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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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作者:金荣陈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要对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历程进行梳理,儒家的“天人合一”、“仁民爱物”思想和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贯穿中国古代环境立法始终,并为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古代立法环境保护

作者简介:金荣,法学硕士,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文化学院工作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统一战线基本理论与政策;陈恩,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3-02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中早已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环保理念,从儒家的“天人合一”和“仁民爱物”思想,以及道家的“道法自然”理念中,可以追寻到许多环境保护和生态

伦理的思想根源。这不仅应当引起当代的深刻反思,而且还指导并完善着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化的进程。

一、环境保护意识在中国古代立法之体现

在中国古代,并无专门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典,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零散或附随地出现在其他律例、诏令、禁令之中,但环境保护意识却非常强烈。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夏禹曾下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周书·大聚篇》)。由此可见,当时的中国统治者已经意识到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因而很重视对自然资源特别是生活资源的保护,并为当时的人们提供了可持续的供给。西周时期也曾颁布《崇伐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说苑》)。这些可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记载。

其中秦王朝制定的《大秦律》的《田律》,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由政府严格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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