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

为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我市各县(市、区)、市县政法机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

二、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分为决策和执行决策责任、排查化解责任、接访处访责任和教育稳控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稳定工作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1、原代课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教育局;

2、涉军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直相关部门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3、原基层电影放映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文化局;

4、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业局;

5、原农机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机局;

6、移民信访稳定问题责任是相关县(市、区)和市移民局;

7、企业职工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

8、涉法涉诉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县政法各部门;

9、其他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

四、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警示训诫;

3、组织处理;

4、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位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越级上访责任追究:

1、进京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进京非正常个访或10人以下进京集体上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发生2批10人以下进京集体访、1批10人以下进京非正常集体访或5—10人(次)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警示训诫;

(3)发生1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集体访、3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个访或10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2、赴省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或1次3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一个月内发生2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发生5批3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2批5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或因同一个问题多次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3、来市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发生2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发生3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4)年内受到警示训诫2次以上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社会治安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2、年度公众安全隐患排名全省后10位的,治安满意率明显下降,对相关县(市、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对群体性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工作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接到接访劝返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派员及时赶赴现场,或到场后处置不力,未能在当日内将上访群众劝返接回,致使上访群众长时间滞留中、省、市,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机关和信访维稳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稳定事项办理不力,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被中、省通报批评的;

4、在中、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5、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以本办法下发之日为界,之前发生的在3个月内、之后发生的在2个月内,不能妥善处理,使群众息诉罢访的;

6、中、省交办的信访事项,年度内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率达不到80%(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达不到70%)的;

7、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9、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市级机关以及企事业人员发生上访,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存在本办法第五项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半数以上县(市、区)同时参加越级上访的,追究市直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的,由市维稳办和市联席办提出,分别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要求,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办发〔2009〕3号、川委办〔2009〕4号以及《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责任划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责总牵头、总协调、总督办;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对其分管业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专责;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对信访工作负实责;相关协办部门(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信访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事发地或有权处理此信访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化解,其他地方或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信访问题事发地和信访人户籍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负责化解,户籍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劝返接回和相关的维稳工作。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常住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劝返接回和相关维稳工作。

第六条发生5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的,由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如主要领导因公外出,可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县级领导)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20一49人的,由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巴州区、市商贸园和市级部门在接到市群众接待中心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通江县、南江县和平昌县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发生到京、到省非正常上访的,由驻京联络处、驻蓉办事处将人首先劝离并维稳,同时通知责任地方迅速派员在12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将人安全劝返。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侍群众来访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制定化解信访问题工作方案,落实“五定五包”和“五个一”工作机制。对应该解决的事项坚决彻底依法解决。

第九条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化解本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继续坚持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每月、乡镇(街道)每旬、村(居委会)每周、组每日排查制度。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区域或系统内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并报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对其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煽动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规范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力度,对缠访、闹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坚决彻底依法治理。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辞退;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落实干部下访工作制度,不按要求开展下访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

(五)在接到信访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通知后,未按要求及时派员到场接返上访群众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正当诉求未及时妥善解决,引发重复到市、到省上访的;

(七)信访接待日接访领导无故漏岗、空岗的;

(八)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参与市级领导接访活动的;

(九)发生50人以上到市、10人以上到省进京集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责任地方或单位负有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分管领导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市以上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包案责任的,或落实了包案领导,对该解决、且能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或对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提出解决方案报党委、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解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正确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造成到省以上越级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因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发生30人以上到市集访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每次10人以上到市集访的或因同一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重复到市上访的;

(五)因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发生10人以上到省集访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每次5人以上到省集访的或同一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重复到省上访的;

(六)因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发生5人以上进京集访的或因同一合法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复进京上访的;

(七)因工作敷衍塞责,对信访问题上推下卸,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恶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九)发现有党员、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参与或煽动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有关责任地方和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参与或煽动非正常上访的;

(十一)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

第十六条支持、煽动、纵容群体性事件或者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未按相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行政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在群体性事件中不在第一时间“抓早、抓小、抓了”及时处置,贻误处理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08〕8号)的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05〕39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给予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群众(信访)工作局或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同级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监督执行;

(二)给予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令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群众(信访)工作局或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同级联席会议同意后,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常住地”是指信访人取得暂住资格一年以上的生活基础所在地(不包括上访人滞留地);“集访”是指5人以上的上访;“非正常上访”的界定原则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标准为准;“五定五包”是指信访事项化解应包括“定领导、定方案、定专人、定质量、定时限”措施,实行“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

决化解、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责任制;“五个一”是指信访事项化解应做到“一起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巴中市委群众工作局、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巴中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对来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来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宝市发[2007]20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宝市办字[2008]37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信访工作的通知》(宝市办字 [2009]31号)。

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来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来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职务调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l、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没有及时认真处理造成矛盾激化,使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的;

2、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责任县区和责任部门的负责同志将信访人接回后,

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重复集体上访的;

3、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利益,暗示、放任、协助信访人来市、赴

省集体上访的;

4、本县区或本部门发生20人以上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的;

5、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责任县区和部门接到通知后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按规定时间

和要求赶到事发现场接访劝返,导致信访人长时间滞留机关,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末按程序予以告知、办理、复查和复核,导致信访人2

次以上来市、赴省集体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等敏感节点期间,对重点信访人稳控不力,导

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8、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虽经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定终结,但仍缠访闹访,责任县区和部门

不按照规定按时接访,并做其思想稳控工作的;

9、当月进京非正常访排名在全省前10位或赴省集体访排名在全省前5位的;

10、因处置工作不力造成省对市年终考核扣分的,除扣除其考核项目的分值外,在全市进行通报;影响特别严重的,对责任县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l、当月发生1批100人以上来市集体上访或5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上访的;发生1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或25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上访的;发生1批5人以上进京集体访或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访的;

2、对50人以上的越级上访事前不报告、事后不处理或处置不力,被省信联办或市信联办通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信访人来市、赴省集体上访后,责任县区和部门领导不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劝返,导致信访人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因对同一问题处置不力使信访人连续2次以上越级上访的;

5、半年内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进京非正常访排名在全省前10位或赴省集体访排名在全省前5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调整职务。

l、由于矛盾化解不力,导致信访人冲击会场和办公场所,妨碍机关正常办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因决策失误,处理不当,发生一次1 00人次以上非法上街游行,50人以上围堵、冲击机关、会场,拦截公务车辆,静坐示威,阻断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意见,但因得不到落实而造成信访人重复来市赴省集体上访的;或因稳控工作不力,导致上访人到上级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缠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信访部门交办、转办、需要上报办理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上报的办结报告把关不严或查办不实造成错案,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一年内有5次进京非正常访排名在全省前10位或赴省集体访排名在全省前5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职务调整;

第七条责任追究权限。

l、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市信访局(市信联办)提出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信访局(市信联办)负责实施;

2、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的,由市信访局(市信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3、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的,由市信访局(市信联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据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4、须调整责任人职务的,由市信访局(市信联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进行。

关于印发《开发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

委各部门、各行政村、中心学校,各入园企业:

为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1、发生信访人进京上访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非正常上访被扣留的;

2、发生信访人到省、绍兴市集体上访和本市较大规模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信息的;

3、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人到省、绍兴市重复集体上访的;

4、对受理和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件不认真调处或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办理的;

5、对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致使其重复上访或较长时间滞留绍兴、杭州、北京的;

6、凡受理办结的信访件没有及时落实到位或未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致使信访人继续上访的;

7、信访人进京、赴省、到绍兴市和来本市集体上访,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参加接待或未到现场做劝返工作的;

8、各级交办的信访件,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处理报结的;

9、在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责任单位稳控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到绍兴市上访的;

10、对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批示、决定等落实不力或相互推诿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责任部门不能评定为年度考核先进单位:

1、当年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或5人(次)以上到京正常上访被通报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当年发生2批(次)以上到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3、当年发生3批(次)以上到绍兴市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当年发生5批(次)以上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干部年度考核和纪律处分中予以体现:

1、发生信访人到市以上政府大楼集体上访,因不听调度,不按上级规定时间、指定人员前去做劝返工作,导致上访人出现过激行为,发生违法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推卸责任,致使矛盾激化,或因工作措施不力,处臵方法不当,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不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时间处理或不按程序办理、处臵,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重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因信息掌握和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够,紧急情况处臵不力等原因,导致事件升级、事态扩大,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在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臵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6、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7、不顾场合任意散布不利于稳定的言语,助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或因工作人员失密、泄密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组织实施

1、通报批评。由综治中心提供依据和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党委审核后发文通报。

2、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由综治中心提供依据,经委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执行。

3、干部考核和纪律处分。由综治中心汇总材料,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党委同意后根据《考核办法》认定和办理。

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驻敦各单位:

现将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信访工作初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18日

酒泉市信访工作初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7]29号)精神,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的信访维稳责任意识,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及原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或工作失误以及在接待群众初次信访事项的办理中,责任心不强,受理不及时,办理不认真,行政不作为,导致群众重信重访,引起

赴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集体上访和个体异常上访的,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初始责任、失职失察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信访工作初始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工作过程的责任追究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初始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处置不当,当事人要求调解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而拒绝答复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认真办理、答复、处置不当引发新的信访事项或致使信访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的;

(二)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底数不清,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排查不彻底或对群众越级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解决不力,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及时、有错不纠,造成重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上级批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办不力、不按时办理、上报结果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引发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五)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发生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应急处理小组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城、市委、市政府造成影响的;

(七)对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集体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稳控措施不落实或控制不力,导致群众再次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来市、赴省、进京上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对群众越级上访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经费不保证的;

(十)对下一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重大信访工作过错没有及时发现、纠正、追究的;

(十一)因信访问题突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两次排名同级单位前3位的;

(十二)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工作过错的。

政法工作过程中的责任追究

政法部门在执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信访案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立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

(二)未依法公正办理刑事、民事、治安案件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

(三)办案不作为、追逃不力,致使有条件侦破和执行的案件搁浅的;

(四)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扣押、没收、使用涉案财物的;

(五)越权办案,利用工作之便干预插手经济纠纷的;

(六)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

(七)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的;

(八)执法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冤假错案的;

(九)违规办证或不按时办理各类证件的;

(十)丢失、故意藏匿、毁灭案卷及相关案件物证和重要资料的;

(十一)失职渎职,致使留置人员和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的;

(十二)办理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的鉴定和责任认定显失公正的;

(十三)因其它执法过错引起信访问题的;

行政工作过程中的责任追究

在行政执法过程或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信访案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或不理不闻引发信访事项的;(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公正办事或办事结果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致使有条件办理的事搁浅的;

(四)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扣押当事人财物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行政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引发信访事项的;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办证或不按时办理各类证件的;

(八)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它过错引起信访事项的;

(九)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丢失、故意藏匿、毁灭案卷及相关案件物证和重要资料引发信访的;(十)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致使有关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引发信访的;

(十一)对当事人要求调解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引发信访的。

(十二)企事业单位有意拖欠工资、社保资金、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的;

(十三)企事业单位因涉及经济纠纷而有意组织、纵容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新提拔或已调离的干部停职待岗,退回原单位处理问题;

(五)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有关证书颁发资格,建议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职务调整;(六)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信访案件造成的行政成本和经济责任;

(七)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八)党纪政纪处分;

(九)一票否决;

(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的程序、权限及实施

市、县(市、区)信访局每月都要根据信访事项受理情况,按照《甘肃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向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提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的措施办法和追究信访责任的建议,经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一)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上级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决定,通报批评。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发生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发生赴市越级或集体上访的由市信访局通报。

(二)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责令作出检查的,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上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督促执行。

(三)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诫勉谈话的,由上级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谈话程序办理。

(四)新提拔或已调离的干部停职待岗,退回原单位处理问题或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由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同级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落实。

(五)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度争先评优资格和有关证书颁发资格的,由上级级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提出建议,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通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实施。

(六)凡到市上访问题多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事发地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市信访局座班、接访,直到信访问题解决、群众息诉罢访为止。

(七)因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而发生的劝访费用,由其责任单位承担,上级单位垫付的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每季度结算一次。属于应当上访人个人承担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协助追回。(八)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每发生1人次、被上级通报的,扣除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工资100元,2次以上者扣除引发信访事项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工资200元,主管领导工资150元,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工资100元。以上处罚措施由同级信访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反馈情况。

(九)需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上级信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同级党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办理。

(十)给予县(市、区)和责任部门、单位一票否决的,由上级信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十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瓦提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进京赴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信访工作责任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分为单位责任、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四条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本级、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包案领导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工作人员对具体信访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对于“三跨三分离”的信访问题,以事发地或属事单位为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户籍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教育和稳控工作。户籍地和常住地(指信访人取得暂住资格一年以上的生活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常住地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方式

第六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一)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责任;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责任;

(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报告责任;

(五)其它应予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

第八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自费接返;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信访工作直接责任者要求责令改正。

(一)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对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部门、单位不按规定登记、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扯皮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信访诉求不及时办理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包案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或编报虚假材料上报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上交矛盾,应该解决而没有及时解决,引发群众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上访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乡(镇)、县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决策违反原则,执行政策走样,干部作风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上访的;

(二)凡发生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劝返接回的;

(三)发生15人以上到地区集体上访,或15人以下重复到地区集体访的;

(四)敏感期(指全国和自治区“两会”、“党代会”、以及重大活动等,下同)发生进京或赴自治区、到地区集体上访;

(五)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每季度排位在县前二名的;

(六)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超出年度控制指标,排位在县前三名的。

第十二条对合理诉求,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包案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接返上访人,并自行承担其本人的接返费用。

(一)同一年度内发生个人进京重复上访1次、非正常上访1次的;赴自治区重复上访2次(含)以上、非正常上访1次的;

(二)敏感时期由于工作不力、稳控不到位,发生进京、赴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的;

(三)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重视、不及时解决,或包案领导“四包”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进京、赴自治区、到地区非正常上访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本辖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入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扣减当年目标考核的适当分值,并酌情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诫勉谈话或责令改正追究的,扣减一次通报批评的相应分值。

第五章责任追究权限、程序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令改正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实施;

(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自费接返,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执行;

(三)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信访联席会议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追究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的,可以由组织部门实施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信访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可在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县相应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除第十三条外)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瓦提县信访局

2010年1月10日

张煤党发[2011]29号关于印发《张双楼煤矿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提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矿区和社会稳定,结合徐矿司党[2009]38号文件,现对张煤党发[2009]33号《张双楼煤矿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办法》作相应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张双楼煤矿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原张煤党发[2009]33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通知。

附:1、张双楼煤矿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及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张双楼煤矿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及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徐矿司党[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遵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现对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及责任追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信访责任划分

1、矿成立信访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经营矿长、物业公司总经理、实业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党政办主任、组织科科长、矿工会副主席、保卫科科长、企业管理科科长、工资科科长、物业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实业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信访办副主任为成员。信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信访接待室),党政办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负责信访工作的协调与处理,信访办副主任负责信访接待及具体信访事务的处臵。

2、基层各单位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信访问题。要认真执行信访信息排查反馈制度,每月定期排查本单位信访问题,要制定处臵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3、信访办负责处理职工群众给矿党委、行政和矿领导的人民来信、电子邮件,以及矿领导批转、交办的信函;日常接待请求矿领导出面接待的来访,处理领导批示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问题,以及无口可归的职工群众信访事项;协调、督促处理矿领导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领导信箱、督查部门、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中需要直接查处的问题;协调处理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分类归口后交各单位、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向上级信访部门和矿党委、行政汇报重大信访事项的查处情况,提供和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动态;负责接待、劝返、处理来矿上访的群众和外地、外单位到矿信访的事项;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劝返我矿职工群众的越级上访。

4、组织科(人事科)负责受理党员党籍、党龄审查处理、党组织选举、干部人事管理、在职及内退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机关机构设臵等方面以及民族、宗教、民主人士、侨胞等统战对象有关方面的信访问题。

5、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来信来访,党员、干部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有关方面的信访问题。

6、工会负责受理职工劳动争议、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7、宣传科负责受理党报、党刊转来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舆情媒体、网络刊载的本企业有关方面的信访问题。

8、保卫科(人武部)负责受理矿区治安、消防管理、保卫人员违纪、协调处理军转干部、退伍军人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9、财务科负责受理财务政策、资金流转、反映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10、劳动工资科负责受理全民所有制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薪酬福利、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工亡处理纠纷,以及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内退职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劳务派遣工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11、企业管理科负责受理涉法涉诉并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问题,参与处臵因经营管理、考核、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引发的信访问题,参与处臵因企业投资、企业改制、重组等引发的信访问题。

12、计划设计科负责受理企业规划发展、基本建设工程、矿建工程等方面引发的信访问题。

13、审计科负责受理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信访问题。

14、征迁科负责受理处臵因采煤塌陷征地、复垦、村庄搬迁和农作物、附着物损失赔偿等方面引发的信访问题。

15、安全监察科负责受理举报隐瞒安全生产事故、因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三违”治理引发的信访问题。

16、节能减排管理科参与处臵因环境保护等引发的信访问题。

17、实业公司负责受理、协调集体企业及集体职工劳动关系、工资薪酬福利、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18、物业公司负责受理反映的物业管理、生活管理、幼儿教育管理、医疗纠纷、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职业病诊断和防治、医疗、妇幼保健、住房政策、房地产权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棚户区居民标准认定、资格审查等方面的信访问题。

二、信访排查机制

1、扎实开展信访不稳定因素排查。矿及基层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访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机制,坚持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联合排查相结合,深入排查矿区各类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矿每月1次、基层单位每月2次排查;在重大节庆活动、特定时期、政治敏感日期,进行随机排查和专项排查。排查的重点是:

⑴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械斗、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⑵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征用、环境污染、拆迁安臵、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问题可能引发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⑶特殊群体串联、聚会、签名,酝酿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⑷被媒体报道,可能形成舆论焦点或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事件;

⑸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重点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

⑴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由矿信访办负责扎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各单位要在每月1日、15日将排查情况和问题集中报矿信访办,排查中未发现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也要实行“零报告”。

⑵完善信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信访办要加强与纪检、保卫、工资、企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及时、快捷做好矿区稳定信息的收集分类、研判预测及报送工作。

⑶高度重视矿区稳定动态信息的分析研判。矿每月1次,基层单位每月2次或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信访、纪检、保卫等部门联席会议,对影响矿区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形势、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对重大信访问题和不稳定因素由矿信访办下达“信访预警单”,督促基层单位妥善解决。

3、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信访办要根据信息分析研判结果,以及矛盾纠纷涉及人数、事态紧急程度、事态发展预测等情况,对涉稳信息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动态管理,及时通报,红色为最高级。对红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矿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迅速落实工作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后续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对橙色、黄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落实防控措施和处臵工作责任人,全力化解矛盾。

4、严肃信访紧急信息报送纪律。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严格信息上报制度和时限,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矿党政主要领导。对于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要即时电话报告矿党政主要负责人,迅速了解情况,2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同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坚决防止迟报、瞒报现象。对不按时上报情报信息,隐瞒事实真相,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沟通对话平台,继续发挥好书记信箱、廉政信息举报平台等“直通车”的作用,为群众反映诉求提供便利。认真落实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矿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阅批群众来信,主动约访或带案下访,并督促检查处理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按照“有话好好说,有事按程序找”的原则,属于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由基层单位依据管理规定处理,单位处理不了或职工不满处理结果而要求上访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要将职工反映的问题、处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信访办,以便信访办及时掌握职工来访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职工反映到矿的各类信访问题,属于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由信访办转至各单位处理,各单位应将处理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书面或口头回复矿信访办。

3、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矿机关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信访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负责转交或介绍并及时与信访办沟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不得互相

推诿扯皮。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自行其是。信访

办要会同纪委、企管科等部门督查职工实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时,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情况回复回访信访职工本人。对匿名举报的要向职工反映的问题讲明情况,实现息访。

4、凡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接待处理完毕,信访办出具信访结案通知书,由信访人签字后保存在信访办。但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的,经说服教育无效且扰乱正常工

作秩序的,由信访办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按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5、对于可能出现的集访和越级上访,信访办要及时下发信访预警通知告知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或机关科室负责人,制定稳控包保措施,预防越级上访或集访。一旦出现出矿上访事件,信访办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或机关科室负责人,将人带回,并做好稳控工作。

三、责任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信访责任追究:

1、矿属单位或部门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棚户区改造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2、基层单位党政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

3、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办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4、发生职工越访集访时,矿信访部门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无故不到,致使职工在上级机关长时间滞留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5、本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7、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

8、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9、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考核奖惩办法

1、凡触犯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内容之一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信访条例及治安管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2、对于未逐级反映问题且通过非正常渠道上访的、缠访闹访的人员,信访办应及时联系保卫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信访条例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基层各单位或机关科室因稳控不力,月度内每发生一次一名职工到矿非正常上访的,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100元;发生三人及以上到矿集访一次,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集体停工事件,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300元,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发生一次一名职工越级到集团公司上访,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3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到集团公司集访一次,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4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发生一名职工到市领导机关及以上机关上访,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4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处分;发生到市领导机关及以上机关集访一次,矿对职工所在单位党政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年度内累计发生职工个人到矿非正常上访三次或到矿集访一次的,或职工个人一次到集团公司及以上领导机关越级上访的,矿取消该单位党政主管领导评先资格。

5、年度内按照信访办与基层单位及相关部门签订的信访责任状进行评比考核,对信访工作突出的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凡年度内出现到矿及以上机关上访的取消受奖资格。

6、信访考核与矿文明创建考核同步,由矿信访办牵头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云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临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险,以致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48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 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 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 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 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我教学教材

问责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责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2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制度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3.3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管理困扰、不良的客户群体影响、不良社会影响等。 4.管理原则 4.1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4.2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2.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4.2.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4.3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4.4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管理细则 5.1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5.1.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5.1.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5.1.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5.1.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1.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5.1.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5.1.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1.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5.2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5.2.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2产品批量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3线上或线下推广活动因组织不力或策划不周,发生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5.2.4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2.5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负有 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5.3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一、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 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

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责任人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慢诊患者的处理 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课件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3、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4.1计划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4.2计划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4.3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4采购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5采购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6采购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7供应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4.8 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4.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4.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4.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队、干选场及所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章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安全隐患面前,包括自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

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130-2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3、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

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 究制度正式版

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编号:SM-ZD-9163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责任制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照《中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区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必须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职责,建立职责明晰、管理层级明确,层层压实责任的责任体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条工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的责任追

究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下级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工区及所属各科室、合同包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虽然未造成事故,但给工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四)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的。 (六)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安委会认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工区各科室及成员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岗双责”职责,应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发生事故经查实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或有其它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处理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已由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以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为准。无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其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

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四)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追究程序: (一)调查。各部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领导层处理。 (二)报审。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三)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51号 《XX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8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追究对象:厂属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XX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党支部(总支)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四条责任划分 1.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为厂长,成员为班子其他成员。 2.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环系统为次的责任。 3.人员习惯性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督促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监督,特种设备监督不到位、安全工器具未进行检验等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环系统为

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的责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 第六条安环部负责对所属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办公室设在安环部,主任为安环部主任,成员包括安环部全体成员。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警诫教育、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三类。 1.警诫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组织处理包括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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