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5〕3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我市顺利通过了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2007年3月命名为“全国节水型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2015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城水函〔2014〕267号)要求,国家及自治区将对我市节水型城市进行第二次复查。为巩固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做好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倡科学用水和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节水降耗,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复查范围及时间

(一)复查范围:五城区。

(二)复查时间:2015年12月底前。

三、工作目标

(一)2015年6月12日前,将复查材料及自查评分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2015年6月底前,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查,初查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2015年11月-12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查。

四、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城管委、水利局)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规范。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责任单位:市编办、水利局)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水利局、住建委)

4﹒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城管委、水利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节水办)

(二)基础管理指标

1﹒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2﹒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节水资金投入是指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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