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2011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公布了关于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认定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等产品采取“双反”措施违反相关世贸规则,并明确要求美国政府修改涉案措施以符合其在世贸协定项下义务。(1)该裁决是中国在世贸争端中取得的重大胜利,直击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要害,表明中国作为全球贸易体系核心参与者的信心日益增长。

一、中国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2)

1、美国商务部的涉案调查

在四个涉案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仅依据中国政府对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持有多数所有权,即裁定向应诉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及向其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进而裁定这些原材料及贷款构成中国政府向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

2、中国政府主要诉请

针对美国商务部调查裁定,中国政府指出,政府是否持有企业的多数股权,并非认定该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的相关因素。相反,为判断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商务部须证明:(1)这些企业及银行被依法授权行使政府职能;(2)被指控构成“财政资助”的这些行为应是在此类授权基础上所作出。(3)

因此,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仅凭中国政府是否在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中享有所有权而将其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做法与相关世贸规则不一致。

3、上诉机构最终裁决

上诉机构通过分析“公共机构”的通常含义、上下文、相关WTO协定的宗旨与目的及相关国际习惯法,认定反补贴概念下的“公共机构”必须是拥有、行使或被赋予政府职权的实体,从而全面支持中方就“公共机构”认定问题所提出的法律标准。(4)

就涉案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问题,上诉机构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在四起涉案调查中对国有企业做出裁定主要依据的事实是:政府对这些国有企业持有多数股权,美方在上诉听证会过程中也承认其仅索要这些企业的所有权信息。上诉机构认为,所有权持有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政府对一经济实体进行“有意义”的控制,更不能证明该实体被授权行使政府职能。

二、倾销和补贴的“双重救济”

1、美国商务部的涉案调查

在涉案四起双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用非市场经济方法(5)(以下简称“NME”法)计算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对同一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2、中国政府主要诉请

补贴是使用NME法、适用替代国价值所要消除的主要扭曲影响之一。因此,使用NME法所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中,已经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对补贴行为进行了救济,与此同时再对同一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将会导致对同一补贴行为的双重救济。因此,中方主张,在依据NME法计算反倾销税的同时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必然造成双重救济。

本案中,DS379工作团队首先面临的便是涉案四起双反调查中存在的这个最核心、最根本的共性问题——“双重救济”。一旦攻破这一问题,便能够从根本上动摇美国商务部在适用NME法对中方应诉企业计算反倾销税的同时针对同一产品计算、征收反补贴税的根基。(6)

3、上诉机构最终裁决

在中国政府严重关切的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支持了中方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NME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可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违反世贸规则。

上诉机构强调,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依据某一协定采取行动时,应对其已经根据其他协定采取的行动予以考虑。具体到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方面的纪律,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两方面纪律相互独立,但从其产生的救济效果而言,对生产商和出口商来讲是难以割离的。因此,上诉机构指出,只有蓄意将《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切割理解,才可能得出“双重救济”的做法符合其所规定纪律的结论。(7)

在举证责任方面,上诉机构最终支持中方主张,强调调查机关而非应诉企业有义务确保其征收的反补贴税是适当的,而美国商务部在四个涉案调查中拒绝调查“双重救济”问题。因此,上诉机构认定,该做法违反了美国在《反补贴协定》第19.3条下所应履行义务,(8)进而也违反在《反补贴协定》第10条和第32.1条下的义务。

三、后续执行

根据《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第129节规定,为执行世贸组织裁决和美国国际法义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能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四起案件进行再调查,并就被世贸组织裁定为违反相关协议的事项重新做出裁定。

“公共机构”问题,中方实现了最初诉讼目标,即为公共机构认定确立一项有利的法律标准。今后,中国政府及企业将有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更多事实,以证明国有企业并不享有、行使或被赋予政府职能,进而证明其所提供的原材料不构成对应诉企业的“财政资助”。

“双重救济”问题,中方全面实现了既定诉讼目标。一方面,上诉机构与专家组一致认定,在“同时适用”时,存在“双重救济”的可能性,有力地驳斥美国商务部一贯以来的立场—即“双重救济”是中国应诉企业杜撰出来的,是虚无缥缈的。另一方面,上诉机构认为,认定和量化“双重救济”的责任在美国商务部,而非中国政府或应诉企业。在后续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需要找到一个适当的方法,去调查和解决双重救济问题。

注释:

1、案件编号:DS379。此案由中国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于2008年9月发起,历时两年半。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担任中国商务部的联合法律顾问,项目主办合伙人为国际贸易部肖瑾律师。

2、“公共机构”的概念来自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补贴协定》”)第1条“补贴的定义”,其中第1.1条规定:

1.1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 在一成员(本协定中称“政府”)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

(ⅰ)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ⅱ)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ⅲ)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ⅵ)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

(a)(2) 存在GATT 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

(b) 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机构提供的通常意义下的“补贴”都会受《反补贴协定》的制约。《反补贴协定》将提供补贴的主体分为三类:(1)政府;(2)公共机构;以及(3)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因此,如果调查机关不能依据在案证据证明提供涉案“补贴”的主体是“政府”或“公共机构”,则要证明该机构是受到了“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否则,该补贴并不受《反补贴协定》的约束,相关WTO成员无权针对此类补贴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具体到本案,向被调查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显然不是“政府”。如果美国商务部不能成功证明向被调查企

业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则需转向证明这些“国有企业”是根据“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委托或指示”向被调查企业提供原材料的“私营机构”。否则,这些原材料补贴不受《反补贴协定》的制约,美国政府无权针对此类补贴征收反补贴税。

3、例如,相关贷款是由涉案银行依据第(1)项职权所给予。

4、参见本案《上诉机构报告》第317段。

5、“非市场经济方法”是西方国家针对其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计算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方法,是西方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来讲,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受到国家垄断行为的影响,进而不能按照有关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来运作,导致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无法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因此,这些国家的做法是,在此情况下,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为“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与其产品的出口价格向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6、在这4起涉案调查之后,美国商务部过去五年间发起了20余起“双反调查”,“双重救济”问题贯穿于这20余起调查中。在这五年间,中国政府曾多次与美国政府进行交涉,而美国商务部不顾中国企业、美国进口商、美国法院以及美国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对,拒不改正上述显失公平的双重救济做法,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7、参见本案《上诉机构报告》第570段至第572段。

8、《反补贴协定》第19.3条规定:

“19.3 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已经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12412519.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 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期发展的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现状策略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大,中国正成为最大的贸易输出国。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中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市场地位,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和阻碍。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反倾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二、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倾销的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3)构成要素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概念 (1)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贸易救济,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同产品不遭受倾销行为而引起的损害以达到维护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 (2)反倾销的作用 ①反倾销有时在一些国家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 ②反倾销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无可取代的作用。 ③从1948年GATT文本生效开始,世界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很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先后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同时各个成员国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三、中国反倾销现状以及原因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百亿美元。 1、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世贸组织的资料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434起,占全世界总立案数2743起的15.82%,排在世界首位,高出第二名212起的韩国一倍。而2009年截止到8月份,中国已受到欧盟、秘鲁、泰国、阿根廷、巴西、美国等国家采取的共计多达19次的反倾销措施。截至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已连发了14次预警提醒,涉及多个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当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0宗,占比超过7成,还涉及哥伦比亚、泰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2009年10月24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 《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为什么中国用了如此大的气力还是要坚持加入世贸呢?中国加入世贸对自己来讲有什么积极地意义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述一下中国加入世贸的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5.有利于引进外资。 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 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 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

当然,有了这么多的有利影响,老百姓们可能感觉加入世贸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那么这么想就是大错特错的,其实,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主要的理由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下降,非关税措施将逐渐的取消,使进口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进口品的价格逐渐下降。第二,由于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将增强国内市场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竞争,迫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第三,服务业的逐渐开放也会加拒国内服务业竞争客观上要求服务提供商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服务价格。第四,加入世贸组织也将加快中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使私人投资者可投资的领域将不断扩大,获得投资收益。第五,加入世贸组织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从而为老百姓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创业环境。而且,加入世贸之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最大的赢家,因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内和对外的开放,尤其是对内的开放要快于对外的开放,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将积极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扶植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投资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因此,民营经济绝对不会是最大的输家。但是,也要求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市场竞争是无情的。 所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来讲是积极地,它能够加快我们改革的进程中国现在需要建立以前没有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靠外部压力可以加速改革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的下一步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我国反倾销现状及应对措施

引言 上海证券报9月28日讯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当地时间10月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发布公告称,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决定征收17.7%-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据了解,这是第一个针对中国钢铁产品以“损害威胁”(等同于‘莫须有’的罪名)立案的反倾销案例。中钢协有关负责人称,欧盟开启了国际钢铁业贸易保护的恶劣先例,对中国钢铁行业和中国无缝管企业造成很大伤害。与刚刚召开的G20峰会各国发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倡议是背道而驰的。在欧盟作出裁定后的第二天,美国商务部紧随其后,宣布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材质的无缝标准管、管道管和压力管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行调查。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国庆刚刚过去,欧盟和美国就接连对中国企业扬起了反倾销大棒。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构成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作为一个日渐开放的贸易大国,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十分严峻。研究如何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反倾销,对于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极为重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进口国自身经济的成长和发展。 了解倾销的概念之后,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要证明其存在倾销和其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不过该协议没有作出具体判断。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个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加拿大对华反倾销案例分析 11级国贸一班1108230116 范云云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分作出终裁,裁定:(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2)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及分析 1、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节的规定,一国政府(除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而成为了最后加入这个组织的主要贸易国之一。这向世界发出了明确的信息:中国准备着成为全球经济中一个被赋予了完全权利的成员。加入WTO将为中国带来巨大利益:扩大贸易、推动进一步经济改革、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促进法治。 在国内,加入WTO无疑将给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带来重大的责任和挑战。在国外,这将从根本上重新确定中国同其它国家的关系,特别是同美国这个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的关系,中国同在亚洲地区的邻国的关系则更勿庸赘述。 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加入WTO所引起的变化将远远超出它同其它国家的贸易关系领域,既会带来重重收益,也会带来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扩大收益和减少风险对于决策者、商界人士和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为什么需要WTO 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中的迅猛发展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成功经历。在强劲的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近10%的平均年增长率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投资新机会,使中国变得更加繁荣。中国从闭关自守的计划经济转向一个更为市场化的贸易强 国所产生的效力遍及全球经济,影响着从消费者选择到投资流动的方方面面。

但飞速发展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它尤其无情揭示出中国经济体制中一些结构性的弱点,特别是在农业、金融和国有企业等方面。中国面临的矛盾一直是,而且会继续是,如何最好地保持经济增长和结构改革势头的齐头并进,因为如果其中之一停滞不前,另一个就很可能受挫,从而可能导致产生另外一系列新的经济挑战和困难。 从很多方面讲,加入WTO都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改革速度的最佳选择。随着世界经济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和彼此关联,中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参与世界经济对中国以及美国、亚洲和世界都变得更为关键。作为WTO成员,中国将能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管理规则的制定。 同样地,中国将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出口商的一个受益之处是,他们现在可以确信自己的贸易夥伴必须遵守WTO规章。这意味着,举例而言,WTO 成力。在中国的投资增多意味着有更多的高薪就业机会、更多的政府税收收入和更多的技术转让。中国对WTO的承诺将有助于增加各个经济领域中的竞争。中国消费者将因竞争带来更多选择、更低价格和更高质量而直接受益,更不用说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觉悟和认识也将提高。竞争将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最终增强中国经济并提高中国公司在任何一个市场同最好的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能力。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措施

目录 1,引言..............................................................2 2,跨国经营的内涵...................................................3 3,跨国经营的成功案例:中兴通讯.......................................3 3.1,中兴通讯的简介..................................................3 3.2,中兴通讯的跨国经营之路..........................................3 3.3,中兴通讯的成功给我们的启示......................................4 4,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的思考............................................5 4.1,我国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不足.................................5 4.2,我国中小企业走跨国经营之路的必然性..............................7 4.3,对跨国经营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8 5,结合中兴通讯,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提出相应的对策.............8 6,结语.............................................................10 7,参考文献.........................................................10 8,致谢辞...........................................................11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 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49%-15.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36%-15.78%裁决结

我国产品近年来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产品近年来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产品近年来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及其原因分析 摘要: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中国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次数居于世界首位,这对中国企业与中国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分析反倾销对中国造成的影响,并分析其原因,以寻求对策来改变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调查原因 一、倾销和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则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

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中国反倾销现状分析 《反倾销协议》本意是为了防止部分国家滥用自由贸易原则而对他国造成损害。但是,有些国家却利用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制止他国产品进入本国,阻碍自由贸易。外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主要以发达国家为主,而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种类也集中,而且影响较为恶劣,具体表现为:

论美国对华系列反补贴案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2年第4期山东社会科学No.4总第200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0 ·法学研究· 论美国对华系列反补贴案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张目强尤佳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39) [摘要]美国在既未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又未承认涉案产品市场经济导向的情况下,密集发动的一系列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在深入分析 系列反补贴案中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的同时,我国需要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积极应对系列 反补贴调查。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非市场经济;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4-0097-06 截至2011年5月1日,美国在四年半中里密集发动了27起对华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2006年1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发起双反调查,这是继1991年对华电风扇进行调查以后,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第一例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的肯定性初裁。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的补贴行为没有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至此,美国制裁我国铜版纸的企图遭受临时性挫败。继铜版纸案之后,美国又先后针对原产于我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未加工橡胶磁、低克重热敏纸、亚硝酸钠、不锈钢焊接压力管、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农业及园艺机械、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厨房用金属架(筐)等26种产品展开双反调查,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已由美国商务部颁布双反措施令,复合木地板案中美国商务部已作出初步裁决,上述裁决无一例外都是肯定性裁决。2011年4月19日由美国商务部立案的钢制轮毂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一、美国对华系列反补贴案对我国的影响 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反补贴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尽管反补贴和反倾销一样是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但长时间内我国企业很少遭遇反补贴调查。原因是过去发达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不承认我国涉案行业的市场经济导向。但当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等不足以遏制我国商品的出口时,启动反补贴调查就理所当然了。我国在连续16年“蝉联”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桂冠”之后,又连续4年成为反补贴的最大受害国。 第二,我国现行经济政策将面临全面挑战。反补贴调查涉及所有产业,并且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如果说反倾销只是使我国蒙受部分经济损失,那么反补贴则不仅会给我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政策。原因在于,为了减少他国的反补贴调查,我国政府将不得不减弱对有关产业的扶持与资 收稿日期:2012-02-16 作者简介:张目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学科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尤佳,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WTO框架下补贴认定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54)的部分成果。 79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具基本条件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112412519.html,/jiaotongshigu/ 拆迁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112412519.html,/fangdichan/fangwuchaiqian/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上)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上) 在1999年11月之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执法)如何发展的问题,主要与数字技术(尤其是互联络)的应用有关。因为,尚不打算与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新发展(如1996年wipo的两个条约)接轨的中国权利人及司法机关,遇上了已经与数字技术环境下出现的侵权新方式接轨的侵权活动。例如,在版权与商标保护方面,对实际结果如同盗版与假冒(乃至比传统盗版与假冒干得更容易、对权利人危害也更大)的“违法”活动,司法机关很难找到“违”了哪一条法。 于是,数字技术的应用,明显地推动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立法与司法。 自1999年11月之后。另一个因素有可能取代这一主要影响,或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一道,从另一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共同构成主要影响。那就是中国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事实。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gatt在国际法领域中是十分特殊的。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所有世界性知识产权公约都只允许以国家为主体参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则允许以非国家出现的“特别关税区”参加。原有的实体性知识产权公约都仅仅对成员国的实体法提出要求,trips 协议则除了实体法之外,还对执法内容乃至执法程序提出了要求。 由于这种特殊性,我们不能不在这里先讲一讲有关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国际公法亦即人们所称的国际法,只有它才以国家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才在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法律效力。国际私法实质是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所包括的内容。它主要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它不可能在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由于冠以“国际”二字,又由于“涉外”,故常常被误认为真的属于“国际”法。当然,目的在于统一国家间涉外民事诉讼的某些程序的国际私法公约,则又属于国际法了。因为它的调整对象又是国家这种主体了。 世界贸易组织既有对成员国实体法方面的最低要求,又有对成员国诉讼法方面的要求,此外还涉及非国家主体的“特别关税区”这方面的要求。 虽然早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世贸组织成立前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但在当时,达到trips的最低要求,并非中国应尽的义务。现在,这却成了中国实实

反倾销法

第十章反倾销法 一、填空题 1.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94年4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1994年反倾销守则》),该守则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法。 2.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是1989年由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美国反倾销条例》)。 3.我国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负责,一般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企业的产量必须达到该国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C ),才可申请反倾销。 A.15% B.20% C.25% D.30% 2.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来自一国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的( B )时,则应终止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A.2% B.3% C.5% D.10% 3.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国家是( D )。 A.美国 B.英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4.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是( A )。 A.《持续倾销与补贴抵销法》 B.《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C.《美国反倾销条例》 D.《美国统一商法典》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美国经常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援用(AB )等国产业进行比较计算出我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A.印度 B.韩国 C.古巴 D.英国 2.关于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临时反倾销措施表述正确的有(ABC )。 A.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以4个月为限 B.从调查之日起的60日后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C.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税、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D.临时反倾销措施是初步裁定的必须结果 3.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所采取的确定方法有(ABD )。 A.替代国价格 B.第三国结构价格 C.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D.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4.在我国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将终止调查(BCD )。 A.倾销幅度低于5% B.倾销进口产品实际进口量可忽略不计 C.申请人撤销申请 D.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2.欧盟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 (×)3.在我国,所有的反倾销调查都必须由申请者的申请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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