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第一单元、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1)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2)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范围

1.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发展兼顾各方利益、便于使用的国际知识产权(IP)制度,以奖励创造,促进创新,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1)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2)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标的权利。如:霞飞的驰名商标、惠普的商标。

(4)科学发现

(5)防止不正当竞争

2.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

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它是1993年12月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起生效的,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1)著作权及邻接权

(2)专利权

(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如

(4)商标权

(5)地理标志权,如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商标: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信息

(8)植物新品种

3.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2)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3)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专利权的特点

1.客体无形

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相对应的,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2.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4.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专利法的制订与实施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2)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4)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5)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3.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取消撤销程序;(2)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终审权;(3)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4)增加临时措施;(5)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四、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

1.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独立原则;(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5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加入

2.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阶段:

(1)受理:申请的语言和受理局

(2)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CN/US/A T/AU/JP/KR/SE/RU/EP/ES/加拿大)

(3)国际公布:语言(英/法/德/日/西/俄/中)

(4)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审单位(同上)

(5)国家阶段: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统一为30个月)(我国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

3.TRIPS协议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最低保护标准:专利的保护对象(第27条);专利权人的权利(第28条);专利保护期(第33条);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第25条);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第26条);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第26条)

(4)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控制(第40条)

(5)知识产权执法:损害赔偿(第45条)-----足以补偿;费用(律师费);临时措施(第50条)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

知识产权的范围

4.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签订,1980年生效

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

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藏的效力

五、专利权的主体

1.含义:有权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

2.按照国籍划分:(1)中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2)外国人

3.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法6)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分解如下: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任务包含:本职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分解如下: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此种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无合同约定——享有单位;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2001年7月1日以前订立合同约定归属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6)

职务发明创造情况以外的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有协议,依协议办;无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转让获得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法10、细则14、94号公告)

申请日前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普通技术转让,无需到专利局登记;

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登记和公告、向外国人转让需经批准。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法17)

(2)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3)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获得奖励和奖酬的权利(法16条、细则74-77条)奖励---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授予

专利权授予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应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颁发奖金,具体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 元。”

报酬

本单位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2 %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 %, 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许可他人实施的,使用费纳税后10%。

5.港、澳、台同胞(审查指南P1-15)

自然人申请要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人申请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一署名人办。

6.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法19)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六、专利权的客体

1.什么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随让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2.发明创造的种类: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

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简单地说,外观设计就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法25、法5、细则9)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七、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1.先申请原则

(1)含义(法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细则1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同样的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

(3)申请日的确定(法28、细则5、10、40)

面交的,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2.优先权(法29、法30、细则32、细则33)

(1)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2)相同主题:全文对比

(3)种类:

A.外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

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为首次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全文对比;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以转让)。

优先权日:首次申请日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优先权日起6个月。

先、后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发明——实用新型(双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单向)。

外国优先权可以转让;由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可以多次转让(针对不同地域)。

B.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期限:12个月(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在相同主题的申请中具有优先地位;不受优先权日后公开的影响。

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本身是分案申请

后果——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C.特区优先权

特区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D.多项优先权(细则33)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的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新颖性判断分别以各优先权日判断)。

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法22)

(1)新颖性: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

参照对象——现有技术、在先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方式: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国内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

在先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2)创造性

参照对象: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

条件: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范围:制造产品;使用方法;工农业上应用;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2.外观设计

(1)新颖性(法23):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判断时间:申请日前

公开方式:发表、使用

公开地域:国内外、国内外观设计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第二次修改前后的过渡: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如驳回或者请求依据为法第5条,理由是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在该日后可以依照新法进行审查。

九、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法26、细则17—25)

(1)发明和实用新型

a.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b.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c.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A.请求书的内容:发明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B.说明书

要求: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向是公开新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才能找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信息及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

C.权利要求书

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种类:独立权利要求---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2)外观设计

a.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b.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c.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d.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e.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等

2.申请的递交

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申请,其中,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可邮寄。

申请日的确定——专利局(包括代办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的重要性:确定先申请人;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间界限;确定优先权日;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3.保密专利申请(法4、细则8)

(1)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即需要保密又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2)涉及国防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并审查。

(3)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是否保密

(4)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5)保密申请不公布,直接审查并授权,解密后才公开

4.单一性及合案申请(法31、细则35、36)

(1)单一性

含义: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原因: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便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便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便于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2)合案申请: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类别:产品属于同一小类;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比如:茶杯和茶壶就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但是,如果两个手表就不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了。

(3)单一性及合案申请(审查指南P2-69)

a.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d.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

e.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f.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5.分案申请

(1)含义:所谓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之前或者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

(2)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b.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c.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3)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包括:

a.原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

十、不予受理的情况(细则第40条)

1.缺少必要的申请文件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第19条第一款的

6.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专利法律知识

专利法律知识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专利法律知识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先申请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三种专利类型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地方专利代办处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2.申请人的概念 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 3.专利权人的概念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专利相关基本概念

专利保护的类型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产品发明: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3)改进发明: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

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权时间 发明专利一般三年以上(提前公开的可以两年左右) 实用新型一年之内 外观设计半年左右 申请相关费用 官费: 发明申请费900,实质审查费2500 实用新型申请费500 外观设计申请费500 授权后每年的年费: 发明1-3年900,4-6年1200,7-9年2000,10-12年4000,13-15年6000,16-20年8000 实用新型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 外观设计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 注:个人名义申请可享受国家相关减缓政策。 还需要写一些文书 李微的朋友专利14:36:03 一起交到商标局 李微的朋友专利14:37:08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专利基本常识-基本常识大全

一、专利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专利?专利有哪些特性?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具有三大特性,即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独占性:发明成果是专利权人的财产,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实施其发明成果,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成果都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地域性: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别国则不予保护。 2.什么是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专利法》迄今为止已经做过两次修改。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后于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后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它的第二次修改涉及到哪些内容?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为了适应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政府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对职务发明创造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应当给予报酬; (3)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继续实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的力度; (4)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的专利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标准相一致,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营造良好的专利法律环境; (6)对专利审批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工作队伍。 4.我国的专利有哪几种?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专利的基本概念

申请专利须知 专利权的概念: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所谓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 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分别为10年。 专利保护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特点的人,发明人只能是个人。 申请人:授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是个人或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只能是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申请人的权利:申请权,对于委托或协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申请人,无协议则归完成方(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非职务发明,有申请权,职务发明,有获得奖酬的权利以及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保护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

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而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和步骤。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能出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对于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专利的申请文件: 请求书: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知识产权法问答

知识产权法问答: 1、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 (3)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2、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3、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4、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5、著作权人的概念及种类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有 (1)自然人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2)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6、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我国采取这一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7、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内容? 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8、著作财产权及内容? 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即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4.社会性。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著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 内容: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四: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专利权授权条件新颖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标准: 第一: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有书面公开(也叫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我国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判断。 第二:时间标准。一个是发明日标准,一个是申请日标准,即先申请原则,我国采取的以申请日判断是否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第三:地域标准。地域标准是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

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专利相关概念及申请 第一单元、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1)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2)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范围 1.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发展兼顾各方利益、便于使用的国际知识产权(IP)制度,以奖励创造,促进创新,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1)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2)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标的权利。如:霞飞的驰名商标、惠普的商标。 (4)科学发现 (5)防止不正当竞争 2.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 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它是1993年12月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起生效的,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1)著作权及邻接权 (2)专利权 (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如 (4)商标权 (5)地理标志权,如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商标: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信息 (8)植物新品种 3.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2)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汇总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一.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专有性,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地域性。效力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这个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就变成全社会的财富,归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形式。 创造性。即商标应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4.社会性。从产生来说,一项知识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并且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所占有利用。从归属看,知识产品既是创造个人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着作人身权内容和保护期限 内容: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受馈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限:1.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是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1日。 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合作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着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馈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着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保护。 四: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种类: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专利权授权条件新颖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标准: 第一: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有书面公开(也叫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我国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判断。 第二:时间标准。一个是发明日标准,一个是申请日标准,即先申请原则,我国采取的以申请日判断是否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知识产权法基本介绍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但是在我国主要是指这三个权。 首先,著作权;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大清著作权律》,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权利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我国对此设置专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版权登记,种种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举措,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次,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最后,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确认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

《知识产权法》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编 写] 黄玉烨 [审 核] 曹新明 [课程类别] 专业必修 [课程学时] 51 [开课学期] 5、6学期 [实验学时] 6 [授课专业] 法学 一、实验教学任务和目的 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实验是《知识产权法》课程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各种特定条件、场景下的模拟实验,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巩固其在课堂上所学书本知识,加深对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掌握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基本技能,并能够运用相关理论与制度处理一些实际问题。同时,通过实验教学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1、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 2、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3、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解决问题; 4、掌握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技能; 5、掌握专利、商标文献检索的基本技能; 6、掌握专利、商标申请文书写作的基本技能; 7、掌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基本技能; 8、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技能; 9、掌握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技能; 10、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三、实验教学内容 序号实验项目名称学时要求类型主要设 备 实验室 0402703001 著作权侵权诉 讼 1 必做综合服装等模拟法庭 0402703002 专利文献检索 1 必做综合电脑、 网络 网络实验室 0402703003 商标申请文书 写作1 必做综合电脑、 网络 网络实验室 0402703004 是否是商业秘 密的司法鉴定1 必做综合电脑、 网络 网络实验室 0402703005 专利价值评估 1 必做综合电脑、 网络 网络实验室 0402703006 知识产权管理 1 必做综合电脑、 网络 网络实验室

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日30 月制订日期:2008年10法律教研室 课程编号:132027 课程总学时、学分:60、4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专业 考核方式:考查 首选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制订单位:人文学院 制订时间:2008年10月 一、课程总述 1课程性质、任务与目的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法律规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能理解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2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现代社会中专利、商标、著作、软件、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先修民法、法理学等法学专业其他课程。 3课程特点 本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教师应当力求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让学生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注意理论结合实践。 4教学总体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适当布置一些课外作业。加强学生课堂讨论力度,训练学生自主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并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考查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5教学手段及教学环节配置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并且在讲述主要教学手段: 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采用案例分析、讨论法。 教学环节配置:本课程采用课堂教学为主,配合以实验教学环节。6教学总学时分配 本课程共 60学时, 3学分。理论学时60学时。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序号内容面授学时实验学时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编2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章2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重点总结

知识产权法重点总结

知识产权法(曹)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 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种差:A.创造性智力成果B.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C.智力活动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的特点:一、客体:有形无体二、享有:专有性三、取得与行使:地域性四、权利存续: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是私权2.知识产权主要是财产权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权能1.控制权:依靠法律赋予的垄断性权利2.使用权:自己行使或他人行使 3.处分权:限制或消灭权利 4.收益权:获得财产利 益 知识产权法概念:调整因确认、利用、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1.确认与归属关系:A.审批授权B.自动取得2.利用关系:A知识产权的行使关系:自己行使与他人行使B知识产权的交换关系:转让与许可使用3.知识产权保护关系:A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B行政与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1.私法、财产法: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2.国内法:只具有域内法律效力3.强行法: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利益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充分保护原则:1.创造性成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2.识别性标记:鼓励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1.充分保护即保证了竞争秩序2.限制权利也维护了公平竞争三、促进社会发展原则1.充分保护:鼓励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2.限制过分垄断:保证整个社会的水平提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国家,以公法行为(如立法)履行其义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与发展:1.《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确立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1.单方保护2.互惠保护3.双边协定4.缔结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则: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低保护标准(共同规则)三、独立性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版权 著作权特征:A.客体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开放性 B.内容具有双重性 C.权利的自动取得 D.相对排他 性E.行使的限制较多 著作权法: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的创作、传播、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著作权法的原则:A.保护作者权利为核心,并鼓励 传播者原则B.利益平衡原则C.与国际接轨原则 作品的概念: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表达 作品的分类:1.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2. 原作品与演绎作品3.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4.个 人作品、合作作品与集体作品5.职务作品与非职务 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最普 遍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未固定的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 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程序与文档。九、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依法禁止出版、传 播的作品(违禁作品)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 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与公式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的主体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二) 自然人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集体组织与国 家作为主体(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四)完整 主体与部分主体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原则: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 者:享有同自然人作者完全相同的权利(法定作者) (三)作者的认定:署名推定规则 特殊作品的归属问题:(一)演绎作品:演绎者享 有,但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二)合作作品: A可分割作品:对独立部分单独享有,对整个作品 共同享有B 不可分割作品:共同享有,协商行使。 (三)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取得原权利人同意 (四)视听作品:我国归属: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人享有署名权、按照合同获得报酬权(五)职 务作品:A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B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仅保留署名权一项。(六) 委托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七)匿名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八)载体转让作品:一般不 引起著作权的变动,但美术作品展览权除外。(九) 计算机软件:原则上属于软件开发者 著作权的行使:指实现著作权所保护的精神利益与 财产利益的行为,是权利人取得利益、公众利用作 品的集中体现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概念: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著 作财产权在一定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 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概述:要式双务有偿合同,其 内容包括权利种类、许可类型、地域与期限、付酬 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 著作权的转让概述定义: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 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使之成为新著 作权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质押概述: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 产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以该财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 款优先受偿 著作邻接权概念:著作邻接(neighboring rights), 意为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产生于作品的传播过 程中,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的创造性劳动 所享有的权利,trips中称之为相关权(related rights),我国著作权法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一)相同点:1、都与作品 相联系:直接与间接2、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 时间性3、适用相同的规则(二)不同点:1、产生 原因不同2、权利主体的种类不同3、权利的客 体不同4、权利的内容不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定义:软件著作权人依 法对软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了精神权 利与财产权利两部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翻译权、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一)注册取得原则(二)自动取得 原则(三)标示取得原则(四)出版保护原则(五) 我国:自动取得+出版取得+自愿登记制度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概述:协调个人与社会 利益的结果起算:死亡起算与发表起算。我国的起 算兼采二者,从第二年初起算 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的必要性:平衡个人与公众的利 益,授予权利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限制,确保科学 文化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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