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

筹划分析

这三种方案是目前企业通常采用的促销方法,那么从税收的角度讲,每种促销方法的税收待遇如何?哪一种方法对企业更有利呢?具体计算分析如下(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每10000元销售额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 000元。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 00元)。税负测算

为了分析简便,在这里仅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分析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是构成企业的现金流出项目,对企业的经营同样会产生影响。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 0 000元的商品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8 000-6 000)÷(1+1 7%)×1 7%=2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消费者每购买1 0 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 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 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公司销售1 0 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 000÷(1+1 7%)×17%-6 000÷(1+】.7%)×1 7%=581.20(元)

2)赠送2 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

2000÷(1+1 7%)×1 7%-1 200÷(1+1 7%)×1 7%=116. 24(元)

共计应纳增值税为

58 1.20+116. 24=697. 44(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为

(1 0 000-6 000)÷(1+1 7%)]×1 7%=581. 20(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增值税的税收负最低。那么,方案一是不是最佳方案呢?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分析

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适用税率为2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 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此政策条件下,上述促销方案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会存在怎样的区别呢?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8 000-6 000)÷(1+17%)-600]×25%=277. 3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其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 000-6 000-1200)÷(1+17%) -600]×25%=448. 29(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消费者每购买1 0 000元的商品,商场赠送2 000元现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赠送现金不符合国税函[2008]第8 7 5号文件第三条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要求,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 000-6 000)÷(1+17%)-600]×2 5%=704. 70(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可以得出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最低的结论。

将上述三个方案的税收负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的

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得出应当选择方案一的结论呢?

三、企业税后利润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 000-6 000)÷(1+1 7%)-600 -277. 35=832. 0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 200)÷(1+1 7%)-600-448. 29 =1344.87(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在方案三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1 7%)-600-2 000- 704.70=114.1 0(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

按照方案二,企业销售10 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 000元的货物,企业可以获得1344. 87元的税后净利润,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二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

筹划结论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虽然打折销售可以获取税收上的优势,但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

筹划思考

在商业实践中,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想通过增加销售额来获得利润的同步增长。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企业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

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制高点,是目前企业时刻都在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实践证明,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打折销售(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法规对折

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 1 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

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所以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方案三。

但是,税收负担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同步增增长。对于方案一,虽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比较小,但是企业最终获得的利益并不大;而方案二,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了明显的上升,但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也有了明显的增长。

综合分析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都比打折促销方式更为有利呢?如果考虑其他情况,其结果又将如何?其实,企业的促销活动,除了需要考虑促销的目的之外,还要考虑与盈利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因素。

因此,我们在此再进一步考虑个人所得税和购销成本的情况对促销活动的影响。

一、考虑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 6 2 9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按规定执行了这条政策,那么,企业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由于企业采用的是打折销售方式,企业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因此,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 000-6 000)÷(1+17%) -600-277. 35=832. 0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赠券促销,通过赠券无偿取得货物(商品)的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而税法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代扣代缴,则由企业赔缴。企业赔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2 000÷(1-20%)×20%=500(元)

在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200)÷(1十17%)-600- 448. 29-500= 844. 87(元)

显然在企业赔交所得税的情况下,两个方案的税后利润相差无几。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现行政策条件下,促销企业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得税,但是,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问题是,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会将事情搞坏。一般情况下,企业还是会选择由企业自己赔缴。

二、购销成本变化

华天时装经销公司从事的是服装经销业务,一般来说,服装经营的毛利比较高,特别是品牌服装更是如此。但是,如果是商品毛利比较低的企业进行促销,其结果又将如何呢?下面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分析。

假设该公司参加促销活动商品的购进成本上升1 000元(成本由6 000元变为7 000元,其他条件不变),仅对打折销售和赠送购物券两种情况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

假设商场每销售1 0 0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7 00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率为25%。在促销过程中打8折销售,也就是说消费者每购10 000元商品,实际支付8 000元,商场实现8 000元的销售收入,其纳税和获利情况如下:

(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8 000-7 000)÷(1+1 7%)×1 7%=145. 30(元)

(2)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8 000-7 000)÷(1+1 7%)-600]×25%=63. 68(元)

(3)企业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

(8 000-7 000)÷(1+1 7%)-600-6 3.68=191. 02(元)

方案二,赠购物券销售。

消费者每购买1 0 000元的商品,商场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可在商场购买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 4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其纳税情况和获利情况如下:

(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10 000+2 000-7 000-1 400)÷(1+1 7%)×1 7%=523. 08(元)

(2)企业应缴所得税为

[(10 000-7 000-1400)÷(1+1 7%)-600]×25% =191. 88(元)

(3)企业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

可见,企业每销售1 0 000元商晶,采用打折销售的方式比赠购物券的方式少盈利384. 62元(575. 64 -191. 02)。

三、考虑购销成本、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结果

假设该公司参加促销活动商品的购进成本上升1 000元(成本由6 000元变为7 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同时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对打折销售和赠送购物券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

(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8 000-7 000)÷(1+1 7%)×1 7%=145. 30(元)

(2)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8 000-7 000)÷(1十17%)-600]×25%=63. 68(元)

(3)企业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

(8 000-7 000)÷(1+1 7%)-600-63. 68=191. 02(元)

方案二,赠购物券销售。

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10 000+2 000-7 000-1 400)÷(1+1 7%)×17%=523. 08(元)

2)企业应缴所得税为

[(10 000-7 000 -1 400)÷(1+1 7%)-600]×25% =191. 88(元)

3)企业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其结果就发生了变化:企业每销售10000元的商品,用打折销售方式比赠购物券的方式多盈利115. 38元(191. 02-75.64)。对于该企业而言,如果参与这次促销活动的商品的采购成本是7 000元并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则采用打折销售比赠送购物券多取得利润57.69万元(115. 38×5 000)。

筹划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企业进行促销,在一般情况下送券可以扩大销售量,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但是,与此有关的税费也会随之增加。如果考虑以盈利为目的,以下的筹划思路是应该考虑的:

1)购销差价是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高,用打折销售就比较合算;反之,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低,则采用赠送购物券的方式就比较讨巧。而且,在商品成本越低,折扣优惠越大时,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优势就越明显。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如果促销商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较高,所以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

(3)进行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需要关注促销活动的最终日的。商品零售企业在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切不可只考虑节税效益,而要从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进行考察。对于不同的促销方式,纳税越少并非意味获利越大。进行让利促销方式的选择,务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较优的促销方式,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题 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区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10年1月-2013年2月开发“万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项目如下: (1)201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0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2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2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2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 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2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万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要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4%)×90%=15912(万元)

第二章增值税作业与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单选题 1.下列项目中,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是()。 A. 向希望工程小学无偿提供电影播映服务 B.向甲企业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C.向举办减灾募捐活动的单位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D.向红十字会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答案】B 2.下列项目中,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的是()。 A. 房屋出租的业务 B. 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 C.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 D.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答案】C 3.德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2015年1月其将1台精密仪器出租给中国境内的甲企业使用。甲企业支付其租赁费20万元.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甲企业应该扣缴增值税为()。 A.1.98万元 B.1.13万元 C.2.91万元 D.0.58万元 【答案】C 4.甲直销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5日将一批货物销售给直销员,取得不含税价款12万元;该直销员以17.55万元(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15年1月10日,该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取得含增值

税的价款23.4万元。假设上述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直销企业2015年1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A.5.95万元 B.7.99万元 C.5.44万元 D.3.91万元 【答案】C 5.甲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发生了混业经营行为,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取得销售额20万元;提供加工劳务取得加工费2.5万元;销售2010年购置的设备1台,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销售2015年1月购置的小汽车1辆,取得销售额10万元。上述货物和劳务销售除了设备以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且上述收入均未分别核算.属于混业经营,则上述业务计算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为()。 A.13% B.4% C.17% D.2% 【答案】D 6.下列项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股票交易 B.典当业中的活当业务 C.纳税人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D.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方式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答案】C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是常态。然而不当税收筹划又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本文从一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其税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A项目由A房地产开发企业全资开发。该项目坐落于H区的新兴行政中心,紧邻国道,2010年7月拿地3.6万㎡,2013年12月竣工,B集团同时为A 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股东,出资比例70%。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类型共计2.2万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已售罄。A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审定的销售截止期为2014年12月,已售面积16.4万㎡,已售比例96.99%,申报收入约6.9亿。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二)税务机关的质疑 1、实际税负的争议问题。A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计算出A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2、销售收入的争议问题。非住宅的销售单价仅为4170元/㎡,低于普通住宅的4204元/㎡。但仔细核对后发现,根据鉴证报告该项目非住宅分为三种类型——商铺、幼儿园和车库,其中车库面积占非住宅总面积70%,单价2381元/㎡,在H区不算低价,但是车库拉低了非住宅销售平均单价。而同时,商铺均价9000元/㎡,幼儿园均价4500元/㎡,初步看来也是低于市场价的。 3、成本比率的争议。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到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2376元,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三)税务机关的清算审核 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1、清算单位的审核 在基本情况的审核中,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地地税局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故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而九号楼车库面积1742㎡,仅占其非住宅

增值税计算题(答案)

增值税计算题: 1、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大麦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100*13%=13万元)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1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3)购进生产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以上业务均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3000吨,每吨单价3200元(不含税),货款已收;(销项税额=3000*3200*17%=163.2万元) (5)向个体户销售啤酒300吨,每吨单价3500元(开具普通发票);(销项税额=3500/1.17*300*17%=15.26万元) (6)向某展览会赞助啤酒1吨,价值3200元(不含税);(销项税额=3200*1*17%=0.0544万元)(7)分给本厂职工啤酒10吨,价值32000元(不含税);(销项税额=32000*17%=0.544万元)(8)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为8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解:应纳增值税额=163.2+15.26+0.0544+0.544-13-1.7-3.4-0.8=160.1584万元 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3.91万元;(进项税额=3.91万元) (2)购进原料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进项税额=42*13%=5.46万元) (4)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一批,取得收入42万元(不含税价);(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5)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解:本期应纳增值税=7.14-3.91-1.36-5.46-1=-4.59万元 3、某粮油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950元;(进项税额=5950元) (2)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每吨1500元(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进项税额=100*1500*13%=19500元) (3)从某粮店(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20吨,每吨2000元(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税款为5200元;(进项税额=5200元)(4)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40吨,每吨5000元(不含税);(销项税额=40*5000*13%=26000元) (5)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食用植物油2吨,每吨5800元(含税)。(销项税额=5800/1.13*2*13%=1334.51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解:本期应纳的增值税=26000+1334.51-5950-19500-5200=-3315.49元 4、某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实现收入2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2)购进各种零部件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3)购进机器设备两台,价值分别为2.5万元、2万元(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2)/1.17*17%=0.65万元) (4)因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5万元(均为本期购进);(进项税额转出=5*17%=0.85万元) (5)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奖金0.6万元。 解:应纳的增值税=3.4-0.65-1.7+0.85=1.9 5、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销项税额=500*950*17%=80750元) (2)向某零售商店销售乙种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销项税额=100*1404/1.17*17%=20400元) (3)向某敬老院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10台,每台1000元(不含税);(销项税额=10*1000*17%=1700元) (4)外购机器设备1台,价值20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机器设备已验收入库;(进项税额=200000/1.17*17%=29060元) (5)外购洗衣机零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其中10000元配件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并收回税款1700元;(进项税额=8500-1700=6800元) (6)该洗衣机厂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本期取得运输劳务费收入10000元。(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解:应纳的增值税=80750+20400+1700-29060-6800-1700=65290元

第二章增值税习题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 计算题 甲为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与乙为商贸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3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35万元、增值税22.95万元。 (3)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2万元、调试费收入1.34万元。甲企业在制造显示屏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部分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C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3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7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45.03万元。 (5)乙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电脑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要求:计算甲企业和乙公司2010年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A企业:■当期进项税额=34+0.34=34.34(万元);■当期销项税额=22.95+(12+1.34)/(1+17%)×17%=24.89(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4.89-34.34=-9.45(万元) B公司:■当期进项税额=22.95+(30×13%+3×7%)×70%=25.83(万元);■当期销项税额=34+45.03/(1+13%)×13%+300/(1+17%)×17%=34+5.18+43.59=82.77(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2.77-25.83=56.94(万元)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购买价款300万元,另发生保险费10万元,装卸费10万元,途中发生10%的合理损耗,按照税法规定,购入的该批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批农产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2011中级会计实务基础练习题 A.281 B.290 C.261 D.2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其买价的13%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其入账价值为:300×(1-13%)+10+10=281(万元)。 5.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支付买价12 000元,装卸费1 000元,入库前挑选整理费4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购进农产品适用增值税抵扣税率为13%。该批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为(w)元。 A.12 000 B.12 200 C.13 000 D.11 840 [答案]:D2011年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 [解析]:农产品的采购成本=12 000×(1-13%)+1 000+400=11 840(元)。 2、A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0年3月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28辆,每辆小轿车货款3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6万元、保险费用1.38万元。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

出口退税计算案例解析

出口退税计算案例解析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出口退税计算案例解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案例1] 2002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 =8.2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 [要求解答]计算应迟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会计处理]兴隆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商品采购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6.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700 7.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59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300 8.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9.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地增值税作税收筹划地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地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可按折扣后地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 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折扣后地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地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地一种折扣优惠.折扣地表示常采用如,,N地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地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地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地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送”,即每销售元商品,送出元地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率为)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赠送折扣券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地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促销模式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内容: 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1)让利(折扣)20%销售,即公司将100元的货物以80元的价格销售。 (2)赠送20%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试从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税负影响角度,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 【解】: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80元,成本为70元。 应纳的增值税=(80-70)÷(1+17%)×17%=1.45元 利润总额=(80-70)÷(1+17%)-6=2.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5×25%=0.64元 净利润=2.55-0.64=1.91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在这种方式下,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赠送商品成本=20×(1-30%)=14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70)÷(1+17%)×17%+(20-14)÷(1+17%)×17%=4.36+0.87=5.23元 利润总额=(100-70)÷(1+17%)-14÷(1+17%)-6=25.64-11.97-6=7.6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1+17%)-6〕×25%=19.64×25%=4.91元 净利润=7.67-4.91=2.76元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代销方式影响税收负担 二、案例内容: 宇宙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档时装。2009年,宇宙时装 公司所生产的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公司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

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 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58.5万元。(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 分析: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 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 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58.5万元。(价款为含税价)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上年购进的货物已抵扣销项税,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 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职工福利和非正常损失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6.8+4*11%-1*17%-0.4*17%=68.202 2.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800*17%+58.5/(1+17%)*17%=144.5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万元。 144.5-68.202=76.298 案例二 某公司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 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增值税经典最新例题

1.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既涉及到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涉及到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由于税法的多种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当期销售额,扩大当期购进项目金额,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销售额的筹划销售方式的选择的筹划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在前面章节里,相关的内容已述及,在这里只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以阐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

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 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 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 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 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打折销售。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140÷(1+17%)×17%-120]/[1+17%)×17%]=2.9(元)赠送商品。其增值税税额为:200÷(14-17%)×17%-120×(1+17%)=11.62(元)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60÷(1+17%)×17%-40÷(1+17%)×17%=2.9(元)。合计应缴增值税:11.62+2.9=14.52(元)返还现金。销售200元的商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宜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小规模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进项税额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和销售"避税筹划案例和购进扣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案例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 资料:华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 756元。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单独核算。2009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3日购入A材料5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10元,运输费用1 500元(其中运费1 000元,其他杂费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专用发票月末已到税务机关认证。 (2)4月4日从外省购入B、C两材料,其中购入的B材料8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8元,运费3 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8 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专用发票月末尚未认证,运输发票尚未申报抵扣。购入的C材料15 000千克,合同规定单价4元,尚未收到专用发票等结算单据,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到达,验收入库。 (3)4月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3510元,货物验收入库,货款已全部支付。 (4)4月6日外购机床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0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已申报抵扣。机床当即投入二车间使用,全部款项已支付。 (5)4月8日用支票直接向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 (6)4月9日从外省购入的B材料已到,验收入库,B材料的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 (7)4月10日委托乙加工厂加工K材料(非应税消费品),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用支票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 000元,增值税340元,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 (8)4月11日购入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价税合计175 500元,用支票支付。 (9)4月12日向小规模纳税人出售1 000千克甲材料,开出29 250元的普通发票,取得支票存入银行。 (10)4月13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一批,合同金额为600 000元,乙公司当日支付300 000元货款。合同约定18日发货,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种主要分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三大税种,相比于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行业的增值税大不相同,建筑行业是10%,贸易行业更是高达16%,所以增值税对于每个行业都是不可忽视的税种。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关键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个是门槛。第二是法定减税和免税。第三是对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异征税。增值税是对中国提供劳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征收的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免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第二,掌握免税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第三,获得税务局的批准。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 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

纳税筹划经典案例

《财务纳税筹划案例精粹》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1、债权人"讨债"为什么要缴税 一、案情简介: A企业长期欠B企业货款,无力偿还。B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了A企业一辆小汽车后,下裁定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B企业。B企业多方努力,把小汽车卖了,最终收回货款。 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后,认定B企业出售小汽车没有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造成偷税,要求B企业补交税款,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B企业的经理及财务人员都想不通,认为小汽车是A企业的,是替A企业卖了收回属于自己的货款,为什么还要交纳增值税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 二、纳税辅导: B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确实是一件让人同情的事。在费劲收回货款后,又引来偷税及被罚的麻烦,疑惑的提出: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对!

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值得让人思考的。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A企业欠B企业货款,如果A企业直接变卖小汽车偿还货款,那么,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收回货款且不用交税,但是这显然不可能;A企业不变卖小汽车,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扣了小汽车后,卖了收回车款,裁定书直接把车款交给B企业,那么,该辆小汽车还是由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没有纳税的义务;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了B企业,由B企业直接出售,那么,不仅A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且B企业再销售小汽车时,也产生了纳税义务,也要按出售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该案件的发生,给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多一些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彻底理解税收政策,少走弯路;纳税人平时多注意学习,在处理一些业务时,多与税务机关联系,可以不缴的税就要避免,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2、设备价款和运费分开划算 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厂家对设备实行“三包”,即供货方负责运输、调试、修理。由于该设备超重超大,全靠汽车运输,运输费用比较大。厂家设有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能开具运输发票。机械厂与买家签订送货制合同,购货方不承担运费(设备价款含运输费用)。

土地增值税计算例题,很有用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2013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收入为1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3000+4000)×10%=70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15000×5%+15000×5%×7%+15000×5%×3%=82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 (3000+4000)×20%=1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5000-9925=507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5075÷9925≈51.13%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5075×40%-9925×5%=1533.75(万元)。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税法(增值税)案例

第二章增值税教学案例 案例一: 出口骗税遭惩戒贷款被拒悔不已 近日,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接到来自合作银行的电话:“你们这次的贷款没批下来”。听到这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某一下子懵了,公司一向还贷准时,这是为什么呢?她立即赶到银行了解原因,被告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该公司被列入了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无法继续向其提供贷款。 叶某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20多年来,她在商海中历经风浪,艰苦创业,把公司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发展成为当地有名的重点企业,本人也因此获得了优秀企业家等诸多荣誉。然而因交友不慎,叶某的公司在一伙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千万元,被税务和公安部门联合立案查处,企业补缴了税款并被停止出口退税三年。 叶某以为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便可以“重整旗鼓”,但她没想到企业不仅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而且被推送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件件使叶某“寸步难行”的事接踵而来,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判为D级,企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税务管理……因长期拖欠税款,叶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出境。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叶某本想着从银行贷款解燃眉之急,却又被银行拒贷。一桩桩一件件的“信用受限”,使叶某的“东山再起”步履维艰。她更不禁想到前段时间接到的某协会通知,自己原来兼任的职务也已经由他人取代……叶某无比懊悔当初听信了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更懊悔受一点蝇头小利的诱惑就毁掉了辛苦打拼积攒出来的信誉。 悔恨不已的叶某来到了税务稽查部门咨询,接待她的稽查干部向她详细解释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相关的制度办法。叶某深受触动,感慨自己以前只顾挣钱,吃了“法盲”的亏,表示今后一定要牢记教训,把心思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正道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一切从头开始,誓要把失去的信誉重新赢回来。 点评: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只顾一时利益,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触犯刑法及税收法律,即使接受刑事处罚、及时补缴税款也难以将涉税违法影响“一笔勾销”。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纳税人要算好这笔账,在经营过程中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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