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要点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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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篇

近年来,许多城市都面临内涝频发、径流污染、雨水资源大量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诸多雨水问题,在城市建设中构建完善雨洪管理系统刻不容缓。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4年11月2日,住建部继《住房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4工作要点》中提出的“海绵型城市”概念后,又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用)》(以下简称《指南》),为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海绵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此后,北京、河北、安徽、福建等省市纷纷出台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计划。然而,各地对“海绵城市”的内涵、建设途径与基本原则、规划设计中的核心内容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仍存在不少困惑和疑问。

一、海绵城市的内涵

“海绵城市”概念的由来从台湾到大陆,国内到国外均有涉及。《指南》对“海绵城市”进行了如下定义:城市能够像海绵

海绵城市建设要点简析

□ 北京建筑大学 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王文亮 李俊奇 王二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章林伟 曹燕进 徐慧纬

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从海绵城市的概念看以看出,海绵城市是从城市雨洪管理角度来描述的一种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模式,其内涵是:现代城市应该具有像海绵一样吸纳、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极端降雨的防灾减灾、维持生态功能的能力。很大程度上,海绵城市与国际上流行的城市雨洪管理理念与方法非常契合,如低影响开发(LID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SI )及水敏感性城市设计(WSUD )等,都是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良性水循环、内涝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友好等作为综合目标。从这个角度讲,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

当然,LID 作为一种重要的城市建设理念与方法,其涉及的领域可以更加广泛,不仅涵盖城市雨洪管理领域,还涉及节能减排、生态城市/园林城市建设等领域,从这个角度讲,LID 则可认为是海绵城市建设重要的指导思想。

DOI:10.16116/https://www.360docs.net/doc/0710866240.html,ki.jskj.2015.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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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海绵城市

二、海绵城市建设途径

海绵城市建设强调综合目标的实现,注重通过机制建设、规划统领、设计落实、建设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多专业协调与管控,利用城市绿地、水系等自然空间,优先通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结合灰色雨水基础设施,统筹应用“滞、蓄、渗、净、用、排”等手段,实现多重径流雨水控制目标,恢复城市良性水文循环。

1、海绵城市建设应采用优先保护和科学开发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方法。首先,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开发前的海绵要素,如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并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其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促进雨水的渗透、储存和净化,最大限度地维持或恢复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循环。

2、海绵城市建设应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狭义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绿色屋顶等相对小型、分散的源头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为主,广义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还包含湿塘、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等相对大型、集中的末端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以实现对高重现期暴雨的控制。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降雨,主要通过管渠、泵站、调蓄池等传统灰色雨水基础设施实现,也可结合狭义的LID 雨水系统来提升其排水能力。而高于管渠系统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则主要通过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也称大排水系统)和广义的LID 雨水系统实现,包括自然水体、地表行泄通道和大型多功能调蓄设施等,并通过叠加狭义的LID 雨水系统与雨水管渠系统,共同达到20-100年一遇的城市内涝防治目标。因此,这三个子系统不能截然分割,需通过综合规划设计进行整体衔接。

3、海绵城市建设应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多部门多专业高度协作才能实现。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落实建设海绵城市的责任主体,应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在各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应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落实有关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具体设计时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审查,确保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相关目标与指标落实。

三、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主要包括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及统筹建设五个方面。

综述分析可知,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

需统筹三个系统、绿色与灰色结合、源头减排与末端调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城市各层级规划的统筹引领、协调与衔接,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各专业的通力协作。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一般来说,相比传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基础设施,利用低影响开发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可带来更高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对于老旧城区雨水管渠系统的提标改造与合流制溢流污染(CSO )控制带来的巨大财政支出和社会影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优势更加明显。当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并非全部,海绵城市具体建设过程中,低影响开发生态设施的建设还会受到特殊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既有土地利用构成与布局、地形及雨水管渠系统建设现状等复杂因素的限制,很难满足设施用地与竖向设计等要求,单纯依靠LID 生态设施很难实现排水防涝综合规划控制目标。

此外,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控制目标的确定还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情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密切相关,各地需因地制宜地确定控制目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

四、规划设计落实要点

1、规划控制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一般包括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由于径流污染、雨水资源化多通过径流总量控制实现,且通过源头总量减排有助于实现径流峰值控制目标,因此可将径流总量控制作为重要的规划控制目标,并采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作为控制指标。但鉴于我国地域辽阔,气候特征、土壤地质等天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需考虑以下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1)考虑设计降雨量的地域分布特征。

(2)考虑不同地区对雨水资源化利用及排水防涝的特殊需求。

(3)考虑80%-85%的径流总量控制率最佳目标,以及不同地区自然条件的不同,如土壤渗透性等。

(4)考虑绿地空间与布局对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难易程度的影响。

为便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指南》给出了我国大陆地区径流总量控制区域划分图,并给出了各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最低与最高限值,各地可参照确定本地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

各地区应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尽量达到各地区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最高限值,当有特殊排水防涝需求时,也可突破最高限值,以综合实现径流总量减排及内涝防治目标。对于受土地利用布局、绿地率、建筑密度、土壤渗透性能、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制约,确实无法达到控制要求的特殊地区或建设项目,可适当降

低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重要的是,目标的确定需要符合科学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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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篇

经济合理性,不能盲目的取大或取小。2、规划设计落实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加强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对总体规划的有力支撑作用,提出城市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目标要求等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满足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对规划地段的控制目标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条件下,确定建筑、道路交通、绿地等工程中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空间布局及规模等内容;最终指导并通过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实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或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施工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相关目标与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查。

五、工程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一般可由当地政府、建设主体筹集资金。社会投资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一般由企事业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当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生态建设情况,通过建立激励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投资。

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目标落实情况的审查。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并应有针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加强运行维护,保障实施效果,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用以指导总规

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的修订。

六、政策法规保障

尽管《指南》发布引起广泛影响,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其不具有强制效力,进一步强化落实和深化推进工作,除需要其他相关的雨水规范标准支持外,还需要政策和法规等强制性手段支持。在这方面,国外许多法律规章可为我国提供借鉴。如1987年,美国修订了《联邦清洁水法案》(Federal Clean Water Act ),将雨水径流污染的控制要求纳入国家污染排放许可制度(NPDES )。新西兰在国家层面的《自然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大区政府的政策与规划、地方政府制定的地区规划中都有对雨水径流控制严格的强制性要求。

事实上,我国径流污染占城市水系污染总量比例已经非常高,随着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的不断提高,城市径流污染控制将

成为城市水污染治理的一大瓶颈。近期新编的《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市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以及修编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已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海绵城市相关目标指标要求,但是如何系统整合和协调各个规范标准,使它能更加清晰、全面、实用,仍需要进行不断研究和完善。希望我国即将正式发布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章也能纳入城市径流雨水控制的相关内容,发挥更大

作用。参考文献:

[1]https://www.360docs.net/doc/0710866240.html,/s/blog_69703c5101013n3w.html.

[2]https://www.360docs.net/doc/0710866240.html,/news/msg.php/1340.html.

[3]董淑秋,韩志刚.基于“生态海绵城市”构建的雨水利用规划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 2012,18(12):37-41.

[4]王文亮,李俊奇,等.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利用系统设计方法研究[J].中国给水排水, 2014,30(24):12-17.

[5]唐宁远,车伍.城市雨水处理设施规模确定方法分析[J].给水排水,2009,35(11):43-48.

[6]李俊奇,刘洋,车伍,等.城市雨水减排管制与经济激励政策的思考[J].中国给水排水,2010,26(20):28-33.

[7]车伍,闫攀,赵杨. 国际现代雨洪管理体系的发展及剖析[J]. 中国给水排水. 2014(9).

[8]车伍,杨正,中国内涝防治与大小排水系统分析[J]. 中国给水排水. 2013(16)

[9]车伍,马震,王思思等.中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雨洪控制利用专项规划[J]. 中国给水排水.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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