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核心内容:夫妻共同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夫妻离婚时不仅要考虑房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老人赡养问题,如果夫妻有共同股权的,还要对股权进行合理划分。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有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

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况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

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

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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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 的应用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 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

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房屋所有权问题。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男方:詹鸿飞,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海阔天空雅居c栋23b,身份证号码44252819720143181x。女方:苏建萍,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0011822。 男女双方与2014年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现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8号高尔夫城市花园金湖居7307栋1-2层3227a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的共有份额归男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

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分割协议书内容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在双方签字即生效。 男方:女方: 见证律师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张某,男,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乙方:李某,女,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号,钢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系甲、乙双方按揭贷款所购,现还有余款尚未还清。双方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调解离婚。离婚时上述房产未曾分割。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相关的债务由甲方张某负责承担,与乙

方李某无涉。 二、乙方李某同意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债务亦由甲方张某偿还。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到上述房屋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收执贰份,公证处留存壹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日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青岛****有限公司是由李**、逄**、李**三人出资成立,其中李**、逄**为夫妻关系,李**出资120万元、逄**出资120万元,均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签字: 20**-4-6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作者:日期: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无论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不管是普通离婚还是军人离婚,此时都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当事人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一些原则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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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LH-2021766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离婚协议书有财产分割最新整理 版 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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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或(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二)房屋: 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方婚前全款购买,为方个人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仍归方所有,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双方婚前/婚后共同购买,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后该 方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 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日内付清。 ,或: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合计为元,离婚后该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费及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

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 法制晚报12月11日报道对许多读者来说,案件的判决可能比较好理解,但对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还比较陌生。其实律师办每一个案子,都可能是个精彩的故事。从今天起,我们将不定期邀请京城各个领域的知名律师,为读者讲述他们办理的典型案例。通过了解他们的办案过程,展示更多的法律知识,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长年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研究和律师代理业务。被问到近些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变迁,米律师尤为感叹的是,离婚财产转移现已成顽疾。米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其代理的较为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的案件。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师》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2004年法国留学归国。毕业于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UniversitéAix-Marseille3),获欧盟商法硕士学位。婚姻故事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离婚起诉被撤销后价值3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夫自己。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第二次起诉离婚变更股权15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017261184.html,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作者:崔璨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当前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进步,生活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多,渐渐地变成了人 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谓的离婚指的是夫妻之间的生活进行不下去了,然后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应的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离婚来说终止的不仅仅是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终止的还有双方的财产关系,要知道的是财产的解除是伴随着夫妻关系解除所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关于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因为现在的离婚中财产的问题在进行不断更新,很多新的财产分割问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纠纷;解决措施 在我国随着离婚事件的不断增加,和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得不对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进行更新,这有这样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当前对于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非常难,需要耗费非常多的精力,稍微有点没有处理好,会对夫妻双方的关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的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努力来改善我国关于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法规,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实际情况,针对如何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希望能给我国夫妻在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能有帮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内容 (一)夫妻财产法律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夫妻财产又被称为婚姻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被称为夫妻双方在持续婚姻关系期间结婚前还有结婚后财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中包括了婚姻财产的具体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债务、还有处分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清算的解决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样,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具体的法律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别。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推进,而这样的特征在婚姻观念上有了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正确的处理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解决多种纠纷,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也会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夫妻财产制度种类 当前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夫妻的法定财产制度,这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直接处理以及实现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适用于没有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邵亚光律师一、案例介绍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3年后,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张男于是又与其他商业伙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设了若干性质相同的公司。与此同时,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律规定及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017261184.html,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完整版)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中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欢迎参考阅读!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如下: 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离婚股权分割协议怎么写

离婚股权分割协议怎么写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最多,而在财产分割中又要数股权分割问题最难达成协议。那么离婚股权分割协议的范本是什么样的,离婚股权又应当如何分割呢?小编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做出解答。 ▲一、离婚股权分割协议的范本 ▲离婚股权分割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方):李某,女,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关于股权分割: 1、婚后双方投资×公司取得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

司的×%的股权归男方所有。 2、婚后双方投资×公司取得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公司的×%的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归男方所有,该股权变更已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有《股东会决议》为证。女方应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协助男方办理公司股 东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到需要女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配合之处,由女方在该期限内负责协调。 3、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当日,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公司×%的股权变更到男方名下后(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材料》上现实的股东情况为准),男方向女方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 元。 4、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该方享有和承担; 5、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三、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 定有哪些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当中具体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要是夫妻离婚的话,进行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共同财产,而我国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0篇】2020年标准离婚协议书格式

标准版离婚协议书范本2020 范文一 男方: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重庆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幢______,身份证号码:5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省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身份证号码:4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农历月初)生育一子(女),取名(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___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市______区路号幢单元楼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购房价款:。所有状况:。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万元(大写: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完整版)离婚协议书(通用详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日内共同前往省市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条子女抚养 1.抚养权 双方婚后年月日生育有,现年岁。离婚后由方抚养。 2.抚养费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或子女能独立生活;给付为下列第种: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方; (2)银行汇款,每月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方如下账户: 。 子女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第三条探望权 (1)方可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一次两天,于周五晚上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 送回。 (2)遇寒暑假,子女在处居住的时间不短于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3)每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按年度轮流在 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第四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 (一)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财产,归男方个 人所有: 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3.房屋: 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一处,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万元人民币,两年内付清。 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一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万元人民币,男方应配合女方将所有权人变更至女方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笔者在这里想谈谈下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看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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