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0号)。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

(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

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

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即密文),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

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

(三)如何界定不得抵扣项目

1、购进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允许抵扣。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增值税抵扣范畴的固定资产做出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如:某企业购进一批建材用于建造厂房,属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特例:

由于固定资产可能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具体操作上难以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饲料生产企业购进一套生产设备用于饲料生产,如果这套设备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那么,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而不需要划分不得抵扣的部分。

3、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应视为消费,原条例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大都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已经损失了,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加大纳税人损失,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另外,在实际征管中,对“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清,难以操作,所以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表述。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只有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

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这些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惯例,在《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外购上述货物后用于销售而非自用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主要包括两大类:

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23座以下的中巴等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

(四)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项目适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特别提醒: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不需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2009年2月购进生产设备原值为10000元,其进项税额1700元已抵扣,该设备每月应计提的折旧为160元,如果2009年6月因管理不善于被盗,应在6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该设备3至6月应计提的折旧 = 160×4 = 640 元

2、固定资产净值 = 10000 - 640 = 9360 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9360 × 17% = 1591.2元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出台的出发点是鼓励利用外资,鼓励外国的机器设备进入我国后提升我国的制造业水平。考虑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买设备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原政策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因此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三、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在2008年购进机器设备,采取分期付款形式支付,2009年才开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在2008年12月31日(含)前购进的即视为“实际发生”,即在2008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帐并计提折旧的,即使取得2009年才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开票时间和入帐及计提折旧时间均为2009年1月1日以后,才允许抵扣。

(二)纳税人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能否重新再作抵扣,是否应计算可抵扣税额(即按转用当月的净值计算)?专用发票已过认证期限应如何处理?如果原来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已抵扣)又用于上述情形,是否应转出?

答:1、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不能认证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没有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的可认证抵扣,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则不能抵扣。

2、抵扣时,进项税额为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对已计提的折旧所含的增值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转出的税额 = 累计折旧贷方余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转用于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所列情形的,按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点的要求,在当月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三)进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国内企业,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国内企业缴纳,设备供国内企业使用,是否应由国内企业抵扣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精神,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按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表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不作价进口的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也没有计提折旧,因此,国内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中不会包含设备消耗的成本,按理其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含不作价进口的设备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且企业也反映在进口设备时可以因应我们的政策规定自主选择按何种方式进口设备,如果其选择用投资方式进口设备,虽然缴纳了12%的关税,但设备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可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可以进入抵扣链条。市局倾向不予抵扣。

但考虑现行政策规定海关完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为了避免政策执行不一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暂允许纳税人不作价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准予抵扣,但保留进项税额转出的权力,如上级部门明确不能抵扣时需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同时,建议纳税人不要采用不作价进口设备的方式进口设备,以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影响其经济利益。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减税政策解读及答疑

国务院总理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新出台9项减免税政策,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下面对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减税政策解读及答疑。 l 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问:大家最常见的旅客运输服务行业有铁路、公路、航空、航海运输等。但是根据目前旅客运输服务的系统、交易的小金额、高频性等,你去一趟税务局打车给你开一张专用发票?坐了一趟地铁花了3元给你开一个专票?那以什么作为抵扣凭证呢? 答:旅客运输服务很有可能依现行通行费的抵扣方式,根据客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计算抵扣进项。具体待财政部进一步明确。 如果您不清楚怎么申报,那么找一个经历过高速路发票计算抵扣的会计朋友,不就清楚怎么申报了吗? l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问:这里的加计10%抵扣怎么理解? 答:之前有加计扣除,现在有加计抵扣。其实,我们也并不陌生。比如:您是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这个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那么现在允许您按11万元进行抵扣。

l 将购进的不动产进项税由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问:如果接下来不动产进项改为一次性抵扣了,那么我们之前已分期抵扣的项目该如何操作? 答:不动产进项税额从分期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同理,对原来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已计入“待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今年进行抵扣。 l 四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问:这里的“新增”怎么理解? 答:理解这里的“新增”,应当是今年新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去年的留抵税额怎么办?部分行业(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2018年的留抵税额已允许退还了。参考财税[2018]70号。 l 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口退税率。 这个好理解,随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相应的退税率也会随着调整。 l 那么增值税税率变动如何影响企业盈利? 理想情况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销项税与可抵扣进项税的差额,税率变动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盈利,但在实际情况下却会对企业盈利产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新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一) 2011-01-09 12:45:35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00次评论:0条

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 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 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即密文),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 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 (三)如何界定不得抵扣项目 1、购进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允许抵扣。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增值税抵扣范畴的固定资产做出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解读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解读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 首先,简并增值税税率是进一步减税降负。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此次国务院审议确定的六项减税措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是第一项。因此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中,我们充分体现了减税这一政策精神。比如,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没有任何货物税率上调。在政策预研时,其中有一个方案是将天然气分为两部分,居民用气部分税率下调至11%,工业用气部分上调至17%,后来经多轮慎重研究,该方案被否决,改为全部下调。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工业用天然气税率下调,下道环节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下游用气企业的税负不就增加了吗?这种认识算的是局部账、短期账。13%税率全部下调至11%,增值税的综合加权平均税率必然是进一步降低,通过市场、价格的传导,从长远或宏观趋势看,天然气生产、销售环节税率下调,最终会逐渐传导到下游用气企业,从而降低社会整体用能成本。再比如,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解决下游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即期税负上升问题,对这部分产成品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了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配套政策,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少征多扣,也是减税。大家要理解,对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行业给予特殊的照顾,避免其产生即期的不利的税负变化,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大多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通过政策平转,可使这些企业不因改革即期增加税负,有利于保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稳定,避免改革增加居民生活成本、推高CPI。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是购买农产品的主要行业,保持其税负稳定,可使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稳定三农发展。讲这些,是希望大家明白政策原则和精神是什么,有利于大家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优惠政策法律依据 免 征 增 值 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 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 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受灾 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59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再生水。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 粉。 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6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 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8]81号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财税[2009]11号

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 得的采暖费收入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 版物。 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 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地销 售的出版物。 财税[2009]147号 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34号 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 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财税[2009]31号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 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财税[2009]141号 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国税函[2009]591号农膜;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 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 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1]113号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 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 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 坯具 国税函[2005]56号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财税[2008]56号 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国税函[2009]430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饲用鱼油 国税函[2007]10号 国税函[2003]1395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财税[2005]87号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除豆粕以外的 其他粕类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1]30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国税函[2005]1127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税字[1999]198号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4.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

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233331755.html, 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增值税的内容了解,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1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3、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14、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16、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17、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18、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19、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20、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21、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22、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233331755.html, 23、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2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25、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26、血站增值税优惠。 27、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28、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2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30、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31、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32、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33、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34、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35、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36、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 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38、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3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40、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41、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42、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4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44、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4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46、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47、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48、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49、)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2019两会关于增值税税率降低的解读

2019两会关于增值税税率降低的解读 总理在2019年两会最新报告明确: 1、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增值税税率降为13%,将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为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 2、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增值税降税率,对于企业来说,在正式财税文件未出台之前准备签订的合同中争取税收收益最大化成了重中之重。

例如:甲卖货给乙,正常16%税率,如果合同约定售价为1160万元(含税),乙需支付给甲1160万元,而降税率情况下,乙同样还是要支付给甲1160万元,同时甲在降税率后,只用确认销项税额1160/(1+13%)*13%=133万元,少于原来的160万销项,甲从中可获利。 对于乙来说,如果约定为1000万元(不含税),则原来16%税率,乙需支付给甲1160万元,降税率后,只需支付给甲1130万元,从而达到少支付获利目标。 总结:降税率前,签订合同,销售方应尽量以签含税价合同为好,购买方以签订不含税价税收利益最大。 1、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划转部分国

2020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微利企业: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从业人数”按照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减免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3-21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

2020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2020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1.免税不等于不申报,而且要填写在当期免税收入,否则您将承担虚假申报的后果! 2.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得的进销项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的即征即退对应栏目中,千万别填错了,不然退税会非常麻烦!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建议您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做增值税减免备案和核准,以免出现风险疑点。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残疾人员木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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