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最近3年,平均2-3道单选题,偶尔1道多选题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对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约束力。

法律产生的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产生,二是奴隶制的出现。(P10-12)

历年真题: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 (2010.7多选)

A.氏族的出现B.商品交换的出现C.私有制的出现

D.奴隶制的出现E.道德的出现

2. 原始社会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规范主要是()(2007.7)

A.道德

B.宗教

C.习惯

D.法律

3.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2006.04)

A.法律

B.习惯

C.君主的命令

D.氏族组织的决定

4.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2005.07)

A.法律

B.习惯

C.宗教

D.规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一)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三)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P12-14)

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一、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很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二、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三、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P14-21)

历年真题:

1.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点是产生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体现()。(2008.04)

A.剥削阶级意志B.奴隶主阶级意志C.封建地主阶级意志 D.资产阶级意志

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

一、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的阶级性

列宁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几种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所谓国家意志,无非就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的利益及社会经济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法律的社会性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P21-26)

二、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P26-29)

历年真题:

1. “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此名言出自( ) (2007.07)

A.洛克

B.卢梭

C.庞德

D.马克思

2.法律的本质是()(2007.07)

A.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D.阶级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第四节法律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及其特点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二、法律价值的基本分类

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三、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

(一)法律与正义

正义通常含有公平、公正、平等的意思。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就决定了正义在法律及其价值之间的对应范畴中,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性。

法律的正义可以分为:(1)法律的分配正义,(2)法律的平均正义,(3)法律的矫正正义

(二)法律与自由

在政治社会里,自由总是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成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三)法律与效益

在实现法律效益价值的时候,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同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

无效益的公平只能是穷国的公平,不足以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反过来,无公平的效益,必然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也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四)法律与秩序

有了法律秩序,社会的经济关系与日常生活才会顺畅地运转,才能保证法律的正义、自由、效益诸价值的实现。(P29-32)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

一、法律的要素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1、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例如:房地产法第70条第一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责任。(此条文表述了2项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一项法律条文通常只表述一项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或两个要素,但也有的法律条文表述一项或多项法律规则。(如前例)

2、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不得

命令性规范

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

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可以,有权利(2)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P32-34)

历年真题:

1.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 (2010.07)

A.禁止性规范B.命令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D.授权性规范

2.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 (2010.04)

A.禁止性规范

B.命令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3.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结构,法律规范中的核心部分是()(0904)A.适用条件B.行为准则C.法律后果D.法律条文

4.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是( ) (0807)

A.禁止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任意性规范

D.义务性规范

5.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法律规范属于()。(0804)

A.禁止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义务性规范

6、法律的要素包括( ) (0707多选)(P32)

A.法律规范

B.法律规则

C.法律原则

D.法律准则

E.法律概念

7. 法律规范构成要素中的核心部分是()(0607)

A.适用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制裁

8.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0607)多选

A.法律条文

B.适用条件

C.行为准则

D.法律原则

E.法律后果

9.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的有()(0507多选)

A.法律责任

B.适用条件

C.权利义务

D.行为准则

E.法律后果

10. 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为( ) (0504)

A.禁止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命令性规范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

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特征:1、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2、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3、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或虽然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公认的。

例如:《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原则按不同标准的分类:

基本原则

1、按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

具体原则

公理性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

政策性原则

社会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

专门法律原则(P33-35)

历年真题:

1.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 ) (1007)

A.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B.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C.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D.确定性原则和非确定性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0904)A.基本原则B.具体原则C.专门法律原则D.政策性原则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

三、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2、判例法:当代世界,只有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3、习惯法: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法理:比如中国的汉朝以来的“春秋决狱”;

5、宗教法: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三)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类;(根本法即宪

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类;(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

6、公法和私法:此种分类,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7、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P38-40)

历年真题:

1.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属于( ) (1007)

A.制定法B.习惯法C.判例法D.宗教法

2.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0804)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根本法与普通法D.实体法与程序法

3.一般认为,旧中国法律属于()(0704)

A.印度法系B.普通法系C.英美法系D.大陆法系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的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0507)

A.私法和公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程序法和实体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第六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法律与政治

法律必然以政治为指导;政策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和条文化。

三、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的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法律体系是一元的,道道体系是多元的。(P40-44)历年真题:

1.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0507多选)

A.存在的时间不同

B.调整的范围不同

C.评价的标准不同

D.实施方法不同

E.表现形式不同

2.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法主要出自()(0904)A.国家B.政党C.社会D.法官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法律基础 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重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作用。 难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 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杂。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词。 如果是在"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则"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但少数学者如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自然法"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而"实在法"意义上的"法",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神法"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法",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神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法"的认识,不存在"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别,但却有"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与"后王之法"的区别。"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是后人对古圣先贤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被认为是最完美地体现天意和民意("顺乎天,应乎人")的法,它是后代君王效法的典范,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与"自然法"相比较,它不是先验的、虚构的,而是经验的、历史的;法的精神不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而是和谐,即:使天地、万物、人类和谐统一。 至于宗教意义上的"神法",在中国古代学者那里,并未形成一个积极的论题;他们更关注对世俗法,也就是"实在法"或"制定法"的探讨。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 ì),去。《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 è zh ì)"又叫"獬斛( 音xi è h ú )" ,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公而无私才可谓"公平"。 从性质上看,"制定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古代中国学者在这一点上,有十分形象的解释: 《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尺寸"是测量物体长短的工具;"绳墨"是木匠画直线用的工具;"规矩"中的"规"是校正圆形的工具,"矩"是校正方形的工具;"衡石"中的"衡"是秤,是测量物体重量的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专题二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知识点概要 知识点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技术规范 C.法是行为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举例1】同一个班级的小明向小红表达了喜欢她的意思,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2】小红与小明在朝阳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登记为合法夫妻,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3】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是否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4】北京市人大常委2014年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违者将被罚最高200元。如果某人在厕所抽烟,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5】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被愤怒的老人打伤,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6】张小三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是赠与合同,选项C是租赁合同,均属于法律事实,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分类 (一)事件与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①人的出生和死亡; 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 ③时间的经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举例1】某天,某山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泥石流,该情况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2】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3】王老五和自己妻子购买飞机票去香港购物,是事件还是行为? 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 属于人的行为,都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初级经济法基础2018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单选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A、规范性 B、利导性 C、任意性 D、国家意志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的特征包含: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包 括可预测性)、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利益导向性)。(P2、3) 2.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 系主体的是()。 A、电脑 B、张某和甲公司 C、张某要求甲公司4月10日交货的权利 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本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张某和甲公司。(P4) 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法的效力等级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P10) 4.下列对法的分类中,属于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2)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3)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 分类。(P11、12) 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 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决。(P11)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下列选项中,根据 享有权利能力主体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 B、政治权利能力 C、特殊权利能力 D、劳动权利能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1)选项C:公民权利能力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2)选项ABD:公民权利能力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P4)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经济法(2016)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2. 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选举法》 3.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对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甲认为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乙认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丙认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D.丁认为司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4.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属于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 B.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运用 D.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5. 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C.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和__________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2.法的主体部分是______________。 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性。 4.法以规定人们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主要内容。 5.法是由______________保证实施的。 6.法的本质属性是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性。 7.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___的统治阶级意志。 8.国家和法是随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现而产生的。 9.原始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是____________。 10.法是______________不可调和的产物。 11.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1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不同,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_。 1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_____________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5.我国社会主义法为人们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行为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16.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大部分。 17.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必须强化人们的_______________。 18.狭义上的法律包括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基本方面。 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分数: 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确的说法有( ) (分数:2.00) A.只研究法的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解析: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所以ABC的说法不完整,只有D正确。 3.法学的主要职能是( ) (分数:2.00) A.应用的职能√ B.认识论的职能√ C.意识形态的职能√ D.规范功能 解析:解析:规范功能是法的作用之一,故D不正确。 4.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 (分数:2.00) A.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课题√ B.经济学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法学的发达程度 C.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引入法学领域√ D.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解析: 5.下列对法学体系的认识,错误的看法是( ) (分数:2.00) A.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B.同一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基本相同√ C.法学体系从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D.各国法学家对本国的法学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解析: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因此,即使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不可能相同。 6.关于法学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 B.所有法学家都主张法学具有阶级性 C.法学具有阶级性,法学中的任何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印上阶级性的痕迹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01:法的特征(★)(P3)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考点02:我国的法律渊源(★★★)(P5)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01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教(学)案

第 2 次课 第一章第一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总看法 一、教学目的 通过对和中国古代对人性的介绍及评价,引下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以及人生观的观点,启发学生认真思考自己的人生问题。 二、重点难点 人生观的主要容;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三、教学容与教学设计 【课程导入】: 讨论题:马加爵和洪战辉两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是什么使他们走向不同的人生轨道? 一、人生与人生观 (一)正确认识人的本质 讨论:人是什么?人的本质是什么? 马克思: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第一、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 第二、人的本质是由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形成和决定的。 第三、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诸多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 第四、人的本质是历史的、发展的。 第五、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但不是人的本质属性。 案例[狼孩的故事] (二)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系 1.人生观的含义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意义和目的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人生观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的容。 2.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系:一方面,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人们对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需要建立在对世界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人的人生观如果发生变化,往往会导致世界观发生变化。 (三)人生观的主要容 1.人生目的 (1)人生目的的涵 从字源看,甲骨文、小篆中,“目”象眼睛形,外边轮廓象眼眶,里面象瞳孔,其本义是眼睛,作动词是“看”;“的”,箭靶的中心。目的二字合起来,其意思便是:瞄准靶子的中心,有的放矢。后来才被人们引申为行为主体预计达到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四、法律体系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摘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环境。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理念。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至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国际法至上 前言 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即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它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学理论”,在这本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有两个。第一个是凯尔森试图将他的法理学置于道德理想主义与平凡的物理事实之间某个模糊且往往自相矛盾的学术领域。第二个是凯尔森相信,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的等级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假设的基础规范。 “纯粹法理论”,就是说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摒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论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后者是一个政治上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一、纯粹法理论上的法与正义的关系 纯粹法理论乃是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的介绍或者解释。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而非“法律应当如何”。后者乃是一个政治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即通常所谓的法学,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①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的倾向。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但事实上,纯粹法理论无非宣称其无法回答下述问题,即:某一法律公正与否,或者更根本的,正义究竟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门科学,纯粹法理论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此类问题根本不可能有科学的答案。称某一社会秩序公正,则意味着该秩序采用了一种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规制,这表明人人皆可以从该秩序中获得幸福。对正义的渴望乃是人类对幸福的永恒渴望,此种幸福不能独自获得,因而人类便在社会中寻求之。正义恰是一种社会幸福。 二、法律义务的纯粹法释义 纯粹法理论所强调的法律义务概念的首要特征在于其与权利相联系,正如奥斯丁所称的,“义务乃权利之基”。称某人依法负有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便意味着某一法律规范为与之相反的行为,即违法行为设定了制裁。通常制裁是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个人而设。然而,在原始法律秩序中,也确实存在制裁不单针对违法者、而且针对那些与违法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因为这些个人都属于某种法律上的团体,诸如家族、部落①张翀《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刊登于《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3期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提示1】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也不包括各类单位的内部章程、规范。 【提示2】注意区分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提示3】主要渊源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2015年)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属于单位的内部章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2)选项C:属于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 【例题2·单选题】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2012年)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解析】选项C: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 【例题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一般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2014年)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4、法律事实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有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有效 (2)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行为经法代追认有效 非以上行为效力待定拒追或催告后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撤销前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通知方式)无效(追认前撤销)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一般情况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 违反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实施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表面行为无效 (1)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法律规定不允许的无效(例如卖毒品) 实质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允许的有效(例如卖奶粉)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可撤销(行为人双方)(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当事人一方欺诈可撤销(受欺诈方) (3)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虑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受欺诈方)第三人欺诈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或也不应当知道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胁迫 (4)胁迫均可撤销(受胁迫方)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是否善意) (5)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可撤销(受损害方) 【解释1】以上撤销权均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发生之日起+5年 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消灭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 其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部分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五.保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刑法各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与规定,主要的侵权责任。 九.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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