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彭某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潘朗

作者机构:无

来源:法律与监督

年:2006

卷:000

期:008

页码:35-36

页数:2

中图分类:D923.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买卖协议;行为;住房;出卖;法院判决;基金会;工商联

摘要:简要案情钟某与其夫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幢,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属登记在钟某名下。1996年,钟某的好友胡某用钟某的产权证作抵押,向工商联基金会贷款14000元,贷款到期后,胡某未偿还。工商联基金会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钟某对胡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该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钟某在新疆打工,彭某便找弟弟(以下简称彭弟)以及弟媳陈某商议还贷,并达成书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彭弟、陈某向工商联基金会交纳了14000元贷款,领回了钟某的产权证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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