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被强制转企教师的诉求

黑龙江农垦系统被转企教师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8日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黑龙江农垦系统6个农管局所属23个农场中97位被转企现一部分按企业工人退休的九年义务教育原来的教师。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在“文革”结束后,知青大批返城,垦区教育几近瘫痪,急需大批教师补充到各个学校的教学岗位的时候,从各个单位进入到垦区教育系统的。经过十几年、几十年的学习进修、刻苦努力、不断完善,我们付出了比正规院校毕业生多几倍的心血,吃了多几倍的辛苦,取得了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教师资格和技术职称,其中大部分人都成了所在学校的业务骨干,现在垦区各级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我们的学生。我们把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无私的奉献给了垦区的教育事业。

光阴荏苒,我们现在已近或者已过花甲之年。可是我们却不能在家享受天伦之乐,颐养天年。我们还要顶着满头白发,拖着佝偻的身躯奔走在维权的路上,经历着风霜雨雪,酷暑严寒。承受着和我们儿孙一样年龄的各级官员的呲鼻白眼,冷言冷语。这是为什么?是我们犯贱吗?不是!这是因为我们为之奋斗一生的教师身份被剥夺了;我们作为教师尊严被践踏了;我们被卸磨杀驴了——我们成了企业工人。

1994年至2005年黑龙江垦区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一系列的所谓改革。就是在这一系列的改革中,我们的教师身份被无情的剥夺了。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劳动法》《教师法》被践踏了。

我们的情况大概分为三种:

1、1995年至1997年九三农管局率先集中办学,一大批老师(有的手里还握着两年前与农场签订的10年、15年期限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因而含泪下岗。没有任何补偿,没有任何说法。

2、1999至2001年农垦总局分别下发了黑垦局发(1999)4号、黑垦局文(2000)177号,农总劳社发(2001)9号文件。如果严格执行这几个文件,我们多数人是不会失去教师身份的。可是各农场的领导和教育科的领导们却借着改革的名义,安插亲信、排除异己。利用他们可以制定游戏规则的优势,做尽顺者昌、逆者亡的卑鄙勾当。使我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被强制转企。

3、2005年出台的黑垦发(2005)7号文件,是对垦区中的事业单位进行核编的。文件出台后垦区其他事业单位在1999年至2001年间转企人员,基本上都恢复了原来的事业人员身份和待遇,就是在1999年至2001年间,根据黑垦局文(2000)177号文件保留教师身份的老师也被强制转企了。还有的教师与校医被农场以“内退”无岗位为名蒙骗转企了。

全农垦系统几十个农场,为什么只有这十几个农场几年来频频上访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很多农场都严格的执行了文件,所有的老师都做了妥善的安排。而我们这十几个农场在执行文件的过程中,不知因为理解的偏差还是主观的故意,各农场竟然出现了几个甚至十几个

不同的执行版本。任何部门下发文件都是为了让下属各单位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如果可以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又为什么要下发文件?这一点农垦总局是要承担疏于监督的责任的。

就这样,在一次乱象纷呈的改革中,我们被无情的剥夺了教师身份,成了企业职工。

我们的诉求是:

1.我们93位人民教师最低要求与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120位教师一样按教师退休或内退。

2.纠正黑龙江农垦总局及其所属农管局、农场对我们的侵权行为,恢复我们作为教师的一切应得的待遇。没退休的恢复教师编制及待遇,已退休的享受退休教师的一切待遇。

3.补偿我们因为被侵权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如下:

一.农垦总局及所属农管局、农场的上述行为严重的触犯了《教师法》。

(一)、《教师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教师法》把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放在头款头条,足见国家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重视,也可以说是不容侵犯的。农垦总局及其所属农场的做法侵犯了《教师法》第七条(四)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剥夺了《教师法》第六章中规定的我们应该享受到各种待遇,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

(二)、利用一次考核就剥夺了我们的教师身份,违背了《教师法》第五章考核的严肃性。

1.《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我们这些农场在改革过程中也进行了考核,但是我们认为考核是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更没有听取我们个人的意见。

(1)主观因素占比过高。有的农场在考试考核中,考核成绩在总分中的所占比例竟然达到惊人的百分之七十,而考试成绩只占百分之三十。这是故意给主管考核的领导留足主观随意性空间。

(2)考试成绩不公开,不许查阅试卷。请问如果他们心里没有鬼,为什么不敢公布成绩,不敢让本人查阅试卷?这样很难让人不怀疑其中有暗箱操作。

(3)不是全员竞岗,甚至故意不通知请事假和休病假的老师参加竞岗;领导决定留下的免试;可留可不留的参加竞岗;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可以参加竞岗;有教师资格证而没有转干的却不许参加竞岗;还有的学校竟然让老师间互相打钩决定谁去谁留这样考核岂不等同儿戏?还有更荒唐的是:有的单位竟然把身高不足1.55米,也作为下岗的条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

2.《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可见考核只是在(1)受聘任教。(2)晋升工资。(3)实施奖惩三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依据。而《教师法》没有规定考核可以作为教师解聘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剥夺我们教师身份的依据。根据“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利用考核解聘和变相解聘教师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就好比:医生可以利用手术救人,不可以利用手术杀人一个道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教师呢?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解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教师身份呢?

《教师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因此,我们所有老师都不符合解聘和解除教师资格的条件。农场仅凭一次考核,就剥夺了我们的教师资格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践踏法律的行为。况且农场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权利剥夺我们的教师身份。

二、农垦总局及其所属农管局、农场的行为触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

1.我们被农场强制转企时都已经在农场教育系统哦你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除了九三局的老师有纸质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农场的老师和农场也早已形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已经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农场把我们从教师岗位裁减时,农场没有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部分第25条第五款之规定,与我们被裁剪的教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黑龙江省(1998)《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第1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手续,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与黑龙江农垦的教师身份的劳动合同直到现在依然有效。所以,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现在仍然是教师身份,退休的应该享受教师待遇。

三.即使完全按照农垦总局的四个文件执行,我们也不应该失去身份。

1.黑垦局发(1999)4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二自然段规定“中小学义务教育仍按现行体制运行,加大内部改革力度。”第四部分(三)规定“企业中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

员,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对此,农总劳社发(2001)9号文件解释说:“1.企业中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是指企业中事业单位除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外其它专门从事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2.······。3.企业中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标准工资改为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而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前我们这些人都是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显然是不在转企范围内。

2.黑垦局发(2000)177《关于深化垦区中小学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时,我们都是教师身份。第二部分(一)第3条规定“农场企业办学校的后勤服务人员一律改为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这一条显然不适合我们。第三部分(一)规定“妥善安置落聘人员······富余教师应优先安排到学校后勤服务岗位的校办企业工作,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原来身份,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可见即使在改革中,学校有富余教师安排到了其他岗位,也应该保留教师身份,到退休了也应该按教师身份退休。注意这个文件的发行日期是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是在农总劳社发(2001)9号规定“企业中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标准工资改为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之后。至此我们这些“老人”仍然没有失去教师身份。

3.2005年农垦总局下发了黑垦发【2005】7号文件。本来按照这个文件:“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打破原身份、岗位、待遇界限,按岗位设置顺序自上而下逐级聘用”、“只要岗位聘用,即兑现本人所取得的职称工资”等等。在1999年至2001年的改革中“保留原来身份,执行新岗位工资”和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老师都是符合聘用条件的。事实上有的农场也确实根据上述条款,把“保留原来身份”的教师由原来的企业工资转为事业工资待遇,办理了内退;有的农场不够内退条件的转岗教师继续留在舍务或其他工勤岗位,工资按教师身份的85%,待退休时按教师待遇退休;但是有的农场不但在1999年至2001年间转企的老师没有恢复教师身份和待遇,就是在1999年至2001年间,根据黑垦发【2000】177号文件保留教师身份的老师,在2005年事业单位改革中不按黑垦发【2005】7号文件执行,却又一次执行了黑垦局发(1999)4号文件被强制转企了,同一个文件在一个人身上执行了两次,岂非荒唐之极。

而更为不公平的是:其它事业单位在2000年前后的改革中转企的人员,却基本上都根据这个文件恢复了原来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身份。国家不是一直在提倡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教师地位吗?在黑龙江农垦,为什么每次改革教师却成了挨刀的?难道黑龙江农垦不归中央管辖,不归习主席领导吗?

由上面几个文件不难看出,如果各农场都能严格执行文件精神,我们这些教师最差也应该“保留原来身份,执行新岗位工资”。到年龄应该按教师身份退休。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教师法》《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的角度,还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农垦系统把我们由教师身份转为企业工人身份的行为,都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即使按照农垦总局那几个不合法,不合规,前后矛盾的文件。我们退休后也应该享受教师待遇。可是我们中有好多人已经退休,他们只拿着微薄的企业工人养老金。

黑龙江农垦系统这样肆无忌惮的大批剥夺九年义务教育公办教师身份的行为,在整个黑龙江乃至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践踏法律的行为。凡是听到这件事的人,没有不震惊的,没有不愤愤不平的。

这些年,我们一直私下调查得知,我们这些人的事业编制一直到2010年都有。但是有的被别人侵占了,有的被吃了空饷。有的人被聘用时根本没有教师资格证;有的人没在学校教过学,临退休了跑到学校混几天,也按教师退休了;有的农场领导下台了也被安排到各个学校挂个闲职,等待按教师退休。他们都没有教师资格证,若干年后,他们都是退休教师。而我们这些为国家培养了无数人才的,货真价实的国家公办教师,却只能拿着微薄的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天理何在?

十几年来我们从农场到农垦总局不断地走访、信访,看尽了各级领导的不作为。他们推诿、扯皮,编造一个又一个谎言蒙骗我们。有的农场因为找的频繁,农垦系统就和他们私下交易、私下解决。(比如九三局鹤山农场、山河农场等)而对我们这些按程序走访的却敷衍、搪塞。甚至动用警车、警力截访。

农垦总局为了把本系统的信访案件扼杀在系统内,可谓是煞费苦心,私自规定农场为初访:农管局为复查:农垦总局为复核。《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的问题农场早已表示无权处理,所以我们初访本应当向农管局或者它的上一级农垦总局提出,这样三级终结起码也应该省信访局才可以做出。可是农垦总局怕我们走到省里,每次都是要求我们必须从农场一级一级的走,否则就是“越级”,不予受理。这样农垦系统的所有信访案件都在农垦系统内部“三季终结”,根本到不了省信访局。而农场受理初访以后,直接和上级通气。然后上级定调“不支持”,下级编理由,毁灭证据,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反正他们心里有底,即使满纸谎言上级也会支持。

我们六月份给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写了信。七月份也给国务院第六督查组打了电话,至今都是杳无音信。

万般无奈之下,对于农垦系统的“不作为”“庸政”“懒政”现象,我们只能向中央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中央知道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里,还有我们这一群“屈死鬼”;希望中央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希望早日砸碎农垦系统这个“独立王国”;希望能够遇到“包青天”。

黑龙江农垦总局所属6个农管局22个农场93名被转企教师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1.黑垦局发(1999)4号文件

2.黑垦局文(2000)177号文件

3.农总劳社发【2001】9号文件

4.黑垦发(2005)7号文件

5.被转企教师名册

诉求人:6个局,22个农场,93位诉求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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