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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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2015年7月更新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营业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1)

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

综合 (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8)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2015-0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

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综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5-06-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省局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际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整理、归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及应对措施。

本指引旨在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引导企业主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收要与经济活动及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应重点关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以下税收风险点:

(一)通过不合理的费用支付侵蚀居民企业税基

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注册于避税地的关联方(特别是具备无税或低税、无自有资产、无具体经营活动、无本地办公人员、无经营场地的情形),无能力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履行相应功能或承担相应风险,以提供劳务或特许授权的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为无价值或者价值已经耗尽的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费用;等等。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

(1)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集团公司通过全球子公司服务费用分摊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与其承担功能无关或者匹配度较低的服务活动并依此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将开展路演、投资者关系维护、集团公司社会影响力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分摊给境内企业;等等。

(2)为自身已经购买的劳务活动或已经实施的劳务活动重复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了相应的劳务,或者自身能够完成经营所需的劳务活动,仍向关联方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等等。

(3)为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在向关联方采购设备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仍然就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辅导(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设备安装和辅导)支付费用;等等。

(4)为自身已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技术、专利和品牌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本土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或拥有的品牌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使用的专利型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年限已经结束,从公开渠道就能获取相应的技术信息,却仍向关联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5)为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特许权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具有很好的经营能力,但因为大量与其实际经营活动不相匹配、或与相应费用能够带来的收益不相匹配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导致其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单一功能企业(如合约制造商),其产品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政策已经排除了产品的技术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额技术许可使用费;企业所有的产品均返销给境外关联方,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仍向关联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等。

3.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因间接受益但无需支付的费用

(1)为企业因附属于集团而获益,但未接受关联方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集团公司通过集中采购、整合内部信息系统、集中化管理、提升借款能力等方式产生了集团内的协同效应,集团公司自身或其关联子公司均未向企业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但收取了相应费用,或提供了少量的劳务但收取了不匹配的费用;集团内关联第三方接受了具体的劳务,而对其他关联子公司(包括境内企业)产生了附带性或偶然性的影响;等等。虽然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均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2)为关联方出于保障投资利益而开展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集团公司为保障投资方利益对企业实施控制、管理、监督等活动,将仅属于股东或集团层面的活动(如内部审计)向子公司分摊费用;或以集团内部管理的名义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者将管理费包装成为服务费;等等。企业虽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3)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而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并最终筹划上市成功而产生较大的品牌效应或社会影响力,境外关联公司以此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品牌使用费)。虽然境内企业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1)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例如,企业以远高于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成本加成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企业以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劳务费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是固定的;等等。

(2)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境内的生产过程中,在专利技术或生产工艺的研发方面且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技术许可费;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企业与境外方共同研发无形资产,承担了主要功能和风险、分摊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但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于独立第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3)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例如,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公开市场合理的利率水平;企业因接受的债权投资比例超出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中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等等。

(二)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

1.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例如,企业接受的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内,但以通过网络(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为由申报非居民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劳务发生地直接确定为境外;等等。

2.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税纳税义务。例如,企业在劳务合同中通过虚列名目众多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费、培训费、佣金等)费用隐匿特许权费用,或者直接将特许权包装为技术服务;等等。

3.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例如,企业将一个完整的劳务合同,通过“化整为零”、“连环合同”等方式

进行分拆,造成每个合同都不构成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等等。

4.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实际上接受了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特许授权,但通过向境外关联方高价购买材料和设备或低价销售产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抵消其本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而避免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及非居民纳税义务。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提示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该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确定劳务价格;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贡献度分析,以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该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各方对该无形资产的贡献度(特别是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确定无形资产以及相应特许权的价格。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以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一)真实性测试

检查企业提交的合同资料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劳务合同中列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确认境外关联方是否为收取该费用履行了相应功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与避税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对于没有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二)必要性测试

检查企业向境外购买的劳务或引进的技术或品牌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测试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三)受益性测试

检查企业是否因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测试其支付的费用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匹配,对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于因集团协同效应而使企业间接受益的,若境外关联方未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不应支付费用;若境外关联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仅需对该劳务活动本身(不含协同效应部分)支付费用。

(四)价值创造测试

1.价值创造方测试

检查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各方的贡献程度,若该无形资产是在境内形成的,境外方仅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且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企业不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若该无形资产为境内外各方共同研发,要测试境内企业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做出的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如该无形资产为境外关联方已有的无形资产,应考虑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应用完善、技术改良等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

2.价值创造地测试。对境外关联方因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要确认该劳务的实际发生地,判断我国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具有征税权。

(五)重复性测试

检查相关合同资料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就同一项服务或同一项技术向境外关联方多次支付不同品目的费用。

(六)补偿性测试

1.成本补偿测试。检查相关合同资料,测算境外方提供的劳务成本,测试境外企业获得的劳务补偿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是否匹配。

2.抵消交易测试。检查企业与境外劳务或特许权提供用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抵消交易,确认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已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应对措施

强化各级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方式,整合优化管理资源;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畅通与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着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开展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涉及到的税收风险管理。

(一)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强化基础信息管理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企业必须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关联报告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要求,提供对外支付费用合同,对外支付费用备案表等信息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存在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境外关联支付费用较大或者在自我评估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也可在对外支付备案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而降低相应的税收风险。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二)依托国际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风险筛查

我省已完成了覆盖反避税信息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等国际税收事项的信息化系统的全省推广应用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管理,通过分析相关费用支付与企业利润情况的负关联度定位重点应对目标,重点审核相关合同备案资料,

分析跨境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防范与查处并举,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

按照“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反避税防控体系的要求,充分借助反避税工作手段,在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对于低风险事项,加强反避税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整;对于高风险事项,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强化反避税服务职能,积极受理企业提出的合理的预约定价申请。

(四)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跨境支付税源监控

1.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国税、地税、外管、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协作,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通过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并存在避税疑点的,应及时转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处理。

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外税务机关发送的自动税收情报,核查我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积极发起必要的税收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获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向企业传达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观点和立场,鼓励中介机构引导企业提高税收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015-07-09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

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2015-06-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2015年7月更新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营业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1) 个人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 综合 (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8)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2015-0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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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标 签】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23号 【发文日期】2001-11-16 【实施时间】2001-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现将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巩固成果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整顿工作的中心目标,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整顿个人所得税秩序、清理纠正越权减免、健全税收法制、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55379户,其中出口企业25416户,延伸检查出口供货企业29963户,立案500起,涉嫌偷骗税86.49亿元。重点地区的骗税窝点已被打掉,骗税链条已被摧毁,一批支持、纵容骗税分子或参与作案的执法人员受到查处,骗税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得到遏制。 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初见成效。截止10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90.6万户,发现存在问题的纳税人32.4万户,入库查补收入96.1亿元。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通并稳定运行,为税务机关预警、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现代化手

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xx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征收和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版企业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版业是指出版社、报刊社、新华书店、图书印刷复制以及相关的纸张印刷物资供应企业。 第四条出版业纳税人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行业经营特点及该行业特殊适用政策 第七条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人民政府于 2006年12月正式批准成立的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唯一的国有独资大型出版企业集团。下属成员单 位包括: 山西人民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希望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三晋出版社、山西春秋电子音像出版社、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术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教育印刷厂、山西省新闻出版纸张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山西省专项出版物管理中心,以及上述单位所有国有控股、参股、分子公司、集团报刊中心及所属各报刊社。 第八条出版行业经营特点:

出版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等出版传媒产品的研究开发、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物资供应、仓储配送等。目前全省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市场化图书的出版发行,纸张、印刷物资和相关器材的批零销售是构成出版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教材教辅在山西省内的行业独占格局和绝对垄断地位将继续稳定维持, 第九条出版行业经营优势及政策支持: 1、主业形态突出,产业链完整。出版集团的经营实体从行业源头—原材料的批零销售开始到图书销售网络建立,遍及全省十一个地市的销售门店,覆盖了整条产业链,有效规避了产业链环节的风险; 2、传统教材教辅领域的绝对垄断优势,保证了出版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3、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和关注的出版企业集团,该集团正在按照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 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进行转企改制。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包括国办发 (2003)105号文件及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于 2009年6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要求加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9]31号、34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第三章行业管理的风险点 第十条该行业主要经营的教材受国家对中小学教材限价销售的影响,销售收入虽然较大,但利润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盈利能力不强。 第十一条对贫困地区的免费教材征订及近年来实行的教材政府招标采购让利使得较低的利润空间又被压缩,产业发展面临着积累资金不足的状况。 第十二条出版集团起步较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间不长,薪酬制度改革不彻底,没有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影响到企业效益。

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度分析

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度分析 本文试图寻找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运用“二人零和博弈理论”的相关知识,建立一个税务局-企业的博弈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政府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定者,完全有能力通过制定相应的博弈规则,而使双方决策在纳什均衡时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用Mathematica4.1软件来帮助分析理解,寻找政府征税的最优决策,以期规避信息不对称、征税成本高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即不提高税率的情况下,分析给出政府征税的最优决策,以提高政府征税效率,增加税收收入。 中国目前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但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却大大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税收流失严重。主要在于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而国家征税成本又很高。据报道,2004年,南京市共检查各类纳税户2995户,共查补各项收入34708万元,比2003年增加了43%。移送至司法机关的涉税案件112件,查处50万元以上案件69件,其中查处100万元以上案件39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95%。仅南京华新瑞公司就虚开31份江苏省南京市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金额累计2847.9万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金284.79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偷税、少交税款146.4万元[2]。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能否通过建立一种统一的征税“制度”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使得既能刺激经济发展,又能使税务部门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下面我们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相关知识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最后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并且使得税收收益最大。 一、制度分析 什么是制度(institution)?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是: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意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3](p32) 为了更方便地分析企业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先举一个类似性质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来分析论证制度运用于类似事例中的合理性,以及较之

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09-05 09:36:56)转载标签:全国税收工作会税务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财经分类:专业化管理本报讯记者从日前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税务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以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会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这个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奠定基础。 会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会议上指出,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源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形势发展对税源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对税源管理提出的新挑战,深刻认识当代技术革命对税源管理带来的新影响,深刻认识国际税收管理大趋势对税源管理带来的新启示。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贯彻这一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奠定基础。 在对下一阶段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时,宋兰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税源分类分级管理。要建立并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流程。在税务登记、受理申报、税款入库级次等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从总局到县局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承担税源管理的职责。尤其是总局和省局要在做好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的同时,下工夫搞好风险的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任务的统一下达、本级应对任务的实施和绩效考核,还要结合风险管理实际,对各层级、各部门现有税源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调整,以指导和推动基层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开展。要根据各类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专业化管理。对大企业管理,要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中小企业,要实施行业、特定类型等差别化管理。对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有利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和税收定额管理,推进协税护税。对非居民管理,重点关注跨国交易量大、对外支付多、跨国集团重组活跃的企业,提高非居民税收遵从管理水平。 规范征管程序,突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点,作为一个重要征管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纳税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环节。为了保证税源管理部门有足够的力量加强纳税评估,可将调查审批等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简化、前移到办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把主要精力用于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 强化信息管税,为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要切实抓好信息采集、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应用等工作。要在各省国、地税局进行网络发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网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即使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 都实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仅仅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 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 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 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因为资源税收人绝大多数归 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 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 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不过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 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 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水准带来环境污染.所以,从抑制 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 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 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 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

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基础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加强地税基础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西峰区地方税务局高希成 近年来,随着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全区地税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当前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中仍然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约着地税规模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因此,进一步加强地税基础管理的规范化工作成为推动地税发展的必然。 一、当前地税基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外部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忽视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目前来看,由于涉税信息动态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税务部门采集的涉税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等现象还依然存在,以致据此录入系统的数据不能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二)重视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忽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有相当一部分管理部门对起征点以下的户跟踪管理户不及时,一旦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就被边缘化,很少再去问津,以至于定额调整、资料报送、纳税申报等事项就很少再去过问,即使达到起征点也不及时调整定额,形成事实上

漏征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重视地税直管户的管理,忽视国地税共管户管理。地税征管人员往往把管理的重心放在了地税直管户的监管上,而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管理重视不够,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致使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 (四)重视计算机的管理应用,忽视入户巡查巡管。近几年来微机的应用已覆盖到地税征管的各个环节,但个别环节的运用不够深入。同时税收管理员把绝大部分建立用在了对从征管系统下达任务的操作上,对日常巡查巡管走过场甚至不深入到户,致使对实际情况掌握了解不够,影响了管理实效。 (五)重视征管资料的管理,忽视征管资料的深度分析。税收管理员只就资料管资料,对各类征管资料不进行认真的分析,不去认真挖掘各类资料内部的价值信息,使征管资料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往往是征管年度一结束,就将资料束之高阁,这实际上是对征管资料的极度浪费。 (六)重视主税种的管理,忽视其它税种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外来(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各施工地税务机关只注重管理重点工程的营业税,忽视对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不少外来施工单位只要取得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就万事大吉,由于机构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前言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务收入或所得额的业务往来按照合理办理办法进行的调整。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其中有关反避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作为独立章节首次在实体法中表述,这标志了我国反避税工作全面立法。就具体内容而言,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尤其是在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将有力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显示了我国税务当局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崭新阶段。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全面了解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的税法法律法规,本汇编将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办法》中涉及反避税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一)基本条文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d339144.html,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作者:施文泼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0期 强大的制造业是一个国家迈进现代化的标志,也是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根基。纵观全球,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工业强国。 近年,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下,主要发达国家更是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制造业升级的国家战略和计划,如德国提出了“工业4.0”,力图借此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应运而生。 “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目标是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创新,近年来中国虽然在高铁、装备制造等领域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但总体而言,中国制造业相关核心技术的自主产权并不多,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国制造2025”的核心内容是培育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制造业基础薄弱的前提下推进自主创新,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公共政策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税收政策,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也成为世界各国最常用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套合意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税收支持政策首先要能有利于降低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面临诸多较高的风险。这种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资和发展动力。因此,如何降低与化解风险,成为自主创新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般而言,降低与化解风险,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加以防范与化解;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税收等支持措施,增强企业防范与化解能力。 眼下,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足以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 通过加速折旧等措施,加快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周转及回收,减少资金方面的风险; 通过费用和投资抵免等税收措施,增加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利润方面的风险;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一、当前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力量薄弱,导致服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市国税部门为适应当前形势,对所属乡镇分局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通过精简机构,基层分局由过去的行政区划设置,改变为现在的以经济区划设置。虽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办公经费,但从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上看,监控力度大大降低,由于税管员忙于琐碎繁杂的日常事务管理中,根本没有精力对纳税人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了解和宣传辅导,税管员在日常巡查的次数上远远低于从前,对纳税人在征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知之甚少,影响了管理和服务效能,制约了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管理手段落后,影响纳税服务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征管仍处于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程序化、科学化转换的过程中,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税收征管仍然依靠纸质手工作业,征管方式未能从根本上脱开“粗放式”和“人海战术”的鞠绊。纳税人在办证,尤其是在申办一般纳税人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既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又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考评体系缺乏,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税管员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更加细化,每一项纳税服务工作都要有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到事,考核到单位,考核到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纸质上。通过考核,真正使每一名领导和税管员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实现考核“收入”与考核“服务”并重。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优化职能,健全服务体系 按照人尽其才、人事相依的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管户数量、税源规模和人员编制对税管员进行定岗定编,实现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和潜能。细化分解岗位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为规则和规范的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在机制上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管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位税管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二)简化流程环节,规范纳税申报 一是简化办税环节,规范涉税文书。对已经纳入CTAIS并可在网上直接审批的,取消纸质文书的审批。二是统筹安排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如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对于纳税评估,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评估,国、地税联合评估,一年1次,避免多次下户,多头评估。三是规范申报。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存入CTAIS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创新征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国、地税机关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础上,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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