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空)doc

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空)doc
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空)doc

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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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制

年月日填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因私出国制度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齐河县第四中学 关于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我校校领导工作作风,严肃我校校领导组织纪律,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校领导外出报备有关规定外出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权限: 1、校委会成员、党支部成员因事外出需要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由校长批准。校长批准后,本人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办公室备案。因事临时性外出,须到办公室开具出门条,存档备查。校长外出必须向当天带班领导请假。 2、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手续: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校长签字后留办公室存档,同时外出者应通知级部或相关科室,以便做好调课或工作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教职工外出报备请假条,否则按旷工计。 3、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半天以内(含半天),报分管校长,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手续并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外出(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否则按旷工计。 4、全校教职工大会外出须由校长批准;年级例会、科室例会、集体备课、集体活动外出,须由级部主任或科室任批准;会后各年级上交会议签到表到办公室。 二、各部门正职、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并报分管校长同意。 三、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手机须24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齐河县第四中学 2015年3月7日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级政府)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严肃领导干部组织纪律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假人员和事由范围 全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县,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二、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请销假程序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科级干部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先采取口头方式请假再行书面方式。 1、人大、政府、政协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直接向县委书记请假。 2、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县委书记请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县长请假,同时报告县委书记。 3、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在征得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政协各专委会主任向政协主席请假;各纪工委书记向纪委书记请假。 4、各地、各单位的其他科级干部外出的,须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5、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 6、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对外出不请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8、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领导干部请假登记备案工作。凡按上述规定需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的,将外出报告事项报告至县委办公室秘书科或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呈办公室主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齐河县第四中学 关于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我校校领导工作作风,严肃我校校领导组织纪律,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校领导外出报备有关规定外出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权限: 1、校委会成员、党支部成员因事外出需要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由校长批准。校长批准后,本人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办公室备案。因事临时性外出,须到办公室开具出门条,存档备查。校长外出必须向当天带班领导请假。 2、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手续: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校长签字后留办公室存档,同时外出者应通知级部或相关科室,以便做好调课或工作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教职工外出报备请假条,否则按旷工计。 3、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半天以内(含半天),报分管校长,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手续并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外出(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否则按旷工计。 4、全校教职工大会外出须由校长批准;年级例会、科室例会、集体备课、

集体活动外出,须由级部主任或科室任批准;会后各年级上交会议签到表到办公室。 二、各部门正职、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并报分管校长同意。 三、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手机须24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齐河县第四中学 2015年3月7日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 中国戏曲学院

中共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北京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学院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须凭市委组织部的批件在北京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不得办理多次签证。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和时间 学院领导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审批。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学院组织部,由院党委审批。 (一)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可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四、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先向有关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后,再报批。请示报告情况须在党组织的请示中注明。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通过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华南理工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本规定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中层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中层以下干部。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校领导班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干部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3、负责集中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下同)。 二、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干部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所在基层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2、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离退休校领导的“审批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纪委、监察办公室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5、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6、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7、“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完毕后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在职及收入证明等手续;一份本人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干部本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9、干部本人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出国(境)回执单”,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

出国(境)报批表 (2014年修订版) 鹤组字…2013?22号的文件精神和申请人的实际出行情况进行填写。 2.根据江办发[2002]19号文等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因私方式办理手续。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栏目,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2.表中“单位职务”栏请填写单位及职务名称。 3.表中“证件名称(类型)”栏请填写申请借取的证照名称,包括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因私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 4.表中“证件号码”栏请填写申请证件的号码(一般在证件的扉页或尾页)。 5.表中“出国(境)地点”栏请填写申请人计划出行的国家(地区)。 6.表中“计划出行时间”栏请填写申请人计划出行的起、止时间。 7.表中“是否因私方式办理因公出国(境)”栏请填写“是”或“否”;根据江办发[2002]19号文等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因私方式办理手续。 8.表中“休假/请假出国(境)”栏请填写申请人以休假或请假方式出国(境);根据《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鹤办发…2014?5号)和《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鹤办…2008?34号)文件精神向相关单位进行请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是否向相关单位请示报告”。 9.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报备制度的通知》(鹤纪发…2012?34 号)文件精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含因公、因私)的,必须向市纪委党廉室进行报备,并将报备情况填写在“是否已向纪委党廉室报备”栏。

党员干部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

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段属因公外出人员外出期间的廉政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段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段党政纪领导、主管领导进行,党委办公室建立党员干部外出廉政谈话工作相关制度和台账、原始记录。 第三条谈话原则。一是坚持“有出必谈”原则。因公外出人员外出前,必须主动接受组织谈话,自觉接受党性党风党纪的常态化教育。二是坚持“教育为先”原则。根据需要因公外出人员报备的外出事项,谈话人员提前做好针对性谈话准备。 第四条谈话程序。党员领导干部及业务管理人员接到因公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段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段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段纪委备案----党委办公室协调组织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留存党委办公室)----返回销记。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提醒谈话的具体方式是: 1.段党政纪领导因公外出时互相谈话。 2.其他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时由党政纪领导谈话。 3.科室负责人、科室人员、车间人员因公外出时由纪委书记、主管领导共同谈话,党政主要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与 - 1 -

否。 党委办公室派专人参与谈话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谈话重点。明确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内容进行针对性提醒提示要求 第七条谈话完毕后,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八条段因公外出人员接到因公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段纪委报备,填写报备单备案。 第九条因公外出返回后到段纪委销记 第十条责任追究。在因公外出过程中,不按要求流程进行的,按段考核办法追责考核,外出期间违反党纪条规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按律追责,严肃处理。 - 2 -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新信息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是指涉密人员因个人私事自费出国(境)定居、留学、就业、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等事项出国(境)。 第二条新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涉密人员(包括脱密期内)因私护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并据实登记《护照管理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附表2),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审查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附表3),不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的,人事部门不得发放因私出国(境)护照。 第五条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级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就其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进行报告,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附表4),并将个人护照上交,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不按规定上交的,公司人事部门将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对其护照进行注销处理。

第七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将对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八条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在脱密期期间不得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撤销人员报备,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备。 第九条在护照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因私护照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注销。 附件: 1、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护照情况 2、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 4、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 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Xxxxx: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x字[20x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全县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研定方案 收到通知后~我县及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公安部门联合协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范围~以严的制度保障“应备尽备”。 二、明确职责,迅速行动 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回~在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部门~逐单位、逐人进行核查~以严的标准保障“应查尽查”。 三、从严要求,限期完成 按照《通知》要求,对全县乡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 收缴~截止xx月xx日~共有个部门人上交出国,境,证件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以严的要求保障“应交尽交”。

四、问题导向,重点核查 在联合核查的基础上~以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的xx类问题为导向~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及20xx年x月x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情况~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以严的态度保障“应处尽处”。 经组织部门核查~无违规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无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无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情况,无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情况,无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情况。 经公安机关核查~无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情况。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严的制度保障“应防尽防”。 xxxx年xx月xx日

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64996963.html, 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作者:何慧敏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状,以及为什么要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的原因,详细指出了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对自身素质的严格要求,因私出国(境)的人员日益增多,当中包括了不少涉密人员,这就给涉密人员管理增加了难度,从而加大了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一、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2013-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近年来中国国内居民因私出国(境)人次领跑全球,并于2014年人数首次过亿,平均每年以约19%的增长速度快速增长。其中,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以某军工单位为例,2013-2015年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统计数据如下表: 由此可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人次也日益增多。 二、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的原因 随着越来越多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涉密人员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境外发生的泄密事件随之增多。例如,有的涉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涉密文件出国(境);有的涉密人员在境外被利诱、胁迫、渗透、策反,回国后协助窃取国家秘密和重要情报;有的涉密人员在窃取重要情报后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叛逃等。这些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将会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由此可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在保密工作中尤为重要。 三、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根本原因 由于单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以及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等原因,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常常会出现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不完善、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不及时或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等问题,这些管理漏洞往往会造成重大的泄密隐患。具体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如下: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

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将护照办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在护照有效期内,市管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粤公通字[2003]80号、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号、市纪委深纪发[2001]25号文件规定(附后),我区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党政正职(企业为法人代表)还须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级干部还须同时提交单位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干部监督科受理后开具审查批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加盖“出国(境)人员审查专用章”,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市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市管干部。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两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事干部将申请材料(与处级干部申请材料相同)送干部监督科,

市管干部还须同时填写《深圳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区委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区委公章,由干部监督科将申请材料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办理政审,审批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处级以下干部退休后,由原工作单位人事干部填写《深圳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信息变动报备表》,经干部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更改信息后不需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2、处级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与在职处级干部相同,仍须按程序办理政审。 3、市管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根据深组通[2001]27号文规定:“原列为市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因私需要出国(境)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审定”,程序与在职市管干部相同,仍须按程序办理政审。 关于市管干部离退休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我部专门电话请示市委组织部能否简化程序,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答复:为加强干部管理,市管干部离退休后仍须按程序报批。 四、干部信息变更报备程序 根据深宝组[2004]45号文规定:“干部信息如有变动,包括新增设机构及人员调动、提任、转任、免职、辞职、离职、降职、退休等,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应对有关人员信息及时更改,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 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公安部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及时启动了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面抓调查统计。印发了《关于填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以及特殊岗位单位的全部人员,做好因私出国证件备案人员的信息统计和调查摸底工作,就公安部门提供的党员干部备案名单、持证情况、出入境信息,以及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逐一比对,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应备未备、应交未交等违规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登记备案准确到位。截至5月中旬,全市登记备案总人数40716人,近两年来共有3542人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 二是集中抓学习培训。围绕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

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利用全市6期组工干部培训班,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的教育引导、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证件管理、责任追究到各类人员的具体管理范围及方法等,进行系统说明讲解。同时了XX年以来,中央、省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印发各地各单位,供组织人事部门系统学习和查阅,全面把握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三是重点抓指导督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计划,根据调查统计和平时掌握情况,研究确定13家区市县、市直委办局及事业单位为指导性督查对象,抽调专人组成2个督查组,对8类人员是否全部报备、是否违规持有证件、审批工作是否规范、集中保管是否全面、发现问题是否依规处理等5个方面,采取先听、后查、再讲、严纠等方式进行指导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下一步,还将全市范围采取面上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治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偏宽偏软、不适合不适应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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