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越翔 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更新

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SHANGHAI 甲方:上海越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适用范围

1.1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如是货运代理,应持有外经贸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

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1.2乙方愿意将出口货物委托甲方办理定舱手续。

1.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定舱、并负责安排向有关的

船公司订舱,并进行配船装船进栈报关签发提单等一系列货运

代理工作。

1.4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在

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费后签放提单的办法。2.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乙方应根据甲方船期提前向甲方订舱,如需甲方代报关应将每

票的通关单据在有效时间内及时转交甲方。

2.2乙方委托订舱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托运单证并

加盖订舱专用章,并注明该票货物经办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提箱要求、提单与箱单由何方缮制。

2.3 乙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必须填明该票货物的发货人、收货

人、通知人、预配的船名航次、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

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危险品必须事先书面

声明,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

2.4运单证的修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书面通知甲方,书面

更正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交给甲方。若乙方实际出运货物

与托运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

险和费用。

2.5对超过截单日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可积极配载,但不为

此承担风险。若遇特殊情况,需倒签或预借提单,乙方应事先向

甲方提供书面保函。

2.6 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在甲方及

时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有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2.7甲方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船名、提单号。

2.8对于在甲方堆场装箱的货物,货物到达后由甲方负责安排接货、

装箱,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及保管,如因保管不善,由甲方负担赔

负。

2.9开船前甲方应缮制提单副本以供乙方进行核对,经乙方核对确

认后将正本提单于开船后转交乙方。

3.海运运费及人民币费用结算

3.1甲乙双方以乙方定舱委托书和《运费确认单》作为收付运费

的依据,按航次结算各项费用,乙方当月的所有费用必须在次月15日

之前全部结清。

3.2甲乙双方收付海运费时必须出具费用明细,保证双方往来帐目

清楚.

3.3特种箱.危险品.熏蒸费.动植卫检.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他

费用按现行标准计收.

3.4因乙方原因导致已集港的重箱未能装船出运,乙方需另外支付

额外产生的港内重箱堆存费和港杂费,如因甲方因素导致未能出运,

由甲方承担额外费用。

3.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运费,如果乙方拖欠运费或帐户

无款承付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相应的措施强制催收,直到一

并付清以前的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A.延缓签发提单;或

B.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或

C.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货物的交付;或

D.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利率征收利息。

3.6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

业务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与所付海运费无关。

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

承担。

3.7乙方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提单或根据本协议获取提单后超过

上述付款期限仍不支付运费,甲方可保留对该票货物的滞留权,直至

扣发乙方其他托运货物的提单。

4. 协议的履行

4.1 协议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

相应的保密工作。

4.2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

的其他地方。

4.3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

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

4.4 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

为有效。

5.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

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15天的时间办理

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

的实际损失;

5.2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5.3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提前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6.违约责任

6.1 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7.其它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7.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3本协议期满未再续约者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上海越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236号512室法人代表:

业务联系人:

电话:021-********

传真:021-636483221

人民币账号:044023-8570-48856437

美金账号: 044023-8570-14749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签约时间:年月日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业务联系人:电话:

传真:

人民币账号:美金账号:

开户银行:

签约地点:上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