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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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

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财产行为税,涉税事项,江西省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3号

【发文日期】2014-10-29

【实施时间】2014-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财产行为税九个税种的管理,现就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及其它涉税事项办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需提交的上述税种申报资料,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中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冲突的条款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上述税种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凡县级税务机关可以完成的,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暂按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税人办理房屋赠与、继承的契税申报事项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改为按照《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合同(或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继续要求提供公证证明的,进行涉税申报时也继续要求提供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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