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政府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政府令》和本办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四条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保证金缴存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代理银行为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具有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附件一)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政府令》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附件二);

(二)采矿权申请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三);

(三)采矿权申请人根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附件二)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四)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凭证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凡符合《政府令》规定的保证金支取条件的,采矿权人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发出的《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六),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八条采矿权人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者经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第九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由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本办法下发后即向采矿权人发出《关于办理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附件四);采矿权人应按照《政府令》的规定,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定并缴存保证金,具体缴存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依法准予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缴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转让已缴存的保证金(含利息)的,受让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三)。转让人和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附件五),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二)不转让保证金(含利息)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已缴存保证金按照《政府令》第十条办理。受让人应当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三),并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逐矿建立登记卡片(附件七),按季度与银行核对,并于每年3月底对上一年度保证金缴存、支取和结余情况逐级汇总,将《××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明细表》(附件八)上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令》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保证金本金及孳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户

储存、专账核算。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矿权人不得将保证金用于担保抵押或改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保证金。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存保证金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地(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附件2: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附件3: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附件4:关于办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附件5: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附件6: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附件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附件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支取明细表

附件1: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备注:

一、保证金计算方法

(一)煤矿:保证金缴存金额=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缴存标准(累进制)×影响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二)金属矿和其他矿山:保证金缴存金额=100000元+采矿许

可证矿区面积×缴存标准(累进制)×影响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三)液体矿产、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地热、矿泉水:保证金缴存金额=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缴存标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二、金属矿和其他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矿山,一次性缴存保证金100000元。

三、计算举例

(一)煤矿

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3200000平方米,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保证金缴存金额=[(1000000平方米×0.25元/平方米〃年+(2000000平方米-1000000平方米)×0.20元/平方米〃年+(3200000平方米-2000000平方米)×0.15元/平方米〃年]×1×3=1890000元。

(二)金属矿和其他矿山

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500000平方米,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其保证金缴存金额=100000元+[(50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年+(30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年+(500000平方米-300000平方米)×0.1元/平方米〃年]×1×5=695000元。

(三)石油天然气

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50000000平方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10年,其保证金缴存金额=50000000×0.005×10=2500000元。

附件2: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规定,现核定(矿山名称)矿应缴存保证金总额为元,请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存储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元,凭银行缴款凭证到我厅(局)领取采矿许可证。余款分期于年月日前缴清。

特此通知。

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年月日

附件3: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 号)的规定,确定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元。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计元,余款分年缴存。平均每年缴存元,于年月日前全部缴存。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同意接受原发证机关依法对我矿山进行的处罚。

6、若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意将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孳生利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采矿权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关于办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核定手续的通知

编号:

(采矿权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 号)的规定,请你企业于年月日前,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国土资源厅(局)核定(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数额,并出具《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否则,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厅(局)

年月日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人:

你单位申请转让新疆×××矿采矿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局)已经批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与受让人到××银行办理你矿已缴存保证金过户手续。再凭银行的保证金过户凭证来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厅(局)

年月日

抄:××代理银行

附件6: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编号:

××银行:

同意(采矿权人名称)支取(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元及孳生利息,请予以办理。

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7:(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保证金核定记录

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注:本卡片为一矿一页,采矿权每延续、变更一次时,保证金重新核定,更换新页登记,并结转登记上一页“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12

附件8:

××年度(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表

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