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陈金钊,薛静丽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摘 要]法律解释与法律实践密不可分,而法律解释的含义需要正确认识,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的解释主体多元性

等问题也要进一步澄清,这对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包括重新定位立法解释等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体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DF052;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217(2005)03-0024-04

[收稿日期]2005-03-04

[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薛静丽(1977-),女,河南南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其意义不能用注释学和训诂学的方式去注解或诠释,而应通过对被表达对象的“体验”去揭示。我们知道,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普适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等的矛盾,必须借用法律解释予以调整。因此,法律解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释义

法律解释源于司法实践,是对法律的重构,而法院(或法官)就是法律解释的主体。如陈金钊教授所说“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立法者在创造完其作品———成文法后,他便已死去,成文法的意

义只能寄附在文本中,由解释者去阐释。”[1]以普适性的“法

律解释"概念来对照中国的实际就可发现,中国法学界虽然引入了“法律解释”这一词语,但在实际使用中却相去甚远。如《立法法》第2章第4节规定,法律解释从性质上而言,只是立法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力,“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实质上只是“谁立法,谁解释”理论的翻版;而原先的所谓司法解释、检察解释、行政解释等似乎已不再存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法部门不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今后法律解释的官方定义仅指立法解释。法律解释不再是立法条文的诠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而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然而这种规定离法律解释的真正意义已是越来越远,这种解释体制的形成及正式立法,足以表明传统法解释理论及实践的错位。

正如“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2](P2)

样,每种法律解释观也都取决于其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的理解因人而异,即使一个人都会因时而异。总结起来,法律解释观无非是三种:自然法观、实证法观、社会学观。对自然法观而言,法律主要的目的在于正义和公平,那么法律解释就更多地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目的考量上。用卡多佐的话说“最重要的不是源头,而是目标。除非我们知道道路通向何方,否则我们对道路的选择就没有任何智慧而言。……对法官来说,最后的挑选原则……是适合某个目的。”实证法观注重的是如何保证法律条文的完整性,法律在逻辑上的自洽性,即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严格依于法律条文,作文意解释,追求立法意图,完全放弃解释者的主观意识。而社会学观却关注的是法官如何判定案件,注重法的社会效用,那么对法律解释可能就采取一些更为灵活的态度,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据博登海默言,三大研究领域之间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不论哪种法律观,都不会改变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那就是:法律解释是法官在把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时的活动。并且,法律解释中的法官是作为某一具体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而不是法院或其某些行政性质的集体机构。“法律解释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理解既存文本,它实际上是法律实践的措施(方法),它的目的是用来弥补概念法

学式的理论体系与实践间的缺陷和豁裂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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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凡是法律,不论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是在生命延续的过程中,一定经过法律解释而不仅仅是在它是规范空白和不合适宜时。而且,在各个案件中,究竟哪种解释方法居于支配地位,这有时也许取决于对便利性和适当性的直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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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直觉过于微妙而无法交流阐述,过于精细而无法估量,过于易变而无法定位,甚至是无法完全理解。[4](P34)出路只能是在法律解释的主观主义立场上,限制和缩小法律的恣意,保证法律解释的妥当性。而程序是恣意的“天敌”,对于法律解释的妥当性而言,程序功能最为强大的是“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5](P16)

二、审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解析了法律解释的内涵,我们发现,《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解释之唯一内容的立法解释也存在问题。并且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也不尽如人意。根据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可知,我过目前的法律解释体系从总体上而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题、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一种体系。其最大特点在于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把这种权力分配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主要体现在:一是部门领域的集中行使,由不同领域的国家职能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本领域的法律解释权。二是立法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若各主体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存在原则性争论的话,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判断。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的缺陷如下:

(一)解释主体多元化

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我国法律解释主体的多元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之分类方法模糊了权力的分工,对法制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3]季卫东教授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权,但“两院”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往往还采取与没有司法解释权的行政部门联署的方式,结果造成了司法解释权的扩散和法律解释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而且,在司法解释的书面文件中,就个别性问题所作的答复、批示远远多于就普遍性问题所作的通知、意见。这样的法律解释体制,使得审判规范的构成十分零碎复杂,其内部难免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受制于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基本上是一种政策解释,政策的可变性之强我们是有目共睹的,可称之为“运动式法治”。[6]虽然随着立法的发展,近年来以成文法为对象的解释学方面的积累已经蔚为大观,但是,不仅政策对于司法解释的影响依然存在,而且在审判中创制法律规范的司法判断本身也非常接近政策性行为。

(二)关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立法的一种完善形式,虽名为“解释”,本质却是一种抽象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界定,因而仍属立法的范畴。立法者同时兼为解释者,实际上是一种角色重置,容易形成立法专横,有悖于权力分工制约观念。“除了法官,立法者不可能把自己设计为法律的守护神,换句话说,立法者不可能到每一个案件中充当法律意义的阐释者,立法者放心也好,不放心也好,在具体审案过程中,只能把法律的命运托付给法官,由他在具体案件中宣布法律的意旨。”[3]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立法解释体制,既无理论上的正当性,也缺乏制度上的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不仅要解释自己所制定的“其他法律",还要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基本法律",这种制度设计显然不符合民主理念。如果认为法律解释是国家法律制定中必要的权力环节,那么由近3000人行使的集体权力,化约为几百人来行使的权力形态,这是由民主到民主,还是由民主到专制?法律规定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实际从事解释工作的是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且法工委常常将立法解释以内部文件发行。这种做法虽然不是“立法解释制度”的原意,但是却直接导源于立法解释制度。这种立法解释制度存在着人大常委会内部的工作机构可能通过不规范的立法解释修改法律甚至修改宪法的危险。

法律文本的真实意义不能由哪一个主体来进行独断性的诠释,否则,就是无视社会场景中不同主体的解读权利;同样,一个解释若不结合个案来进行,就是制定规则而不是进行解释。就法律解释本身而言,离开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官来抽象地谈论法律解释问题是缺乏现实意义的。“立法者有赖于法院把制定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律解释则是与法院适用法律相伴随的一项活动。如果立法者不赞成法院对某项制定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他们可以对该法做出修改补充,以此来保证司法解释体现立法意图。……可以说,在立法上规定由立法机关广泛承担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解释的任务,在其它国家是罕见的。”[7]

(三)关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我国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概念,这是根据解释主体进行的一种分类,由于有了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的区分,司法解释也就用以特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而司法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因此,经典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即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理所应当地应该划归为这一分类。遗憾的是,或许是理论界的失误将人们引向了严重的理论误区,而这种误解是逐渐发生、并被反复重复的。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对司法解释的定义为:“司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项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这一定义似乎有些模糊,但显然并未排除具体适用中的司法解释权。在1991年出版的《中国司法大辞典》中,该定义则演变为:“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此后,姚建宗先生提出:“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而对有关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所作的权威性阐释与说明。”[8]1994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周道鸾先生在代序“新中国司法解释工作的回顾与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的思考”中指出:“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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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效力的解释。”[9](P116)由此,司法解释变成了“特指";此后类似的理解在各种法学著作中随处可见。客观地说,上述定义关注的是我国特有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并没有刻意否定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司法解释”的合法权力———正如我国法律界人士在习惯上,提到司法解释首先必然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文件一样。然而,这种不全面的表述,实际上却逐渐被引申为并直接导致了法官没有法律解释的权力的结论。

例如,董日白本博士认为:“中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可以称之为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不同的最高机关才有解释权的司法解释体制。……同时,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解释权,这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解释法律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10](P59)从司法解释的内容上看,相当一部分司法解释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法律条文,而是就执行某个法律所作的一揽子规定,许多内容并非解释法律,而是创制规则。有些司法解释甚至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在形式上看,许多司法解释也明显采用了单行法规的形式。这些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系统性是有好处的,特别是在法制建设初期对补充法律资源之不足功不可没。但是从长远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的要求来看,却有不妥之处。司法解释的立法化首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两院”在实际上成为重要的立法机关。由于“两院”是非民意机构,它的立法必然降低立法民意的含量。而且由于立法有特殊的程序规定,以保证立法的质量,而司法解释不受立法程序制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立法必然降低法律规范的质量。

三、重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及转换法律解释方法

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的诸多问题源于现行法律解释体系本身。因此,只有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重新定位立法解释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问题如果涉及成文法的意义时,写诠释的人并不能成为解释者,因为诠释一般比条文更容易被人吹毛求疵,于是便需要其他的诠释;这样下去,解释就没有尽头了。”[11](P214)而立法解释显然是在作一诠释,而诠释并不是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存在的原因,一是我国历来存在着立法与立法者、立法者与法律解释者分离不够的现象。立法者同时是行政官员,还是司法者,这样法律解释的权力与其说是掌握在司法官员手上,倒不如更确切地说掌握在立法者手上。法律解释权长期被官府垄断。即使是私家注律辉煌的时代,那些私家注律也必须经过王权确认方才有效,而一经确认,他们就又失去了“解释”的性质,成为立法的一部分了。这种“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的思想影响至今,显然这一思想与现代民主背道而驰。二是过分强调立法的核心地位,而司法则被置于次要和被动的地位,对法官的作用认识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解释“心有余而力不足”,并且“立法者试图为整个社会寻找合理、合法的制度,是在社会规范中寻找出了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而法官还必须带有对法律规则的忠诚,为个案寻找合理、合法的制度。如果说立法者是对某类案件的共性有所发现的话,那么法官不仅要了解这些共性的法律,而且还要继续法律的发现。”所以必须充分认识法官对法律解释的作用。实际上,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如果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上帝,法官就是法治国家的牧师。法官解释法律的实质是赋予法律以生命。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言说,对正义的宣示向世人揭示着人性的限度和人类精神的走向。因此,一方面应大胆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当对法官就某项制定法所作的法律解释不赞成时,立法者可以对该法作修改和补充,从而保证立法意图的贯彻。

(二)确立审判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确立审判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即指在我国实行有限的判例解释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即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判例解释也不能够象西方国家那样权力过于分散和下放,仍然应该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当然,在我国成文规则仍然具有基础的地位,而判例只是对成文规则的一种解释方式,这种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并结合法律规则本身从而达到对法律适用的目的。一些法官也指出,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司法解释:一方面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不仅是现实存在而且是客观需要,如果不承认他们在解释法律那就不是唯物论者,如果否认或禁止他们解释法律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失败。另一方面,顾名思义,司法解释乃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解释,若除去这一点还有谁能够作司法解释?若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不是司法解释又为何物?[12]大凡在西方国家,每每提到法律解释总是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在那里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说,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通用。它不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而且包括各个不同层级的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在制度上确立了一条由立法主体自己解释自身法律的道路,这条路完全排斥了以法官作为路标与解释主体的道路。立法者解释法律与司法者解释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解释之路,实际上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理论的交锋,即民主理论与自由宪政理论。在法律解释主体上,民主理论注重的是解释的最终意义上的主体-人民即立法机关,而在自由宪政主义者的视野中法律的解释权应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官员来行使,而不是另辟蹊径。现代各国法律解释理论与实践业已抛弃了民主理论而选择了自由宪政理论,把法律解释的主体赋予了法官。

(三)重建整体性法律观念,进行整合解释

整体性法律的代表者德沃金在其法律解释理论中强调,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即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阐释的过程。而什么是法律呢?他认为,法律并非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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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指规则系统,还包含原则与政策,这二者都是法院或法官据以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据。在德沃金的论述中,表面看来法官超越了法律规则,似乎法官通过解释在“创造法律”,然而他的法律观是“整体性的法”,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规则之外,还有隐藏在规则背后的原则和政策,所以,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仍然是对“整体性的法”的适用,而不是什么“造法”。德沃金在“重构”法律时,总是非常强调、特别注重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标准。在他看来,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规定总是比较概括、抽象,不可能把案件中任何细微的情节予以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解释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隐含在规则背后的内容。只有发现了这些“隐含法律”,法官才能够清晰地分辨哪些案件是类似案件,哪些案件是非类似案件,从而达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基本要求。

法律解释者的较为职业化的主张一般是以这种方式展开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这种主张时常展现了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其内在出发点是确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追求意义,而作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官员,其职责首先在于严格地服从法律。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的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因此,其解释结论总是以法律的明确规范或原则为根据,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

法律解释的过程是展现文本真实意义的过程。长期以来,我们认为要实现法条的真实含义法官就必须抛弃一切前见,空白着大脑进入法庭,装入案件事实和相应法条,然后产生结果。这种逻辑既可笑又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从过去与现代的连续性中去考察过去—而这正是法律学家在其实际的通常工作中所做的。

总之,我国特定的解释体制本身就包含着司法地位低下、立法者防范法官的观念在内。虽然,重新构建解释体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正确认识和重新定位法律解释,是重构之前提。绝对客观的法律解释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相对合理的法律解释。在转型期的中国,发现问题容易,而解决问题也许需要无数的选择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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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趙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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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体系结构设计说明书

软件体系结构设计说明书 编者说明: 随着OO方法论地日臻成熟,其思想也从编程(OOP)到了设计(OOD)和分析(OOA),而软件体系结构则是从设计的最高层进行设计与规划的技术,本文档模板就是用来帮助你从用例视图、逻辑视图、进程视图、部署视图等方面对系统进行总体描述。 1.文档简介 [本节主要是描述软件体系结构设计说明书的目的、范围、相关术语、参考资料和本文档的摘要性介绍。软件体系结构设计属于高层设计文档,是符合现代软件工程要求的概要设计。] 1.1 目的 [软件体系结构设计说明书,将从设计的角度对系统进行综合的描述,使用不同的视图来描述其不同方面。在本小节中,将对该文档的结构进行简要的说明,明确该文档针对的读者群,指导他们正确的地使用该文档。] 1.2 范围 [说明该文档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以及将影响的内容。] 1.3 定义、首字母缩写词和缩略语 [与其它文档一样,该文档也需要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所有术语、缩略语进行详细的定义。还有一种可简明的做法,就是维护在一个项目词汇表中,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每个文档中都重复很多内容。] 1.4参考资料 [在这一小节中,应完整地列出该文档引用的所有文档。对于每个引用的文档都应该给出标题、标识号、日期以及来源,为阅读者查找这些文档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 1.5 概述 [在本小节中,主要是说明软件体系结构设计说明书各个部分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就像一个文章摘要一样。同时也应该对文档的组织方式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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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群的体系结构 为此,在设计时需要考虑系统的透明性、可伸缩性、高可用性和易管理性。一般来说,集群采用三层结构,其体系结构如图所示,三层主要组成部分为: ?负载调度器(),它是整个集群对外面的前端机,负责将客户的请求发送到一组服务器上执行,而客户认为服务是来自一个地址(我们可称之为虚拟地址)上的。 ?服务器池(),是一组真正执行客户请求的服务器,执行的服务有、、和等。 ?共享存储(),它为服务器池提供一个共享的存储区,这样很容易使得服务器池拥有相同的内容,提供相同的服务。 调度器是服务器集群系统的唯一入口点(),它可以采用负载均衡技术、基于内容请求分发技术或者两者相结合。在负载均衡技术中,需要服务器池拥有相同的内容提供相同的服务。当客户请求到达时,调度器只根据服务器负载情况和设定的调度算法从服务器池中选出一个服务器,将该请求转发到选出的服务器,并记录这个调度;当这个请求的其他报文到达,也会被转发到前面选出的服务器。在基于内容请求分发技术中,服务器可以提供不同的服务,当客户请求到达时,调度器可根据请求的内容选择服务器执行请求。因为所有的操作都是在操作系统核心空间中将完成的,它的调度开销很小,所以它具有很高的吞吐率。 服务器池的结点数目是可变的。当整个系统收到的负载超过目前所有结点的处理能力时,可以在服务器池中增加服务器来满足不断增长的请求负载。对大多数网络服务来说,请求间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请求可以在不同的结点上并行执行,所以整个系统的性能基本上可以随着服务器池的结点数目增加而线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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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软件体系结构 课程编号:C304 课程学分:2 适用学科: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体系结构 Software Architecture 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为计算机应用专业研究生开设选修课。软件体系结构是软件开发设计的高级课程,对培养计算机应用专业研究生今后从事大型软件开发工作有重大意义。 二、课程教学目的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后,在概念上建立从体系结构看待软件系统的观念,理解体系结构设计的优劣对软件系统质量的影响;掌握软件体系结构的建模、评价与检测的方法,能够应用上述方法评价软件体系结构的质量。 三、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一章绪论(2学时) 1、软件体系结构概述 2、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二章软件体系结构建模理论(2学时) 1、软件体系结构描述语言ADL简介 2、时序逻辑描述语言LOTOS简介 3、实例研究:流媒体信道调度模型及描述

第三章软件体系结构一致性检测(2学时) 1、软件体系结构一致性 2、软件体系结构一致性测试算法 3、实例研究1-三层C/S结构一致性检测 第四章软件体系结构评价(4学时) 1、软件体系结构评价模型 2、软件体系结构性能评价 3、软件体系结构可靠性评价 4、实例研究基于C/S结构的视频点播系统性能研究 第五章软件体系结构案例分析(16学时) 1、COBAR体系结构简介 2、P2P体系结构简介 3、网格体系结构简介 四、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面向对象程序》及《分布式数据库》,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体会大型软件开发的基本过程,体会到软件开发中体系结构的重要性。 五、实践环节教学内容的安排与要求 结合本研究室的研究课题,评价软件体系结构的性能。 六、本课程课外练习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研究课题,建立软件体系结构的性能模型和可靠性模型,以实际系统为被背景评价软件体系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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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概说2009-10-26 15:11:49 阅读3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 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 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 字义的解释。

集群系统管理

简介:本文首先对Linux高性能集群Cluster1350及其集群管理系统CSM (Cluster System Management)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对CSM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剖析。 一、集群 一般来说,集群是指一组高性能计算机通过高速网络连接起来的,在工作中像一个统一的资源,所有节点使用单一界面的计算系统。集群技术的出现,使得使用多台PC或工作站就可获得同大型机相匹敌的计算能力,同时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很多高性能计算领域内由集群完全取代大型机也将成为可能。 广义上的集群的节点可以是任意类型的计算机,包括PC机、工作站、SMP等等,甚至是大型机。Linux集群是指一类以PC架构计算机为集群节点,以某一版本Linux操作系统为集群节点操作系统的集群。由于Linux本身具有开放源码、稳定、支持PC架构等诸多优势,以及操作系统及节点机价格的因素,Linux集群技术被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集群技术。 回页首二、集群系统管理 根据典型的集群体系结构,集群中涉及到的关键技术可以归属于四个层次:网络层、节点机及操作系统层、集群系统管理层、应用层。 ?网络层:网络互联结构、通信协议、信号技术等。 ?节点机及操作系统层:高性能PC或工作站、分层或基于微内核的操作系统等。 ?集群系统管理层:资源管理、资源调度、负载平衡、并行I/O、安全等。 ?应用层:并行程序开发环境、串行应用、并行应用等。 集群技术是以上四个层次的技术有机结合,所有的相关技术虽然解决的问题不同,但都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集群系统管理层是集群系统所特有的功能与技术的体现。在未来按需(On Demand)计算的时代,每个集群都应成为业务网格中的一个节点,所以自治性(自我保护、自我配置、自我优化、自我治疗)也将成为集群的一个重要特征。自治性的实现,各种应用的开发与运行,大部分直接依赖于集群的系统管理层,并且,系统管理层的完善程度,决定着集群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可扩展性等诸多关键参数。正是集群管理系统将多台机器组织起来,使之可以被称为"集群"。 回页首三、IBM Cluster1350,Linux高性能集群 Cluster1350是IBM公司目标定位于高性能计算市场的Linux集群,包括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集成了众多IBM与非IBM的先进的软硬件技术,有其特有的技术优势与强大的服务支持。Cluster1350集群的体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软件体系结构总结

第一章:1、软件体系结构的定义 国内普遍看法: 体系结构=构件+连接件+约束 2、软件体系结构涉及哪几种结构: 1、模块结构(Module) 系统如何被构造为一组代码或数据单元的决策 2、构件和连接件结构(Component-And-Connector,C&C) 系统如何被设计为一组具有运行时行为(构件)和交互(连接件)的元素 3、分配结构(Allocation) 展示如何将来自于模块结构或C&C结构的单元映射到非软件结构(硬件、开发组和文件系统) 3、视图视点模型 视点(View point) ISO/IEC 42010:2007 (IEEE-Std-1471-2000)中规定:视点是一个有关单个视图的规格说明。 视图是基于某一视点对整个系统的一种表达。一个视图可由一个或多个架构模型组成 架构模型 架构意义上的图及其文字描述(如软件架构结构图) 视图模型 一个视图是关于整个系统某一方面的表达,一个视图模型则是指一组用来构建 4、软件体系结构核心原模型 1、构件是具有某种功能的可复用的软件结构单元,表示了系统中主要的计算元素和数据存储。 2.连接件(Connector):表示构件之间的交互并实现构件 之间的连接

特性:1)方向性2)角色3)激发性4)响应特征 第二章 1、软件功能需求、质量属性需求、约束分别对软件架构产生的影响 功能性需求:系统必须实现的功能,以及系统在运行时接收外部激励时所做出的行为或响应。 质量属性需求:这些需求对功能或整个产品的质量描述。 约束:一种零度自由的设计决策,如使用特定的编程语言。 质量原意是指好的程度,与目标吻合的程度,在软件工程领域,目标自然就是需求。 对任何系统而言,能按照功能需求正确执行应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 正确性是指软件按照需求正确执行任务的能力,这无疑是第一重要的软件质量属性。质量属性的优劣程度反映了设计是否成功以及软件系统的整体质量。 系统或软件架构的相关视图的集合,这样一组从不同视角表达系统的视图组合在一起构成对系统比较完整的表达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Linux高性能集群-软件体系结构介绍

Linux高性能集群-软件体系结构介绍

目录 1BEOWULF集群软件结构 (3) 2操作系统 (3) 3文件系统 (4) 3.1集群和文件系统 (4) 3.2集群中的数据共享形式 (5) 3.2.1rsync (5) 3.2.2NFS (5) 3.2.3GFS (6) 3.2.4Intermezzo (7) 3.2.5Backend Database (7) 4并行化应用程序 (7) 4.1确定应用程序的并发部分 (8) 4.2分析并行的效率 (8) 4.3实现应用程序的并发 (8)

1Beowulf集群软件结构 图1 是Beowulf集群的软件体系机构。一般来说,Beowulf集群由如下几个软件部分组成: 操作系统:勿容置疑,操作系统是任何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基础。相对于桌面系统而言,集群系统对操作系统的任务调度和文件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 并行开发库:只要是指用于集群中进程通信的软件库。消息传递和线程是两种基本的通信方法。但是对于Beowulf集群而言,消息传递更适合一些。Beowulf集群常用的开发库是MPI和PVM。 作业管理:调度作业并管理集群系统的资源,是集群系统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 系统管理:管理和监控整个集群系统。 开发环境:开发和调试高效能应用的开发工具。 标准应用:一些标准的高性能应用如CFD。 客户应用:客户特别定制的应用。 2操作系统 并不是每种操作系统都适合高性能集群系统。理论上说,硬件的体系结构、操作系统的任务调度方式和IPC的方式是决定应用并行化效果的主要因素。根据这三个因素,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5种实施应用并行化的平台: 单任务操作系统:CPU同时只处理任务队列中的一个任务。MS DOS是这类系统的代表。

软件体系结构风格研究分析

软件体系结构风格研究分析 软件体系结构风格研究,分析了各种风格的特点、优缺点,最后重点介绍了三层C/S软件体系结构。 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软件危机使得人们开始重视软件工程的研究。起初,人们把软件设计的重点放在数据结构和算法的选择上。随着软件系统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整个系统的结构显得越来越重要。 软件体系结构风格分析 最初的软件体系结构是Mainframe结构——客户、数据和程序都被集中在主机上,通常只有少量的GUI界面,对远程数据库的访问比较困难。随着PC的广泛应用,该结构逐渐被淘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Client/Server分布式计算结构,应用程序的处理在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分担。随着大型软件系统的开发,这种结构在系统的部署和扩展性方面暴漏出不足。随着Inter的发展,一个更灵活的体系结构“三层/多层计算”体系结构应运而生。 Garlan和Shaw将通用软件体系结构风格总结为以下几类:

1.数据流风格:批处理序列;管道/过滤器。 2.调用/返回风格:主程序/子程序;面向对象风格;层次结构。 3.独立构件风格:进程通讯;事件系统。 4.虚拟机风格:解释器;基于规则的系统。 5.仓库风格:数据库系统;超文本系统;黑板系统。C2风格是最常用的一种软件体系结构风格。从C2风格的组织规则和结构图中,我们可以得出,C2风格具有以下特点: (1)系统中的构件可实现应用需求,并能将任意复杂度的功能封装在一起;(2)所有构件之间的通讯是通过以连接件为中介的异步消 息交换机制来实现的;(3)构件相对独立,构件之间依赖性较少。系统中不存在某些构件将在同一地址空间内执行,或某些构件共享特定控制线程之类的相关性假设。 2.数据抽象和面向对象风格。目前软件界已普遍转向使用面向对象系统,抽象数据类型概念对软件系统有着重要作用。这种风格的构件是对象,或者说是抽象数据类型的实例。对象是一种被称作管理者的构件,因为它负责保持资源的完整性。对象是通过函数和过程的调用来交互的。图2是数据抽象和面向对象风格的示意图。面向对象的系统有许多的优点: (1)因为对象对其他对象隐藏它的表示,所以可以改变一个对象的表示,而不影响其他的对象。(2)设计者可将一些数据存取操作的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高性能体系结构

高性能计算的概念 高性能计算(HPC)是一个计算机集群系统,它通过各种互联技术将多个计算机系统连接在一起,利用所有被连接系统的综合计算机能力来处理大型计算 问题。 基本原理 高性能计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将问题分为若干部分,而相连的每台计算 机(称为节点)均可同时参与问题的解决,从而显著缩短了解决整个问题所需 的计算时间。 高性能计算机历史回顾 最早的电子计算机就是为了能够进行大量繁琐的科学计算而产生的。从1960年开始,计算机技术逐渐成熟,在各种商业领域慢慢地开始采用电子领域,而且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逐渐出现了针对各种不同商业用途的计算机,被称 为“通用计算机”,具有性能和功能上的优势的一类计算机被称为“高性能计算机”,在当时主要用于科学计算。 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向量计算机可以看作是第一代的高性能计算机。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VLSI技术和微处理技术的发展,向量机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渐被打破。通过多个廉价的微处理器构建的并行化超级计算机首先 从成本上具有了无可比拟的优势。 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规模并行处理(MPP)系统成为了高性能计算机的发展主流。MPP主要通由多个微处理器通过高速互联网络构成,每个处理器之 间通过消息传递方式进行通讯和协调。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CC-NUMA结构问世,即分布式共享内存。每个处理器节点都可以访问到所有其他节点的内存,但访问远程内存需要的延迟相对较大。CC-NUMA本身没有在提高性能上进行较大的创新,而对于科学计算任务,CC-NUMA是否优于MPP仍存在争议。 在发展CC-NUMA的同时,集群系统(cluster)也迅速发展起来,类似MPP 结构,集群系统是由多个微处理器构成的计算机节点,通过高速网络互联而成,节点一般是可以单独运行的商品化计算机。由于规模经济成本低的原因,集群 系统更具有性能/价格比优势

整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制度缺陷和改革思路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制度缺陷和改革思路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

前言 为维护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规划空间管控的权威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服务奎文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土资源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关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主要调控指标规模等相关要求,开展奎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本次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按照新任务、新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的一次规划调整。规划调整完善的基期年为2014年,规划调整完善的目标年为2020年,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区域概况 奎文区位于世界风筝之都——山东省潍坊市的城市核心区域,东部、南部邻坊子区,西隔白浪河与潍城区为邻,北接寒亭区,地处东经119°03′45″-119°18′45″,北纬36°35′00″-36°45′00″。 一、自然条件 气候属东南季风区的暖温带半湿润地区,气候特点大陆性明显,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2.4℃,年平均降水量647毫米,土壤类型分褐土、棕壤、潮土、砂姜黑土4个土类,地势平坦,平均海拔26米,境内河流白浪河、浞河等水系均依地势汇入渤海莱州湾。 二、社会经济条件 全区辖11个街道,分别为北苑、大虞、东关、广文、潍州路、梨园、廿里堡、新城、清池和钢城街道及北海商贸发展区。 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奎文区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交通、通讯便捷。胶济铁路、济青高速公路及潍坊至烟台、潍坊至石岛、潍坊至徐州等高等级公路穿境而过;潍坊机场、汽车总站、电信中心等大型交通、通讯设施都坐落在区内。距青岛国际机场仅有1小时车程,距济南国际机场仅有1.5小时车程。布有60多处景点的金宝乐园,为潍坊大型游乐场所。 第二节指导思想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一一小前提一一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一一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 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 原旨主义 --------------------------------------------- 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 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 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结合两本书归纳法律解释方法:(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

XXX公司网站集群系统架构及建设思路

XXX公司网站集群系统架构及建设思路 拟稿人:水滴 日期:2011年X月XX日

XXX公司网站集群系统架构及建设思路 企业网站建设作为企业建设的一部分,必将受企业文化、发展理念、企业定位等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并时时体现和折射出上述因素。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壮大,电子商务应用的日趋成熟,企业网站建设在企业整体建设中的地位,也将更加突出,因为网络平台所能带给企业的高效收益,是传统业务平台所无法实现和相比的。 XXX公司是专业的体育产业整合、策划、推广、商业运作公司。以XX为核心项目;以打造产业链为目标;以树立标准、引领行业发展为己任。XXX,不仅是一家体育品牌运营机构,同时也是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者和推动者,更是民族精神和文化精粹的承载者和发扬者。 公司的发展、业务的拓展离不开资源整合,网络平台是资源整合的有力工具,可以高效的整合各类资源。而资源整合过程中需要考虑各种相关要素,即要突显企业商业品牌,又要承载民族文化;即有商业的,又有民间的;同时企业线下业务的拓展,也要求公司线上网络平台给予强有力的辅助和支持。以上种种,都意味着,公司原一站式的传统网络布局很难满足企业未来发展不断增长的需求,新的系统的企业网络平台的构架及建设正当其时,网站集群技术与相关系统的应用提上日程中来。 一、技术分析 1.网站集群技术的产生 网站集群,简单的说就是一群能够进行数据共享与呈送的相互关联的网站集合。 当今,很多网站在建立时,相互独立,采用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构架体系,在建立门户网站消除信息孤岛的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建立着新的信息孤岛。实现部署在不同服务器上的,相互独立的网站间互联互通,是目前网站集群建设的难

高效可重构阵列计算:体系结构,设计方法与程序映射技术研究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v) 第一章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1.1可重构计算的优势 (1) 1.1.2粗粒度可重构阵列的提出 (3) 1.1.3粗粒度可重构阵列面临的挑战 (4) 1.2相关研究工作 (5) 1.2.1粗粒度可重构阵列的体系结构 (5) 1.2.2粗粒度可重构阵列的映射算法 (7) 1.2.3面向特定应用的处理器设计方法 (10) 1.3本文的主要工作 (11) 1.3.1主要研究内容 (12) 1.3.2主要创新点 (12) 1.4论文结构 (14) 第二章新型粗粒度可重构阵列体系结构研究 (17) 2.1引言 (17) 2.2CGRA的缺陷和不足 (17) 2.2.1硬件资源及其利用率 (17) 2.2.2路由问题 (19) 2.3分簇的CGRA体系结构 (21) 2.3.1总体结构 (21) 2.3.2GPE结构 (22) 2.3.3SPE结构 (22) 2.3.4分簇CGRA结构的设计空间探索 (24) 2.4实验与结论 (25) 2.4.1实验方法与过程 (25) 2.4.2非簇结构与分簇结构的CGRA实现结果与分析 (26) 2.4.3CGRA结构空间设计探索结果与分析 (28) 2.5本章小结 (29) 第三章面向特定应用的可重构阵列设计方法 (31)

3.1引言 (31) 3.2问题描述与分析 (32) 3.2.1特定应用程序的计算模式确定 (32) 3.2.2专用功能单元生成 (33) 3.2.3二者之间的联系与统一 (34) 3.3面向特定应用程序的可重构阵列设计方法 (37) 3.3.1基本框架 (37) 3.3.2基于蚁群优化的算法流程 (38) 3.4实验与结果分析 (42) 3.4.1面向特定应用的CGRA与通用CGRA的比较 (43) 3.4.2不同设计方法的比较 (43) 3.5小结 (44) 第四章可重构阵列计算中的指令级并行 (47) 4.1引言 (47) 4.2现有指令级并行方法的局限性 (47) 4.2.1VLIW中开发指令级并行的方法及其应用到CGRA上的问题.47 4.2.2CGRA中现有指令级并行映射的方法及其局限 (49) 4.3采用蚁群优化算法的映射方法 (51) 4.3.1问题描述 (51) 4.3.2算法的实现 (53) 4.3.3分簇CGRA上的算法优化 (56) 4.4实验结果与分析 (59) 4.4.1ACO映射算法与ILP (59) 4.4.2ACO算法与其他算法的比较 (61) 4.4.3优化后的ACO映射算法在分簇CGRA上的优化比较 (62) 4.5小结 (63) 第五章可重构阵列计算中的循环级并行 (65) 5.1引言 (65) 5.2CGRA中循环级并行问题的现有方法及其局限 (65) 5.2.1循环级并行问题的描述 (65) 5.2.2现有方法的局限 (68) 5.3基于遗传算法的模调度 (69) 5.3.1算法框架 (69) 5.3.2代价计算和路由问题的解决 (70)

系统体系结构风格

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软件体系结构 实验项目名称系统体系结构风格实现班级与班级代码09软件工程1班 实验室名称(或课室) 3-402 专业软件工程 任课教师贺卫国 学号:09251104139 姓名:王颖异 实验日期:2012年10 月20日 广东商学院教务处制

姓名王颖异实验报告成绩 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说明:指导教师评分后,实验报告交院(系)办公室保存。

系统体系结构风格实现 一、实验目的 1、理解软件体系结构基本概念。 2、进一步了解主要的软件体系结构风格,如主程序与子过程风格、 解释器风格、C/S 风格、B/S 风格、分层风格、面向对象风格、Web服务软件体系结构等等。 3、通过实际案例来实现某种软件体系结构风格,培养按照体系结 构的思维方式分析软件的能力。 二、实验环境 一台带有浏览器,能够访问因特网的计算机;字处理软件;XML 处理器等。 三、实验内容 1、自选模块,说明其体系结构 根据上次实验所选的模块,简要说明该模块或者整个系统的体系结构,以及自身需要实现或者改进的功能。

该系统实现了用户网上搜索信息,订票,以及网上支付功能,到时用户只需携带有效证件去机场办理登机牌即可,但网上支付功能有效时间为一小时,超过一小时还未用网银及时支付的话订单将会自动取消。 2、实现 对上述需要实现或者需要改进的功能的构件或者核心源代码进行分析说明;如果不需要编码,则对实现措施和最后结果进行说明。 3、构件库

(1)搜索当前流行的构件库,并介绍这些构件库目前的使用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 REBOOT(Reuse Based on Object-Oriented Technology,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复用)构件模型是基于已有构件的一种刻面分类和检索模型。REBOOT是欧盟信息技术计划ESPRIT中的一个项目,目标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复用驱动和面向对象的软件技术,是90年代初期国际上比较出名的构件库之一,由一个存储构件的复用库以及一组支持构件生产、考察、分类、选择、评估和适配的复用工具组成。JBCLMS是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软件工程环境(青鸟CASE)工业化生产技术及系统(JB/SEIMS)的研究开发”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JBCLMS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软件资产库管理系统,具体特点有下:可以存储和管理广义的构件,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存储构件描述信息,文件系统存储构件实体。提供关键词、刻面、规约等多种检索方式。采用“用户—人员组—构件子库—构件”四级模式来实现用户在构件库中的职责和权限。提供基于数据仓库技术的构件反馈机制,为用户选取构件提供辅助分析。 Agora是CMU SEI开发的一个构件搜索引擎。Agora通过对Web页面的搜索来获取构件URL等相关信息,采用和普通搜索引擎相同的方式管理构件信息。除了利用Spider技术在Web页面上搜索构件外,Agora 也允许构件开发者将他们开发的构件直接在Agora服务器上注册。 4、进一步说明实验优缺点 (a)阐述实验的优点,列出实验中你认为做得不错的地方。

软件体系结构试题库试题和答案

1、软件重用是指重复使用已有的软件产品用于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达到提高软件系统的开发质量与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的目的。答案:√ 依据页码:P4 2、可重用技术对构件库组织方法要求不仅要支持精确匹配,还要支持相似构件的查找。答案:√依据页码:P7 3、超文本组织方法与基于数据库系统的构件库组织方法不同,它基于全文检索技术。 4、答案:√依据页码:p8 5、软件体系结构充当一个理解系统构件和它们之间关系的框架,特别是那些始终跨越时间和实现的属性。 答案:√ 依据页码:P28 5、构件可以由其他复合构建和原子构件通过连接而成。() 答案:√ 依据页码:P37 6、体系的核心模型由5种元素组成:构建、连接体、配置、端口和角色() 答案:√ 依据页码:P37 7、软件体系结构的核心由5种元素组成:构件、连接件、配置端口和角色。其中,构件、连接件和配置是最基本的元素() 答案:√ 依据页码:P37 8、开发视图主要支持系统的功能需求,即系统提供给最终用户的服务() 答案:X 依据页码:P32、33 9、构件、连接件以及配置是体系结构的核心模型最基本的元素() 答案:√

10、HMB风格不支持系统系统自顶向下的层次化分解,因为它的构件比较简单。 答案:× 依据页码:P81 11、正交软件体系结构由组织层和线索的构件构成。 答案:√ 依据页码:P70 12、基于事件的隐式调用风格的思想是构件不直接调用一个过程,而是触发或广播一个或多个事件。 答案:√ 依据页码:P53 13、线索是子系统的特例,它由完成不同层次功能的构建组成,每一条线索完成整个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功能。() 答案:√ 依据页码:P70 14、层次系统中支持抽象程度递增的系统设计是设计师可以把一个复杂系统按照递增的步骤进行分解,同时支持功能增强,但是不支持重用。 答案:× 参考页码:P55 15、相交关系R是一个等价关系。 答案:√ 16、在软件设计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软件体系结构描述方法是图形表达工具。答案:√ 依据页码:104 17、Rapide是一种可执行的ADL,其目的在于通过定义并模拟基于事件的行为对分布式同步系统建模。 答案:×

4_可重构计算机体系结构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可重构计算机体系结构 作者:王昭顺, 王沁, 曲英杰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刊名: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年,卷(期):2001,23(4) 被引用次数:15次 参考文献(3条) 1.黄海鹰;黄华可重构计算机[期刊论文]-微处理机 1999(02) 2.罗金平;杜贵然;周兴铭计算机体系结构的新发展:通用重构计算技术[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 1999(09) 3.佟冬;胡铭曾;方滨兴可重构计算和可重构计算机技术 1998(04) 引证文献(15条) 1.毛兴权基于Impulse-C的可重构编程技术研究[期刊论文]-电脑知识与技术 2009(4) 2.韩大晗.崔慧娟.唐昆.刘大力一款可编程语音处理器的设计与应用[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 2007(12) 3.韩大晗.崔慧娟.唐昆.刘大力可编程语音压缩专用处理器设计[期刊论文]-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1) 4.李昂人工神经网络数字VLSI并行实现的几个关键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 2007 5.韩大晗.崔慧娟.唐昆.刘大力一款专用可编程语音压缩芯片的设计[期刊论文]-电子技术应用 2006(9) 6.韩大晗.崔慧娟.唐昆.刘大力嵌入式超长指令语音压缩处理器的VLSI实现[期刊论文]-微计算机应用 2006(5) 7.韩大晗.崔慧娟.唐昆一款专用可编程语音压缩芯片的设计[期刊论文]-电声技术 2006(6) 8.陈宏建.陈崚.秦玲.徐晓华.屠莉带有宽总线网络的可重构计算模型上的并行归并排序算法[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与科学 2005(5) 9.陈宏建.陈崚.罗家奇RAPWBN模型上的快速高效并行排序算法[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 2005(6) 10.陈宏建.陈崚.沈洁带有宽总线网络的可重构计算模型上的并行排序算法[期刊论文]-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5(3) 11.陈宏建.陈崚.沈洁带有宽总线网络的可重构计算模型上的并行排序算法[期刊论文]-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5(3) 12.杨光可重组逻辑体系结构及其指令系统的设计[学位论文]硕士 2005 13.陈宏建.陈崚.秦玲.徐晓华.屠莉带有宽总线网络可重构计算模型上的快速并行排序算法[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04(19) 14.陈宏建.陈崚.李开荣.陈莉莉RAPWBN的矩阵乘法并行算法[期刊论文]-计算机工程 2004(23) 15.方强嵌入式可重构远程测控系统的研究与设计[学位论文]硕士 2004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041349421.html,/Periodical_bjkjdxxb200104027.aspx

2017法硕考研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2007年简答)

2017法硕考研: 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2007年简答)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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