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156]88号签发人:何辉

关于印发《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等

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馆:

为了适应我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后的发展需要,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部署,学院集中开展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现有《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通过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印发的同类规章制度即行废止。

辽宁理工学院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入伍大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入伍,可选择保留学籍或者随读;新生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学籍及复学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申请保留学籍需要在入伍前办理,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要于退役当年一个月内或新学期开学前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复学至入伍当年所在年级就读。复学后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如果继续服役,要在前一次保留学籍期满前再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保留学籍或申请随读。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院将不允许其复学。

(二)随读

在校大学生入伍如果申请随读需在入伍前办理,学生入伍后,学籍按照原年级管理。申请随读的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考试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随原年级进行本学期期末考试,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如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和答辩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毕业的,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及入学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院录取但由于应征入伍不能来我院报到的新生,持本人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的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校各一份),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

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即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征兵办在通过审核后,应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材料发送至我院,我院将对该部分学生的入学资格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应征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办理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根据有关部门通告,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考试

选择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回校参加考试。选择随读的学生,须在入伍前办理随读手续,学生经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考试。回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先提出考试申请,填写《征兵入伍学生回校参加考试审批表》,经过学生所属系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各系,但考试科目必须是本学期考试的科目。入伍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学习有关专业课程,每个学期初申请本人该学期学习科目,回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或补考,执行在校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学院不为其单独组织考试。没有办理考试手续直接参加考试或未按学校要求交清学费的成绩无效。

三、成绩

学生应征入伍前,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积极努力学习,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位课成绩由各系按80分左右登记,非学位课程按70分左右登记;学生学习及各方面表现一般的,将名单报教务处,其成绩登记由学院统一研究决定。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应征入伍可视为实习,实习成绩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认定。

其它成绩按学生参加考试的成绩给定,报教务处备案。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

四、专业

学生退役后原则上复学至原专业学习,原专业撤销或停招的,安排至相关专业学习。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国家对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所交的学费予以补偿,对其复学后在校所需的学费予以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相应的学制年限计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臵办收回。

五、评优

退役复学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校级荣誉评优、评奖。

六、入党

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

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七、其他

关于退役大学生在升学、就业、安臵等方面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切实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此,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遵守院纪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四条学院各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打电话向院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同时发传真提交请假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确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注册。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原则上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如学生确有困难,另行商议。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转学和转专业相关文件,具体实施细节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总学时的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本科学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入党、评奖、评优等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户口如在学院集体户,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商定,不参加保险的学生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

填写复学申请表,由所在系进行初审,经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再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复学,同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如果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停止招生或隔年招生,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另行商议。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复学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入伍管理规定》。

第四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应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因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六)符合学分制关于退学的规定者;

(七)其它如应征入伍、出国等情况,本人申请退学;

(八)学生本人无任何理由私自离院,并超出规定时间,经多次与家长及学生本人沟通无效的,学院给予除名处理。

学生退学由各系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填写退学审批表,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籍管理部门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院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疾病

(包括意外伤害)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退学者,根据最后审批时间,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学生退学,杂费不退,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宿费原则上不退,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学费退费比例办理。对收取办学成本的学生由院长审批;

(七)退费具体数额由计划财务部按辽宁省所发退费相关文件执行;

(八)自院长审批之日起两周内,退学学生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办学补偿办理退学手续,一律给予除名处理,学院不给开具任何学籍证明材料;

(九)退学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除寒、暑假和节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院,放假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学生因病去医院治疗请假,事后须凭校医院(持其它医院诊断书,须经校医院重新换发,否则无效)诊断证明办理销假手续,七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的由系主管学生主任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由系主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的情况,各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由系主管学生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由系主任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

第四条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须有家长意见(信函、传真或来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实习管理规定中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学生因外出参加学习需要请假的,由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院长进行审批。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在出勤检查、寝室检查时由请假人指定专人出示请假条,如未出示,也无任何凭证,按旷课、旷寝处理。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伪造假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住宿的学生,周末离校要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其他时间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寝,需经辅导员同意,并在检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上报学生处,否则按晚归寝处理。

第九条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请假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领取学生考勤簿,并

上交上一学期学生考勤簿,各班学习委员按照要求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学生上课(含实验)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以缺课计。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病、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没办理休学者,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在特殊节假日或学院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院者,视其后果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旷课者按《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院学生的标志。凡是学院在籍学生,发给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二、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不准私自涂改、转借他人或一人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凭学生证享有假期火车票减半优待,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家住锦州市内的学生不享有假期火车票减半优待。乘车区间要填写离家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乘车区间一般不得更改,如家庭搬迁,需持当地户口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四、学生证、校徽丢失或因故损坏,应立即向学生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注销以后乘车半价优待。

五、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工作时间为补发学生证、校徽时间,如遇假期,办理时间提前至上一周周五下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以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

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接收函。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本校学生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本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三)转学手续应于每学期末办理,2、8月份报送。经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转出学校提供: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3.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6.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二)由转入学校提供:

1.由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中应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受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2.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并加盖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印章。

3.转入学校提供的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4.转入院(系)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院(系)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上述转学所需材料,除《申请表》一式五份以外,其他材料提交时需一式四份,除转出、转入学校各留存一份外,报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实施因材施教,给予部分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的机会,以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有用人才、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第一学年结束时,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5%(以正考成绩为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与原专业招生类别相同的有关专业,获批准后编入所转专业同年级学习。

(三)第二学年结束后,在理工类专业学习困难或不感兴趣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偏文科性质的专业(具体专业以学校发布名单为准),获批准后编入所转专业学习。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4.处于休学期间、以及应予退学者。

5.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五)招生时只招收理科和文科学生的专业不允许互调,文科和理科兼招的可互调。

二、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在第二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各专业的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等事宜。经过审核评选公示确定人选后,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学生在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向学生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各系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

(三)学生处和教务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限额内按照标准择优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限额时则按各专业公共必修考试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四)学生处将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全院公示。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学习,并由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专业的有关要求

(一)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年级人数的10%。

(二)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均计入学习档案,其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与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可予以抵顶,并记载相应学分;不能抵顶的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在转入后的一年内修完。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以上两类学生的指导,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建设适用人才和优秀人才。

(五)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自习 1、自习课学生应自觉学习,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和下座位,要保持教室安静。 2、在老师进行辅导时,发问要先举手,经老师许可后再轻声发言。 二、课间操 1、学生一定要坚持上操(因病不能做操者,站在本班队伍后面),教室要关灯、锁门。 2、学生出操时,走出楼门后要跑步到操场,集合做到快、静、齐。 3、做操要用力,合节拍,姿势正确。 4、做眼保健操时要在原座位上认真做,各班体育委员和上课教师负责督促。 三、课外 1、升国旗、奏国歌时要立正,行注目礼。 2、衣着、发式要符合中学生身份。举止要端庄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能梳披肩发,不化妆,不佩戴饰物。 3、不打架骂人,不说污言秽语。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看坏书,不听不健康音乐。 4、不在教室和楼梯内喧哗、追逐、游戏、打扑克及进行体育活动,不准带MP3、MP4和手机等进校园。 5、不准在楼内起哄、打闹、放鞭炮。除上课老师允许外,不能在教室追逐游戏。 6、不准在校内骑自行车,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不得随意骑走别人的自行车。 7、在楼里一律靠右侧行道并要主动向师长和贵宾让路。 8、球类活动只限在运动场上进行, 房屋周围及道路上不得进行各种球类活动及飞盘等体育活动,不准在篮球场踢足球。 9、住校生要自觉遵守宿舍规则,保持宿舍卫生。买饭要排队,不得加塞,不得为别人代买饭菜,不浪费粮食。不随便倒剩饭菜。

10、讲究社会公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一切公共场所的秩序。 11、爱护公共财物(不在桌倚、门窗、墙壁等公物上刻写、乱画。不爬门窗,不扔粉笔头,节约水电,爱护教学实验仪器,用具和药品。不攀折花草树木) 12、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宵。保持厕所和下水道的卫生。 13、未经允许不许带外人进入校园。课内不准出校门。 14、晚上要认真完成作业,做好复习巩固和预习。 四、放学 1、放学后不要在学校逗留,要尽快离校,及时回家。 2、值日生认真做好室内外的清洁工作,离校时关好门窗。 二、升国旗制度 一、每周一或重大节日、纪念日间操时间举行升国旗仪式。 二、升国旗仪式由校团委指定干部轮流主持,体育教师轮流负责整队。 三、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必须参加,队伍整齐,保持安静。 四、升国旗奏国歌时,全体师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行注目礼,或有感情的唱国歌。 五、每日早晨由各班推选出的旗手、护旗手负责升旗,周末降旗,升降旗由班级轮流负责。 三、学生尊师守则 尊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每个学生文明行为的重要体现。发扬尊师优良传统,要从我做起,从基本的规矩做起,要长期实践持之以恒,形成习惯,使尊师之风吹遍校园。 1、总则 每个学生都要把尊敬老师作为日常规范的重要内容,严格做到“两不三一样”即:不尊敬老师的事不做;不尊敬老师的话不说;尊敬本班任课老师和尊敬其他老师一样,尊敬现任课老师和尊敬原任课老师—样,尊敬老师和尊敬学校职工—样。 2、尊重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550501.doc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550501 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一年级,凡年满6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7、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班,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8、学习完经老师同意后即刻回家,不许故意逗留、打扰别人学习。 9、培训班内部资料未经老师批准禁止带出。 二、学习管理: 1、学生到班后需如实向老师汇报当天作业、当天所学内容及学习效果,以方便老师查阅、辅导。 2、每科作业需单独完成(不会的先空着),完成后主动交与老师,由老师检查后针对错误、不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2018-01-12 来源:教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实习工作涉及

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六年级,凡年满12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规章制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育培训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亲爱的学员,欢迎走入富发教育的课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能够使您顺利的完成学习课程,我们除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外,还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学生纪律规章条例是维护良好的学风,维护富发教育培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大多数同学利益的有效手段。请您学习期间严格遵守《学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课堂要求及安全纪律须知 1、学生进入教室内,禁止在教室吸烟,禁止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进入教室,保持教室清洁。 2、爱护教室设施设备,如故意损坏,则照价赔偿。 3、上课期间,一切行动要听从指挥,听从老师安排,坚持做好课前准备和学习用品。积极完成教师布置的每一项学习、作业任务,教师上课时,要认真听教师的讲解及理解其深层意思,谦虚好学,虚心请教,相互学习,努力进取,不开小差,不大声喧哗、聊天、走动、不嬉戏打闹并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如有学生在上课时间里被任课老师发现有对外使用手机影响学习者,老师有权暂时收缴手机一天。若在上课期间身体有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教师,以得到及时的处理。上课时间不允许出教室。 4、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须向老师作出解释,经教育月内三次以 上迟到早退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学校对其学习结果不负责。 5、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须完,并在规定的时间交由老师检查。

6、月内无故旷课三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本校有权进行公开除名,并不予退还学费。 7、对于违反课堂秩序,不听劝告的学员,经教育仍不改正,本校有权进行公开除名,并不予退还学费。 8、学员对在上课范围之外的路途安全或任何意外负责,一切责任与我校无关。 9.学员若有特殊情况的须书面告知,双方协作处理。 二、请假 1、凡有事不能上课的学生都应该事先向老师作书面请假,经老师允许方可离开。 2、有事来不及请假的学生,请及时与老师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3、凡因特殊情况要回家或返校的同学都应提前向负责教师作书面登记。 二、其他 1、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对培训班的教学或者管理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我们全体教职员工愿意接受你们的监督和批评,并认真聆听你们的建议,尽快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2、未尽事宜,另作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2、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 3、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处理。 5、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成绩。 6、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7、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二)请假与考勤 1、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粤科职院字〔2007〕123号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及时告知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

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须缴费的学期,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必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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