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16-2017(1)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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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2017(1)就业权益保护

授课教师123

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课程名称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型新授课

授课班级143美123政、史12、

学9、10、13、14班

数3、科学与心理班

授课时间

第13、14周

(11.28-12.9)

授课时数 2

教学目标

从知识、能力、人文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确定的教学目标

1、知识层面:了解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了解有关社会保险的一般知识;了解与大学生有关的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

2、技能层面:掌握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

3、态度层面:树立维护就业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就业基本权益与常见的违法行

为;社会保险的常识;就业协

议与劳动合同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阅读法教具设备多媒体

阅读推荐

文献

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3、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业布置

布置作业:教材P246练习

教学后记

教学过程

学法指导(按学时编写,两节课连上可合并设计)

导入新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

容,就业需要各种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较为突

出,这种现象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依然存在。大学毕业生缺

乏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加之每年人数众多、市场几近饱和,他们所面临

的就业形势和环境极为严峻。大学毕业生现已成为就业领域的弱势群体,

在现实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广大毕业生了解法律

以维护权益。这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即将迈出校门、步入社会的毕业生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这将有助于他们防范就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过程

一、就业权益的维护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我国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武器,它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

各种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劳动知情权、就业平等权、自主择业权、

获取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获得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参与

管理权和劳动救济权等。其中对毕业生而言比较重要的主要有:

1、劳动知情权

劳动知情权是指劳动者有权知道或者了解实现自己劳动权利的相关的

信息或情况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

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是有关劳动者知情权的基本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

法》还对劳动知情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毕业生而言,他们还应享有就

业知情权,这主要包括招聘信息公开和政策方针知晓两方面。所有招聘信

息对任何毕业生而言都应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隐瞒和

截留招聘信息;学校还应将有关就业的政策、方针和规定,通过各种形式

具体告知每位毕业生。

案例1:小王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

况下,他刚进入大四就为找工作而做着准备。从制作简历到参加招聘会,

投了数十份简历,面试了几家。有些单位在面试时,当小王问及单位的一

些情况,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你就会知道”或者“属于企

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有些单位在面试完之后总是没有下文,打

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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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之时,对方总是以避而言其次。他为此非常郁闷,对工作也越来越没

信心。

解析:毕业生以前遇到这种情形确实毫无办法,但现在他们的知情权

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他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也有

义务提供这些相关情况。

2、就业平等权

平等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

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更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所谓平等就业权具有三重含义: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

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

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

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

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但在现实

中对毕业生性别、户籍、外形及健康等方面的歧视现象屡却有发生。

案例2:小赵现就职于某知名企业,她因工作出色而深受重用。但在

回想起自己在求职中所受的种种歧视,她还是感慨万千甚至有点义愤填膺。

她说自己曾经去过一个有几百家单位参加的现场招聘会,但竟然一份简历

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只要男生,而其余的

单位即使不明示也对女生予以含蓄地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

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

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

有少数单位有意招收女生却往往开出极为苛刻的条件。例如要求被录用的

女性在三年内不准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怀孕、生育等等。

解析:女大学生以前遇到这种情形确实很无奈,但现在她们可以以《就

业促进法》为武器,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不仅如此,禁止女性

结婚、怀孕和生育是严重违反人权和宪法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

注意。

3、自主择业权

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就业单位和就业

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毕业生就业意愿,干涉他们的自主择业

权。但毕业生的这种自主择业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它仍受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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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约束。当然,毕业生也可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放

弃原有就业选择而重新进行就业选择。某些高校禁止已签约毕业生违约的

做法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4、隐私保护权

隐私权在严格意义上说并非劳动权利而是民事权利。为使用人单位更充

分地了解自己,大学毕业生必然要将某些个人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

位也有权要求他们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但这些信息的内容应仅限于与

招聘有关的范围内,必须是出于毕业生本人的自愿并为之保密。用人单位不

得随意发布和泄露这些信息,更无权在招聘过程中侵犯毕业生隐私。

5、就业签约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是证明

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而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必须合法。

案例5:小李2007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该企业当时

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才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

同并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小李要求该企业支付2008年

上半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但该企

业不同意。小李随即于2008年12月从该企业辞职并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这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的典型案例。本案仲裁结果如

下:该企业不仅应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小李某支付2008年上

半年的双倍工资,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

规定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为他办理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社

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

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维护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要端正求职心态,防止急躁情绪。其次,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

深入的了解,未雨绸缪。第三,慎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提高法律意识

毕业生要学习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

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在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

切记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3、树立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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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

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在签约时要具有契约意识,一方面通过

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并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未

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毁约、违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增强维权意识

毕业生不但要知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还要有强烈的维权

意识。当权益遭受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

(三)毕业生维权求助的途径

1、依靠学校

2、依靠国家行政机关

当毕业生权益受到侵犯时,毕业生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3、借助新闻媒体

4、寻求法律援助

4、依靠司法机关

(四)保护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

法律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最强有力的手段。毕业生就业权益之所以屡

遭侵犯,大多与他们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欠缺有关。依法维权的前提是了解

相关法律常识和纠纷解决程序。与就业维权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是民法

的基本原则,这些对维护大学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例

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始终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谁

都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介绍各自情况时,都必须

如实反映自己的有关情况,谁都不能够欺诈对方。债权或者通俗地说就是合

同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就业协议签订中,签订就

业协议是维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手段。就业协议在本质上并非劳动

合同而是民事合同,它是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据以确定双方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具体地说,它只确认供需双方之间的约束关系,即

毕业生应依约到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也应依约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在

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还应与用人单位另行订立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之间

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业协议既然是民事合同,就可附加其他各种条件。

2、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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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总称,在广义上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甚至包括《就业促进法》都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新颁布

的《劳动合同法》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

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对《劳动法》做出了完善。

二、就业过程中常见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

1、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1)主体合格(合法)的用人单位召开专场招聘会,名为招聘,实际

上却大肆宣传单位形象;或者以提供实习机会为名,窃取毕业生的智力成果,

如创意或设计等。

(2)主体不合格(非法)的机构,如非法人才中介机构借收取信息介

绍费为目的,发布过时或子虚乌有的招聘信息;传销机构假借某知名企业的

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毕业生进入传销队伍。

2、招聘过程出现歧视条款

(1)性别、户籍、身高、相貌、学校出身、学历、专业、家庭关系、

血型等歧视。

女大学生黄蓉在应聘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文案

策划一职时,三次被单位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2014年7月8日,黄

蓉以“性别歧视”唯有起诉该单位。最终,法院判决该校赔偿黄蓉精神抚慰

金2000元。

2013年,安徽籍大学生江亚萍在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

话咨询员一职时,因非南京户籍被拒绝。经过15个月的的维权诉讼,2014

年8月,终于拿到了1.1万元的赔偿款。(2014年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第三版)

2014年,东莞南城第一国际汇一城近百名清洁工很郁闷因为“长相”

竟成为决定工资高低的标准之一。年纪轻、形象好的,月薪1800元,其他

的则为4650元。(2014年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第三版)

2014年4月21日,广东省高校几个女生,赤裸上身,高举“放下有色

眼镜”、“重视女生价值”、“我们需要一个平等的工作机会”等标语牌抗

议就业歧视。

(2)工作经验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学生有实际工作经验)。

3、侵犯求职者隐私

(1)将求职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转让给他人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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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

(2)询问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询问女性求职者有无男朋友,有

无结婚计划等。

(3)非行业需要,强行要求求职者检查乙肝指标。

4、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压证件

(1)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

(2)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

5、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1)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

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

(2)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逃避责任,签订口头合同、生死合同等。

(3)只签订就业协议,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小刘系某大学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在某民营企业家当办公室秘书。

公司在与其签约时列出了“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字样,说是为了保证

秘书工作举止端庄的需要。当时小刘急于想进这家企业,所以尽管这家企业

提出了如此苛刻的条件,她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但心里总是很不舒服。

解析:“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既违反了劳动法又违反了宪

法和人权。大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大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6、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

(1)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到职。

(2)不按就业协议安排工作岗位、不能兑现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

(3)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延长试用期、不支付加班费、不按

时加薪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二)毕业生的违约与违法行为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行为。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又不

履行协议;与多个单位签约;这种行为及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就业工作的

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2.与招聘单位发生纠纷,对招聘单位有意见,采取过激行为从而违法甚

至构成犯罪。如破坏该单位的财物、设施,散布中伤该单位的信息,从而给

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3.与其他应聘者竞争应聘时,不择手段去损害对方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4.在找工作过程中因频繁被淘汰产生心理失衡,出现心理问题,从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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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犯罪。如进行盗窃、酗酒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等行为。

三、社会保险常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各种生活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

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工伤保险。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在立法确定的范围内,通过立法规定,

由国家或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年龄并按照规定正式退出劳动领域后的社会

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补偿,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给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

额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并计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累计缴满

15年达到法定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

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

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即集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

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社

会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给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

额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并计入个人帐户。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

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

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组织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失业保险缴满1年符合规定才能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

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以及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

业康复,并为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主要支付工伤

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和政府针对女性生育行为和过程的生理

特点,为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女性提供现金津贴和补助、医疗保健以及提供

育婴休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身体健康、恢复生育妇女的工作能力和机会以

及增进社会男女平等工作权利等的社会保险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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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主要支付生育

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大学毕业生经常遇到的两种法律文件,这两者间

有一定联系但也有所区别。

(一)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的内涵:毕业生就业协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

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

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

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

就业协议既约束大学毕业生毕业时按约定到用人单位就业,也约束用人

单位按约定接收大学毕业生,同时也是大学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凭

证。我国高等院校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它在实质上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协议。

2、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1)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

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

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

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

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6)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名、盖章

3、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来说,是指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的时候还没有

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指必须具备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该

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有权解除协议,并且无须承担

违约责任;

对高校来说,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地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并如实地将自己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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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未与前一

个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之前,不能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3)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书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的单位(不包括有特殊情况

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高额的风险

金、保证金等。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致。除了协议书规定的内

容以外,三方如果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以在协议的“备注”一栏内加

以补充说明。

4、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

(1)大学毕业生必须到所在院校的就业部门或学院、系部就业工作人

员手中领取就业协议。

(2)大学毕业生所在学院、系部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目的在于确

认毕业生的身份。

(3)大学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部门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毕业生资格和推荐。

(4)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就业

协议上签字盖章。

(5)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须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字盖章。

5、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事先约定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条件

(3)明确违约责任

(4)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

(5)按规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6)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6、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包括单方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单方擅自解除是指未经另

两方同意,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解除或

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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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

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三方均不担承法律责任。

7、违约及处理程序。就业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就业协议签订

之后违约现象也普遍存在。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与用人单位充

分协商,在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书面确定违约责任及补偿办法。大学毕业

生提出违约的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并按协议向用人

单位交纳违约金以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积极沟

通,并按协议向毕业生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付毕业生还可向劳动

部门反映甚至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许多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的签字只起到鉴证登记的作用,而不

再具有审批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内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

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说明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

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

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条款

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新颁布《劳动合同法》作出的强制

性规定。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来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

要的环节,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主要的途径。

2、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

款两部分,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是指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

具备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

定的合同内容。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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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终止

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没有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时间为提前3日。约定条款是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过协商约定、自行规定的合同内容,如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担任

的职务、争议解决途径,等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根据

合同期的长短确定,可以为一个或二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

订劳动合同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以平等的身份

签订合同。

协商一致原则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协商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意

见之后,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2)合法的原则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签订书面合同

在试用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抵制各种不正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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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理解格式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应仔细推敲)

英文合同要慎签

5、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

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和劳动者

提出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自愿的,不论是哪一方先提出,都应

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要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这是签订劳动合

同的基本原则,也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2)依法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

6、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是指对犯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刑事犯罪的责

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具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经济责任

是指对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强制给予侵害

人经济补偿的经济制裁。

(3)刑事责任

指对犯罪主体必须依法承受刑法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如:以暴力、

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

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必须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同之处

一是二者性质相同。用人单位无论是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还

是与其他社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都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此而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同。

二是二者主体意思表达相同。从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

和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而言,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

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愿望和意思表示所处的状态完全相同。

三是法律依据相同。由于就业协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协议,具有

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在订立就业协议时,也应遵循《劳动法》、《劳

关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法规;而就业协议虽然在法律适用时的法律依据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并不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主要是适用有关政策制度。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学校参与鉴证的协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三是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比较详细。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其内容不如劳动合同具体明确。

四是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一般只适用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五是签订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它是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一般是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才签订的。

8、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仲裁

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违规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4) 用人单位违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限期退还劳动者。

(5)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酬、加班工资及补偿金的,应限期支付,否则加付补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7)用人单位使用强迫手段给劳动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

劳动争议协商——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审理——人民法院

六、布置作业:教材P246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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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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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 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 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 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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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1.公安工作的含义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安工作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3.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4.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 5.社会治安秩序包括:①社会公共秩序;②生产秩序;③工作秩序;④教学科研秩序;⑤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6.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7.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①公安领导工作;②公安秘书工作;③公安指挥工作;④公安政治工作;⑤公安专业工作;⑥公安法制工作;⑦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⑧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9.公安领导工作是指:由公安机关的首长所从事的工作。 10.公安领导工作主要包括:①政治领导;②行政领导;③业务领导。 11.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1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包括:①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②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文书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13.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系统的工作。 14.公安指挥工作主要负责: ①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 ②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 ③接收“110”报警; ④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15.公安政治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 16.公安政治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顺利执行。 17.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 18.公安专业工作的内容:①刑事司法工作;②治安行政管理工作;③保卫工作;④警卫工作。 19.刑事司法工作的内容:①国内安全保卫工作;②刑事侦查工作;③刑事强制工作;④羁押工作;⑤执行刑罚工作。 20.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 21.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22.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3.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侦破刑事案件,组织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 ②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③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4.刑事强制工作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工作。 25.羁押工作是指: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26.执行刑罚工作是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等执行刑罚的工作。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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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整理完全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工作效能、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是,据调查,目前全系统消保队伍70%以上的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得不够,消费维权综合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全,对主体登记准入、执法办案、申(投)诉处理、感官筛查、快检操作、真假商品识别等业务不太熟悉,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其次是,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部分基层消费维权干部工作标准低,积极性不高,领导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维权工作由原先的主动巡查蜕变为被动监管;创新意识不强,招法不多,不想事,不琢磨事;其三是,工作执行力差,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的不好,政令不畅通,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不能形成统一有序的协作整体;其四是,责任意识淡薄,对工作失职渎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缺乏了解,不知道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二)监管维权手段落后,重心失衡,现场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差,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检测是判定商品(食品)质量安全与否的最有效手段,但我系统所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技术含量低,检测范围有限,不能判定定量结果,对日常应急事件的即时处理也难以做到快速反应。由于快检试剂和质量检测费用非常高,即使在这极为有限的检测手段条件下,各级局的财力也难以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监管重心失衡。全系统普遍存在重食品安全监管,轻流通领域其它商品监管,特别是涉安重要商品的监管,这就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责任风险;还有,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未形成能长期保证监管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

(三)缺少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和专题栏目,不能有效地发挥媒体的引导、威慑和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到位,警示威慑作用发挥的不好;对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树、引导宣传的不多;工商维权工作对外宣传太少,百姓知晓率太低,不能主动参与监督,不利于监管执法。 (四)12315指挥中心对外应答受理涵盖工商全部政务工作的综合处理能力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受理、转办消费申(投)诉的渠道、载体单一,不方便消费者诉求。 (五)“一会两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两站”形同虚设,根本不开展工作;绝大多数“两站”经费无保障,人员素质低且更换频繁,无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所在乡镇(社区)等协作部门视而不见、无暇顾及。 二、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提高素质,势在必行。系统上下应进一步加大法律知识、维权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采取自学、集中授课、网络教学、岗位练兵、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方式强化学习,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消费维权工作专业技能较强的人才;要大力推行“角色培训法”,即在实践中现场教学,以学生为主角,老师为配角,互动指导,反复操作演练,直至弄懂为止。特别是要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感官识别技能、监管技巧等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分级分层逐个培训,以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二)改革机制,当务之急。针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创新、责任意识不强,政令不畅通等问题,应尽快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一是改革消费维权队伍的用人机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 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 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 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 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 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 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 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 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国公安民警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2008-9-12 16:42:57 东莞交警支队阅读129次 现实生活中,各地特别是一些被执法对象,暴力妨碍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并非少见,演绎出一个个“警可欺而法不可辱”的版本,令人担忧。从云南的“4.20”事件、到上海杨佳袭警事件再到贵州瓮安“6.28”事件来看,现在的执法环境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不和谐多于和谐。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也保护不了、不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呢?当今形势下,广东公安该如何解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呢?这将成为公安维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公安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实质上是保护自己的意识增强,而不是守法意识的增强),给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群众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加之少数民警执法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产生抵触情绪,有的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社会风气不利于民警正当执法,警察也是“弱势群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暴力袭警日趋严重。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

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而其中“与犯罪分子搏斗”和“受到围攻殴打”两种情况伤亡的数量很大,成为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第二,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普遍增多。有的是违章违法被民警查纠后不服处理,出口不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的是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故意给公安机关难堪;有的是动手撕扯推搡,阻挠执法;有的是集体围攻,甚至扣留执法民警,抗拒执法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亵渎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三)对警察的不实投诉比例甚高。除了部分误告以外,大部分不实投诉是恶意诬告。如2005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结的10627件投诉案件中,失实或无法查证的8948件,占办结数的84.2%。再如2006年南京市公安局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2件。经调查,不实投诉903件,占受理总数的93.9%。在这些不实投诉中,有的是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是因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没有达到其个人目的,心理失衡,故意编造事实或夸大其词,通过投诉向公安机关发泄不满;有的是为逃避违法处罚故意给民警“泼脏水”;有的是故意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无端攻击。这些不实投诉侵犯了民警的人格名誉权,干扰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削弱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二、公安维权工作的对策 (一) 针对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民警必须要恪守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执法就是依据现行法律,目的是追求法律在社会中的效果最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即将就业之际,需要提前了解我们在就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这里我简要的讲一下自己对于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些了解。 就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就业信息的选择,二是协议书的签订,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我们就业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报纸广告,招聘会,网上求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亲朋好友等五种途径。每个途径都有自己的优劣。 报纸招聘广告的真实有效性较高,因为登广告是花钱的,同时广告版面的大小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实力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 通过招聘会这种形式,可以和用人单位见面推销自己。所以成为毕业生常选的求职途径。招聘会有很多种,像综合招聘会、专场招聘会、行业招聘会、院校招聘会等,所有要有选择地参加招聘会,效果更明显。 网上求职是一种特殊的择业形式,避免了人群大范围集中和近距离接触,给天南海北的求职者有了平等的表现机会。所以,网上招聘受到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青睐。网上求职的时候需有技巧的发布个人信息以及薪水期望,以保证高联络率。网上求职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利用搜索,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多种方式,增强求职针对性,增加推销自己的机会。 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会在学生毕业之际给毕业生提供一些就业部门及人事部门信息,也是一种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 通过亲朋好友关系找到工作是最快最可靠的,成功率也高,有这方面关系的可以好好的利用一下,不过前提是你必须符合该用人单位的任职要求。 第二点是协议书的签订问题。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全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还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点:期限,是两年还是五年;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所扣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不合法的要拒绝;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工作时间与休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情况分别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中若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者可请求调节;若不愿意调节,则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为法定程序,劳动与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允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首先经过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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