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八、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九、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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