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性与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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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性与创新性

作者:辜元

来源:《中国名城》2013年第08期

摘要:2008年7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法定定义,给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了保护要求,但历史建筑在城镇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和创新利用,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仍然缺乏合理的指导和建议,造成目前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良莠不齐的现实困境。从保护利用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两个方面,尝试探讨其保护利用的方法、技术策略,提出真实性、整体性仍然是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基本准则和道德底线。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科学性;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8-60(5)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历史建筑提出了明确的法定定义,即历史建筑为“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针对此类建筑提出了若干保护规定:(1)地方人民政府应(依照保护条例)确定公布历史建筑清单;(2)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3)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4)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5)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6)为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作为保护级别低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遗产,相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文物保护法》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条)等严格规定,《条例》给予了历史建筑在保护和利用上一定弹性和自由裁定的空间,为我国城乡大量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历史机遇,也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目标、技术策略提出了新的挑战。

1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现状分析

1.1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历史建筑是否得到科学的保护,即遵照什么样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保护,在保护中如何理解“真实性、完整性”的含义。由于受行政、管理、资金、技术等方面限制,历史建筑的保护成效良莠不齐,体现为两种极端,一种是采取了与文保单位类似的保护措施,将日常“使用着”的历史建筑被“博物馆式的冻结保护”,抹杀了历史建筑原本的历史文化意义与价值特征,如重庆磁器口街区中的钟家院子再利用为具有一定消费门槛的专题博物馆;第二种是过度扩大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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