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理相对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

对管理相对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

对管理相对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ZZ03WSA-CF-0006至ZZ03WSA-CF-0043,ZZ03WSA-CF-0074至ZZ03WSA-CF-011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颁发有关证照;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经营秩序的规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交易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以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审批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Dreaming 22:59:45 HI~~不好意思~我不是经常上Q所以昨晚没回你 回复 卡路里⌒☆23:00:06 呵呵,唔紧要啊。 回复 卡路里⌒☆23:00:24

估唔到你甘夜还在线喔。回复 Dreaming 23:01:48 呵呵~~夜猫子咧 回复 卡路里⌒☆23:02:11 也是了,我们这一代人基本都是这样的啦。 回复 Dreaming 23:02:18 你玩不玩微博的啊? 回复 卡路里⌒☆23:02:25 Er ..点称呼你呢!? 回复 Dreaming 23:02:59 现在我都好少上Q,都玩新浪微博了~~ 回复 卡路里⌒☆23:03:01 你玩哪个围脖的!? 回复 卡路里⌒☆23:03:10 喔,一样新浪。 回复 卡路里⌒☆23:03:25 给个Link 吧 回复 卡路里⌒☆23:03:40 关注下 回复 Dreaming 23:04:07 回复 Dreaming 23:04:59 weibo./1688532380?tt 回复 卡路里⌒☆23:06:26 关注了。呵呵 回复 Dreaming 23:06:45 是啊~~ 回复 卡路里⌒☆23:07:08 原来你是应届毕业生呢 回复 卡路里⌒☆23:07:23 呵呵,心情还好吧 回复 Dreaming 23:07:24 是啊~~我才刚毕业~~所以回复 Dreaming 23:07:27 有问题想请教你~~ 回复 卡路里⌒☆23:07:31 嗯 回复 Dreaming 23:07:35 师兄!!! 回复 卡路里⌒☆23:07:40 呵呵,谢谢 回复 Dreaming 23:07:53 我明天面试,面试时有什么 需要注意的吗? 回复 卡路里⌒☆23:08:03 你是哪间高校的? 回复 Dreaming 23:08:03 能给点建议不? 回复 卡路里⌒☆23:08:24 想问下你面试哪个岗位的 呢? 回复 Dreaming 23:08:29 广技师~~~技术师学院 回复 Dreaming 23:08:40 面试工商局某职位 回复 Dreaming 23:08:49 可是我对工商局不太了解 ~~ 回复 Dreaming 23:09:02 百度也查不了什么资料~~ 回复 Dreaming 23:09:10 都是些官方话~~ 回复 卡路里⌒☆23:09:12 原来具体某职位你还不知 道 回复 Dreaming 23:09:22 是啊~~ 回复 卡路里⌒☆23:09:28 其实不要太在意的 回复 Dreaming 23:09:34 嗯嗯 回复 卡路里⌒☆23:09:39 明天呢, 回复 卡路里⌒☆23:09:59 第一,着装当然要大方得体 点 回复 Dreaming 23:10:05 西装? 回复 卡路里⌒☆23:10:10 别穿得太花俏 回复 卡路里⌒☆23:10:24 最好穿正装比较好 回复 Dreaming 23:10:30 嗯嗯~~ 回复 Dreaming 23:10:34 记下了 回复 卡路里⌒☆23:10:38 点解甘讲呢 回复 卡路里⌒☆23:10:44 因为政府单位 回复 卡路里⌒☆23:10:55 讲究的是大方得体 回复 Dreaming 23:11:10 帆布鞋不行吧~~ 回复 Dreaming 23:11:15 高跟鞋? 回复 卡路里⌒☆23:11:17 其次,和领导面谈的时候, 一定要表现得淡定。 回复 Dreaming 23:11:27 正装,淡定 回复 Dreaming 23:11:28 嗯嗯 回复 卡路里⌒☆23:11:28 呵呵,当然不可以帆布鞋 了。 回复 Dreaming 23:11:33 日期:2011-6-27 回复 卡路里⌒☆23:11:47 这个是社会。 回复 Dreaming 23:12:01 嗯嗯~~谨遵教诲 回复 卡路里⌒☆23:12:14 你可以告诉我,你之前是 想,明天是打算怎么样着装 的!? 回复 Dreaming 23:12:49 原来是:黑色帆布鞋+黑裤 子+黑外套 回复 卡路里⌒☆23:12:59 明天很热喔 回复 Dreaming 23:13:04 回复 卡路里⌒☆23:13:08 其实你有没有正装的? 回复 Dreaming 23:13:28 师兄~你一语中的~我认了 吧~我还没买 回复 卡路里⌒☆23:13:40 黑西裤,衬衫,皮鞋这些 回复 卡路里⌒☆23:13:49 呵呵,大概我都估到的了。 回复 Dreaming 23:13:51 回复 卡路里⌒☆23:13:55 不过不要紧 回复 卡路里⌒☆23:14:21 面对这些场面,还可以补救 的。 回复 Dreaming 23:14:26 嗯嗯~~ 回复 卡路里⌒☆23:14:41 那你都有些什么衣服呢!? 回复 卡路里⌒☆23:14:59 千万不要穿得太花俏就好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 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 并进行复核? 【裁判要旨】 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1.doc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1 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政府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依此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是特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按照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所说的部门规章与行政诉讼法所说的部、委员会规章不完全一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那么,就有一个如何区分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的问题。 以上规定综合起来看,从全国人大的立法来看,似乎不应当有部门规章这样的提法,而应当将国务院各个部门的规定区分区分为部、委员会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定,前者属于规章,制定主体只限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对其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者不属于规章,而是行政机关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程

序中提出对其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请求。 以上讨论的目的只为了落脚到一点,即国务院的一些直属局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是否属于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参照审理?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部、委大大减少,而保留了相当数量的直属局。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直属局作为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规章,而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部、委员会才能制定规章。按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使用规则,依效力层次,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章,而只能作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论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较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进行界定,以资实用。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做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该定义恰恰没能做出回答。第三,权利义务说。北京大学的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做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影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empirenews.page--]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企业登记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伴随着行政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由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现代行政法中的共同价值取向都是应该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有超过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权;权利;法律地位 Abstrac 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has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is the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comes from various ideas. The common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put in the first, no time can more than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his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o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buil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a huge role, also in line with the people-orien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value orientation.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dministrative powers; Right ; legal status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重视法律地位问题已然愈演愈烈。在中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商标,下列提法错误的是( )。 A.商标要进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B.消费者可通过商标识别选购商品 c.对商标进行监督管理,既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D.有商标的商品质量绝对可靠 2.某企业擅自使用与他人的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产品是他人的知名商品,但该企业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且产品质量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B.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好 c.若他人的知名商品的装潢没有申请相关专利,则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 D.该企业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某企业在其产品展示会期间,对到会的采购人员表示凡订货量达到一定数量可给予相应的折扣,后经采购人员要求改为把相应的折扣款给企业采购人员作为中间人佣金,大部分采购人员都是私营企业派出的职员。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企业一开始给予的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变后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B.该企业一开始给予的折扣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改变后给予的“中间人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D.采购人员要求中间人佣金是正当行为 4.关于低价倾销,表述正确的是( )。 A.所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季节性降价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也不得低于成本价 D.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可以降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5.下列哪项职能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责范围?( )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D.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消费者协会 c,技术监督部门 D.卫生监督部门 7.在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 )以上奖金的兑奖情况应随时向购买者明示。A.500元 B.1000元 C.5000元 D.800元 8.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 )元。 A.20 B.10 C.3 D.18 9.我国商标取得采用的原则是( )。 A.使用在先原则 B.注册原则 C.混合原则 D.使用原则 10.下列活动不属于广告的是( )。 A.某电影院在自己的橱窗中张贴将上映的新影片的宣传画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行政规章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

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

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A.推荐他人购买特定质量的商品B.限定他人购买特定品种的商品C.推荐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D.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经营者不得,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A.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B.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C.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D.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3.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B.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C.只为少数人所知悉,能产生经济利益D.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4.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销售鲜活商品B.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销售商品C.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D.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A.乡人民政

府相应的机构B.县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C.地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起施行。A.2007年8月30日B.2008年1月1日C.2008年8月1日D.2008年10月1日 7.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不能通过下列途径解决。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行政诉讼C.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8.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展销会已经结束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要求赔偿。A.展销会举办者 B.展销会监管者C.展销会场地提供者D.展销会批准单位 9.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要求赔偿。A.生产者的主管部门 B.行业协会C.生产者 D.消费者协会 1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一倍 B.二倍C.三倍 D.四倍 1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消费者要求经营

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章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搞出来的玩意,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搞出来的,效力也低于法律 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笼统地说效力低于法规 决定?谁都可以搞,比如我决定回答你的问题,并决定不服任何责任。好像不是司法考试书上的问题 请问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为何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1、…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也许还可以叫其他名字吧——那不最后还有个“等”字吗。 2、“行政法规”是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而“法规”一词,我认为是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是专业用语。 补充回答: 1、首先,在字面上“法规”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法律(泛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规”。 2、有个例外——《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里真的用了“法规”喔。但,根据本条所在位置,我认为它仍属于“地方性法规”而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 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并进行复核? 【裁判要旨】 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即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被告承认当场以该陈述与本案无关为由未接收,在被告提供的档案材料中亦没有对原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且在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表达对原意见采纳与否的意见,此行为即为拒绝接受原告陈述、申辩,属重大程序违法,故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成立。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做出对其不利的决定时应允许对方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加以充分考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の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の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の。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の。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の名称,不是法律の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の民族自治地方の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の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の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の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の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の市、经济特区所在地の市)の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の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の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の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の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の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の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の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部分の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の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の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の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の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の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の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の市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の较大の市の人民政府制定の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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