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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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

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执行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低保政策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二、解决居住困难

(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三)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三、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 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 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

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

四、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

(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 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九)各级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

(十)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 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五、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

(十一)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

(十二)在村和社区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三)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扶助工作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3】2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他们及时参加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以

下简称就业促进计划),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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