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实录(第三分会场)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实录

第三分会场

【分会场主题】

国际化背景下的商法新问题

【第一单元】

主持人:

1、徐卫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2、宁金城(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报告】

1、论股权众筹的统合立法与分类监管,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2、金砖国家商事主体信息披露传统、沿革与现状,陈怏怏(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3、电子票据法律风险问题研究,张继红(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4、公司法迈向国家化的法律框架,李梅芳(香港恒生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5.“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张敏(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

1、李青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赵意奋(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由发言

【分会场主题报告】

一、论股权众筹的统合立法与分类监管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其家:谢谢大家,各位专家、各位同学,我把我有关股权众筹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生活当中的一些情况简单的汇报一下,我的题目叫“论股权众筹的统合立法和分类监管”,股权众筹和传统的股票发行所不同的地方,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来进行的。从本质上来说它从发行来说也是一种资金流通的方式,一种投资行为,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投资行为,唯一不同得就是发行人要通过发行股权来筹集资金,它的信息是通过一个网络平台发布的。而投资者要投资也是通过网

络来进行的,它和传统的像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融集资金所不同的地方就是一个平台的不同。互联网我们知道它有虚拟性,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它相对于传统的股票发行、股票投资,它的风险要大一些。所以从全球来看对股票的众筹,尤其是通过互联网的发行股票融资或者筹资、投资都有监管。国外来看像美国是在2012年通过了一个法案,像新型企业在起步阶段的融资行为还有投资者的投资进行监管,从我们国家的立法来看,我们国家证券法是在2006年修改了一次,去年为了推出股票发行注册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搞了证券法的修改草案,在这个修改草案里面大家看见了,其中把股权众筹、股票发行的方式在这个草案里面做了规定。但它仅仅是个草案,全国人大的证券法的修改稿是通过了一投,二投还没通过,一般要三投才能成为法律,所以它今年是否能通过可能还要思考。这就是从我们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来看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国家的行政机关像国务院它的行政立法也没有,在2014年12月份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一个有关《私募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且仅仅只针对私募的股权众筹,通过一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立监管规则来进行规制,而且还没有成为一个生效的规则,仅仅是在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国家有关股权众筹的新的融资和投资模式,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方面仅仅是个空白,像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是仅仅就私募股权众筹做了征求意见稿发布了,还没有生效。我们说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要涉及到很多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向公众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超过200个人就是公募,像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公募监管比较严一些,通过发行股权融资比较严一些,我们国家是核准制,要向中国证券会提交材料,通过开会表决是否符合标准,美国来看是注册制,要向美国证券会提交注册材料,通过强制性的注册,发行人批了本次发行股票或者证券有关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发行人主体本身的信息也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这是注册制,公开发行管的。我们国家的股权众筹在生活当中也有,从2013年就开始已经有了,像北大有个咖啡馆,北大毕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已经比较成功的可能回北大在咖啡屋喝茶喝咖啡交流一下,通过这些筹集资金找机会、找项目,而且在生活当中还有一些公司也是通过众筹的方式来融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国家也有,国外为了鼓励中小微企业、刚起步的企业,这个时候需要钱,这个钱通过向银行借款,银行因为风险的问题也不愿意给,通过主板、新三板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者挂牌融资都有门槛限制,主板是三年,创业板是两年要求,有的公司刚起步成立可能只有几天几个月不到两年三年,它需要资金怎么办?而且它的财务方面也是有,它没有盈利,通过我们国家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过新三板发行股票融资没有可能性的,所以在我们国家借鉴美国的股权众筹的立法,来制订相应的监管规则,发展我们自己的股权众筹这还是很有意义的,一方

面可以解决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另外我们国家钱很多,钱多但是项目比较少,现在都是钱找项目,所以它对投资者也可以提供一个投资的品种。所以我们国家无论怎么样说也是需要出台一个有关股权众筹的法律。从全国人大制订相关法律的细化规定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个还是新东西、很多东西不成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出台一些部门规章来对私募股权众筹或者公募股权众筹进行统一立法,这就应该比中国证券业协会搞的有关私募股权众筹立法好多了。当然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自立监管机构是自立监管的规定,法律上不是部门规章,所以我觉得简单的把股权众筹统合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分类监管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一下。向各位专家请教:

一个是监管问题,既然是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统一立法,那么就涉及到通过网站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公开发行股票按照现行法是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如果是私募的无论是哪个国家不仅是中国还是像西方这些国家他们也是实行,后面私募涉及到的少而且是专业的机构投资人,即使是个人参与进来都是有一定门槛的,都是比较有钱的人,像我们国家草案规定各种投资者起码要最低三年的,平均收入不少于50万或者是他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基本上这类人还是很有钱的,他们通过网络参与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还是可以的。因为他毕竟有钱,有风险能力。另外机构投资人有自己的团队,所以私募可以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管,具体可能涉及到私募股权众筹项目,假如它的形式是个有限合伙制的,那么就按照现行体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它那个系统备案,如果是公司制的就是,如果是私募的则不能超过200个股东,人数是有限的,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那么投资者人数也是有限制的,我们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是不能超过一定人数的。

主持人徐卫东:由于临时投影不能使用,听会的各位代表稍微困难一点,听了教授的介绍得翻一下论文,这个问题大家很关注,我们跟宁老师商量,想这样,有一位老师没来,我们5位都发言完,在这个期间想做出提问的,比如想对马老师提问的可以稍作准备,等到与谈人最后发言完之后还有大概半小时的时间,下面再对各个教授提出不同的研究的问题再提问、再回应,我们这样进行。时间可以给予每个发言人10分钟,因为李杏杏老师不一定能按时赶到。下面由陈秧秧老师做发言。

二、金砖国家商事报告比较研究

陈怏怏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陈秧秧:各位专家,下午好!我报告的主题是金砖国家商事报告比较研究。这个选题是针对今年年会“商法的国际化”主题特地投过来的,旨在思考我国商法体系、商事法律制度安排对商事主体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规范重视不足的现实问题。这里,商事报告指商业簿记和财务报告。在我们国家,企业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长期由财政部负责宏观统筹和具体制定,这些规则在技术含量和准则背后的理论体系构建上事实上已经做出很明显的改进和提升,并且,基本上这些规

则和国际上的商业惯例已经高度一致了。但是,财政部门主导的更多体现了商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规则构建和商事法律制度安排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态势,也就是说,我们的簿记与报告规则没有充分镶嵌在现有商法架构中,商法体系也没有充分吸收现实商业世界的实际处理规则。所以,从商法角度,这项缺失可能影响商法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而影响商法的效力、解释以及适用。基于这样的逻辑,我的报告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金砖国家以公司类商事主体为代表的商事报告制度安排进行考察。

首先,我们看一下巴西。巴西这个国家公司法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可以追溯到1940年公司法,巴西的公司商事报告在公司法的驱动之下已经形成了一套十分健全的范式。从1940年到2007年的公司法改革,巴西的公司法在立法层面非常清晰地奠定了簿记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譬如资产负债的计量标准,利润如何确认,分红如何分配,所以,截止当前,现代化的巴西公司法从立法层面就强调了商事经营结果的可比性,强制性外部审计,通过公司立法灌输财务数据的真实与可靠性理念。与此同时,巴西公司法也非常及时地对国际上商事报告规则的变化做出回应和借鉴,具体地,已经确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趋同的路径,正在比较快地实现国际化转型。

第二个国家南非。南非深受英国的影响,所以,总体上南非公司的商事报告框架带有英国公司法的明显烙印。这表现在南非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南非的公司应该按照南非企业界普遍接受的会计实务(SA GAAP)编报财务数据。受英国公司法的影响,南非公司商事报告过程中,商业界(以会计职业界为代表)广泛介入到公司法律规制的过程之中。当前,从国际视角,南非比较快地实现了跟国际商业报告标准(IFRS)完全一致的进程,所以,南非比前面的巴西可能跟国际接轨的程度更进一步。这也表现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要求国内上市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按照国际标准编制财务报告。所以,南非的公司商事报告特征表现为南非的公司法、商事报告规则、代表商业界的会计职业界以及国际惯例是高度契合的。

第三个国家印度。印度也是深受英国的影响。从1947年国家独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的商事报告以公司为例基本上是跟英国完全一致的,也是受英国的会计职业界高度自治的影响,印度公司的商事报告规则制订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商业界代言人的会计职业界自治的深刻影响。从90年代中期开始,印度开始深层次的经济改革,这一进程中强化了商事报告和对外披露。这主要表现为《2002年印度证券交易所法案》和2006年公司法的一项具体改革措施(组建报告准则委员会,加大对规则制定的介入),强化对当前的商事报告安排。概括讲,印度的公司商事报告特征是代表商业界的会计职业界和公司立法层面是密切互动的。

第四个金砖国家是俄罗斯。总体上,俄罗斯的公司商事报告特征可以表述为国家控制下的经济核算和市场改革工具。这是它的整体特征。俄罗斯公司商事报告的法定要求主要来自于两个部分:一是俄罗斯民法典和股份公司法律规定;二是俄罗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制定的俄罗斯会计准则(RAS)。俄罗斯商事报告的主要特征是它的商业簿记是高度统一的,上述两大法律渊源对这些企业主体的报告框架和编报程序等都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而这些报告主要是提供给俄罗斯的国家统计部门、税务机构和公司股东,其他利益相关方是较少被考虑的层面。结合上述制度背景与特征,就不难发现并理解,俄罗斯跟国际商业报告惯例的差距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有很多具体的事例,比如在俄罗斯法定报告是公司自身的个别报表,对合并报表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那么,如果公司存在子公司,合并报表不在法定的编报要求之列。与此相关联的,俄罗斯没有具体的企业合并规则。与金融市场创新相关的衍生品与套期会计等也几乎空缺。因此,在俄罗斯,商事报告带着明显的簿记烙印和政府管理色彩,所发挥的对利益相关方的信息供给和对外报告职能是比较薄弱的。

再来看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就企业公司层面的商事报告而言,其实遵循一种比较严格的强制主义。我们有一部法律是《会计法》,对账簿制作、报告编制等进行规范,但是,这部《会计法》是粗线条的,从与国际对接而言,这个问题更加突显了。一方面,在商业活动跟世界一体化进程中,作为商业界代言人的会计职业界事实上已经主导了(或正在主导)我们商事报告规则的制订过程,也就是说,通过会计职业界的经验判断与意见表达、具有由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些业界的规范事实上已跟国际惯例高度一致了。但是,从商法角度看,比如公司法,可能对此没有做出很及时的回应,它会表现在我们商事领域中的簿记语言、记账规则等没有在商法、公司法中得到具体和充分的体现,财政部主导的会计准则也没有在商事立法中得到充分和及时的回应。所以,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我们的商法是不是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商事报告,这一商事领域中十分重要的商事主体财务报告的现实世界?

因此,经过这一项初步的比较法研究,我们有几项粗浅的发现和建议:首先,基于对金砖国家商事报告的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比较发达的商法或者公司法应当匹配比较发达的商业簿记和财务报告规则,如果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相对发达的,商法和公司法已经比较成熟和健全的话,商业簿记与报告规则也应当天然地包含在这些商事法律安排之中。第二,真实的商业世界中的报告语言(其实是会计语言)能不能跟商事立法之间加强沟通和对话?就目前而言,双方之间的交集很少,而在商事报告法律制度构建中,对现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借鉴与吸收或将能很大程度上且较为快捷地填补现有商事立法中的这一缺陷。第三,面向国

际化。商业世界是没有边界的,现实的商业活动已经充分融合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商法体系的内部完善是否应当向更多融合职业经验和国际标准的多元化方向发展?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

主持人徐卫东:谢谢陈老师!她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在赵会长的讲话当中也提到这一届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一个重要的规则是制订商事立法、商法通则,其中,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商业账簿部分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现在在我们的教学当中商业会计的部分基本上是没有的,这个领域将来从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市场监管、信息披露包括公司治理都有很多具体的规则,是不是现有的会计制度简单的对商法的承认还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选择?这个问题非常有价值。第三位发言的教授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张继红教授。

三、电子票据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张继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张继红: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样的机会,组委会给我的是命题作文,电子票据法律风险研究。我从事票据法教学十年了,电子票据也是当前票据立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更多的学者关注于商法其他领域,早上开大会的时候看到有

公司、证券、信托、破产等等专业委员会,好象涉及到票据这块就被忽略掉了。我作为票据法专题的唯一一位发言人,承载着重要的使命和意义。下面就我国的电子票据的立法建设谈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传统纸质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们国家的使用和流通范围是比较窄的,一般的商事主体使用票据的机会也比较少,我国票据立法又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电子票据也是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形式,首先介绍一下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今后在电子票据立法的着眼点中必然有与传统纸质票据不同的规制思路。主要的差异性体现在五个方面:1、权利载体、期限、签章、金额不同。从形式上看电子票据显然是无纸化交易,通过信息的流转、发布指令进行资金的收付、结算,与传统纸质票据在载体上有明显的差异。期限方面,纸质商业汇票是作为短期融资工具使用的话,它的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但电子票据可以长达一年。从短期融资工具角度看,电子票据利率比较低,手续更加便捷。签章方面,传统的就是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而电子票据采用了电子签章。这里,传统的伪造、变造、涂销等票据瑕疵风险在电子票据上已经不复存在,所以风险关注点亦应有所不同。再看金额,传统纸质票据最高一亿元,电子票据单张金额可以高达十亿,这也是电子票据新的亮点。

2、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电子票据有了新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主体,我们以前讲到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但电子票据还需依托两个机构:第一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经央行批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汇票数据电文;第二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即票据当事人在进入电子票据交换系统中后,会有严格的数字证书体系对其加密,并获取唯一的认证数码,安全性更高。

3、效率成本角度考量,电子票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电子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交易手续被简化,大大缩短了交易在途时间,降低了传递与保管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4、从法律监控的角度来看,电子票据更加安全、便于风险控制。票据业务电子化确实会让信息可追踪、更透明,十分利于风险防控。监管机构可以快速的了解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存在哪些漏洞,它的风控能力比传统的纸质更加有效。而且,电子票据的出票人要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它的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及评级到期日。

5、流通范围角度看,电子票据相较于传统纸质票据更窄一些。电子票据依托网络计算机,只能在专用网络系统中进行传输。因此,其流通性小于传统纸质票据。

统计数据显示,15年前三季度出票总量,传统纸质票据占到15.2万亿,电子

票据1.4万亿,也就是说接近10%;票据贴现及承兑总量上看,电子票据则超过了20%。可以这样预测,电子票据将是票据市场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第二,电子票据概念。目前还是有着广泛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它是票据电子化的信息记载、生成和流转以及业务处理过程。我认为,纸质票据表面形式的变化并没有脱离权利本身,也就是它仍然是票据权利的一个物质载体,只不过现在变成了一个信息化、电子化的载体。

第三,电子票据立法现状。对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只有两个,即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电子签名法》。仅从名称上看,我国目前电子票据规制范围极其有限,仅仅规范了电子商业汇票,并未涉及电子本票和支票,存在立法真空;而电子签名法也仅仅就签章问题作出规范,立法亟待完善。事实上,《电子商业汇票的管理办法》仍然保留了电子票据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第33条、35条、46条,反复强调“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些词汇频繁的出现和使用。如果在第一时期或者说在票据市场的初创培育阶段强调交易安全性的话,到了电子票据发展阶段,我觉得就应该肯定融资性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回归票据无因性的本质,为融资带来相应的便利。实际上,我国目前票据已经发挥了短期融资的积极作用。

第四,立法完善思路。说到立法模式,学者提出三个主要观点:第一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票据法,这个立法成本比较高。第二,在《票据法》专设一章,总则中就电子票据设定为一种新的票据类型,同时添设一节专门就电子票据的新型风险以及它的特点规定相应规则。第三,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扩大化解释。我比较赞同第二种模式。

同时,应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安排。配套制度的完善里,我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集中登陆保管制度。目前电子票据的信用评级主要是依赖第三方民间机构来完成的,我们如何保证评级的客观性、真实性、不发生利益冲突,如何完善电子票据信用评级制度,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

此外,因为接入机构以及运营机构和电子签名认证机构都掌握了客户的真实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背景下客户信息更容易遭遇泄露等风险,因此电子票据领域不同于传统纸质票据的一个突出风险,就是信息安全问题,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以上就是我的汇报内容。谢谢!

主持人徐卫东:20世纪50年代我们国家指定的几个具体的商法和基本法大多数进行了修改,唯有票据法修改困难重重这个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很有理论上的意

义。张老师介绍的后面大家提问题的要赶紧准备说一下法律风险问题,因为你介绍的问题在标题当中考虑法律风险这块,一会儿希望你再做一下解释。下面李梅芳老师。

四、公司法迈向国家化的法律框架

李梅芳(香港恒生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李梅芳:各位专家同志好,因为我的国语说的不好,多多包含。我本来预备了PPT的,现在用不了了,所以听不清楚可以再问我,我的题目是“公司法迈向国际法的法律框架”,而且是针对香港新的公司条例里头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权益的保护。中国公司法跟香港的公司条例两个都是在2014年3月做了修改,中国公司法在3月的修改只是做了非常基本的修改,应该是比较小的修改。可是在香港的公司法以前是300多条文,现在改了900多条,改了很多,而且改的层面比较广、比较深,所以我就针对中小股东的条文再说一下。香港公司法在承兑方面比较长一点,而且在部门法里头是各级独立的,香港公司法不一样,会说明有一个范例就在公司法里说清楚有更正的。我下面再说清楚一点。

首先说在香港公司法里头做了什么东西。香港公司法是跟从英国法的,有150年的历史。在香港里头改的公司法主要有三个阶段,从前都是跟英国的,现在因为向金融中心方向走,所以公司法改的时候不是跟英国,都是跟从其他国家改的,好像是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的公司法改的,不单单是跟英国。而且在从前因

为要修改公司法它很久以前在84年已经成立了一个公司法改革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不同的界别。金监、银监、律师、会计师不同部门的人,是固定成员的,不单单是短期的,是长期的。而且通常他们的建议,公司法都是接纳的。修改这个新的公司法在2006年已经改了,我之前说是根据不同国家全面的改,尤其是公司治理的方面,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因为香港跟大陆都有,很多公司是大股东为主,香港是家庭股东为主,所以在公司治理里头,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比较多一点,尤其是近期话语权方面都有很多不同的规定,比较长期的规定,而且在法律诉讼比如派生诉讼里头都有保护。在保护小股东权益里头我们也有一些执行,因为小股东如果没有限制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令公司有一些,运作有些问题,比如很多小股东让公司查阅他们文件的时候,公司很麻烦了。我们要做保护权益跟限制他们权利的里头做个平衡。在香港改善小股东里头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内部的,就是我说得公司披露跟参与权利。另外一个是我说的第二层面是外在的,就是法律诉讼里头。

针对第一个层面披露方面,披露有董事部报告,董事报告里头他们新的公司条例有个新的规定,一定要包含业务审视,就是对公司多一点的披露,比如顾客跟供货商的关系,公司将来的发展,种种不同的风险都要披露出来,这是一个规定,每家公司都要做的,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其他公司都要做。可是小的公司就有另外一些规定,因为太小了,这个需要很多钱做的,所以如果是小的公司就不用做了。中国的公司法在披露方面通常不是在公司法里规定,是在上市公司里规定的。这个在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个披露不是自己还有关联人,关联人的范围涵盖了很多,不一定是结婚的伴侣,同居、同居的子女跟董事一起住了都要披露。

在查阅记录方面,简单说主要是,我想说的比较明显的是个人的资料,在香港公司法明确规定一定要根据个人资料私人条例做,在公司法里可以看见他们是互相引用,在中国没有这个做法。而且在记录方面的查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的。

另外一个是话语权,话语权我想说的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在香港条例的改变比较多,有很多行为都一定要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可以投票。贷款、董事会的受雇都是要用回避制度,中国的制度就没有这么讲。在股东大会发言权,新的公司条例说明了费用都是公司付的,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诉讼条例,香港有不公平的损害股东权益的补救,在香港很多股东都可以用,而且在赔偿方面法庭有很大的权利,其中一个权利就是公司很健康,如果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可被要求清盘。在中国有相类似的条文,但是只是关于违反法律就可以申请,可是在香港不一定是违反法律,就是你的权益就可以了。另外是派生制度,中国有持股的时间及数

量规定,香港没有的。香港法庭方面有很大的讼费权力,中国没有。香港法律的改变在方法跟内容上可以做一个参考。方法上可以成立一个委员会,香港委员会内容就是加强一些清晰度多一些条文让股东怎么精准的去做。谢谢!

主持人徐卫东:谢谢李教授,没有PPT我们听着也很费劲,香港这次条文修改变化很大,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尤其很多制度有突破性,我特别听到了没有法律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法官有很多自由裁量的权力,这块给大陆研究公司法修改很有借鉴,我们会继续拜读您的文章。下面由张敏老师说您的学术观点。

五、“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张敏(西北工大法学院副教授)

我是西北工业大学的张敏,借着徐老师的话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我们学校是位于西安,是西安两所的985院校之一,另外一所是西安交通大学,但是我们学校可能特别突出的是三航院校,现在隶属于工信部,突出的特色是航天,基本上每年的经费20亿,理工科非常强,我们学校又定位是综合性院校非常强调文

科方面的发展,相比来说文科比较弱、理工科比较强的情况下如做法学方面的学术研究也是我想向各位老师讨教的。我的题目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题目是比较大的,我准备了PPT有很多数据和图表想向大家展示一下,现在没办法展示我只介绍报告的框架和研究思路请各位指正。

我的报告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1、关于“一带一路”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的研究背景。2、企业对外投资的设立阶段,准入风险和运营阶段最后退出阶段分析一下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一部分是就上述风险提出防范的对策。

“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9月、10月出访中亚、东南亚期间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推出了这两大愿景行动,我在这儿介绍一下丝绸之路中的“一带一路”,一带指陆地上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三个走向,一个是从中国出发经过中亚、俄罗斯到欧洲,第二走向是经过中亚、西亚到波斯湾和地中海。第三走向是到东南亚、南亚和印度洋。一路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是中国南海到印度洋到欧洲,第二是从南海到南太平洋。一带一路国家有66个国家,没有办法展示具体国家的名称,简单说66个国家除了中国之外包括中亚5个、蒙古、俄罗斯、东南亚的11个国家,南亚8个国家,中东欧19个国家,虽然“一带一路”提出的时间不太长,但是已经同22个国家签署了文件,17个国家签署了协议,国家投资总额达到1276亿美元,许多项目取得了早期收获,对外承包工程涉及66个国家,签订合同3987份,数额达到926.4亿美元,从国家投资的行业来说主要在能源矿产行业,也向基础设施、制造业、文化产业多个领域转变,尤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些国家大多处于发展中国家主要以能源矿产为主要领域,比如在哈萨克斯坦主要在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加工、纺织品等等行业,主要以中兴、华为等大的公司,目前我们占石油开采份额的23-24%,天然气11%-12%。投资的比例非常明显。下面我们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本身也是有很多风险的,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项目,项目失败有很多种风险,除了商业风险之外,对外投资风险涉及国家的政治风险、外交风险,这儿主要探讨一下法律风险,项目最初准入阶段来说,一般来说企业会跟国外东道国政府和政府代表的国家签订一个国有企业,项目通常是因为投资项目工程量比较大、周期很长,涉及面很广,盈利比较大,所以这种项目通常以东道国掌控为主,限制我们国家的投资资产的范围、股权数额甚至会通过各种文件、协议中的约定来削弱股权所代表的决策权,这种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投资准入范围的角度来说,从范围上来说,一般早期各国家都是通过正面肯定性的清单列举一个国家鼓励投资的企业,现在更多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投资的产业,除了禁止投资的产业之外其他的我们是可以选择投资的,哈萨克斯坦会明确说优先发展的领域包括道

路交通设施、通信基础建设设施,行业上来说特别鼓励我们向非自由性的行业投资,它有明显的特点,我们可能对国外招标监管体系不是特别熟悉的情况下就开始盲目的竞标往往造成后期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存在问题,最后项目没有办法执行,这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实际上项目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的风险,比如贸易平衡问题、外汇、管制、进口的问题,这些都是在项目各个具体节点、项目要求标准上都有明确的要求。外资准入在除了刚才说到的其他方面也会,比如外资审批制度,东道国对于企业透明度的要求、资本转移等等问题都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都可能导致最终项目投资的失败。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一般国家会对投资除了全面规定之外会有另外的规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明显,像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这些国家,关于这个会比其他多几十个文件,这个特殊因素不能忽视,特殊主要体现在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和特许审查风险,这点我们国家有失败案例,比较早的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的石油企业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导致失败,中铝集团收购澳大利亚的力拓集团因为特许审查的风险导致失败,这些是项目准入最初设立阶段可能碰到的风险。

项目设立之后运营过程中基本上有4个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环保、税收、知识产权、劳工方面,国外投资过程中,多次被东道国指责破坏环境,甚至说我们国家掠夺性开发、中国环境威胁论,确实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因为处在发展阶段,自身环保法律制度特别不健全,何况我们投资的都属于污染行业,这块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国际上环保公约非常多,这方面我们国家吃过非常大的亏,2005年1月墨西哥联邦环境保护署全年叫停了我们国家中资企业的商城项目,2007年我们国家在缅甸投资兴建了基础设施的工程,由于没有遵守环评报告具体的要求在2010年9月被叫停,环境风险非常大,往往是我们在投资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风险。税收风险在税收差异重复征税方面,第三是知识产权方面,碰到的案例更为明显,比如恶意抢注。也是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劳工方面的风险可以这样说,因为考虑到对外投资是投资与基础领域和能源矿产必然会带动东道国就业的问题,也会为东道国提供非常多的就业机会,劳工风险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东道国劳工保护,另外一方面怎么在东道国的政策下维护中方劳工的权益。在退出方面风险,退出一般来说指的是或者经营不善退出,或者建设完工退出,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可能还会存在一种可能退出的风险就是国有化的风险仍然可能存在的。最后一个问题简单跟大家汇报一下关于风险防范的对策,从原则和具体对策两方面说,原则方面“一带一路”给中国企业提供了机遇也提供了挑战,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还是要坚持立足于合作共赢建设共商共建共担原则,注重国内规则国际规则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阶

段比如准入阶段,我们能够规避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还是前期的尽职调查,可能对东道国整体法律、投资项目、投资企业,甚至包括东道国法律方面调查,这个可能需要专业律师团队完成。运营方面四个方面的风险,环境、税收、知识产权、劳工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更多依靠中国政府,税收方面需要国与国之间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更多考虑自身环境、知识产权和劳工风险。从企业退出阶段来说,更大的层面上是依据国与国之间合作的协议,因为比较好的政治关系、外交关系肯定是有利于项目的退出方式,对企业来说注意两个问题,一个在项目谈判的时候就要设立灵活的退出机制,同时选择对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律国际仲裁规范有利的解决机制,避免最后出现风险。

主持人徐卫东:对“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提了非常好的建议,对风险来说,我们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还有个提升的问题。上面按照表上安排的6位教授一位没有来,5个题目都已经报告完了,时间掌握的整体上不错,谢谢各位。下面有两位与谈人要对上述教授提出的问题也可以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发表自己的学术思想,首先请对外经贸大学的李青武教授发言。

与谈人

1.李青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青武:首先感谢5位专家精彩的报告,我们说公司的主要参与者是股东,

债权人、雇员、董事与经理,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也是围绕这些主体的权益保护、责任追究与利益制衡,今天5位报告人主题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材料新、角度新、研究方法新,本人很受益。同时我思考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如何保护社会理想?如何保存社会道德?这里讲的社会理想和社会道德这两个词不是我杜撰的,是来自于国外的公司法专家提出来的,但是我研究完之后发现,他们所讲的社会理想主要指股东及其利益依附者和家庭、股东之间的忠诚、友情和亲情。他们所讲的社会道德实际上指的是股东之间的、中小股东、大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我认为西方公司法的研究当中缺乏对人民的关注,更多关注的是股东及其利益的依附者。2016年5月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我们日常所使用的艘药当中发现了硫黄,类似于三聚氰氨,前段时间发现莆田事件,监管机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因此经济领域当中的公司行为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商行为如何规制?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值得我们学界与业界共同探讨的问题。国际化背景下商法创新其应有的内涵应该包括加强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研究,这在当下的中国迫于眉睫。是构建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保险业法可能为我们商法当中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提供借鉴,比方说保险业法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也明确监管机构对商主体行为的严格监管措施,我们说商法最大的特征、最大的难度主要在技术性,因此加强商法国际化的研究恐怕真的要客观的、全面的研究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的做法。比方说美国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商行为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值得我们国内监管机构借鉴的制度,比方说广告监管明确规定,你的分红金保险的广告宣传分红率必须是上一年的平均收益率,我们国家说的是最高收益率,说本分红率不代表本分红保单的收益率,美国就明确规定,上面说的收益率下面明确要指明收益是怎么来的,它能否适用本保单都有严格的限制。同时美国为了防止保险公司这样一种投资的扩张,还明确规定了纠偏措施,这些是我们商法其他部门法当中也值得借鉴的,这是我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谢谢!

主持人徐卫东:下面宁波大学的赵意奋教授。

2.赵意奋(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意奋: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非常荣幸,刚才我们听了5位专家从各个方面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对我来讲是个学习的机会。因为除了张继红老师的论文听得懂之外,其他老师的研究范围我都不是很懂。刚才张老师说研究票据法是很孤单的,我想我们不孤单。下午在这个分会场一坐下,然后看到董老师坐在那里,我就安心了。我们这么小的会场,这么小的票据法,有三位老师在这里,所以不孤单。那么,我接着张继红老师的话题发表一些意见。电子票据在签发以及流转过程中均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我与张老师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认为如果票据法修改的话是没有必要再单独去立法,仅仅需要在票据法内设立一章即可。而像数字签名的规定,只需在票据签名这一条里来确认数字签名的效力,根据数字签名法的规定作出的数字签名可以作为票据签名的一种方式。关于电子票据的签发,目前法律规定依然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我国票据法强调票据签发的时候要求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近央行和银监会的126号监管文件当中再次重申了票据的签发要求有真实交易背景,并是特别强调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刚才张老师也说到,电子票据单张金额可以达到十亿,如果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或者说法律允许可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话,这是很可怕的问题。银行承兑汇票

对真实交易背景还是可以控制的,而商业承兑汇票就很难控制。我国现在虽然说不同意签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票据法还否定签发商业本票,但事实上它其实换一种方式,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而存在的,因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都可以是自己,本质上就是商业本票,自开自承汇票。商业本票如果允许以融资为目的,很多人可能会搞不清楚,票据投资利息又可能是比较好的,如果又以电子票据形式融资,票面金额很大;可能比P2P更可怕,甚至不需要平台,只要票据就可以了,最后票据到期,票据责任人告诉持票人“我没有钱了,支付不了”就可以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纸质票据,因为这两种票据不过是形式上的差别,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完全以融资为目的的话,是要对出票人做区别的。尤其在江浙一带这种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是很多的,甚至就是为了你做担保,就帮你签发,然后把这张票据交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拿到票据人的名字是没有出现在票据中的。他拿了这张票据进行民间贴现,各种情况都会出现。我觉得应该对这种融资目的的票据签发有个条件,比如多少金额以上的时候,应该有个资质的审核。甚至包括银行,银行的承兑汇票,我在实务当中有接触到,纸质票据因为有交易背景要求,出票人搞个形式,银行做形式审查,事实上这个形式是假的。在浙江去年发生的事情是这样,山东企业即收款人,跟宁波其中一家企业是一直有交易的,但是交易不是一笔一笔,而是常年的经销,宁波企业签发出了大概总额2000多万的200多张票据给山东企业,有些额度是非常小的,以打包形式一次签发。实际一年交易共400多万,原来约定多余的1600多万总额的票据退还给承兑银行,结果山东企业退给了出票人,出票人伪造了假章就把这些票据流转出去了,出票人没有钱了,收款人在承兑协议当中做了出票人的担保人,既是票据关系又是基础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牵连在一块。山东收款人就在宁波的基层法院对200多张票据总额是1600多万进行公示催告,因为很多票面并不大,只有十几万,小企业搞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觉得银行有承兑是非常放心的。的确这件事情发生了,这1600多万总额的票据就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如果说现在这个票据的面额,如果面额小问题不是很大,如果这张面额是很大的,如果再采用电子票据的形式,再跟票据证券化一结合的话,就会牵扯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甚至包括普通的投资者。因为现在很多票据单张票据一般自然人不太会介入到票据当中去的,但如果电子票据数额很大,保管票据的机构以票据再搞个证券化,钱没有了,整个票据市场都会受到影响。所以我还是觉得融资性票据应该有区别,一般票据签发应该有个原因关系。无因性问题上一定要主张是相对的无因性,在间接相对人之间坚持票据无因性,但直接相对人之间还是要坚持有因,坚持支付对价。当然,原因关系不一定是交易关系,也可以是借款关系,民间小额贷款也是允许的。我觉得未来票据法修改过程

医学学术会议通知

医学学术会议通知 医学学术会议通知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通知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文种使用的晓谕性和行文方向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WTT为大家收集的医学学术会议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学学术会议通知1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 随着无创呼吸机在临床的.广泛应用,目前各基层医院已在开展无创呼吸机治疗,为了提高本地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无创通气的临床应用与操作技能,加强本地区无创通气学术交流与合作,xxx医学会决定举办“无创通气专题学术会议”,会议将邀请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及成都军营总医院知名专家就无创通气的临床应用和技能操作进行专题讲座。现将会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及会议时间 20xx年8月11日 14:00—14:30报到 20xx年8月11日 14:30——18:00 培训会

二、报到及参会地点 xxx第一人民医院第一住院大楼二楼多功能厅三、参会人员 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呼吸、急诊、ICU、内外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同时也邀请周边市州同仁参会四、会议内容(1)《无创通气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 成都军营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肖贞良教授 (2)《无创通气的临床应用及护理》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内科护士长 吴小玲副教授 (3)《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的诊断与治疗》 xxx第一人民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阳永珍主任医师 五、会议费用 以上会议,参会人员免收会务费,交通费、住宿及差旅费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六、其他 学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叁分 联系人:xxx第一人民医院呼吸二科石宗民:1868xx xxx第一人民医院发展部: 0832—21xxx xxx医学会20xx年7月26日 医学学术会议通知2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2

第 1 大题 是非题 8 分 1 . (4分) 道家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 . (4分) 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 . (4分) 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 . (4分) 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5 . (4分) 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第 2 大题 单选题 12 分 1 . (4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1 . 安人宁国 2 . 无为而治 3 . 礼刑结合 4 . 一断以律 正确答案:1 2 . (4分) 新儒学的缔造者是()。 1 . 李斯 2 . 陆贾 3 . 贾谊 4 . 董仲舒 正确答案:4 3 . (4分) 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1 . 龚自珍 2 . 魏源

3 . 林则徐 4 . 黄宗羲 正确答案:1 4 . (4分) 首次将“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成文法的是()。 1 . 邓析 2 . 孔子 3 . 子产 4 . 荀子 正确答案:3 5 . (4分)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 1 . “天命”、“天罚” 2 . “以德配天” 3 . “明德慎罚”

4 . “仁、义、礼、智、信” 正确答案:1 第 3 大题 多选题 6 分 1 . (6分)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 .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2 . “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3 . “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 4 . 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 正确答案:1,2,3,4 2 . (6分) 墨家把(? )称为人民的“三患”。 1 . 饥者不得食 2 . 寒者不得衣 3 . 幼者不得养 4 . 劳者不得息 正确答案:1,2,4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专业学术会议通知范本

专业学术会议通知范本 学术会议是一种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学术会议通知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医疗学术会议通知范文 由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中国生物治疗大会(CBC)”,将于2016年9月23-25日在深圳召开。 这次联合办会,能够扩大行业辐射范围,带动相关产业,共同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中国医师协会秉持大会一贯的高品质,邀请海内外医学界名家大师、精英学者和企业家领袖共聚深圳,就学术前沿、行业政策、产业发展等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 大会议程包括:院士高峰论坛、细胞免疫与干细胞、肿瘤免疫治疗(Checkpoint Inhibitors Session)、血液病生物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生物治疗、精准医学、青年医师等分论坛,预计参会规模3000人。 生物治疗研究近30年来取得飞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最令人瞩目的焦点,是未来临床治疗的重要发展方向,是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到的“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先发展人民健康,重点发展健康产业,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必然需求。 这是一次学术创新,思想碰撞的盛会,是中国生物医药交流的高

端平台,将会给每个参会单位、参会人员带来新知识和新机遇。 诚挚欢迎生物医药专业同仁莅临2016中国生物治疗大会。 大会名称:2016中国生物治疗大会 大会主题:责任、远见、突破、发展 大会时间:2016年9月23日—25日 9月23日(周五)全天为报到日 大会地址:深圳·深圳会展中心 一、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 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肿瘤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血液学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风湿免疫学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精准医学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 深圳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医师协会 深圳市医师协会 美国华裔血液和肿瘤专家学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三

正确

错误 2 . (3分)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是中国最早的、未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的启蒙思想家。 正确 错误 3 . (3分) 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法律虚无主义。 正确 错误 4 . (3分) 对于治理国家,唐初统治者主张礼刑并用,轻罪重罚。 正确 错误 5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是黄宗羲。 正确 错误 6 . (3分) 理学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正确 错误 7 . (3分) 王守仁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正确 错误 8 . (3分) 在天人关系上,刘禹锡不同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 正确 错误

9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 正确 错误 10 . (3分) 玄学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新发展。 正确 错误 第3 大题 单选题 1 . (3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A. 安人宁国 B. 无为而治 C. 礼刑结合 D. 一断以律 2 . (3分) 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是()。 A. 董仲舒 B. 萧何

C. 贾谊 D. 刘安 3 . (3分) 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三纲”最重要的是()。 A. 夫为妻纲 B. 父为子纲 C. 君为臣纲 D. 礼为刑纲 4 . (3分) 理学的价值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A. 规范化 B. 平民化 C. 哲理化 D. 合理化 5 . (3分) 为了论证“君权神授”,董仲舒提出()的神学目的论。

A. “天人合一”、“天人感应” B. 春秋大一统 C. 三纲五常 D. 原心论罪 第4 大题 多选题 1 . (4分) 王守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B. “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 C. 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 D. 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2 . (4分) 唐初“安人宁国”方针在司法方面表现为()。 A. 慎刑恤狱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 姓名:王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 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在论证时,作者沿着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中心问题展开,分六个专题,前两个是家族和婚姻,旨在阐述家族主义的法律特征;三四两个专题则论述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密切,又列了巫术与宗教一章,最后一个专题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由此可见,全书虽不是按照朝代顺序论述,但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阐述,将两千多年的历史融会贯通,尽显大家风范,打消了我先前对这种体例会不会杂乱无章的怀疑。 家族这部分,讲的是关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几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一)春秋决狱 就是以孔子著《春秋》经的精神和义理,作为指导司法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则,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二)浙东学派 起源于宋代,发达于明清时期,其代表人物大多活动于浙江东部地区(以钱塘江为界)而得名。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指清初以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旺等为代表的,研究经学兼史学的经史学派。广义的浙东学派,指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及两宋时代的,与朱程理学空谈心性命理相对抗的,主张“经世致用”的,以吕祖谦为首的金华学派,以陈亮为首的永康学派和以叶适为首的永嘉学派。 (三)今文经学 指儒家正宗传承,起源于孔子口传心授的子夏一派,由子夏传给公羊高和谷梁赤,在西汉董仲舒以后形成的,相对于古文经学,以当时的隶书为记载传承的学派。 (四)中体西用说 张之洞主张“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心身,西学应世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使偏废。” (五)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的“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六)儒家伦理法 儒家伦理法是指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将宗法伦理作为法的精神、法律的最高原则的法律传统。 (七)同居相为隐 这是隋律和唐律中规定的一个诉讼原则,意为同居在一个家庭内的人犯了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必承担举告和举证责任。 (八)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犯死罪或流放罪犯人的直系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无成年男丁服侍、赡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法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制度。 (九)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即在审案断狱时主要根据犯罪动机、心里的善恶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后果放在次要地位。用董仲舒解释就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至。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十)常州学派 常州学派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出现的,以庄存与、、庄述祖、庄授甲、刘逢禄为代表的,研究《春秋公羊传》今文经学学派。由于都是清代常州府人,故得名。 (十一)古文经学 指在秦朝焚书坑儒以后,在私家墙壁中发现的,以不同于当时文字记载的,而是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汪中元 (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 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 “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_心得体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杂胄獭⒁岳袢敕ǖ确矫娌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1 次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以德配天 2.嫡长继承制 3.亲亲、尊尊 4.礼制、法制、礼治、法治 5.礼、义、廉、耻 6.合礼合法 7.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8.仁、礼9.仁政、省刑罚、薄税敛10.仁义、法数、类 11.天志、兼爱12.自然13.法家14.不法古、不修今15.立公弃私16.法、势、术 二、选择题 1.B 、 2.D 、 3.BCD 、 4.B 、 5. ABCD、 6.A 、 7.ABD、 8.BCD 、 9.ABCD 、10.C 三、判断题 1.×、 2.×、 3.×、 4.√、 5.×、6 x、7.×、8.√、9√、10.√ 四、名词解释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 2、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 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 4、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五、简答题 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 (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2 、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6篇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6篇 Large scale meeting notice model 编订:JinTai College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6篇 小泰温馨提示:本文档根据秘书工作核心思路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文秘工作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大型会议通知范文 2、篇章2:大型会议通知范文国际研讨会的通知 3、篇章3:大型会议通知范文 4、篇章4:大型会议通知范文关于召开XX公司工程施工会议通知 5、篇章5:大型会议通知范文关于公司建立部门负责人周例会制度的通知 6、篇章6:大型会议通知范文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是我国党政军各级机关乃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常使用的公文文种。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大型会议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大型会议通知范文

为了××××,现定于×月×日-×日召开××××会,请×××××(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月×日××:××—××:×× 会务联系 会务费用:××元/人(含住宿、交通等) 2.会议报名方法:必须将本通知所附回执于×月×日×:×前通过传真反馈至会务组。(传真:××) ×××年××月××日 篇章2:大型会议通知范文国际研讨会的通知【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受国际汉语应用写作学会之托,为深入探讨新时期应用文使用与教学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各国、各地区应用文使用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根据学会首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届现代应用文国际研讨会将委托×××大学xxx学院主办,由××秘书公文协会和××写作学会协办,定于xx年×月×日——×月×日在××××召开。为使会员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学术研究,撰写高质量论文,特就有关事项预先通知如下: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课程代码:0026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曾经“铸九鼎,象九州”的历史人物是() A.子产 B.夏桀 C.叔向 D.夏禹 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讲法,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信奉() A.主权在民 B.君民共主 C.君权神授 D.天命无常 3.“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思想本质是() A.礼治 B.法治 C.势治 D.民治 4.管仲“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 A.世卿世禄制 B.“三选”制 C.挟天子以令诸侯 D.“三国五鄙”制 5.春秋时期,反对子产“铸刑书”的晋国名臣是() A.管仲 B.叔向 C.邓析 D.公孙侨 6.孟子法律思想中,与周公“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讲法最为接近的是() A.为民制产 B.罪人不孥 C.暴君放伐 D.惟仁者宜在高位 7.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法结合,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的思想家是( ) A.孟子 B.荀子

C.庄子 D.老子 8.作为先秦时期闻名的学派,自有法律的是() A.道家 B.法家 C.儒家 D.墨家 9.最早提出“君人南面之术”的先秦思想流派是() A.儒家 B.墨家 C.道家 D.法家 lO.法家提出“圣人为法,必使人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讲明法律应该具有() A.公平性 B.公布性 C.平等性 D.规范性 11.先秦时期,主张“事断于法”的思想家是() A.周公 B.墨子 C.慎到 D.老子 l2.秦王朝“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直截了当导致了() A.实行郡县制 B.陈胜、吴广起义 C.焚书坑儒 D.统一中国 l3.废止秦朝“诽谤妖言法”的皇帝是() A.汉文帝 B.汉武帝 C.秦始皇 D.汉景帝 14.汉代贾谊的作品是() A.《新书》 B.《白虎通义》 C.《春秋繁露》 D.《西语》 l5.秦汉之际,倡议“黥劓之罪不上大夫”的思想家是() A.陆贾 B.贾谊 C.董仲舒 D.李斯 l6.儒家所鼓吹的“三纲”学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 A.君为臣纲 B.父为子纲 C.夫为妻纲 D.兄为弟纲

大型会议通知

大型会议通知 导读:大型会议通知范文篇一: ×××部门: 为了××××,现定于×月×日-×日召开××××会,请×××××(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月×日××:××—××:×× 会议召集人: 参与人员: 会务联系人: 会务联系地址: 会务电话: 会务传真: 会务费用:××元/人(含住宿、交通等) 会议议程: 1. 2. 3. 4. 5. 6.

会议要求: 1. 2. 3. 4. 5. 备注: 1. ×××× 2. 会议报名方法:必须将本通知所附回执于×月×日×:×前通过传真反馈至会务组。(传真:××) ×××年××月××日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篇二:国际研讨会的通知 受国际汉语应用写作学会之托,为深入探讨新时期应用文使用与教学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各国、各地区应用文使用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根据学会首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届现代应用文国际研讨会将委托×××大学人文学院主办,由××秘书公文协会和××写作学会协办,定于xx年×月×日——×月×日在××××召开。为使会员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学术研究,撰写高质量论文,特就有关事项预先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1.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成果交流会,

同时展示近年来出版、发表的会员研究专著、教材和论文集等。 2.会议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学会工作,修改学会章程,调整或增选学会理事与负责人,研究、布置学会今后工作。 二、会议学术研讨主题 本届会议学术研讨的.主题是:探索与创新——应用文写作与教学研究的新视角、新思路、新成果。 为突出新视角、新思路、新成果,请参考本会学术委员会制订的《学术研究选题纲要》。本次会议还专门对本届研讨会选题重点作出说明,用附件形式随通知一起发出,敬请参阅。 三、参加会议的条件与资格 1.凡本会会员均可按本通知要求,在开展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并于xx年×月×日前将论文提要和报名登记表寄交或传真、电邮××××大学本届会议筹委会秘书处。秘书处将组织专家对论文基本内容进行审定,只要论文符合本届会议学术研讨主题并具有一定质量,将按期寄上会议邀请。 2.非本会会员,愿意参加本届研究会的,我们深表欢迎,并请按要求惠寄论文。 3.请每位参加会议的代表自行携带论文××份,报到时交大会秘书处,以便统一分发给与会人员。 四、会议报到时间、地点及会议费用 1.会议报到时间:xx年×月×日(比会议召开时间提前一日)。

18秋【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 牢固化 僵化 绝对化 模式化 第2题,心学的创始人是南宋的()。 陆九渊 王守仁 王阳明 陈亮 第3题,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 工具 目的 概念 产物 第4题,先秦儒家主张德治、爱民、慎刑,反对严刑峻法、反对()。 "孥戮" "罪人以族" 族诛连坐 "夷三族" 第5题,对"八议"等推崇备至则非丘濬莫属,吕温则主要从()的后果对"八议"等制度进行了抨击。 同罪异罚 同罪同罚 贵贱异罚 别籍异财

第6题,复仇是原始社会的()。 习惯 传统 常态 冲突 第7题,赦或赦免是中国古代对犯罪者减轻或()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 强制 免除 自裁 加重 第8题,()在考证刑法典的形成时,清楚勾勒出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线索和规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张斐 丘濬 朱熹 王阳明 第9题,朱熹还将"德"、"礼"、"政"、"刑"四种统治方法与其()联系了起来。 人性论 "人欲" "气禀" 气质 第10题,在执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权"交替使用的辩证理论,即强调了(),一改过去只择其一的偏颇策略。 只用"王道" 只用"霸道" "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 "王道"与"霸道"同用

第11题,"司法时令说",即"赏以春秋。刑以秋冬",以此来顺应()。 天意 礼义 自然 情理 第12题,在中国古代最早明确提出反对刑讯的是西汉的()。 贾谊 路温舒 汉宣帝 周弘 第13题,王守仁以儒家()为追求目的,以明德亲民为政治信念。 谦谦君子 "圣人" 仁者 士大夫 第14题,无论"德礼"或"政刑"的(),统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俗"。 运用 使用 方法 手段 第15题,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专用术语,系指盛行于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种。 死刑 徒刑 流刑 肉刑

201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 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 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 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 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 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 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 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 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 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 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 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 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 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 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 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 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 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6篇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6篇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篇一: ×××部门: 为了××××,现定于×月×日-×日召开××××会,请×××××(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月×日××:××—××:×× 会议召集人: 参与人员: 会务联系人: 会务联系地址: 会务电话: 会务传真: 会务费用:××元/人(含住宿、交通等) 会议议程: 1. 2. 3. 4. 5. 6.

会议要求: 1. 2. 3. 4. 5. 备注: 1. ×××× 2. 会议报名方法:必须将本通知所附回执于×月×日×:×前通过传真反馈至会务组。(传真:××) ×××××× ×××年××月××日 大型会议通知范文篇二:国际研讨会的通知 受国际汉语应用写作学会之托,为深入探讨新时期应用文使用与教学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各国、各地区应用文使用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根据学会首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届现代应用文国际研讨会将委托×××大学人文学院主办,由××秘书公文协会和××写作学会协办,定于xx年×月×日——×月×日在××××召开。为使会员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学术研究,撰写高质量论文,特就有关事项预先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1.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成果交流会,

同时展示近年来出版、发表的会员研究专著、教材和论文集等。 2.会议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学会工作,修改学会章程,调整或增选学会理事与负责人,研究、布置学会今后工作。 二、会议学术研讨主题 本届会议学术研讨的主题是:探索与创新——应用文写作与教学研究的新视角、新思路、新成果。 为突出新视角、新思路、新成果,请参考本会学术委员会制订的《学术研究选题纲要》。本次会议还专门对本届研讨会选题重点作出说明,用附件形式随通知一起发出,敬请参阅。 三、参加会议的条件与资格 1.凡本会会员均可按本通知要求,在开展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并于xx年×月×日前将论文提要和报名登记表寄交或传真、电邮××××大学本届会议筹委会秘书处。秘书处将组织专家对论文基本内容进行审定,只要论文符合本届会议学术研讨主题并具有一定质量,将按期寄上会议邀请。 2.非本会会员,愿意参加本届研究会的,我们深表欢迎,并请按要求惠寄论文。 3.请每位参加会议的代表自行携带论文××份,报到时交大会秘书处,以便统一分发给与会人员。 四、会议报到时间、地点及会议费用 1.会议报到时间:xx年×月×日(比会议召开时间提前一日)。 2.会议报到地点:×××大学人文学院(具体前往办法及路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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