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毒品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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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毒品如何定罪

抢劫毒品法律是怎么定罪的呢?根据这个疑问,赢了网小编想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详细解说一下抢劫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薛某携带有毒品,便与被告人季某合谋抢薛的毒品。季将薛骗至案发地点,两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铐住薛,劫得薛随身携带的现金1万元及药片1500粒。约半小时后,陈、季又将薛强行带至陈的临时住处,由陈负责看管。季后又劫取薛藏匿的药片1500粒。陈将3000粒药片藏匿于暂住地。薛被放后即报警,上述药片也被缴获。经鉴定,药片共重852.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MDMA(俗称“摇头丸”)成分。

一、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构成一罪还是两罪

有人认为,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理由是: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而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就是抢劫毒品后又实施的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罚。抢劫毒品后并持有,不同于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如抢劫一般财物后销售或毁弃,销售或毁弃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还是所抢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但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新法益,所以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构成两罪。

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只能定抢劫罪一罪。理由是:

第一,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必然延伸,属于一种事后不可罚行为,即持有毒品的非法性直接来源于抢劫毒品行为的非法性。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既遂则必然意味着行为人对劫得物品的实际控制。若将劫得物品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保持原

有状态的行为,再认定为非法持有型犯罪,则会出现抢劫毒品既遂的行为必然构成两罪的情形,这显然属对同一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其实,抢劫毒品的行为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故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第二,从立法初衷来看,持有型犯罪是一种堵漏性质的犯罪,其适用时具有排他性,即在没有证据证实或难以认定行为人持有物品的行为构成相关犯罪时,方可以持有犯罪来认定。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陈某等人劫取毒品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故不应再以持有毒品罪对陈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因此,本案应定抢劫罪一罪。

二、抢劫的毒品数量在量刑上如何体现

有人认为,抢劫毒品的犯罪数额不能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来认定,对被告人应在基础法定刑,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理由是:现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只是规定抢劫毒品以抢劫罪论处,但并没有明确抢劫毒品的犯罪数额可以参考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来认定。《意见》只规定“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纪要》更是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从《纪要》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

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但对抢劫毒品的,却不作这样表述。在同一规定中出现这种情形,不应理解为解释者的疏忽,而应理解为不同的规定,即抢劫毒品的数量无须折算为相应的数额。因相关司法文件中没有明确抢劫毒品数量达到多少,才可以视为“数额巨大”而对被告人升格量刑,所以,从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行为人只能在基础法定刑幅度内处刑。

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来认定抢劫的犯罪数额,对被告人在加重构成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刑。理由是:

第一,盗窃罪是数额犯,而抢劫罪不是数额犯,故《纪要》作了区别规定。事实上,《纪要》的上述规定是列在“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定性问题”部分的。也就是说,《纪要》侧重于行为的定性,并不涉及量刑。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如果不对数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则无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纪要》明确了盗窃毒品数量如何换算成犯罪数额。但数额不是区分抢劫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将抢劫毒品数量换算成抢劫的数额对于抢劫定性意义不大,故《纪要》没作相应规定。可以发现,《纪要》和《意见》在涉及抢劫毒品时,都没有类似的换算规定,可见,这确实不是解释者的疏忽。但不能由此而认为抢劫毒品的犯罪数额参考盗窃毒品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来

认定违反了上述解释的规定。

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财产型犯罪,既然盗窃毒品的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予以认定,为什么抢劫毒品的数额就不能按此规定计算?正确的理解应是:一般情况下,抢劫毒品的数量无须都换算成犯罪数额,但在需要对行为人以“数额巨大”升格量刑时,则完全可以参考盗窃毒品的做法进行换算,否则会导致不论抢多少毒品,也都只能在十年以下处刑的情形。其实,在涉及盗窃毒品的两个司法文件中,也只有《纪要》对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认定作了规定,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只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这是因为《解释》所针对的是一般违禁品,而并非所有的违禁品都有非法交易价格,所以,当盗窃一般违禁品时,只宜作“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这与《意见》中“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如出一辙。而《纪要》针对的就是毒品,毒品又有非法交易价格,故可作进一步的解释。

第二,如果抢劫毒品的犯罪数额不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就有可能轻纵犯罪。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相比较而言,抢劫罪是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轻罪,“举轻以明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0克以上就要处十年以上,抢劫甲基苯丙胺 852.36克就没有理由不可

以在十年以上判刑。而要在十年以上处刑,在没有其他升格量刑的情形下,必然要对所抢毒品在数额上予以量化,而毒品没有合法的交易市场,故其量化的标准只能是来自非法交易的价格。本案中,被告人不仅抢了852.36克毒品,还抢了1万元现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该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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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

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

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和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和分类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念: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我国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共有23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如下: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常温下略带黄色的油状液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丙酮、氯代烃及芳烃等有机溶剂。由苯乙酸与醋酐在无水醋酸钠存在下反应而制得。是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苯丙酮):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密度1.20,有特殊胡椒味。溶于丙酮和氯仿等有机溶剂。合法用途:合成高血压等药品合成中间体。 非法用途:制造MDMA、MDA(俗称摇头丸)、MDE等毒品。 3.胡椒醛:天然品少量存在于笃斯越橘、甜瓜、香胡椒、鸡、雪莉酒、刺槐属等花油和香荚兰豆等中。白色或黄白色闪光结晶,在空气中露光后呈红棕色。呈甜的香草和樱桃似香气。极易溶于乙醇和乙醚,溶于丙二醇和大多数非挥发性油,微溶于矿物油,不溶于甘油和水。合法用途:广泛用于香水、香料、樱桃与香草味的调味剂。也可用于有机物的合成。非法用途:通过制成胡椒基甲基酮来制造,MDMA、MDA(俗称摇头丸)、MDE等毒品。[ 4.黄樟素:无色或浅黄色液体。有樟木气味。易溶于乙醇,能与氯仿、乙醚混溶,不溶于水和甘油。低毒,有致癌可能性。黄樟脑能除肥皂的油脂臭,常作廉价的香料使用于皂用香精中。但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洋茉莉和香兰素的原料。

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例剖析

篇一: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573字)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髦,左手腕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先后三次购买冰毒吸食。第一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二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妆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一家KTV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先后三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害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一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诉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妆,她想自己开一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篇二: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842字) 为追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邀请了3个男孩一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透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以及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一起吸毒庆祝的想法。于是,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一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一起开了一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一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第二天凌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以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流方式”,也是一种“酷”的表现。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毒品与药品,往往具有双重的属性: (1)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品。麻醉性镇痛剂与部分精神药品就属此种情况,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复方桔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2)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的属性。(3)“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毒品的特性: (1)具有依赖性; (2)具有非法性; (3)具有危害性。 毒品的危害性: 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毒品的分类: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 (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论抢夺罪认定中的四个争议疑难问题(1)

【关键字】抢夺罪/司法认定/乘人不备/数额较大 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常见多发的财产犯罪,但该罪认定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并未得到正确的解决,个中原因既有理论深度缺乏和错误观念误导,也有犯罪形式发展变化使然。本文选择抢夺罪认定中四个重要的争议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一、抢夺罪是否以“乘人不备”实施为要件我国刑法第267条采用简单罪状规定了抢夺罪。刑法理论上历来认为,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这种观点显然强调抢夺罪必须以“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实施方能构成。而按照传统的学说,乘人不备,是指行为人乘被害人或其他人没有察觉或无防备的情况下,使被害人或其他人来不及抗拒,夺走财物;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或第三人的面从被害人的手中或其他人对财物的直接看管中公开夺取财物。当然,也有修正的立场认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是,乘人不备或他人有准备而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这种观点将“乘人不备”或“公然夺取”视为抢夺罪客观选择要素,即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素就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乘人不备”实施抢夺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寻常,或者可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抢夺罪都是以“乘人不备”的形式实施的,但是,将“乘人不备”视为抢夺罪客观要件的一个要素,则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不完整性。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些情况: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者对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意图已有所察觉、有所防备,行为人甚至也明确知道这一点。但是行为人利用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无人敢出面干涉的具体情况下,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者因年老、患病、轻中度醉酒等原因而丧失或基本丧失防护财物能力但神志清醒等等情况下,还是公然用强力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类情况下的夺取财物行为当然不是“乘人不备”,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夺财物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并未侵犯他人人身,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抢夺罪论处。刑法规范对抢夺罪的规定无法排除上述情形,或者说,将上述事实解释到抢夺罪的规范中符合刑法的目的。必须强调的是,“乘人不备”乃抢夺罪经常的事实、“为人熟悉”的事实,而上述情形则不属于抢夺罪的常见事实,也正因为如此,历来的刑法理论才将“乘人不备”解释为抢夺罪的要素。然而,我们在解释抢夺罪的规范时,不应该混淆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不应该混淆“符合规范的常见事实”和“规范能够评价的全部事实”。认为刑法规范所描述的事实就是自己所熟悉的事实,必然使规范处于封闭状态,从而使我们并不熟悉、但却属于规范评价的事实错误地被遗漏。①在司法实践中,非乘人不备抢夺的案件的确要比“乘人不备”抢夺的案件少,但是,“少”毕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因此,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的,所以“乘人不备”并非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其次,抢夺没有实行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标志。抢夺是公然夺取,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身体实行强制以排除其抵抗的方法。当然,抢夺财物要使用一定的强力,甚至可能使被害人受到伤害。例如甲乘乙不备,猛然夺其手中提包,乙站立不稳倒在地上,头部受伤,但甲不是故意用伤害的方法夺取财物,这种强力针对的是财物而非被害人的人身,没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正因为如此,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而非抢劫罪。对此,下文将作详述。二、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是否纯粹客观评价要素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数额较大”与抢夺罪构成的关系?有的认为,数额较大是抢夺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有的认为,只有行为人抢夺所得的财物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才构成抢夺罪,如果抢夺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或未抢到财物,不管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物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不存在未遂问题;还有的认为,抢夺罪“数额

总结报告-毒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精品

毒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3 月16日至1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带领下,对全县禁毒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组分别听取了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禁毒工作的汇报,实地了解横溪、白塔派出所开展禁 毒工作情况,召开禁毒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 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 为主线,以实现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和深入开展禁吸戒 毒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禁毒各项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 了积极努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 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20 多个单位为成员的县禁毒领导小组,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禁毒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县 的禁毒工作。各乡镇(街道)也相继成立了禁毒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县财政逐 步加大经费投入,为禁毒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财力支持。制订《县乡镇(街道)禁毒工 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派出所有关禁毒工作要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规范》等制度,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县委、县政府还与各责任单位签订 了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深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禁毒图片展、 印发宣传资料、张贴警示标语、开展禁毒知识竞赛、公开销毁毒品等多种形式,在全 社会营造了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提高了全民防毒、拒毒意识。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利用每年的“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 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 病日,在县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参与,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县公安局、教育局通过“警校共建”、“禁毒图片巡展”、法制 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积极筹建永久性毒品预防教 育基地和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1所,提升了宣传教育效果。 (三)严打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毒品蔓延。公安部门始终坚持把打击毒品犯罪作 为有效减少毒品流入、供给的主要途径,始终保持对涉毒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 2019年以来,全县共破获涉毒犯罪案件40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49名。其中,刑 事拘留45人,逮捕37人,移送起诉34人;查处吸毒人员122人,新发现102名,治 安处罚100人,缴获各类毒品624.14克,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蔓延。

智慧树知到《毒品与艾滋病预防》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毒品与艾滋病预防》2019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2分) 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林则徐抵达广东,在邓廷桢等人的密切配合下,林则徐在(广州)组织、领导了一场复杂而又艰巨的禁烟抗英斗争,英国被迫缴出存放于22艘商船的2万多箱鸦片,重237万多斤。 2、【单选题】 (2分) 从20世纪末起,由于民族冲突、宗教矛盾和战乱等原因,(金新月)成为世界最大的鸦片类毒品产地 3、【单选题】 (2分) 所谓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这一地带总面积在20万平方公里以上,由于盛产(可卡因、大麻)等毒品而闻名 4、【单选题】 (2分) (2016年),全国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占新发现吸毒人员总数比例同比下降2.6%,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同比下降19%。 5、【单选题】 (2分) 所谓(4.14工程),就是以侦办专案为抓手,以情报研判为支撑,开展打击制毒行动,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制毒犯罪活动 6、【多选题】 (3分) 下列属于新中国初期禁绝毒品的成功经验的是(全选) 7、【多选题】 (3分) 下列属于当今世界主要毒源地的是(全选) 8、【单选题】 (2分) 银三角以盛产(可卡因、大麻)毒品而闻名。 9、【单选题】 (2分)

单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事实证明:“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成效不佳) 10、【多选题】 (3分) 下列属于当代中国大学生涉毒形势特点的是(全选) 第二章 1、【单选题】 (2分) 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他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 2、【单选题】 (2分) 下列关于毒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毒品可以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硬性毒品和软性毒品)。 3、【单选题】 (2分) 下列关于毒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任何毒品在医疗领域都有药用价值)。 4、【单选题】 (2分) 青少年要做到拒绝毒品需要(熟知毒品基本知识)。 5、【多选题】 (2分) 吸毒上瘾又称药物依赖性,具体表现在(生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6、【判断题】 (2分) 吸食K粉、冰毒等新型毒品不会上瘾。此说法是(错) 7、【判断题】 (2分) 判断题:一般来说,毒品属于药品,本来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此说法是(对) 8、【判断题】 (2分) 判断题:烟之所以不被认为是毒品,是因为其没有危害性和依赖性。此说法是(错) 9、【判断题】 (2分)

抢夺罪

抢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

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文网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毒品知识

惠农小学毒品知识教育材料 1、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什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6、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7、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两年生草本植物。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凉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鸦片。鸦片是制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8、什么是罂粟壳? 罂粟壳又称米壳、御米壳、粟壳、鸦片烟果果、大烟葫芦、烟斗斗等。罂粟壳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呈椭圆形或瓶状卵形,直径1.5~5厘米左右,长3~7厘米左右。外表面黄白色、浅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泽,表面常见纵向或横向割痕。气味清香,略苦,可入药。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鸦片中所含有的成分,虽含量较鸦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瘾性。因此,罂粟壳被列入麻醉药品管理的范围予以管制。 9、什么是鸦片?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鸦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

毒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1d1370364.html,)/总结报告/调查报告 毒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3月16日至1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带领下,对全县禁毒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组分别听取了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禁毒工作的汇报,实地了解横溪、白塔派出所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召开禁毒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实现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和深入开展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禁毒各项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

长,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20多个单位为成员的县禁毒领导小组,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禁毒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县的禁毒工作。各乡镇(街道)也相继成立了禁毒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县财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为禁毒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财力支持。制订《县乡镇(街道)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派出所有关禁毒工作要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等制度,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县委、县政府还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了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深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禁毒图片展、印发宣传资料、张贴警示标语、开展禁毒知识竞赛、公开销毁毒品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提高了全民防毒、拒毒意识。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利用每年的“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在县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县公安局、教育局通过“警校共建”、“禁毒图片巡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积极筹建永久性毒品预防教育基地和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1所,提升了宣传教育效果。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

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着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在上例中,没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者,如果对甲、乙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盗窃罪论处,而不考虑乙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乙为从犯,因而对乙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便是盗窃罪的从犯。例三,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4.如何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比较简单,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望文生义地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现象。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所以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

毒品案件的特点

毒品犯罪难以禁绝的原因 1、隐蔽性强,毒品犯罪的侦查困难较多。审结的大部分案件以零星贩卖为主,通常是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而且毒品犯罪的证据易于消失和毁灭,破案率比较低,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 2、高额利润和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巨大的毒品市场。毒品犯罪大多是出于牟利,高额利润的刺激使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3、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回归社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 4、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态势。单纯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力量尚不足以彻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和禁绝毒品。实践中,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地点往往在居民小区、旅社旅馆等地,如果基层工作薄弱,极难被发现。 毒品案件的特点: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2007年以来,审查起诉的涉毒案件罪名大多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这两项罪名上,占毒品犯罪总数的94.5%。 2.罪犯大多为无业人员和青壮年农民,且农民所占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7年至2011年6月,沭阳县毒品犯罪中无业人员、农民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毒品犯罪嫌疑人的36.5%、46.2%。 3.犯罪年龄段集中在中青年,且女性犯罪增加幅度较大。2007年以来,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占毒品类犯罪的9 4.5%。妇女贩毒、容留吸毒至今在共同犯罪中仍处于从犯地位,以主犯出现的案件尚无一例,但是人数逐年增加。从近几年审查起诉的情况看,女性犯罪嫌疑人占毒品犯罪人数的18.3%。 4.毒品种类多样化。从近年来查获的涉毒案件来看,毒品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k粉、摇头丸、杜冷丁等致幻剂类新型毒品。但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吸毒者大多青睐海洛因不同,沭阳的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冰毒)居多。有的毒贩根据沭阳地区吸毒者的需求,专门从外地贩运冰毒至沭阳销售。 5.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办案中发现,毒品犯罪分子大都使用假名或绰号,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使用行话、黑话进行联系,采取单线联系、异地买卖等交易方式,反侦查意识十分强烈,打击难度较大。 毒品案件的对策: 一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将职业毒犯、主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从犯,有悔改表现的,适度从宽,罚当其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关,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与预犯犯罪的双重功能。 二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结合的方针。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思想教育与说服,促使被告人彻底认识到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三是选取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组织群众旁听。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指导作用,以案说法,用实际案例增强宣传效果,将日常审判工作延升到群众中去,引导人们树立“远离毒品、

智慧树知到2019毒品与艾滋病预防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林则徐抵达广东,在邓廷桢等人的密切配合下,林则徐在()组织、领导了一场复杂而又艰巨的禁烟抗英斗争,英国被迫缴出存放于22艘商船的2万多箱鸦片,重237万多斤。 答案:广州 从20世纪末起,由于民族冲突、宗教矛盾和战乱等原因,()成为世界最大的鸦片类毒品产地, 答案:金新月 所谓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这一地带总面积在20万平方公里以上,由于盛产()等毒品而闻名 答案:可卡因、大麻 (),全国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占新发现吸毒人员总数比例同比下降2.6%,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同比下降19%。 答案:2016年 所谓(),就是以侦办专案为抓手,以情报研判为支撑,开展打击制毒行动,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制毒犯罪活动 答案:4.14工程 下列属于新中国初期禁绝毒品的成功经验的是() 答案:发动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制定了严密周全的法律,建立了强有力的具有禁毒职能的地方基层政权#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发展模式有一定的关系,境外毒品难以进入新中国#与历代腐败统治者相比较,廉洁的政府和一呼百应的各级政府官员是新中国禁毒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列属于当今世界主要毒源地的是() 答案:金三角#金新月#黑三角#银三角 银三角以盛产()毒品而闻名。 答案:可卡因、大麻

单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事实证明:“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成效不佳 下列属于当代中国大学生涉毒形势特点的是() 答案:以贩养吸、零包转销、共同犯罪特征明显#大学生涉毒案件频发,涉毒大 学生人数日益增长#大学生涉毒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所致#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以及方便快捷的物流寄递成为大学生涉毒问题的推手 第二章 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 )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他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 答案:非医疗 下列关于毒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案:毒品是21世纪的新鲜产物 下列关于毒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案:任何毒品在医疗领域都有药用价值 青少年要做到拒绝毒品需要()。 答案:熟知毒品基本知识 吸毒上瘾又称药物依赖性,具体表现在( )两个方面的内容。 答案:生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 吸食K粉、冰毒等新型毒品不会上瘾。此说法是() 答案:错 判断题:一般来说,毒品属于药品,本来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此说法是() 答案:对 判断题:烟之所以不被认为是毒品,是因为其没有危害性和依赖性。此说法是()答案:错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和侵占罪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和侵占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 必须是公然夺取。(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 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2017年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

1、氯胺酮的别称的是 A、疯药 B、狂欢 C、K 粉 2、我们从电视或书本上读到的“大烟”(毒品)指什么? A、鸦片 B、冰毒 C、摇头丸 D、可卡因 3、以下不是合成毒品是 A、摇头丸 B、大麻 C、冰毒 D、甲卡西酮 4、我国近代史上著名的“虎门销烟”中销毁的是哪个烟? A、香烟 B、大麻 C、鸦片 D、可卡因 5、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 A、甲基苯丙胺 B、大麻 C、鸦片 D、可卡因 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缅甸、老挝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伊朗、阿富汗、伊拉克 D、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 7、“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 )等国家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A 区,该地区主要出产的毒品原植物是古柯和大麻。 A、拉脱维亚、智利、阿根廷 B、古巴、拉脱维亚、玻利维亚 C、智利、阿根廷、巴西 D、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 8、在中国下列哪一种物品是毒品? A、香烟 B、茶叶 C、大麻 D、酒 9、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 A、心理治疗是帮助成瘾者戒毒的有效方法之一 B、冷火鸡疗法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毒的方法之一 C、美沙酮替代治疗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 D、杜冷丁是一种药品 10、可卡因的原植物是( ),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A、北美仙人球 B、阿拉伯茶 C、烟草 D、古柯 11、2015 年我国破获的互联网涉毒案件为( )起 A、150 B、1500 C、15000 D、150000 12、( )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 13、鸦片、大麻、海洛因、可卡因是传统毒品 A、对 B、错 14、( )俗称K 粉,属于其它合成类的新型毒品。滥用后易导致人的迷幻,产生错觉。 A、氯胺酮 B、海洛因 C、大麻 D、麻黄碱 15、( )又称“狂欢丸”、“狂喜丸”等,指的是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的统称。服用后,摇头不止、行为失控,极易诱发精神分裂症,引发对自身的伤害。 A、海洛因 B、摇头丸 C、麦司卡林 D、曲马多 16、( )俗称大烟、烟土,其原植物是罂粟,是我国法律严禁非法种植的植物。 A、冰毒 B、大麻 C、鸦片 D、罂粟 17、( )俗称白面、白粉、四号等,是阿片类毒品中危害最大的品种,目前被世界各国列为“头号毒品”。 A、冰毒 B、海洛因 C、大麻 D、料子 18、冰毒(又称安非他命明)是一种化学合成的( ),主要化学成份为甲基苯丙胺,外形状与冰块相似的结晶体,有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过量服用容易引发引起死亡。 A、传统毒品 B、新型毒品 C、麻醉毒品 D、精神毒品 19、2013 年12 月29 日凌晨,我国公安机关在( )发动“雷霆扫毒”战役,三千名警察深夜集结,对制贩冰毒的“堡垒村”——博社村发起清缴,规模史无前例,捣毁的特大制贩毒团伙18 个,捣毁制毒工场77 个,缴获冰毒2925 公斤、制毒原料23 吨。 A、云南德宏 B、新疆石河子 C、广东汕尾 D、四川绵阳

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

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 内容提要: 近年来,抢夺、抢劫两种犯罪在我国发案率较高,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公安部部署了“打击双抢犯罪专项活动” ,在全国性的大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大批双抢涉案人员,有效地遏制了“双抢”犯罪的上升势头。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主题词:抢夺罪、抢劫罪、区分 一、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按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的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抢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4、犯罪客体首先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分 从以上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抢夺罪和抢劫罪在各个方面均存在区别: 1、从犯罪主体上看,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抢夺罪和抢劫罪虽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故意内容是不同的,抢夺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被害人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条件(如跑得快或有同伙接应等),以及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决意实施抢夺行为;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丧失抗拒能力而获取财物,因而决意为之。而且抢劫罪不但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且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3、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

毒品的种类

毒品的种类 毒品种类繁多,但一般来说,毒品都有四个共同的特征:不可抗力,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连续使用有不断加大剂量的趋势;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脱瘾症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危害后果。 各类毒品,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是最危险的毒品;可卡因、可卡叶;大麻;安非它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当成毒品使用的物质分成8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丙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幻剂类。其他还有烟碱、挥发性溶液等。目前毒品种类已达到200多种。从近年来广州所查获的吸毒人员所吸毒品来看,主要有海洛因,其次是苯丙胺类即"冰"毒等种类。 下面对这些常见的主要毒品作一简单介绍: 1、鸦片

鸦片(opium),俗称"阿片""大烟""烟土""阿片烟""阿芙蓉"等。鸦片系草本类植物罂粟未成熟的果实用刀割后流出的汁液,经风干后浓缩加工处理而成的褐色膏状物。这就是生鸦片。生鸦片经加热煎制便成熟鸦片,是一种棕色的粘稠液体,俗称烟膏。鸦片是一种初级毒品。生鸦片可直接加工成吗啡。鸦片主要含有鸦片生物碱,已知的有25种以上,其中最主要的是吗啡、可待因等,含量可达10%一20%。 2、吗啡 吗啡是鸦片的主要有效成分,是从鸦片中经过提炼出来的主要生物碱,呈白色结晶粉末状闻上去有点酸味。吗啡成瘾者常用针剂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起初它被作为镇痛剂应用于临床,但由于它对呼吸中枢有极强的抑制作用,如同吸食邪片一样,过量吸食吗啡后出现昏迷、瞳孔极度缩小、呼吸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呼吸麻痹、停止而死亡。 3、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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