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其职责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 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条公有住宅出售时,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下列标准缴交维修基金:

1)多层住宅(含住宅层数在7-9层不配电梯的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提取。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第八条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后,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售房单位应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将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全额解交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或代管部门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解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

理之前由售房单位代管。售房单位代管期间,只收不支。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维修基金之日起至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前,负责代管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收取维修基金的单位和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应转作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代管维修基金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应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代管的维修基金中列支(控制在代管维修基金利息收入额度内)。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管理单位应每6个月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和业主的查询。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并于十日内,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由

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九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经业主委员会、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使用决算,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经办维修基金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维修基金不够支付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分摊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别由全体业主、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业主的维修基金余额低于政府指导标准规定的下限年缴纳额时,由业主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按月缴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分别将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和业主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所有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按照应当提取的维修基金的数额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售房单位未经批准动用、挪用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

2、未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的;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与检查和业主查询的;

4、因维修质量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的缴交和提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交方案(政府指导标准另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业主应按月缴交,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专户。

2)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2016设备维修作业指导书

在化工生产装置检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如果作业人员没有能够充 分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评价,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可能导致在工作中产生某种失误, 造成事故的发生。有关数据表明,在化工企业生产、检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由于 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88%,由于工作中的不安全条件 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其余2%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在相同的工作条件 下,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进行风险识 别和安全评价,认为落实防范措施,杜绝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安全生产、检修 的基本保障。在此,对化工生产装置区内以下种典型的检修作业所存在的风险以及相 应安全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归类。 1.目的:通过本规定,确保设备保持良好性能,提高设备的使用率,保证生产 正常运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维修管理。 3.工作职责: 3.1机修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制订年度保养计划并执 行 。 3.2生产设备部负责设备的日常点检保养,及故障设备的维修申请。 3.3生产设备部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费用进行审核及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设备的日常保养 4.1.1日保养。每天由操作人员(设备维护责任人)进行保养,主要是上班前、上 班中和下班后进行保养。 4.1.2上班前。要求机台操作工班前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确认正常后才能使用。 4.1.3下班前。下班前清扫、擦拭设备,填写相关记录;班后清扫维护。 4.1.4机修工实行区域保养负责制,按照区域分工对所管范围设备每日进行1-2 次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处理点检或日常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和预防维修工作; 设备的一级保养为每天,二级保养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设备累计运行时间根据各机械制定的保养时间按计划进行二级保养。 4.2设备的故障维修 421生产设备部在使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后,由设备班长(或车间主任)及时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及时报送机修主管。 422机修主管接到《设备维修申请单》后及时安排机修人员进行处理,初步判定故障原因,确认修复时间及所需配件,如无配件填写采购申请单,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配件后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 4.2.3故障设备经机修人员判定故障原因后,如无法自行修复,填写《设备委外维修申请单》,经采购部审核批准后进行委外维修。 4.2.4生产设备部负责对设备修复情况进行验收并签字。 4.3封存、闲置设备由使用部门报告机修部门进行实施,各车间组织专人定期进行维护。 5.腐蚀性介质检修作业 5.1作业风险 泄漏的腐蚀性液体、气体介质可能会对作业人员的肢体、衣物、工具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并对环境造成污染。 5.2安全措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方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方案 设备在于管理,好的设备若得不到及时维修保养,就会常出故障,缩短其使用年限。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是保证设备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有效使用功能,因此,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建立科学合理的设备管理维修方案尤为重要。 一、设备设施维保计划的建立 1、实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首先要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1)制定维修保养计划的准备工作内容: 确定要维护保养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系统分化的设备档案,通过设备档案可全面了解设备现状制定计划 2)确定保养的内容: 保养内容依据设备运行状态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相关法规规定的保养内容,二是设备运行运转情况,尤其是设备出现故障的信息,这是制定维保计划时重点关注的内容。三是设备运行周期,也就是季节保养。 2、《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制定原则: 1)设施设备使用频率 2)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故障隐患)

3)维养工作的合理时间(避开客户使用大的时间段、节假日),具体实施维修保养的时间 4)维修保养项目及内容 5)备品、备件计划,预计费用 设备的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工作是工程设备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设备能否可靠正常运转;同时,对于降低成本、减少故障有着至关的作用。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类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制定《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经项目总经理进行审批后执行。 二、设备维护保养的类别: 设备维护保养的类别主要包括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一)设备的维护保养 1、维护保养的方式主要是以清洁、紧固、润滑、防腐、防冻等主,在就是以运行期间的设备定时定频巡视检查、定期切换运行、轮流使用等方法强制保养。 2、维护保养主要是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设备的计划检修 设备计划检修是建立在设备点检基础上的 1、设备点检按设备运行参数和点检方式经行,可以停机检查和随机检查,检查时可以通过摸、听、嗅、等方式也可以使用仪器仪表进行点检。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方法及要求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 方法及要求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方法及要求 1.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定义及内容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定义—是针对经常性或定期实施的重要设备零部件更换或修理项目而制定的作业标准。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内容 通过规定作业名称、作业方法、作业顺序、技术要点、作业环境危险源辨识、安全措施、使用工器具,并用图表辅助表示,确保检修项目在质量、安全无事故的前提下按进度完成。 2.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目的 规范检修管理、提高检修作业质量精度、缩短检修作业时间、防止检修作业事故的有效作业指导文件。 掌握检修项目应投入人力、实施时间、实施方法、实施步骤,掌握检修项目关键步骤的技术要点,有效地掌控检修项目的施工节点,既有重点、又不会遗漏施工步骤,提高检修质量。 3.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范围和依据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范围 常规检修范围内重要的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不分日修、定修、年修、抢修)。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行业规范、维修技术标准、点检标准、给油脂标准等标准对检修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在安全、环境、消防保卫、危险源控制上的特殊要求。依据现场实施经验,确保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检修员工技术等级4级

工作水平,根据现场测定和历次检修实绩以及制造厂方提供的技术数据,来编制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 4.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是由检修单位负责编制。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审核是由编制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组成多方 论证小组共同审核。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应在检修项目实施中不断积累检修实绩、逐步完善,是检修标 准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的重要依据,需要不断优化完善。 5.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要素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设备维修作业标准 编码:SBWSZY—××××××××××××—××××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 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方法及要求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方法及要求 1.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定义及内容 1.1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定义—是针对经常性或定期实施的重要设备零部件更换或修理项目而制定的作业标准。 1.2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内容 通过规定作业名称、作业方法、作业顺序、技术要点、作业环境危险源辨识、安全措施、使用工器具,并用图表辅助表示,确保检修项目在质量、安全无事故的前提下按进度完成。 2.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目的 2.1 规范检修管理、提高检修作业质量精度、缩短检修作业时间、防止检修作业事故的有效作业指导文件。 2.2掌握检修项目应投入人力、实施时间、实施方法、实施步骤,掌握检修项目关键步骤的技术要点,有效地掌控检修项目的施工节点,既有重点、又不会遗漏施工步骤,提高检修质量。 3.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范围和依据 3.1 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范围 常规检修范围内重要的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不分日修、定修、年修、抢修)。 3.2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行业规范、维修技术标准、点检标准、给油脂标准等标准对检修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在安全、环境、消防保卫、危险源控制上的特殊要求。依据现场实施经验,确保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检修员工技术等级4 级工作水平,根据现场测定和历次检修实绩以及制造厂方提供的技术数

据,来编制设备维修作业标准。 4.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 4.1设备维修作业标准是由检修单位负责编制。 4.2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审核是由编制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组 成多方论证小组共同审核。 4.3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应在检修项目实施中不断积累检修实绩、逐步完善,是 检修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的重要依据,需要不断优化完善。 5.设备维修作业标准编制的要素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设备维修作业标准 编码:SBWSZ— xxxxxxxxxxxx —xxxx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制 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制度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路灯、楼道灯、景观灯 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三.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四.门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五.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六.管道、排水沟、屋顶、窨井、化粪池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窨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七.围墙 每日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并有记录。 八.道路、场地等 循环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并有记录。 九.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循环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并有记录。 十.安全标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

5.3 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 5.3.1 变配电系统 5.3.1.1 高压电气设备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测试,变压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测试,留存高压电气测试合格报告; 5.3.1.2 低压配电设备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停电检修; 5.3.1.3 按照规定周期对变配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并做好记录; 5.3.1.4 高低压配电柜运行正常、操作灵活,仪表显示准确; 5.3.1.5 变压器运行正常,通风降温设备可靠,温度显示准确; 5.3.1.6 直流操作系统运行正常,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符合工作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充、放电试验; 5.3.1.7 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运行正常,功率因数不低于0.9,电容器容量符合工作要求,无鼓包、漏液现象; 5.3.1.8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和临时用电管理措施,明确停、送审批权限,停、送电按规定提前通知顾客; 5.3.1.9 制定配电室人员出入管理制度,配电室实行封闭管理,无鼠洞,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5.3.1.10 高压防护用具、验电器按规定每半年检定一次,计量器具、检测仪表按规定周期送计检局检定。 5.3.2 应急供电系统 5.3.2.1 每周检查发电机组的机油位、冷却液位、蓄电池液位、空滤指示器是否符合要求,水路、油路有无渗漏; 5.3.2.2 制定发电机组管理规程,常备不低于4小时运行所需的油料,配置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5.3.2.3 每月启动发电机组试机30分钟,释放柴油滤清器中的水或沉积物,检查皮带松紧程度; 5.3.2.4 每运行250小时或两年更换发机组机油、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冷却液; 5.3.2.5 发电机组手动及自动联机正常,保护功能完善,发生停电时保证30分钟内向重点设备、区域供电; 5.3.2.6 应急照明柜工作正常,蓄电池放电工作时间不低于90分钟,蓄电池无漏液、腐蚀现象; 5.3.2.7 定期对应急照明柜进行检查、维护、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切换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蓄电池组充、放电试验; 5.3.2.8 制定双电源切换操作程序,做好备用电源切换准备,发生停电时30分钟内恢复供电。 5.3.3 给排水系统 5.3.3.1 每天检查一次生活泵、气压罐、排污泵、水池水箱、管道阀门,定期检查公共卫生间、开水房、管道井内的上下水管道、阀门、减压阀,集水坑、污水坑、室内外排水沟渠(井)。设备运行正常,压力符合要求,仪表指示准确,无跑、冒、滴、漏现象; 5.3.3.2 生活水泵、管道、阀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水坑、污水坑、化粪池、室内外排水沟渠(井)定期疏通清掏;排水畅通无堵塞; 5.3.3.3 生活水箱(池)检修口封闭、加锁,通气口需设隔离网,环境卫生,无污染物;5.3.3.4 雨、污水分离,不得混排,污水排放达到DB51/190-93《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3.3.5 制定水质管理制度,供水管理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

机械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8920 机械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机械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维修前,要对工属具进行检查,确保工属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三条维修装卸机械,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并挂好安全警示牌。 第四条焊接时,要做好通风,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在煤尘浓度超标时不准动火。 第六条吊车、叉车配合修理时,要专人指挥,并做好监护,站在安全位置。

第七条严禁在设备运转时维修,不准替代电工接保险丝。雨、雪、雾天作业时,接触电门开关要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设备修好试车前,先清理设备上的工具和物品,维修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然后由司机试车。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某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我公司对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备和设施加强日常 养护和维修管理,并定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中。 1、房屋建筑本体及公共部位: 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 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 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 或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 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 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每日巡视1次小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 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 业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户外巡视1次,发现门窗损坏、锁具被撬、异味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 措施; 巡检有记录; 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 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供配电系统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 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 班制度;

值班人员具备变配电运行知识和技能,具备上岗资格,持有上 岗证书; 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每周清扫地面及擦拭配电柜表面,要求 地面干燥无积灰,配电柜表面无污渍; 每日检查变压器电压、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 熔断器及避雷器、配电箱、导线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定时 抄表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每年委托专业单位对变压器进行1次测试、试验等项目的维修 保养;每年对变压器外部、低压配电柜进行2次清洁、保养;保证 正常电力供应,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使用人);每年检测1次保安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配电房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强度;每年检测2次配电房内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 压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电部门检测1次; 潮湿天气时,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电房内主要电器设备 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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