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的法治信仰的树立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法治信仰的概述 (3)

(一)法治概念 (3)

(二)法治信仰 (4)

1.法治信仰的概念 (4)

2.法治信仰对法治建设的的必要性 (5)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信仰培育的意义 (6)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价值坐标,具有导向作用 (6)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主要动力 (7)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保证 (8)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培育法治信仰需要主义的问题 (8)

(一)正确理解法治理念 (8)

1.正确理解不同时代背景之下的法治理念 (8)

2.规范对法治理念的片面理解 (9)

(二)依据我国法治历史环境思考法治信仰 (10)

(三)法治信仰培育过程递进式发展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培育法治信仰的意义

海梅琴①

摘要

法治信仰不仅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础和核心,而且是法治建设历史要求及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任何领域改革同法治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改革能够彻底顺利进行,培育法治信仰,是法治建设主要任务之一。信仰没有理性理念导向,可能会变样,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培育法治信仰价值坐标而且是主要动力和保证。本文对法治信仰概述的前提下,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培育法治信仰的意义及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治,法治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Abstract

Faith is not only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the smooth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the history of the rule of law requirements and practical needs. Any reform of the current areas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rule of law, reform, reform can be completely smooth, foster rule of faith, is one of the main tasks of the rule of law. Faith no rational philosophy-oriented, may become like, and socialist concept of law is not only foster the rule of law and faith in the value of the coordinates is the main driving force and assurance.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rule of faith outlined in this paper, from 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nd foster the rule of law the meaning of faith occurred during the rule of law issues, to be elaborated.

Key words: Rule of law, Rule of faith, 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rule of law

①作者简介:海梅琴,女,法学院,2012级,182********,导师刘志坚,法律(法学)硕士方向

引言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提出:“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而这种“善”与“正义”,只有成为一种心里认同与内心信仰,成为一种价值维系与自觉追求,才能发挥其感召力量与方向意义。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曾说:“我们都是从自身最基本的信仰开始推理的,而不是通过推理得出信仰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共同理性的表达,是公民自由的圣经,“守夜人”行为的指南,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无疑已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种路径选择。而建设法治国家,除了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培育全体公民信仰法治的精神与理念。法治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内在意蕴和精神气质。

信仰有时是需要捍卫的,法治信仰尤为如此。法治信仰会面临人生经历、社会环境,甚至各种阻碍、诱惑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或干扰。对法治信仰的坚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甚至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挎问、自我验证的艰难历程,不仅需要恒心、毅力与勇气,甚至是生命。所以需要一种理念支撑、捍卫对规则、秩序,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渴望,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培养法治信仰的价值坐标而且是主要动力和保证。本文在对法治信仰进行概述的前提下,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培育法治信仰的意义,及当今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问题,笔者予以阐述。

一、法治信仰的概述

(一)法治概念

笔者认为,在论述社会主义理念对培育法治信仰的意义之前,应该对二者的共同关键词—法治予以阐述。

法治(rule of law),是一个法律原则,指在社会中,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不得轻慢。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需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

产生的,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①。

法治这个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统治”,而且“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①,“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已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家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③当然,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法治这个理念的广泛传播,一般认为应归功于在英国法律学者阿尔伯特?黛西。④⑤

在我国,“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其基本含义与现代法制制度下的法治大相径庭。在我国现代法制制度下,对法治一词的理解与西方理解的却不同。广泛意义上我国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实为西方意义上的法制(rule by law)⑥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包括了以民主制度确保法律符合人民集体意愿的前提(国家领导人普选、政党轮替等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具备这些前提,被大部分西方观察家认为是人治。

综上,纵使东西表达不一样,很大原因是政治制度不同导致的,但是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状态⑦”。在这点,笔者认为东西方是相同的。

(二)法治信仰

1.法治信仰的概念

所谓法治信仰,笔者认为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是最低的层次是相信法律有用和管用。即相信法律在社会中是起作用的,个人遵守法律是有价值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有成效的,这是信仰法治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指信任或信赖法律,即在内心不仅认同法律的精神价值,而且认① https://www.360docs.net/doc/0e18060273.html,/wiki/%E6%B3%95%E6%B2%BB(维基百科)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③[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

④ Bingham, Thomas. The Rule of Law, page 3 (Penguin 2010).

⑤ Wormuth, Franc is. 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page 28 (1949).

⑥李步云:二十年改一字从刀“制”到水“治”,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日。

⑦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同执法司法的品质,能够在遵守法律时心无恐惧,遇到问题时主动选择法律途径。

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就像一个虔诚的教徒信仰宗教一样。

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大致有五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或场合,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没有被迫之心;二是不论别人是否遵守法律,自己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攀比之心;三是不论遵守法律的后果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投机之心;四是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仍然能够坚定地相信法律,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护权利,没有怨悔之心;五是能够长期地、持续地遵守和信仰法律,乃至把遵守法律当作生活习惯,把依法办事塑成行为方式,没有放弃之心。如果一个人具有了上述五方面的表现,那么,不论他是否懂法,我们都得恭喜他,因为他已经成为有牢固法治信仰的“法治人”了。

2.法治信仰对法治建设的的必要性

(1)法治信仰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础和核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宏大的概念体系,换句话可以理解为,成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后呈现的结果是: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国民自觉尊崇法律、维护法治权威等的一个美好法治环境。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法治信仰的培育尤为重要。因为,法治之所以能够实现,不仅源于它的强制性,而且源于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不被信仰的法治,即使靠外在的强制力使其实现,也与专制几乎无异。

(2)培育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要求

在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法治中国”是对“法治”的全新诠释,将“法治”提升到一个全局性的战略高度,在此理念下,法律将规范社会生活的全领域,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必须同法治改革相协调,是我国从形式法

治迈向实质法治的重要转折。这一历史脉络清晰表明,党的治国方式在经历由人治向法治的鲜明转型。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勾画到形成,从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宏观部署到实践推进,无不彰显了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和对法治方略的倚靠。正是在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中,法治逐渐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历史选择正是建立在信仰法治的基础上,因为,只有信仰法治,才会真正寄希望于法治。

(3)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当前,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而法治信仰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对法治的普遍信仰与遵从,何谈法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培育法治信仰,因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尤其在目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历史时期,迫切需要通过健全完善立法、严格公正执法、自觉信法守法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社会层面来看,培育法治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信仰法治,真正把法治作为解决纠纷的的方向,社会就一定能够达到和谐目标。尽管无论从政治、经济、社会等现实情况来看,培育法治信仰都显现出极端重要性。尤其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法治”与“改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受我国传统人治文化的深远影响,加之转型社会时期道德的滑坡、信仰危机的凸显,诸如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以势压法、以权欺法、以言代法,不依法办事、不公正执法、不遵守裁判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些负面现象充分表明,对法治手段的诉求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对法治权威的维护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对法律至上的尊崇还远未成为人们的内在信念,总之,法治信仰在现阶段还远未形成。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培育法治信仰在当前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信仰培育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价值坐标,具有导向作用

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中,要注意从宏观上把握好其发展方向,将法治信仰培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潮流,使法治精神成为新时期中华民族整体精神的核心内

容。

首先,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依赖于制度的构建,更需要法治文化的支撑、维系和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法治信仰的培植提供了价值指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着法治信仰的方向和内容,有利于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养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树立公民意识,自觉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导向作用主要是指它为国民指明了法治奋斗的目标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各项法治事业的总原则和根本指针,而且是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文化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总指针。立法、司法、执法可能违法或者违宪,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但是纠正的前提就是坚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性,所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培育法治信仰的根本前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主要动力

对国家来说,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通过法律使权利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而法治理念是对法治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对个人来说,人是生活在意义世界之中的,人每时每刻都必须追问和关怀生活的意义。每一个“精神健全”的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存在和生活进行意义的设定,并进而在漫长的人生历程中“直觉”和“肯定”这种意义,以自己的行为提供精神动力、而这种人生意义的“直觉”和“肯定”,不是别的,正是人们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所关心的道德。而法律又是最低的道德,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进行的法治建设,自然是建立在道德底线之上的,甚至对法律人来说,这是职业道德标杆。所以在法治建设过程要保有这种最低道德底线,使法治成为一种大众信仰。康德曾明确断言“信仰对于至善的可达性必然是前提。”换言之,我们可以说,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是法治活动的动机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要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容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治信仰培育全过程,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法律实施环节之一,就是守法。法治理念始终是指导守法实践的灵魂。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我国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指导立法活动,才能使立法过程和程序体现民主,使立法内容体现民意,才能保证法律自身具有正义性,并满足人民对正义的需求和渴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我国立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切实保障立法的质量,使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统一称为结构严谨、价值优化的有机体系,从而建立起部门齐全、协调统一、体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守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良法,这样才有被自愿遵守的可能,从而也保证法治信仰实现的可能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培育法治信仰需要主义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法治理念

在前文,笔者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已经予以详细阐释,那么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理解尤为关键,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融入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容易被错误的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正确理解不同时代背景之下的法治理念

在法治理念中,理念承载的政治内容是“法治”。法治的理念在人类历史上是很早就有了的。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或统治阶级,总是要在自己获得政权以后,在自己的统治范围内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此时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意图,通常会从“夺取江山”的军事斗争表达,转换为“治理国家”的政治统治表达。而政治统治意图都是以“法治”或类似“法治”的形式出现的,体现出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确立、维护自己王朝或阶级利益的“法治理念”。在这里,“法治

理念”中的“法治”,并不只是用以区别“人治”的相对概念。包括原始社会族群部落和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形式,都有其为了管理调整内部关系及矛盾的法律、法规或类似的制度规矩。

形成这些“法”或“规”的理念,无论是现代人按其内容所予以区分的“人治”还是“法治”,在用统一规范了的政治管理标准治理国家或族群部落的统治意图,都是事实上的“法治理念”。我们现在所说的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去治理国家或族群部落的方法是“人治”,主要是为了区分管理社会的“法管”形式和“人管”形式。实际上这些“人治”也都是用法律、法规来体现统治者(集团)政治意志的。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当家作主的“尊君为首”的“人治”法,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治”的政治思想,也是建立在“私”的、奴役的、封建的或剥削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制度上的,反映和代表了这一时期的社会形态,也还是当时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因为历史上为王权专治服务的、被人们历代称为“王”的东西,就是当时管理调整那个群体的统一规范的东西——客观事实上存在过的“法”、“规”或道德规范标准。或许将这种社会管理形式叫做“奴役”、“专制”或“王治”更确切些。至于其中的内容在后来被称为所谓的“人治”、“党治”、“家天下”等等,都是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制度所赋予法治理念的内容不同而形成的法治理念的社会性质之不同,应该说这是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理念的不同种类,但其作为治国(族群部落)政治意图和管理形式的实质却是一致的。

2.规范对法治理念的片面理解

目前很多人将法治理念理解为,单一用法律及刑罚看待和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思想观念①。这种理解不说错,但至少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历史上许多法治理念的内涵都是很大的,而法制和刑罚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有的甚至只是一小部分内容。“法治”一词在这里容易让人对“法治理念”产生模糊理解。特别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现代法治理念”基础上修改确定的,而后又首先在全国政法系统予以教育践行,这就更容易使人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为“法制理念”,只是和“法”相关的事,是政法系统的任务。这样的理解会导致、或现在已经导致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些片面性理解,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的障碍。实际上,我们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内容看,除“依法治国”一项有法制含意之外,其它几项并无法制或刑罚的意思。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中央政法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定性是:“社会主义①https://www.360docs.net/doc/0e18060273.html,/s/blog_7427a5010100vvtt.html(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

法治理念教育属于思想政治建设范畴,①”没有将其定性为“思想法治建设”范畴。从而可见,“法治理念”是政治理念的一种表现方式,或是政治理念构成的一部分。因此,法治思想也就是政治思想通过法治角度的思考。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看待法治理念,有助于对法治理念发展史的理解,有助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内容的理解,更有助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建设的理解。

(二)依据我国法治历史环境思考法治信仰

要说到法治建设,动不动就说西方、欧美的好,这种盲目崇拜心理西方的心里,不利于法治信仰的培育。

首先,大多数人没有考虑到,西方发达国家在全面推行法治前,大都经历了一场波及全社会的思想启蒙运动,已经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培育了人们的法治精神、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为法治建设扫清了思想观念上的障碍。然而我国不仅未曾有过类似西方的思想启蒙运动,而且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特权思想在我国严重盛行、人治观念亦已根深蒂固、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淡薄。因此,在我国培育法治信仰任重而道远。

其次,盲目崇拜影响下的法律移植等法治现代化活动亦无法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古语有云,“橘生淮北则为枳”,法治建设也一样,离开本国国情的法治建设,会水土不服,达不到预期效果。培育法治信仰,不仅要吸收借鉴全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还要加强国情与法治建设内在联系研究,当然在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甄别、抵制错误法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

然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不能过度轻视我国本土法律文化。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不可也无法随意割裂和摒弃。虽然是延续数千年的人治传统,但融入历史河流的法律文化并不全是糟粕,亦有传承的精华,而且这些精华,即使在现代亦易于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无疑应该作为关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对象。要认真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总结提炼、转化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积极推动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

(三)法治信仰培育过程递进式发展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很多法学家在研究法学中将其视为金科玉律,当然也是我国的主流观点,少数持反对

①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第14页。

态度,不赞成法律应该被信仰。他们批判的理由是伯尔曼的法律信仰是以法律和宗教有密切关系为基础提出来的,而“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在此呈现出了两种极端,要么法律被信仰,要么法律不被信仰。笔者认为,法律被信仰,即依法而治的法治应该被信仰,只是这种信仰笔者认为,需要递进式发展,不可一蹴而就,就像构建社会主义一样,是分阶段的。对法治信仰而言,首先就是法治应该被认同,其次才有被信仰的基础。

首先,法治应该被认同。依法治国已经被写入宪法,但是延续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况且现在的法治精神、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形成,才步入轨道,虽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提出,而且法治建设以此为指导,如火如荼的在进行,但是我们要考虑到,在两千年的人治传统环境下我们的法治现代化是自上而下而进行的,很大程度我国法治现代是在法律移植的基础上逐渐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要让老百姓从心里自愿接受法治这种模式,服从它、遵守它,并且加入到法治建设的行动中来,需要一个认同的过程。只有法治被公民认同了,朝向被信仰的路也就水到渠成了。而法治被认同的前提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被认同,这又回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身的构建问题上,前文简单作以论述,在此不加以详谈。

其次,法治在认同的基础上逐渐被信仰。我们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信仰这个问题,至于少数学者反对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笔者认为没有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信仰的定义。汉典网上“信仰”一词,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信仰是一种灵魂式的爱、关爱,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情绪。换言之,信仰的本质就在于以自身一样为根本的同类所产生的一种爱,通过人的情绪,大脑所激发的无限的渴望。而良好、能为人民谋福祉的的法治,不就是我们现在的渴望吗?

“信仰是精神上的能力;动物是没有信仰的,野蛮人和没有开化的人有的是恐怖和疑惑。只有高度发达的生物才能有信仰。①”“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

②”可见“人,不能没有一个信仰。③”“一个人理应是有信仰的、或者正在寻找信仰。人没有信仰,就成了行尸走肉④”。当今我国是一个13亿多的人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国,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迅猛腾飞,人们内心的归属感愈来愈弱,纵使众多少数民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也不能改变大多数人没有信仰、

①[俄国]契诃夫:《手记》。

②《法苑珠林》卷九四。

③[法]罗曼·罗兰:《爱与死的搏斗》。

④[俄]契科夫:《补遗》。

不理性信仰、盲目信仰,以及各种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事实,能让全社会投入到现代化进程中来,又不在触及或为违背已有理性信仰的信同时,对法治予以信仰,所有理性的信仰都是劝人向善的,法治信仰也不例外,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法治信仰是其他理性信仰,譬如科学信仰、宗教信仰的基础与保障。

第二,信仰的内容。信仰是一个人心灵的产物,不是宗教,或政党的产物。宗教,或政党只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没有宗教和政党,人同样可以拥有信仰。按照汉典对信仰的定义,信仰的内容可以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天人合一信仰、上帝信仰、神佛信仰、科学信仰、甚至对权利、地位、金钱、声誉、美色等的痴迷和崇拜也是信仰,“及时行乐”、“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得过且过”等也是信仰,当然这里很多信仰是非理性的、盲目的,但是也不能阻挡人们内心对其的归属感,以及被信仰的事实。不过,无论信仰内容是什么样的,信仰很少是对人身上的,宗教、政党等并非信仰物件,而是信仰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不可作为信仰物件。那么,法治何不能被信仰呢?

第三,信仰的个体意志性。我们一定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信念,即信仰是个人的意识行为,靠集体建立起来的信仰难以长久,靠集体的信念建立起来的信仰会随着某个宗教、政党、组织的解体而烟消云散。因此,个体意志性,即信仰的自愿性,需要个体发自内心的虔诚、畏惧、自愿的接受约束。

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产物,具有导向个人意识行为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个体意识的共性,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培育法治信仰是可行的。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当今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同法治改革相协调,依法治改革守护“中国梦”的新时代时代背景之下,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导向下培育正确的法治信仰,才能使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治建设得以顺利完善和发展。鉴于我国的传统思维惯式和当代国情,要在公民思想领域中普遍形成法治理念和培育法治信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借用

托克维尔的话来讲,就是“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像法律家那样思考或者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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