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290号(工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290号(工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290号(工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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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虹口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列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刘某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案处理。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06年12月26日原告发生工伤,2007年11月12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被告自2007年1月起即停发原告工资。另被告自2006年6月起至同年12月每月在原告工资中扣发质量押金500元,共计扣发质量押金3 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 000元,并支付25%的赔偿金8 250元;要求被告返还扣发的质量押金3 000元。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时效。被告对安徽怀远县医院开具的原告休

假证明不予认可。仲裁部门根据病假单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缺乏依据。且被告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 490元。现起诉要求不予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8 419.17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6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6年12月26日原告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2007年6月15日原告的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2007年11月12日,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原告发生工伤前的实际所得工资为:2006年2月618.50元(未满月)、2006年3月2 475.46元、2006年4月2 959.92元、2006年5月2 671.70元、2006年6月3 390.30元、2006年7月3 411.30元、2006年8月3 160.98元、2006年9月2 245.77元、2006年10月1 930.25元、2006年11月2 291.40元、2006年12月1 775.97元。因此原告发生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 631.31元。2007年11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3 000元及25%的赔偿金8 250元;返还扣发的质量押金3 000元。2008年2月22日,该会嘉劳仲(2007)办字第1629号作出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8 419.17元(七个月工资),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的裁决。原告对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2007年1月9日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被告公司人民币5 490元。被告每月通过银行卡向原告发放工资。

审理中,因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治疗休息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外力作用致左手背皮肤血管神经软组织损伤、左环指近节骨折等,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80日。原告提供捐款名单,证明被告给付的5 490元系员工的捐款。被告认为无员工捐款,2007年1月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5 490元。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出院通知书、出院小结、病假证明单、工资清单、工资发放单、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应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已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故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于具体金额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15 787.86元。故被告要求判决不予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并非无故拖欠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的赔偿金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扣发质量押金3 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发质量押金的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 490元。因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未明确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仲裁费的负担,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5 787.86元;

二、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赔偿金8 2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返还扣发的质量押金3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仲裁费300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各承担15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鉴定费1 400元,由原告负担282元,被告负担1 1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燕二OO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邵文菁

2020年新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2815 2020年新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New labor law 2020 wage payment standard during industrial

2020年新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 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一、停工留薪期限一般是多久? (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具体是什么?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受伤到评定伤残等级时间相隔特别长的,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限? (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从发生工伤之日起

工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期间的工资原工资福利带遇不变,是发基本工资还是怎样?我们工资是960+100+80岗位津贴+80元房贴+加班费应该拿到多少工资呢?谢谢中顾网律师: 960+100+80岗位津贴+80元房贴 相关规定: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南京工伤工资怎么算

南京工伤工资怎么算 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和基本依据,它的内容规定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以及劳资双方的关系稳定。接下来请欣赏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南京工伤工资计算方法。 南京工伤工资计算方法【工伤医疗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南京工伤工资之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工伤工资之致残费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6〕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 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

工伤案件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认定

工伤保险案件中关于“工资”的认定 作者:肖荣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日益增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面临着不少法律适用新难的问题,其中如何认定“本人工资”就是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老问题,还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否享受工资待遇等等新问题。这些问题处理,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以致呈现出法律难适用,标准难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停工留薪待遇的认定问题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对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并无异议,但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误工时间”也就类似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依据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一,对于伤情不重的职工,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残,当然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因而其本身就无伤残鉴定日之说;其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无需暂停工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其三,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审判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二是法院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哪些费用是需要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的?我们的人身损害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没有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呢?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具体都有些什么?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关于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

员工工伤期间是否发放考核绩效工资

员工工伤期间是否发放考核绩效工资? 我们是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制定,绩效部分是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三个月前有一名员工,工作的时候在机床上磕了一下,伤势比较重,需要治疗几个月。期间我们给他正常发放岗位工资,但他没有上班,绩效为0,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点岗位工资完全不够生活,所以强撑着病情到公司来,要求我们给他发放全额工资。但是领导觉得,做好的薪酬制度摆在那里,如果因为哪个人而有所通融的话,那以后制度就没有公信力了,因此要求我们可以对这名员工加强慰问,但只能发放岗位工资。 专家支招1: 一、解析: 从该河北制造型企业的薪酬结构来看,是合理而且与企业文化相匹配的,也就是:企业提倡多劳多得、依绩效发工资。但是,该公司对工伤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按岗位工资即本地最低标准)是不合法的。下面具体分析下: 1、薪酬结构。案例中说“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员工薪酬,“岗位工资就是本地最低标准”,“绩效部门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可以说,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而且是多数成熟企业实行的薪酬管理结构,不管是计时或计件都可以这样执行,不但便于计算员工工资,而且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让那些偷懒的员工与高薪无缘,对员工的贡献体现得更加公平合理,只是需要在制订员工绩效考

核的工作量、工作目标、考核计算方案时注意合理性就可以了。 2、工伤薪酬。员工工伤后需要治疗几个月,公司按照薪酬制度给予发放岗位工资看起来是依制度办理,似乎无可厚非;而且员工在工伤期间,工作绩效无从谈起,绩效工资当然不存在,发放岗位工资似乎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公司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与国家和河北省的工伤规定不一致,把绩效工资发放与员工工伤工资混为一谈是忽悠员工的做法。 3、制度执行。正如这家企业的领导所做“制度摆在那里,如有通融,就没有公信力”,意思是员工工伤期间“只能发岗位工资”,还堂而皇之表现一番“对员工进行慰问”,一边是执行制度另一边是表现出关怀,似乎都十分在理在情。然而,公司这个制度在内容上是违法的,不管制订流程上做得多么严谨,都注定了是非法的,即使员工没有表现出异议甚至签字同意,都一样是非法的制度。 4、员工请求。该工伤员工感觉不满意,认为工伤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不够生活,而且强撑着病情来公司要求发放更高的工资,这是员工发自内心深处的直觉(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这种请求或直觉,是一种原始的法制意识,也就是心里的“公平性”,如果这时再去查下相关法律规定或咨询一下律师,就会获得更权威的规定,请求自己的权利时就会更有底气。 二、建议: 该公司出现工伤员工在工伤期间无法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实施,是与公司制订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人事部门不能很好执行

员工因工伤休假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doc

员工因工伤休假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在休息期间,是否有是需要看员工是否处于工伤内,如果员工工伤休息期是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过了之后,还需要休息,那么是属于员工请假修养,再次期间,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工资的。 一、员工因工伤休假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是否有工资是需要看员工是否处于工伤内,如果员工工伤休息期是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过了之后,还需要休息,那么是属于员工请假修养,再次期间,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工资的。 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的伤情,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由委员会给出鉴定结果来判定时间的。 受了工伤之后由于身体上的伤情,员工是无法继续参与工作,而是需要好好休养一段时间,等身体彻底好了之后再回到原本的工作岗位上面去,只是很多人在休息的时候担心收入问题。 依据《》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那“不变”的标准是什么呢?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由上可知,员工受工伤后应该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权利,在工伤休息期间领工资需要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不是所有的因工受伤休息的员工都能有工资,所以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关于工伤期间工资发放规范【荐读】

关于工伤期间工资发放规范【荐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

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如果企业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发送,个人应首先找公司协商,如果公司给出的不能令自己满意,或者低于规定的标准,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一、停工留薪期限一般是多久? (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具体是什么?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0工伤工资如何计算根据规定

2020工伤工资如何计算根据规定 一、医疗费 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 单相佐证的。 二、【1-4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 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 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有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 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员工要是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可以为员工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话,按 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 个月=89229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是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 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 ×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 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 ×6个月=25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 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 ×6个月=25494元。 三、停工留薪: 1、都是需要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期限为准的。一般最长不超 过十二个月,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期限需要延长的,进过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有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话,继续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的,要是没有购买工伤的话,有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油单位负责的。评上工伤等级后的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 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 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按月享受。

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吗

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是按照平均工 资计算的吗 6级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正常情况下都是按照员工工 伤事故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如果员工参加工作还不满一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只能按照合同上写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吗? 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一)员工在发生工伤前在该单位上班有十二个月的,原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在工伤前十二个月每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二)员工在发生工伤前在该单位上班没有十二个月的,原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在工伤前工作了几个月的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计算;

(三)员工在发生工伤前上班没满一个月的,原工资标准会根据合同写的月工资计算;说过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或者是没法确定原工资金额的,要不低于该市上年度员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计算。 二、工伤赔偿项目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 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间的规定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间的规定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

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 (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 (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doc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从《》中的规定了解到,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属于。此时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与之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一致。 一、员工期间发放标准 工伤职工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维权。

二、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间,要保证受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来看,这里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

关于工伤后的工资和营养费误工费的如何计算

关于工伤后的工资和营养费误工费 如何计算 赔偿计算 1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2003年12月3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 1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3130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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