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改革开放后多发且危害比较大的犯罪。因此,国家很重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不仅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而且不断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追诉与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需要紧密跟踪这些立法与司法的动态,同时需要积极吸收、借鉴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理论研究成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4种行为之一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均可构成本罪。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是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一套产品质量监督制和保障法规体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辟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反不孟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等。所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行为,都是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可见,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商品。作为本罪对象的是狭义的伪劣产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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