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宗教工作责任清单(1)

宗教工作责任清单(镇级)

一、应履行的主体责任

1.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镇党委、政府要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严格落实镇、村两级责任制,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民政(民宗)、公安、文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宗教工作格局。

3.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特别是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和督促各级加强学习,对宗教政策法规做到与其职责相符的应知应会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发放范围和标准,及时将有关宗教政策法规学习资料发放到位。①《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读本、《宗教事务条例》单行本:各镇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各村(社区)统战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统战宗教工作联络员,每人各1本;每个村(社区)图书阅览室各2本。②《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图:宗教活动场所及自然村各1份,悬挂张贴在醒目位置。)

4.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基层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宪

法、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寺观庙宇建设。

5.坚持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取缔非法宗教活动,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6.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办实施监管,所在的村(社区)要明确责任人,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从事封建迷信或非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民间信仰活动不能等同于宗教活动,虽然都是对超自然现象的崇拜,但民间信仰缺乏系统的教义教规,没有严格组织和专职教职人员。)

二、各级督查反馈的问题(整改时限:10月23日前)

1.党委、政府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作用发挥不明显。重点整改镇党委、政府不研究宗教工作、不学习宗教方面的政策等。

2.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不够重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不够深入,对所在地区宗教工作了解不够细致;有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对宗教工作职责不清、辖区

内情况不明,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研究,致使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和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置。

3.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监管还不够到位,相关领导及业务干部工作作风不实,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该实地督查指导的没有督查指导到位。(①都摄寺、天佛寺、祖师庙、观音院、孝义官5个宗教活动场所大门口及场所内显著位置要悬挂原国家宗教局监制的“宗教活动场所”校识铜牌和宗教场所登记证,方便群众识别;②及时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开设对公账户,规范财务管理;③加强安全管理,消防器村必须放在显眼方便位置,电线老化的要及时更换;④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备案,所有教育职人员都要到所在县民宗教局登记,证书到期的要及时更换,场所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变更,上报宗教部门备案,场所负责人不能子孙相传,不能出现“子孙庙”现象,不能把教产变成自己的家产;⑤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治理“烧高香”、卜卦算命等乱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存放骨灰盒。)

4.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活动不到位。(加快推进“四进”活动,将“四进”活动推广到所有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不留死角死面,要认真学习《国旗法》,按法律要求建基座、树旗杆、升降旗。要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法规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信观标语及展板,内容要完整,形式要大方,装饰要简洁。)

5.部分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界限不清,景区管委会不能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景区管委会不能等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6.少数民间信仰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纳入镇办辖区安全管理范围。①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镇管村负责。镇村要纳入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或承包经营)②镇村要对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对消防、用火、用电等隐患,要制定检查方案,组织人员逐项排查,逐一解决,不留死角。③对私设聚合点要注意动态,随时发现要及时劝散,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7.文广局具体负责,以镇办为单位扎实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的规范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2018年以来,镇党委及班子成员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情况。(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有计划安排、会议记录、班子成员学习笔记、图片等资料)。

学习内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上级下发的宗教工作相关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等。

2.2018年以来,镇(办)党委研究宗教工作会议记录、图片等资料),每季度研究不少于1次。

3.2018年以来,镇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安排、部署、指导、批示、听取宗教工作情况有关资料。(记录、照片等资料)

4.2018年镇(办)开展宗教领域深度调研及自查自纠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5.2018年镇(办)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安排部署调研宗教工作有关资料。

6.将宗教工作纳入镇对村年度目标考核考评范畴。

7.研究制定本镇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细则。

8.2018年9月镇办下发文件,明确宗教工作分管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及各村(社区)宗教联络员。(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联络员)

9.宣传引导宗教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学习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等情况。

10.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上,各级党政干部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思路、研究探索方法举措,引导宗教界形成广泛共识,以及纠正违背中国化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等情况。

11.排查治理本地乱建寺庙宫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规建造骨灰存放设施进行公开有偿出售,投资承包经营和将佛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情况;治理宗教界存在的教风不正、借教敛财、追求奢华,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抽签卜卦、烧高香、乱放生等情况;依法查处旅游风景区和文物保护场所等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为商业活

动站台、雇用假僧假道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情况。

12.本地校园传教、学生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以及防范校园传教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情况;防范和处置藏传佛教在本区域非法传播情况。

13.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开展财务审计和税收监管、完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2018年下发的主要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柞字〔2018〕61号)

2.关于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柞字〔2018〕78号)

3.关于印发《柞水县宗教领域深度调研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柞统组发〔2018〕5号)

4.关于印发《柞水县宗教工作自查自纠方案》的通知(柞统组发〔2018〕6号)

宗教工作责任清单(村级)

1.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本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兼任联络员),配合开展宗教工作。

2.村(社区)宗教工作联络员的职责任务:协助做好党的宗教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熟悉掌握辖区内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等情况;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上报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邪教组织等信息;协调搞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协助处置涉宗教矛盾纠纷和问题;争取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宗教界困难人士的救助帮扶工作,通过贴心帮扶、解忧脱困等措施,切实把信教群众团结引导到党和政府周围。

3.加强对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做到与其职责相符的应知应会情况。(①《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读本、《宗教事务条例》单行本:各村(社区)统战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统战宗教工作联络员,每人各1本;每个村(社区)图书阅览室各2本。②《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图:自然村各1份,悬挂张贴在醒目位置。)

4.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施监管,明确责任人,对从事封建迷信或非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民间信仰活动不能等同于宗教活动,虽然都是对超自然现象的崇拜,但民间信仰缺乏系统的教义教规,没有严格组织和专职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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