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产品介绍

水产产品介绍
水产产品介绍

1.“鱼虾健”是根据养殖水体环境中浮游微生物的各种营养要求精心研制而成,可快速肥水、改良水质环境、繁殖大量浮游微生物,调整水色,使水体迅速达到水产养殖要求。

【主要成份】嗜酸乳杆菌等多种有益菌、海洋活性物质、藻类激活因子、螯台无机活性物及多种微量元素。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水体及海淡水孵化水体。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4.5×109cfu/ml

【作用效果】

◆促进有益藻类繁殖,建立稳定的食物链,提供丰富的生物饵料。

◆迅速肥水,降低氨氮含量,增加溶解氧,稳定水质。

◆培养和繁殖大量浮游生物及单细胞藻类,为养殖对象提供适口饵料,促使幼苗快速生长,节约饲料,降低养殖成本。

◆低温肥水、衍化出生态平衡、肥水稳定、靓爽持久,促生长,增强免疫力。

◆提高养殖对象的品质和价值,使其成为绿色生态产品。

【使用方法】

◆高温季节

方法一:用本品1公斤配上1公斤豆浆,在20℃左右的温度下密封放置12小时后,加适量的池水可泼洒2—4亩水面。

方法二:用本品1公斤配25—50公斤粪便(各种畜禽粪便)混合,在20℃左右的温度下密封发酵24—48小时后,加适量的池水可泼洒2—4亩水面。

◆低温季节

方法一:用本品1公斤配上1公斤豆浆,在20℃左右的温度下密封放置12小时后,加适量的池水可泼洒1—2亩水面。

方法二:用本品1公斤配25—50公斤粪便(各种畜禽粪便)混合,在20℃左右的温度下密封发酵24—48小时后,加适量的池水可泼洒1—2亩水面。

2.“拌料王”是本公司根据水产养殖对象所需营养均衡特别研制而成的高科技微生物产品,具有高效、无污染、无残留,无任何毒副的特点。本品使用安全,拌入饵料投喂,可直接增强养殖对象的吸收功能和抗病抗逆能力,促进健壮生长,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和价值、为绿色生态产品提供营养动力。

【主要成份】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芽孢杆菌、乳酸菌群、酵母菌群、生长菌群、放线菌群等菌群、富含蛋白质、氨基酸、生物酶、果糖核酸、多种微量元素和高速生长因子。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对象。

【性状】本品为黄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4.5×109cfu/ml

【作用效果】

◆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预防微量营养缺乏症的发生。

◆强力诱食,健康胃肠道,促进健康生长。

◆提高采食量、消化率及饲料转化率。

◆镇定安神,无应激,促生长,增强免疫力。

【使用方法】

◆拌料饲喂:1公斤“拌料王”可拌料300-500斤,每次使用时加入适量的水稀释后,与饲料混合均匀即可投喂(若同时加入与“拌料王”等量的红糖,效果更好)。

◆实例:如果想配制100公斤饲料,就应该取0.2公斤“拌料王”加10公斤左右干净河

水或井水混匀成稀释液,将稀释液与饲料混匀后即可投喂(稀释用水量以颗粒料不碎为好)。【注意事项】

3“底改剂”本产品能深入渗透到池底,快速分解池底淤泥,降解池底残饵、粪便、动植物尸体和有机碎屑,可有效降解池底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藻毒素等有害物质,提高水体透明度,达到改良底质、净化水质的目的。本品对鱼类无任何毒副作用,是高密度养殖净化水质、修复池塘生态环境、促进健康养殖、生产绿色水产品的必备用品。

【主要成份】嗜酸乳杆菌、芽孢杆菌,亚硝化细菌,硝化细菌,反硝化细菌,光合细菌,酵母菌,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水体及海淡水孵化水体。

【性状】本品为黄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5×109cfu/ml

【作用效果】

◆改良底质:降解池底残饵、粪便、动植物尸体和有机碎屑;

◆净化水质:吸附池底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藻毒素等有害物质;

◆增加溶氧:提高池底溶解氧,促进好氧益生菌的大量繁殖,抑制厌氧有害菌的生长;

◆稳定水体pH值,补充微量元素,保持水中益生菌和浮游生物比例平衡,抑制有害藻类的繁殖生长;

◆提高水体透明度,保证水中浮游生物光合作用的正常进行。

【使用方法】

◆按每亩水面用“底改剂”2公斤及等量红糖加水稀释密封12-24小时后,再与5公斤沸石粉均匀混合1小时后洒塘。有害物过浓可加大用量。

◆幼苗入池前,每亩泼洒1.5公斤;幼苗入池后,每亩泼洒1.5公斤,每隔2天泼洒一次。

◆降亚硝酸盐时,应适当减少投喂量,强力增加底部溶氧。

4.“调水宝”是应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的绿色环保型复合活菌水质净化剂,是针对养殖池塘水质特点及池塘内水草和浮游生物的特殊营养要求,精心选培活菌菌种,通过分别驯化、复壮及液态发酵培养、复配而成,对浊水、脏水、水红、水黑、塘体老化特别有效。【主要成份】嗜酸乳杆菌、光合细菌、酵母菌等有益微生物菌群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糖类、天然调水剂等。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水体及海淡水孵化水体。

【性状】本品为黄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5×109cfu/ml

【功能与用法】

◆提高鱼虾幼苗成活率:在苗体入暂养池或进大池塘前,每立方米加5ml左右“调水宝”,浸泡幼苗。苗种在运输时,可在充氧袋中加入适量的“调水宝”,用量按每100万尾10ml 计算。

◆养水、保水、稳定水色:在放幼苗并投料10-15天左右,按每亩(平均水深1.5米左右)用0.5公斤“调水宝”加水100倍稀释后均匀泼洒全塘。2天可起效果,7-10天效果达到最佳状态,水色持久。

◆治浊水、水浓、水红、水黑、底臭、藻类老化:按每亩水面(平均水深1.5米左右)用

0.5-1公斤“调水宝”与5公斤沸石粉稍加水混合1小时后,均匀洒塘。如遇水质特别恶化可加大“调水宝”的用量。

◆增加溶解氧,减少应激反应:在阴雨天,台风来临前2-3天,按每亩水面(平均水深

1.5米左右)用0.5公斤“调水宝”稀释100倍全塘泼洒。如遇到阴雨天连绵不断,每15天用同样方法泼洒一次。

5“活菌1号”是针对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理、生态特点和养殖水体的水质特点,精心选培菌种采用独特的发酵工艺研制而成,是一种菌群复杂、功能齐全、结构稳定的复合型微生物水质调节和改良制剂。

【主要成份】含嗜酸乳杆菌、光合细菌等有益微生物菌群及多种氨基酸、生物酶、微量元素和促生长因子。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水体及海淡水孵化水体。

【性状】本品为黄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4.5×108cfu/ml

【应用效果】

◆快速净化水质,降解水中有害氨氮、亚硝酸盐,消除硫化氢等有害物质;

◆高效分解水中残饵、排泄物,消除水底污泥,改善水质;

◆保持水体益生菌种群数量,抑制其他致病菌的定植和侵袭;

◆稳定水体pH值,补充微量元素,保持水中益生菌和浮游生物比例平衡,抑制有害藻类的繁殖生长。

【使用方法】

◆环境处理:养殖池注水前,用20倍“活菌1号”稀释液均匀喷洒池底和池壁。

◆肥水处理:每亩水面(平均水深1.5米左右)用“活菌1号”1—2公斤,配25-50千克粪便(各种畜禽粪便)混合发酵后投入水体。

◆调节水质:每亩水面(平均水深1.5米左右),用1公斤“活菌1号”加水50公斤均匀泼洒,每10—15天泼洒一次,高温季节或水质恶化时可加倍泼洒。

◆应激处理:遇到浮头或泛塘,每亩水面(水深1米)用“活菌1号”2.5公斤稀释后,直接泼洒。

6“水必肥”是根据养殖水体环境中浮游微生物的各种营养要求精心研制而成,可快速肥水、改良水质环境、繁殖大量浮游微生物,调整水色,使水体迅速达到水产养殖要求。【主要成份】嗜酸乳杆菌等多种有益菌、海洋活性物质、藻类激活因子、螯台无机活性物及多种微量元素。

【适用范围】鱼、虾、鳖、蟹、海参、蛙、螺、蚌、鳗、河豚、月鳢、红鳟、鳜鱼、白鲳、鲶、加州鲈鱼、斑点叉尾等养殖水体及海淡水孵化水体。

【性状】本品为棕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5×109cfu/ml

【作用效果】

◆促进有益藻类繁殖,建立稳定的食物链,提供丰富的生物饵料。

◆迅速肥水,降低氨氮含量,增加溶解氧,稳定水质。

◆培养和繁殖大量浮游生物及单细胞藻类,为养殖对象提供适口饵料,促使幼苗快速生长,节约饲料,降低养殖成本。

◆维持生态平衡、肥水稳定、靓爽持久,促生长,增强免疫力。

◆提高养殖对象的品质和价值,使其成为绿色生态产品。

10.

7 氨硝净本品能深入渗透到池底,快速分解池底淤泥,降解池底残饵、粪便、动植物尸体和有机碎屑,可有效降解池底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藻毒素有害物质,提高水体透明度,达到改良底质、净化水质的目的.本品对养殖对象没有任何毒副作用,是高密度养殖净化水质、修复池塘生态环境、促进健康养殖、生态绿色水产品的必备用品.

[适用范围]海淡水养殖水体.

[主要成分]以嗜酸乳杆菌为主导的有益微生物菌群及蛋白质、氨基酸、生物酶、

果糖核酸、多种微量元素。

[性状]本品为黄褐色液体,有酸甜味和发酵味。ˉ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效活菌数≥5×109cfu/ml

[应用效果]

改良底质:降解池底残饵、粪便、动植物尸体和有机碎屑。

净化水质:明显降解池底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藻毒素等有害物质。

增加溶氧:提高池底溶解氧,促进好氧益生菌的大量繁殖,抑制厌氧有害菌的生长,提高水体透明度,保证水中浮游生物光合作用的正常进行。

[使用方法](详见应用技术手册)

◆按每亩(以1米水深计)用1公斤本品与4公斤腐植酸钠或5公斤沸石粉混合4-6

小时后均匀洒塘。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填写要求及填写说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生产商品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档案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栏舍号 饲养畜禽的栋舍、栏名称和编号。 3.2 池(箱)号 水产养殖池塘、网箱的名称和编号。 4 填写要求 填写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安排专人负责填写。 b)填写应及时、真实、准确,字迹工整。 C)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填写。 d)不得撕毁或涂改记录,记录有误确需更改时,应用横线划去原有字迹并在上方重新填写,更改处应能看清划去的字迹并由更改人签字,更改不得用涂改液。 e)填写不应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用“/”表示,内容与上项相同应重复抄写,填写的记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5 填写说明 填写畜禽养殖挡案记录见附录A。填写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见附录B。 5.1引种记录 填写引种记录见附录A表A1。 5.2畜(禽)群异动记录 畜(禽)群异动是指畜(禽)群数量变化情况,包括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存栏(笼)

数是指全场存栏(笼)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填写畜(禽)群异动记录见附录A 表A2。 5.3 销售记录 销售品种是指活畜禽、蛋、奶。畜禽标识编码是指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编号,猪、牛、羊以外的其他畜禽不用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是指在产品销售时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检验报告的编号。填写销售记录见附录A表A3。 5.4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饲料是指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4。 5.5兽药使用记录 兽药名称是指兽药的通用名。给药方式是指使用药物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拌料饲喂、饮水等。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5。 5.6免疫记录 免疫方法是指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等方法。备注栏中应填写本次免疫中未免疫畜禽的畜禽标识编码。填写免疫记录见附录A表A6。 5.7消毒记录 消毒对象是指栏舍、用具、器械、人员出入通道、附属设施等。消毒方式是指熏蒸、喷雾、泼洒、浸泡等。填写消毒记录见附录A表A7。 5.8诊疗记录 用药名称是指所用兽药的通用名。诊疗人员是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填写诊疗记录见附录A 表A8 5.9免疫抗体监测记录 应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填写重新免疫或扑杀。填写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见附录A 表A9。 5.1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方法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见附录A表A10。 5.11苗种放养记录 从外地引进苗种应检疫检验合格,填写时应注明检疫合格证编号。填写苗种放养记录见附录B表B1。 5.12饵料投喂记录 自加工饲料应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在备注栏填写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分。摄食情况应填写正常或异常。填写饵料投喂记录见附录B表B2。 5.13用药记录 药品名称应填写药物的通用名。填写用药记录见附录B表B3。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松滋市忠祥鱼业开发有限公司洈水水库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范围 本技术细则包括:水库的选择、水库的水质调节、鱼种的选择与投放、成鱼的饲养、水库日常管理、鱼病的防治、成鱼的捕捞、运输和销售。 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19630-有机产品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养殖过程流程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投放0.2-0.4公斤大规格鳙鱼、鲢鱼种,用免疫疫苗浸泡免疫;----全年加强管理,防逃、防盗;---养殖三年后5月进行成鱼捕捞。 注:养殖用水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鱼种来自省级水产良种场,利用天然饵料养殖,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生产、捕捞、运输、销售均有记录。以上各环节,由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管理。 第四部分、养殖管理

(一)水库的水质调节 1、水质调节的目的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技术,创造一个持续稳定的养鱼生态环境,使各种饵料生物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以满足鱼类摄食和生长需要。 2、水质调节的方法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以鱼养水,通过调节一些以浮游生物为饵料的滤食性鱼类的数量,达到调节水质的目的。二是调节水位从而调节水质。主要采用以鱼养水的方法,既可充分利用水资源,又可避免鱼类自身污染。 (二)苗种的选定 1、鱼种的选择与消毒 a、鱼种选择: 选择适应当地生活环境,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孤雌繁殖的品种。 应选择有机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苗的计划。 选择体体重200--400克左右,成活率相对较高,色泽新鲜,活动力强、大小均匀、无伤病、鳞鳍完整、头小背厚、抵御凶猛鱼类的能力强的优质鳙鱼、鲢鱼鱼种。

DB33T 722-2008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pdf

ICS 65.150 B 50 备案号: DB 33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quatic microorganism preparation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锦玉、尹文林、潘晓艺、叶雪平、曹铮。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3种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渔用微生物制剂 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2.2 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2.3 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2.4 渔用复合EM菌制剂 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制剂。3选择要求 3.1要求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应安全、有效。产品应有企业标准、登记号;标签完整,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联系方式等。产品应在质量保质期内使用。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与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2×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和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黄褐色、略带酸味。粉剂为粉未或小颗粒状、略带发酵酸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5×108CFU/g。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殖食用水产品过程中的生产环境要求;养殖设施;苗种质量;水产品引进准则;饲料、肥料、渔药的使用准则;养殖技术规范等技术环节。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养殖食用水产品。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环境要求 ①产地选择:产地必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进、排水方便,日照充足,饲料资源丰富,交通方便的生态环境良好区域。 ②土壤:凡未经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的土壤,只要能保水均可开发利用。 ③水:水源丰富,水量充足,随时可满足增养殖用水。上游及附近无危及水产品增养殖的污染源,水质良好,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江、河、湖、水库、工厂余热水等均可作为渔业用水。 2.养殖设施 ①池塘池形以长方形为好,长与宽之比以2:1或5:3为宜。池子方向一般以南北向为好,既可使塘埂受到风浪冲击的面积减少,

同时池水受风面积增大,有利于池水增氧。池底应平坦,略向排水方向倾斜,高差10~20厘米。池塘坡度以1:2.5或1:3为好。沙土或沙壤土应土质松软,可适当加大坡度,以减少塘埂倒塌的可能性。 ②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完善,通常采用沟渠。进水口与出水口应尽量远离。各个池塘的进、排水沟渠要独立设置。不得从相邻池塘进水或将水排入相邻池塘。 ③池塘应具备防漏、防逃、过滤等设施。 ④如能配备蓄水池就更理想。 3.苗种质量 用以养殖的水产品苗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必须体格健壮,无疫病。常规养殖的苗种质量的鉴定与识别,可参照各类鱼苗、鱼种、亲鱼的国家质量标准。 4.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准则 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包括亲本的引进和养殖用的苗种引进;引进包括国内各省市地区之间的流动及境外品种的引入。无论从境内外引进用以养殖的水产品,都必须得到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须经过市级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查询及备案后,方可进行。 引入后的鱼种,必须先在封闭的环境下暂养一个月以上,该期间必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入的鱼种进行健康状况及生长情况的检测及查询。经确认许可后方可开放养殖。

水产养殖小区技术规范(精)

水产养殖小区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连片池塘 (1) 3.2 水产养殖小区 (1) 3.3 试养期 (1) 4 建设与环境 (1) 4.1 小区建设条件 (1) 4.2 选址 (1) 4.3 规划布局 (2) 5 技术管理 (2) 5.1 苗种管理 (2) 5.2 日常管理 (2) 5.3 饵肥管理 (2) 5.4 消毒 (2) 5.5 鱼病诊断 (2) 5.6 渔用药物使用 (2) 5.7 病死鱼处理 (3) 5.8 产品销售 (3) 6 组织管理 (3) 6.1 组织形式 (3) 6.2 人员管理 (3) 6.3 制度建设 (3) 6.4 档案记录 (3)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湖南省水产养殖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农业行业的有关标准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益阳市畜牧水产局、南县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正才、钟星明、傅建平、彭永安、伍电庆、殷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小区的术语和定义,建设与环境、技术管理、组织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池塘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管理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8407.4 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NY/T 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连片池塘 指一个养殖区域或相邻直线距离不超过500m的几个养殖区块的精养池塘。 3.2 水产养殖小区 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配套设施完备、管理严格,连片池塘山丘区35hm2以上、湖区70hm2以上(专养鳖、龟、鳝、蛙、虾的鱼池35hm2以上),生产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水产养殖区域(以下简称小区)。 3.3 试养期 在相对封闭的范围内水产苗种从引进到公开推广需养殖的时间。 4 建设与环境 4.1 小区建设条件 4.1.1 小区环境应符合GB/T18407.4的要求。

SCT1135-2017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 目录 前言 (1)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2) 第1部分:通则 (2)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技术指标 (4) 5 技术要求 (4) 5.1 稳定水稻生产 (4) 5.2 规范水产养殖 (5) 5.3 保护稻田生态 (5) 5.4 保障产品质量 (6) 5.5 促进产业化 (6) 6 技术评价 (7) 6.1 评价目标 (7) 6.2 评价方式 (7) 6.2.1 经营主体自评 (7) 6.2.2 公共评价 (7) 6.3 评价内容 (7) 6.3.1 经济效益分析 (7) 6.3.2 生态效益评价 (8) 6.3.3 社会效益评价 (8) 6.4 评价方法 (9) 6.4.1 效益评价方法 (9) 6.4.2 技术指标评估 (9) 6.5 评价报告 (9) a) 经济效益评价情况; (9) b) 生态效益评价情况; (9) c) 社会效益评价情况; (9) d) 模式技术指标评估情况; (9) e) 优化措施建议。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1)

前言 SC/T 1135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拟分为6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稻鲤; ——第3部分:稻蟹; ——第4部分:稻虾(克氏原螯虾); ——第5部分:稻鳖; ——第6部分:稻鳅。 本部分为SC/T 113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56/SC 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海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泽闻、李可心、陈欣、成永旭、王浩、肖放、马达文、何中央、唐建军、金千瑜、王祖峰、李嘉尧。

水产品加工厂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

第15 页BAP 认 证 水产品加工厂 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BAP标准)指导方针 指导方针—水产品加工厂以下指导方针对申请表/评估表中所述的认证标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申请表和指导方针旨在帮助项目申请人评估其设施并进而制定出符合认证标准的管理体系。 ì应?这个词的使用贯穿始终,用以表达强制性规定的意味。如需更多信息,请参考列出的其它资料。标 准1—社会 产权及合规性 加工厂应遵守当地及国家的法律和环境法规,包括与产品出口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应提供与土地利用权、水权、建筑权和经营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标准制定的原因通过认证的加工厂应遵守适用于废物处理、废水处理和虫害控制等方面的商业法和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用于确保加工厂提供与政府要求一致的信息,并且提供费用支持这类项目。BAP意识到并非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具备有效执法的充足资源,因此需要对加工厂进行合规性检查。 加工厂可以为当地社会和政府部门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和税收来源。通过认证的工厂应体现出对财政和社会方面所做的贡献。依据地方及国家的法规要求或进口商评估要求,加工设施应达到出口、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 实施各地关于加工厂经营和资源利用方面的规定有显著差别。在其它要求中,此类法律可以要 求: ?营业执照 ?水产养殖许可证 ?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 税?施工许 可证?用水 许可证?红 树林保护 ?排放物许可证 ?敌害生物防治许可证 ?良好经营许可 证?垃圾掩埋许 可证?废物处理 许可证 ACC(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评估人员无法了解各个国家适用于水产品加工的所有法律。加工厂应负责获取

与工厂选址、建造和经营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一、环境条件 水源充足,排灌方便,保证“三通”(通电、通车、通讯);远离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对渔业水质构成威胁的污染区;设臵垃圾废物收集桶,定时清理;养殖场内不得养禽畜污染池塘;建立生产、用药和用料等制度。 二、池塘 通风向阳,池形整齐,规格为长方形,南北走向;池塘面积6-15亩,水深2-3米,利用生态循环水模式进行养殖,属于标准化池塘;每个生产周期,在放鱼入池前,要适时进行池塘干底修整、清淤泥、消毒、晒塘底、肥水、增氧暴气和试水处理。 三、水质 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要求水体无异色、异臭和异味,酸碱度在7.0-8.8,溶氧在5毫克/升以上,总氨氮低于0.4毫克/升,亚硝态氮低于0.01毫克/升,透明度在25-35厘米,保持水体“肥、活、嫩、爽”。 科学肥水:使用合成肥水药物及微生态制剂肥水。苗种投放前5 ~7 天,施绿肥400~450公斤/亩或有机肥200~250公斤/亩;养殖期间追肥应以无机肥和微生态制剂为主;起捕前2个月不能将有机粪肥投入池塘。 水质调控:通过科学使用增氧机及时注换新水和合理使用微生物制剂、生石灰、滑石粉等措施改善水质。 四、苗种 选择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场,选购外表正常、无病状、游动活泼、规格一致的优质苗种,购买前应细心检查,合格后方可放养;投放前应进行苗种常规消毒。 五、饲料 不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及添加剂;不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鲜活饲料鱼必须无病虫、无损伤,投放前进行常规消毒。 合理投饲:采用“定时、定点、定质、定量”的方法,以投喂具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3 要求 海水养殖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海水养殖水质要求 序号项目标准值 1 色、臭、味海水养殖水体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2 大肠菌群,个/L ≤45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500 3 粪大肠菌群,个/L ≤2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4 汞,mg/L ≤0.000 2 5 镉,mg/L ≤0.005 6 铅,mg/L ≤0.05 7 价铬,mg/L ≤0.01 8 总铬,mg/L ≤0.1 9 砷,mg/L ≤0.03 10 铜,mg/L ≤0.0l 11 锌,mg/L ≤0.1

12 硒,mg/L ≤0.02 13 氰化物,mg/L ≤0.005 14 挥发性酚,mg/L 0.005 15 石油类,mg/L ≤0.05 表1(续) 序号项目标准值 16 六六六,mg/L ≤ 0.001 17 滴滴涕,mg/L ≤ 0.000 05 18 马拉硫酸,mg/L ≤ 0.000 5 19 甲基对硫磷,mg/L ≤ 0.000 5 20 乐果,mg/L ≤ 0.1 21 多氯联苯,mg/L ≤ 0.000 02 4 测定方法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按表2提供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表2 海水养殖水质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 色、臭、味(1)比色法(2)感官法–– GB/T 12763.2GB 17378 2 大肠菌群(1)发酵法(2)滤膜法– GB 17378 3 粪肠菌群(1)发酵法(2)滤膜法– GB 17378 4 汞(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双硫棕分光光度法 1.0×10–62.7×10–64.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5 镉(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阳极溶出伏安法(4)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10–39.0×10–59.0×10–51.0×10–5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6 铅(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阳极溶出伏安法(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0–33.0×10–43.0×10–51.8×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 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 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 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 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 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 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 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 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 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 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ICS 65.150 B 50 备案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前 言 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7873.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7-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3 排放要求 3.1 指标分级 3.1.1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 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水产行业类标准】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DOC11页)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一般原则 1.1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转换期 2.1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

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如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生物。 2.2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间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

渔业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 3.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表1 渔业水质标准mg/L

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4 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 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及国水产行业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 (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0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修订研讨会,会议集中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进行修订;定义标准属性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形式分海水和淡水养殖方式分别制定“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安排原标准制定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承担《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修订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淡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淡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淡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共收集反馈意见45条。 2018年7月12日,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标委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暨珍珠养殖标准修订研讨会,于会专家对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陈家长:研究员,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为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执笔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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