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行政复议法_修改的若干问题_湛中乐

论我国_行政复议法_修改的若干问题_湛中乐
论我国_行政复议法_修改的若干问题_湛中乐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教授)

摘?要: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关键词:行政复议;纠纷解决;监督行政;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31-07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和9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法》颁行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多年实践,《行政复议法》本身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也成为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若干原则与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等方面的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再定位

在《行政复议法》甚或《行政复议条例》制定之初,行政复议的功能在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内部监督说、行政救济说和解决纠纷说。内部监督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制度;权利救济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机关予以复查及纠正的制度;解决纠纷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既定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居中裁决的制度。而立法最终采纳了内部监督说,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随后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尽管“较《行政复议条例》而言,《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法律责任、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级别等方面的规定确实展示了政府自我纠错、自我监督的诚意和勇气。”①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定位无法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行政制度区别开来,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科学设计,使得行政复议在实践和制度层面上存在诸多的问题。”②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功能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解决纠纷、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有机结合。“法是由权利构成的,救济手段只是这些权利的程序外衣。”③行政复议的第一要务应当是“积极地、动态

①柏杨:“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的复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②当前的行政复议实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复议案件过少,起不到为法院减负的作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极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被质疑;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和救济效果滞后。参见刘莘:

“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③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地”实现纠纷解决,①“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在相对人的质疑中才能暴露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工作漏洞和不足,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完成解决纠纷任务的同时收到层级监督之效。”②而解决纠纷和内部监督的根本或曰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纷解决、内部监督和权利救济之间存在如下不可切割的联系:权利救济是对内部监督的一种监督,是对依法行政的束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权利救济的保障,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借助定纷止争的过程实现的。要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上述复合型功能,就要对行政复议的若干制度重新建构,包括建立打破行政复议的条块管辖体制,建立中立、专业的行政复议机构,改变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取消行政终局裁决和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等。

二、关于复议管辖和行政复议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体制上采取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模式,即俗称条块选择管辖和专属条条管辖,而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影响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在机构设置上采取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模式,该内设法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从而导致复议案件的审裁分离,影响案件处理的专业性。根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在复议管辖体制和复议机构方面,《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具体如下:

(一)打破条块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条块管辖体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层级监督无异于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密切的业务指导关系。下级部门很多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首肯或支持,甚至是在完成上级交办的指令和任务。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秉公处事。第二,行政机构多头设置,行政复议权分散,难以实现监督功能。对于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仅客观上扩大了行政编制,加大了行政成本,而且很容易造成相互扯皮、推诿,最终导致案件无人受理,使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大打折扣。根据《意见》关于“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精神,《行政复议法》修改必须整合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力,实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统一化。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取消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管辖权,将行政复议权集中至一级政府集中行使,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以达到整合力量、节省资源、提高效率的目的。对于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仍保留复议案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的体制,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市级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设置专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8月在贵州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2009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又在北京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交流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截至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

①朱新力:“行政复议应向司法化逼近”,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②刘莘:“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从试点实践效果看,复议委员会增强了复议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有明显提升。《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有必要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肯定下来。

第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确保专业化和中立化。“专业化”要求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相关行政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对相关领域的行政纠纷进行专业判断的基本素质;“中立化”要求复议工作人员独立于其他机构或组织,其生活和工作应当具备的保障性内容有法律支持,不受制于其他机构或组织。因此,复议委员会成员除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以外,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领域的专家、法律专家,以及社会公正人士。

第二,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由于处于改革初试阶段,绝大多数试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只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修改以后,复议委员会的职责应当“不仅仅是‘会诊’疑难案件,而是审理所有复议案件”。①在工作方式上,对于当事人申请或者复议委员会认为必要则口头审理(言词审理)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应当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

(三)关于复议机构与复议机关的关系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无论在经费保障、干部任免上,还是在考核、奖惩甚至机关福利上,都受制于行政复议机关。由于其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因而在发生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与法律专家集体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听命于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甚至服从于主管领导的意志,就成了惯常选择。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逐渐演化为行政审批程序,通常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然后再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这导致了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没有最终裁决权,而具有最终裁决权的又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甚至可能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这样审理案件,难以实现公平、公正。只有将行政复议机构从行政复议机关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裁决权的、中立的、专门的行政复议裁决机构,才能有效地避免行政复议机关的非正常领导和干预。在这一问题上,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为我们提供了较好先例。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裁判所“实质上具有和法院同样的职能”,“最根本的是,裁判所是独立的。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判决,裁判所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可以考虑采用类似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制度,在复议机关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则,裁决行政争议,而不是执行行政政策。

(四)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正义原则要求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没有设立相对独立和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由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是最直接裁决复议案件的人。这样,复议机构在裁决中不能不考虑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不能不考虑所谓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包括职能、编制、人员甚至利益上的关系等。这种制度下,行政机关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背离了自然正义原则的精神。所以这样的制度设置是值得深刻检讨的,应予以废止或取消。

三、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采取概括制加否定列举制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6、7条分别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项,第8条排除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项。根据这些条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尽管

①参见蔡志方:《诉愿制度》,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4页。

②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36页。

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第 1 期

较之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一定程度的扩展,但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过滤器而设置的,所以复议范围规定并未脱离《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框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将内部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就本质而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着很大不同,“不适合司法审查的并非都不适合行政审查,不应将复议范围与诉讼范围完全等同,应当尽可能将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①

(一)进一步放宽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据此,目前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以及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一定级别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除规范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抽象行为之外,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均应纳入复议审查范围。

当下而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保障机制主要有《立法法》第89、90、91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规定的事前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立法后评估清理制度。实践中,备案审查机制存在发现问题难、启动难、运行不顺畅等诸多问题,难以有效发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事前合法性审查机制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其本质是一种自我监督,可靠度不高;而立法后评估清理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周期比较长,监督比较滞后。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除制定主体级别较高、制定程序更为严格之外,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无本质区别,都具有适用对象广泛、能够反复使用的特性,都存在可能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因此,将其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果能够将行政立法也纳入复议范围,不仅能实现个案正义,而且可以避免同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次侵权,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在审查权限和管辖体制上,“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由国务院管辖;省级政府部门和省(自治区)辖市、半垂直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由省级政府管辖;设区的市政府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由设区的市政府管辖。”②

(二)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纳入复议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现行《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但是,目前《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申诉制度在救济程序、审理依据等程序实体方面的规定都不成体系,还有待提升,并不能给公务员提供有效的救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这类行政内部处分行为排除在复议范围和诉讼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受到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该理论在德国早已失去存在价值。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看,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首先,如普通自然人一样,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需要保障,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有程度上的差别;其次,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实施很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公务员制度,这也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提供了依据。

四、完善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与原则

(一)关于书面审查原则

①王万华:“《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②方军:“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复议范围的立法构想”,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复议法》将书面审查作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特点,简捷、迅速地解决行政纠纷,但这种思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没有赋予相对人言辞对抗的程序性权利。这不仅扼杀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功能发挥,更使当事人间缺乏应有的当面对质机会,而这又进一步阻碍了作为职业法律服务群体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复议裁决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如何在制度上增强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的参与,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修改《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①现代行政复议制度从本质上应围绕言辞对抗和公开辩论展开,不应为了体现与行政诉讼司法程序的截然不同而片面追求行政复议行政化特色,而应规范行政复议的办案程序。在审查方式上,应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保障相对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口头听取意见程序,增设言辞辩论的正式听证程序,对行政复议机关增设说明理由的义务。

(二)关于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了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便行政复议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仍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行政权具有权威性和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权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不到及时的履行或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必然使行政管理软弱无力,相应的行政领域也会陷入混乱与无序。但是,以公定力作为其理论基础并非坚不可摧,这是因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是一种法律假定,而并非其在效力上的固有特权,也并不等于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程,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设定和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害的事实比比皆是。所以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复议法》应当改变这一原则,把停止执行作为原则性规定,不停止执行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三)完善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但此规定局限于一种内部责任的设计,没有明确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应当对此行为有外部责任的相应规定,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行政赔偿的原理,对于因此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生效的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不予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也较为突出。复议决定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原行政机关负有执行复议决定的法定义务,如不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修改时应补充原行政机关不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可以考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还可以考虑增加不执行复议决定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内容。

(四)实现复议程序类型化

行政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有相对来说简易的案件,如果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同一审查模式,不仅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而且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应改变现有的单一审查模式,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采用多样化的审查模式,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一,转变原有的“非司法化”的立法理念,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现

①王万华:“《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第 1 期

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立法时的指导思想是“非司法化”,在复议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导致了在复议工作实践中逐渐演变为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复议程序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复议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参与人的复议申请权、平等参与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和律师代理权等诸项程序性权利。

第二,简易程序定型化。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提倡适用简便、快捷的复议程序,以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提倡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不等于程序越少越好。如果一概抛弃所有程序,行政复议将无法为相对人一方和行政机关提供平等、良性互动的规则,从而使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丧失必要的基础,而行政复议自身的权力也因而无法得以约束。因此,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

第三,引入调解、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①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行政复议工作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从各国制度实践及构建我国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来看,承认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势属必然。②将调解、和解引入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有利于复议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当下,我国立法机关正在组织对《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加上二法本身内容和程序方面有着特殊的密切联系,所以不得不就二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谈点看法。但限于篇幅只简单提及。

(一)关于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或者不作决定的,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样的责任分配立法模式,极易导致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者不作决定。此项内容的修订可以考虑结合复议机构的中立化改革而进行。具体可以考虑两种思路:第一,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是维持还是变更,如果相对人不服,应一律以原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只是作为一般的裁判程序出现的,扮演的是一个先行救济的程序角色。这样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更加公正和独立地办案,而无当被告之忧;第二,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当止于对行政程序和复议程序的审查,专业问题应当更多地尊重复议组织的意见,除非有证据表明有明显的错误或不公。这样才能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发挥相得益彰。

(二)复议前置主义与司法最终原则

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一般有复议前置主义和自由选择主义两种理论:前者主张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须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后者主张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也可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救济制度一般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③因为复议前置能“赋予行

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赵银翠:“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探讨”,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③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条:“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构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第68条:“提起撤销诉讼前,须于先行程序审查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奥地利《联邦宪法》:“凡主张由于行政官署决定之违法,侵害其权利者,于穷尽行政审级后,得对之提起诉讼。”

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政系统自我修正或改正错误的机会,并可以利用行政的专业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避免过多的争端涌入法院;增加公民寻求法律救济机会,尤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审查”。①复议前置也有其弊端,如人为地延长了救济时间,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护;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公正性难以保障等等。因此,即使在实行复议前置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如韩国1951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诉愿的裁定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理由时,可以不经过诉愿,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第68条规定:“提起撤销诉讼前,须于先行程序审查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②次次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也有专家和实务界同志主张确认复议前置主义。但基于《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际和当事人选择主义更多地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性权利,也并不妨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故笔者仍然坚持现有法律中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除非单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能硬性规定复议前置。且今后单行立法设定前置的规则应予充分论证后再行设计,不能轻易为之。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性、无偿性、便捷性等比较优势,必须取消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终局制度,③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决定了“国家与其成员之间或者公民之间产生的纠纷只能诉诸法庭,其他方案均不合理。”④司法审判体现了一系列相对严格的程序主义特征,包括不告不理、合议制、公开审理、审级、审判期限以及裁判文书的格式等,⑤能够确保裁判者的中立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从而有助于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

On Amend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ZHAN Zhong-le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To realiz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s complex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right relief, during the amend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there must be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right and intro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ommittee, inclusion of both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and internal act i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transformation from written trial to verbal trial, establishment of halting (respite) execution system during reconsideration, realization of reconsideration proceedings diversification, cancel of reconsideration ending system and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final adjudication principle, for the advantages, such as profession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to be given full play to.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Right Relief

(责任编辑:王万华)

①杨伟东:

“复议前置抑或自由选择——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②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③目前复议终局的案件主要有: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④ [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1页。

⑤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范围设立,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正因为在我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就不能只遵循一个一般规定,应当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指导和管理下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提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也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A ) A 某省人民政府 B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 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 A 该县公安局 B 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 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 合法性 B 真实性 C 适当性 D 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 日 B 60 日 C 90 日 D 1 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 日 B 5 日 C 10 日 D 15 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60 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C )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A )应当责令其受理。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事务主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3)(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六)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决定不服的,(4)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8)他们相信他们遵守法律,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 )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 )内依法处理。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D )。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1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A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往往不知道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知道了救济途径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确凿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0 1 一、单项选择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A某省人民政府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C某地市人民政府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C)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A不能申请再复议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30日B60日C90日D1年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A3日B5日C10日D15日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A15日B30日C45日D60日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A10日B15日C30日D60日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A10日B15日C30日D60日10、公民、法人或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对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报管辖?(湖南省人民政府) 2.对四川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四川省人民政府) 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为下列哪项内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6、《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哪种情况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 7、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哪个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委托的行政机关)。 8、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送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9、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10、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一经送达)。 11、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 1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 60 )。 1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 1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多少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7)。 15、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不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形式、手段、时限等程序进行的 B、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或者不应适用的条款 C、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 D、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条款 16、《行政复议法》第4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1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18、《行政复议法》第6条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劳动教养)。 19、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申请人决定)。 20、《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怎样处理(中止审查)。 21、被申请人对待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履行) 22、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下列哪种情况为最终裁决,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决定) 2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 2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怎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并) 25、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 26、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7、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8、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 28、行政复议机关的哪个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4.1 单项选择题(10题) 4.1.1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 )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4.1.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C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4.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C )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4.1.4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1.5 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D )。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4.1.6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C )。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4.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 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日 B 5日 C 10日 D 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B 2.B 3.A 4.B 5.B6.A 7.D 8.B 9.C 10.D11.C 12.B 13.C 14.A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B C D E 2.A B E 3.A B C D E 4.A B CD 5. A B C D 6. A D E7.A B8.A B C E9.A B C E 10.B D11.B C D 12.B D E13.A B C D E 14.A B C D E15.A B C D 三.填空(每空1分,共15分)题 1.一事不再罚2.被告及其代理人3.行政主体4.抽象5.行政处罚6.行政法治原则7.程序公8.规章同上一级行政机关10.经济特区市11.1512.立法权限13.法律资格14.客观真实性15.自由裁量程序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1分),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2分)。 2.指行政主体雇人(1分)代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1分)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其劳务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1分) 3.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1分),而与公民法入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1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分)。 4.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1分)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负(1分)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1分)。 5.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1分)和法定程序(1分)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分)。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分); (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2分);(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2分)。 2.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分);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2分)。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2 3.(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分);(2)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2分);(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2分)。 一、单项选择题 1-5 BBBCB 6-10 DDCBA11-15 ACBBC16-20 CBDBC21-25 CCBD26-30 CBBDC31-35 DCBDB36-40 DBBAB 41-45 ACCCA 二、多项选择题 1-5 AB AB BCD ABCD CD 6-10 CD AC BCD AD ABCD11-15 ABC ABCD ABC AC BC 16-20 BC ABCD AD ABCD ABC21-25 BCD CD BD ABCD ABD26-30 ABCD ABC ABC AB AB 31-35 ACD ABCD CD BCD ACD36-40 CD ABCD BCD ABC ABD41-45 ACD AC ABCD CD AB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 ? 1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 B 、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 C 、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 、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 ? 2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进行审查申请的有()。 ? ? A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B 、国务院部门的规章 ? 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D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3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 A 、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B 、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C 、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 ? 4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 B 、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 C 、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 、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 5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 一、单选题(10×1分)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4、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对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刑事拘留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5、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经复议机关批准 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C、经同级政府批准 D、自己认为有必要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7、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B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A区行政机关 B、B区行政机关 C、B区人民政府 D、A区人民政府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机关机关有终局裁决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D、某行政执法人员李某个人行为 9、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10、孙某不服某派出机构对其依法作出的30元罚款裁定,应向()复议。 A、该派出机构 B、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C、乡人民政府 D、该派出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多选题(10×2分)1、(ACD) 2、(AD) 3、(ABCD) 4、(BC)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 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测试题 一、单选题(10×1分)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4、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5、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经复议机关批准 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C、经同级政府批准 D、自己认为有必要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7、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B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A区行政机关 B、B区行政机关 C、B区人民政府 D、A区人民政府

A、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机关机关有终局裁决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D、某行政执法人员李某个人行为 9、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10、孙某不服某派出机构对其依法作出的30元罚款裁定,应向()复议。 A、该派出机构 B、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C、乡人民政府 D、该派出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多选题(10×2分)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