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行政诉讼代理词

周伟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伟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查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现根据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方并未向法庭和原告方提供非“基本农田”的证据,来证明是非基本农田,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则江津区政府无权利做此批复。

二、千姿湖水库灌溉工程设施农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江津区政府被诉批复无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此分类中明确规定水库水面,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属于建设用地,根据《重庆晋愉峰尚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中可知,该水库工程总库容为86.072万m3显然大于10万m3应该属于建设用地。水工建筑用地,也就是批复所指的水库灌溉工程设施农用地即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并且“国土资发【2010】155号通知”规定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设施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因为水库及其附属设施是永久性设施,所以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建设用地,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江津区政府无批复权限。属于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三、退一步讲即使该水库灌溉工程设施是附属设施农业地江津区政府有批复权限,但是江津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严,违反法定程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江津区政府作出批复的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文件(P3)在关于附属设施用地中规定“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而江津区政府的批复中批准工程的附属设施农用地为0.9103公顷,即13.6545亩,以远远的超过了10亩的限额。

2、乡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都未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文件(P6)规定以上三个部门都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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