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巴塞尔协议在次贷危机中风险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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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巴塞尔协议在次贷危机中风险管理的漏洞

作者:王一淼

来源:《商情》2016年第02期

【摘要】本文在分析巴塞尔协议及其现有估值模型(VAR)局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的VAR模型的局限,并针对巴塞尔协议的相关修正现状,给出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认为,次贷危机暴露出计量模型的不完善不准确,尤其是VAR的不足,应该提起业界的警惕,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度量模型。

【关键词】VAR 次贷危机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是在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所揭示的银行业潜在风险后形成的,力图更为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高速发展和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然而,2007 年爆发的全球性次贷危机使得银行的经营管理以及监管再一次受到

了考验,同时也暴露出新巴塞尔协议中所存在的不足。

一、巴塞尔协议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运作

(一)对投行、对冲基金监管缺失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 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然而,随着各类金融衍生品的创造,旧的准备金要求等体制难以达到确保流动性和控制杠杆率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究其原因是因为监管界过度主张自由市场论,担心监管过严会伤害市场,妨碍经济规律的自由运行,正是在此理念的主导下,长期放松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潜在地降低,承受风险的能力也随之减弱,从而积聚了很高的风险。虽然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显而易见,但其性质本身决定了监管银行真实的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具有巨大的难度,例如,由于SIV 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出资成立SIV的金融机构常会借此隐瞒风险。此外,由于表外业务更多会是在场外交易,从而很大程度绕过了监管。鉴于再证券化产品或者与资产支持债券挂钩的担保债务债券是这次金融市场动荡的始作俑者,巴塞尔委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资本标准,为此类表外金融产品确立更为严格且具体可操作化的资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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