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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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9-2: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

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作品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抽象概括法:将“思想的表达”逐步抽象到作者要表达的“思想”,之间会有个临界点,界内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混合原则: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如: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T29,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著作权的侵权。 场景原则: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设计和安排,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P46

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强调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创并不一定要首创或新颖,要求表达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的基准要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并不要求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要有一定的水准。独创并不排斥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知识的借鉴和合理使用。

可复制性:仅是作品的属性,可以被任命直接或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

如,时事新闻——具有作品的外形,也可能具有独创性,但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

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区别

传统知识:指特定的民族在其生活的特定领域地区内,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经长年累月、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有其特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总和。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

文物: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等各种艺术品。是对有形文化遗产的总称。非智力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的区别

“民”的表达没有被固定,通过口传或行为加以表达;“民”作品没有特定的作者;“民”作品仍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P53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T3规定,除了T4规定的情形外,以下列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凡以其营利为目的发生与其传统或习惯环境之外,均须征得权威机构后有关社区的许可:任何出版、复制及发行民间文学表达者;任何公开朗诵或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任何以无线或有线传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以及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传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

T4规定的例外包括:

为教育目的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以在原创作作品中加以解说的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者,但以此种利用不违背公平原则为限;借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作原创作品者;为报道

时事之目的而以照相、广播或制作音像录制品等方式利用在时事活动中可看见或听见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但此种利用不超出新闻报道范围为限;以在照片、影片或电视图像中包含其影像的方式利用永久性设置在公众场所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

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

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署名权、发表权、文化尊严权

物质方面的权利——使用延续权、传授权、获得报酬权

保护期限

无限期:原因在于其具有时间延续性,不断完善、创新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在尊重少数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并建立公正的利益分享机制的基础上,应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挖掘与利用。

外国著作权主体

我国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理解作者概念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作品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同一权能

可处分多次;有一定的保护期;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所有权:客体是有形物体;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各项权能只能处分

一次;永久存续;只具有财产权。

表演权(提示)

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表演权。作品的表演者只有“表演者权”,没有“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

表演权所控制的表演包括“活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活表演指公开在舞台上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直接表演行为。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表演权只控制公开表演,非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表演权只能控制营利性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所谓免费表演,指表演者没有收取报酬,观众没有支付费用的公开表演。

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纯粹的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死亡后50年;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表演之日起的50年。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行为的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该行为应当是以转移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刑法》T217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

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T12: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

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也称“首次销售”原则;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这些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

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

作品原件和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与广播权的区别: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中,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广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中,公众?°没得选?±。

?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行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中,伴随着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中,没有作品载体所有权移转的问题。

表演者的义务

?模仿秀侵权吗?

表演者权并不包括许可他人模仿其表演的权利。换句话说,任何人可以不经表演者的允许来模仿表演者的表演。而在现实中确有很多文艺节目都包括对他人表演的模仿。因此模仿他人的演出应不涉及侵犯表演者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

(一)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申请人——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发明人并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原因:(1)通过合同从发明人那里取得了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2)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共同发明: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即是共同发明。共同发明人直接必须存在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共识或合意。

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

共同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专》T15,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T15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没有约定的,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没有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或者以口头说明代替对申请进行修改补正。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使得用电子文件提交专利申请成为趋势。不少国家已经开始改革,推行专利申请的电子政务改革。《专细》T3规定,允许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即成为社会公有技术。(《专细》T1

3.2)专利申请一旦被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立即对该申请给一个编号,称为申请号。此号在专利授权后即作为专利号。

申请日的确定——面交的,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

准;电子方式递交的,以专利局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合案申请:对于属于同一构造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优先权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

优先权: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日的权利,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称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优先权期

外国优先权

–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

–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为首次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内

–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全文对比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以转让)

优先权日

–首次申请日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12个月

–外观设计:优先权日起6个月

–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T30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细》T33.1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先、后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

–发明——实用新型(双向)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单向)

外国优先权可以转让

–由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

–可以多次转让(针对不同地域)

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专》T30: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在这个声明中表明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

并说明以前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这个声明应在

申请的时刻提出。

–提交申请文件副本。

副本应当在中国申请专利以后3个月内提交,并且应当由受理该申

请的外国机关证明是真实的副本。

优先权的效力: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指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性的区别特征,且是技术性的。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实用新型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

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认为该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申请仅仅提出了任务,而没有说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再现性的,不具备实用性。申请的主题违背自然规律的,不具备实用性。例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与水电站相连的水坝或者人工河的设计方案是与当地的独特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申请的主题是在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的,不具备实用性。因这是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三、不授予专利权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驳回、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或与法律相违背的

制造假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

一种可放出高压电将小偷击昏的保险柜;释放催眠气体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的防盗装置。

?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但若不按正常方法使用有可能违反法律时,不能因该发明创造滥用违反法律而拒绝授予专利权。

如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可授予专利权

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

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

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社会公德

?发明创造虽未违反国家法律,但对于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仅不能产生任何积极的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作用,这些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如各种带有暴力凶杀图片的器具

带有淫秽图片的外观设计

克隆人的方法

赌博器具等

妨害公共利益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

万能钥匙的发明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规定在实施细则中(《专细》T26)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从生效到正常终止的法定期间。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起算时间——自申请日起计算,生效的日期是公告之日

?享有优先权的,按实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的日期计算

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现有技术

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为公众所知”:指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

–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

–公众想要了解即能得知,想要获取即能得到,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已经得知、或者必须已经获得,也不要求公众中每一个人必须都已经得知。

–如:公共图书馆登记上架的技术书籍。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因为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有利于鼓励技术的国际交流。如果对于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不给予保护,那么人们就不愿将发明创造送往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成果以后,都希望及早发表出来,或者在科技杂志上刊登论文,或者在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以获得同行的承认。这对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是于社会有益的,所以应该得到保护。在这样的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可以有六个月宽限期的保护。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凡是违背未来申请人的意愿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

6个月宽限期的效力

宽限期的效力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泄露日。对后来又发表的文章或者出售的产品并没有给予宽限期。

应尽可能首先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然后再送展或发表。

?甲有一项关于3G手机的发明创造,于2009年6月18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的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并于2009年10月17日申请了专利,乙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2009年10月15日申请了专利,那么此时甲乙二人谁可以获得专利申请呢?

?总结:不能对抗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先申请专利。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

–A、B两份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A申请在前,公开在后,前后两申请不是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人的两份申请也可能构成抵触

构成要件:

–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公布日:由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抵触申请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影响

《专》T22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后,则损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破坏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这种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强制许可;专利权的穷竭;先用权人的实施;临时过境;专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有关专利;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的实施行为

专利权的穷竭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了对该专利产品的独占权,导致专利权人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先用权人的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保护在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

–消除“先申请原则” 的某些弊端

先用权的判断

实施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的或者是合法受让的

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

–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是依赖专利权而存在的一种不完整的无形财产权,表现为:不能单独转让、不能

成为抵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交易的对象,不具有排他性。除非随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先用权不得转让。

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抗辩权,以先用权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时,实施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中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的异议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的认定等内容。

商标法不仅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法律,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同时又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依据。

目前正在第三次修正,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的修订内容:

第一,简化和完善商标程序。草案上报稿中,对异议的资格和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种人可以提出相对的异议。

第二,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也增加了数额。在修订草案上增加了商标权的类型,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概念。对赔偿数额,现在法律是50万,上报稿提高到100万。

另外,新的商标法还将增加了商标的类型。修订草案计划增加了单一颜色的注册。

单一颜色的注册是我国跟国外相接轨的一个做法,但应当说单颜色注册要想获得注册必须提供起到商标识别的证据。

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论其使用与否,优先审查,优先注册,申请在后的商标则无条件地予以驳回。

申请日为同一天的,采用使用在先的办法,优先考虑首先使用该商标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最早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的正当性

–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包含两层含义:

?对在先权利给予保护;

?对未注册商标给予有条件的适度保护,即赋予先使用人制止恶意抢注的权利。

抢注

抢注指将他人尚未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时间上,抢在他人之前,在标志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注册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如果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商标注册流程图:

著作权

(第3章著作权客体)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DVD CD》。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

构成侵害著作权。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点评: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第3章著作权客体)(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 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通过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原告特意在他人的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对道具的操作和演示、艺术效果等。但原告后来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而作为魔术的表演者,可以推定原告是该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被告虽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只是针对DVD著作权人的侵权,并未侵犯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第3章著作权客体)(美术、建筑作品)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法院判决: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但案件终审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案情:“笑八喜城市宝贝”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

两公司认为,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3章著作权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诉称: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与胡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鉴定意见: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与郝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异同及关系作出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该歌的主部曲调与《想》、《守》的曲调基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郝哲族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郝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郝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郝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作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3章著作权客体)(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微软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认为,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微软公司授权,擅自在其铭万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微软公司申请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证据保全,证据显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第4章著作权主体)“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对春晚“独创性”的理解

春晚中的各个权利人及其利益的平衡(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过央视播出的春晚视频并非汇编作品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

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

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

(5,6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著作》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区别)

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

答案D。

某歌厅虽然购买的是正版的卡拉OK光盘,但其未经任何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播放光盘的行为属于行使机械表演的行为,侵犯了歌曲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其他歌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侵犯了甲的表演权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D.合法行为

答案BCD。

作曲家甲享有歌曲《雪花飘飘》的表演权,酒店的行为属于对《雪花飘飘》的机械表演,且未经著作权人甲的允许,侵犯了表演权,A正确。

表演权只能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乙都没有表演权,酒店播放DVD的行为未侵犯乙、丙的权利,B、C、D均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理论研究:定时传播的法律界定

案例一:

甲网站未经授权,将A电影存储于其服务器中,任何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均可随时对A电影进行下载或在线观看;

案例二:

乙网站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定点播放B电视剧,网络用户只有在乙网站限定的时间方可

在线观看B电视剧,该电视剧每天定时按集播出。

分析:案例一:

甲网站将A影片置于其网站,供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是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网站未经授权,便可以认定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1.按照预定的节目时间表播放作品的,其传播模式是“点对多”而非“点对点”。由于网络用户无法自行选择其中特定一集,而只能观赏正在由网站播出的那一集。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任何一名用户登录到乙网站,欣赏到的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网络用户根本不能自由选择节目内容加以个性化的观赏。这种在线播放行为与电视台将电视连续剧按照预定的时间表顺序播放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性质与后果上完全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电视台使用的传输媒介是电缆或卫星信号,而网站使用的是网线或无线网络;

2.对于一部长达数集的电视连续剧而言,尽管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视为一部作品,但其中的每一集都是相对独立的作品。如果网络用户无法在个人指定的时间选择其中任何一集加以欣赏,“交互性”就无从谈起。

结论:“定集播放”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定时播放”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兜底条款。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荣誉权D.隐私权

*ABD。

谢某对创作的求爱信享有著作权,求爱信虽为何某读了一万遍,但尚未公开,何某将求爱信公之于众的行为侵害了谢某作品“求爱信”的发表权,A正确。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为“典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B正确。何某没有剥夺或者侵害谢某的荣誉,C错误。

擅自向社会公开披露权利人不愿第三人知道的个人讯息,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D正确。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表演者权D.发行权

答案:AC。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甲作为歌曲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甲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作为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了甲作为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C正确。

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彩铃,换言之,因此乙公司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广播权,B错误。

乙公司传播彩玲的行为没有伴随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不属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D错误。

(著作权限制—合理使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

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 同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要拍摄该片及在校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够成侵权。

其次,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判决如下: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受戒》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有领域。

第三,电影学院赔偿北影经济损失1万元。

分析:电影学院的行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吴琼改编《受戒》成电影剧本的行为。

二、电影学院将《受戒》拍摄成电影的行为。——争议焦点

三、在校内小剧场放映《受戒》的行为。

四、将影片送到学生电影节的行为。

(第9,10,11章著作权的利用、管理、法律保护)《我和你》引纠纷

因认为2008北京奥运主题歌《我和你》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山东大学副教授王瑞华与土家族男子张明仁,将2008北京奥运音乐总监、作曲家陈其钢以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

争议双方观点:原告:

陈其钢对她以及张明仁的作品,是将内容改头换面,经加工、压缩、提炼后剽窃的。根据三首歌词的比对可以看出,陈作品中直接抄袭的词句,有王瑞华作品中的“我和你”、张明仁作品中的“心连心、同住地球村、相会在北京”。间接剽窃的则包括张明仁作品中的“心连心”与王瑞华作品中的“我们的心/却已紧紧相连”。

陈说,奥运歌曲是他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提交了各版本的修改稿证明自己的说法。陈提出,自己不是奥组委歌曲征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未参与歌曲征集活动,也没有接触过王瑞华等人创作的《我和你》。此外,陈还提出,奥运会上使用的《我和你》与王瑞华的《我和你》相比,在歌词表达方式上差别极大,完全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征歌办官员也在提交法院的证据中表明,征歌办当时只提供过47首精选的作品给陈其钢,那里面不包括王、张的作品。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称,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合法授权出版的,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法院查明:

王瑞华的《我和你》歌词为,“我和你,也许从未见过面;我们的心却已紧紧相连;……我和你,说着不同的语言;微笑已把我们紧紧相连;……同一个世界连着你,同一个梦想连着我,世界与梦想连着我和你……”。

张明仁的《奥林匹克2北京》的歌词为,“手牵手,心连心,我们不陌生;五环下点燃圣火,相聚在北京;根连根,亲又亲,同在地球村……”。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题歌《我和你》的歌词为,“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为梦想,千里行,相会在北京。来吧朋友,伸出你的手,我和你,心连心,永远一家人”。

法院认为:三首歌曲不存在实质性近似,王瑞华提出的“我和你”等表达,是公有领域的常

用表达,而且这些表达在奥运歌曲《我和你》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张明仁的作品中有三句与奥运歌曲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在作品中出现的位置却不相同。因此,法院认为陈其钢的作品与王瑞华和张明仁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的近似,并驳回两人的起诉。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春晚是汇编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央视国际诉鸿波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案件评析

一、案情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经中央电视台(下称央视)授权,独占性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央视所有电视频道及节目的权利,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下称鸿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播放2011年春晚。央视国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鸿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春晚由三十一个独立作品组成,其内容由央视选择并加入主题予以编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为汇编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央视国际独占性享有2011年春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鸿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播放该晚会,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判决鸿波公司赔偿央视国际人民币5万元。

鸿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评析

春晚的准确定性对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春晚定性为不同作品或者制品类型,意味着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的不同,往往也意味着诉讼结果的不同。

(一)对春晚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界对春晚的法律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春晚应被定性为电影作品。首先,春晚符合摄制、画面、传播等电影作品的形式要件;其次,从内容上讲,春晚具备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春晚构成汇编作品。央视根据当年晚会主题和质量要求,对所选送节目进行了筛选、编排、串词、衔接,才形成每年各具特色的春晚,体现了组织者对晚会内容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春晚不是作品,而只是录像制品。春晚只是对不间断的现场演出所拍摄成的一组画面,达不到著作权法上作品创作的独创性要求。

从以上观点的分歧可以看出,对春晚独创性程度的判断不同直接影响了春晚的法律定性。

(二)独创性是春晚法律定性的关键

春晚符合作品的能够被客观感知、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形式要件。因此,春晚定性的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程度的理解。而独创性的标准到底有多高,并非单纯的事实判断问题,还关系到与智力成果有关的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1、春晚是否具有电影作品的独创性

春晚虽在形式上基本符合电影作品摄制、画面、传播等要件,但从内容上讲,却并不具备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

首先,央视对各节目在内容和表演视听效果上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次,各节目的衔接也缺乏类似电影制片所涉及的后期处理手段;再次,各节目之间的串词也不能使整个春晚具备电影作品的独创性。更重要的是,如果将春晚定性为电影作品,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春晚的著作权只能由制作人即央视享有,而各节目作者和表演者除享有署名权和依据合同获得报酬权外,对晚会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权;即使他人对各节目进行分别使用,这些节目的权利人仍无法获得任何许可费,明显是不公的。因此,春晚不应被定性为电影作品。

2、春晚是否具有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汇编作品要求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并不一定是文字作品。

2011年现场演出的春晚是央视通过电视向全国播出的综艺晚会,其由三十一个独立的作品组成,这些作品是央视在众多的节目中挑选出来的;该综艺晚会最终在除夕之夜演出,亦是央视按照自己的个性选择编排确立的,从而表达全国人民歌颂祖国、企盼新年的主题。因此,春晚在选择编排上具有独创性。更重要的是,如果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根据现行法律关于汇编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春晚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即央视享有,而第三人要利用晚会,不仅需要经过央视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经过各节目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而更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因此,现场演出的春晚应被定性为汇编作品。

3、春晚是否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由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组成。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录像制品达不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除了上述现场举办的春晚,央视还将现场晚会进行拍摄并通过电视信号传播。这样的摄制并传播晚会的行为实质上并不是创作行为;此时形成的文化成果是针对现场晚会的录制制品。将摄制并传播的春晚定性为录像制品,可使央视享有的录制者权与他人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相互独立。

另外,通过央视直播的晚会电视节目又构成了针对现场晚会这一汇编作品的广播电视制品,晚会电视节目作为制品也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央视享有对其播出的晚会节目的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但无权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第三人行使。

(三)春晚法律性质的选择与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春晚并不能被简单的认定为汇编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在制作和播出春晚的过程中,央视具有了多重法律地位,其不仅是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还是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分别对其制作的现场录像和播出的广播信号享有法定权利。

由于著作权主体和邻接权主体的重合,央视可视各案侵权人具体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选择一种权利主体身份并以其享有的相应权利,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春晚的行为。(知识产权报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唐姗)

知识产权知识点归纳总结1.

知识产权知识点归纳总结1.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课本重点: 1.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特征: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他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型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只是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只是产品 2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领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知识产权的实践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著作权 5.著作权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6.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 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只能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 作品不享有任何和权利。 2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判断要素 i.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个认单独创作的作品不是合

知识产权法自考重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种专门的国际制度原是主体:在作品创造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孟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 由该国的民族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文档: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等著作人生权: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生相连而无直接财产内容权利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予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权益复制权:以印顺、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领接权:指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出版权;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表演者权利:依法对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通过无线电播由或图像构成录音作品的人合理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或则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可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全部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 领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侵权行为: 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 使用

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心得体1

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心得体1 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知识产权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闭知识有了必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参加网大学习一年多来的一些心得。 一、注意学习方法,理论联系现实,注重理解二、公道摆设时间,捉住学习重点由于是在职学习,用于学习的时间有限,所以我以为公道摆设好学习时间是极度重要的。根据网大的摆设,每门课程从拿到教材到考试,至少有三个月左右的学习时间,哄骗平常空余时间将教材和课件浏览一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下来当真地将练习题做一遍,不清楚的地方再回过甚去看看书,根据考试大纲将重要的知识点记一遍,并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之间进行比较,加深影响。比如: 1、著作权的司法保重期限: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重不受期限限定,无限期保重;财产权的保重期限: 公民作品: 作者终生加死后50 年;合作作品:

止于最后殒命的作者殒命后 50 年;法人作品或非法人单位作品: 自尾次收表之日起 50 年。 2、专利权的保重期限: 收现: 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不雅观设计: 自申请之日起 10 年。 3、商标权的保重期限: 注册商标的保重期为 10 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10 年。 《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概念是比较抽象的,若是死记硬背很难记住,所以学习方法便显然特别重要,现实生活中、电视和报刊中闭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在看得时候注意和自己的学习联系起来,寓教于乐,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记忆便容易的多。比如我在报上看到的一个小故事:“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可口可乐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局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便能用“可口可乐”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恢复生产。因为“可口可乐”的商标被评估值数百亿美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巨大价值,体现了商标权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让我理解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分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

[信管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各章节重点知识点总结(精华版)

教材结构 第一章信息化基础知识 1、信息化基础知识 2、电子政务 3、企业信息化 4、商业智能 第二章信息系统服务管理 1、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体系 2、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4、ITIL与IT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章信息系统集成专业技术知识 1、信息系统集成简述 2、信息系统建设 3、软件工程 4、面向对象系统分析与设计 5、软件架构 6、典型应用集成技术 7、计算机网络知识 第四章项目管理一般知识 1、什么是项目 2、项目的组织方式 3、项目生命周期 4、典型的信息系统项目的生命周期模型 5、单个项目的管理过程 6、项目管理高级话题 第五章立项管理 1、立项管理内容 2、建设方的立项管理 3、承建方的立项管理 4、签订合同 第六章项目整体管理 1、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活动和流程 2、项目启动 3、编制项目范围说明书(初步)

4、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5、指导和管理项目执行 6、监督和控制项目 7、整体变更控制 8、项目收尾 第七章项目范围管理 1、产品范围与项目范围 2、编制范围管理计划 3、范围定义 4、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5、范围确认 6、范围控制 第八章项目进度管理 1、项目进度管理概述 2、活动定义 3、活动排序 4、活动资源估算 5、活动历时估算 6、制定进度计划 7、项目进度控制 第九章项目成本管理 1、项目成本管理概述 2、制定项目成本管理计划 3、项目成本估算 4、项目成本预算 5、项目成本控制 第十章项目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基础 2、制定项目质量计划 3、项目质量保证 4、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1、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及有关概念 2、项目人力资源计划编制 3、项目团队组织建设 4、项目团队管理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名词解释; 4、简答题; 5、论述题; 6、案例分析 二、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 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 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 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 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 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着作权法 1、着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 答:(1)消费方式不同:着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着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着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着作权通常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着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答:概念: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构成要件:(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着作权法》、 4、着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答: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汇编权;(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答: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精选

精选资料 可修改编辑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都有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中介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之间的桥梁。 专利文献:既是科技住处情报源,又是专利审查的检索工具和专利保护的法律指南。(包括专利的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摘要、专利分类表、专利索引,专利公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是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伤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是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品经营: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 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广告保险、建筑、修理、通讯、运输等服务内容的经营活动。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商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标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商号:又称为厂商名称。 商务标语: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产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也称为贩卖商标、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也称为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 集体商标:即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也称为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品上所联合商标: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正商标:是指由经营者最先创设的商标。 使用的系列商标。 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权:也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的原则。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时间: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限期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力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窨拥有哪些权利。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的取得: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式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权利主体相结合。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经过注册程序使其获准注册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具有明显的特色,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辩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原为有效的商标权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商标相同: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之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以区分。 商标相近似: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大体相同。 一表多类:指一个商标申请,可以用于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以确实对该申请是不否受理。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指在征询社会公告的意见。 注册公告:在让社会公众了解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复合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果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通常还要提供原先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及其译本。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心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是指使用了〈商标法〉第8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是指那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销其注册的制度。 复制: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者基本相同; 模仿: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翻译:则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 公众熟知的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_1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导语:公司知识产权培训的责任部门是行政部,负责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范文,欢迎查阅! 篇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20XX年4月1日起,公司全面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XX。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确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方针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宗旨和方向。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着力提高自主创新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以此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以此为基,我们确定的知识产权方针是:坚持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持续发展。 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中长期(3~5年)目标和年度目标,作为知识产权绩效可量化考核的指标,在各个职能部门确定了分解目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总结。通过目标的达成和不断提升,实现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1、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为组长,结合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知识产权管理联络人。企业的

组织机构,在原七个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了知识产权管理部,由副总卢敏龙兼任知管部部长,牵头协调企业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全过程,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并配合知管部做好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 2、编制并颁布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记录表单。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纲领性文件,严格按GB/T29490-20XX《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编制,涉及标准的全部条款内容,没有删减和变更。按照10处标准条款要形成程序的要求,我们共编制了19篇程序文件和17篇管理制度,并设置了78个记录表单。 3、资金上给予保障。我公司20XX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为万元;20XX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为万元;20XX年知识产权经费预计将达破30万元。这些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申报、维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与维护;人员培训;专利奖励;风险备用金等。 4、设立了技术保密制度及竞业协议制度。规定对我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划分密级等级及使用权限,并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 5、设立知识产权奖罚制度。公司设立“创新成果奖”、“技术发明奖”、“成果转化奖”、“技术改进奖”等八个奖项,每年评定并颁奖一次。同时,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地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地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地归属.下面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地职务发明制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地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地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地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地规定,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地三大原则: ()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地单位()约定原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地权利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地主要问题 .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地职务发明地规定存在缺陷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地分类不尽合理 四、由以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地主要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地范围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地研发积极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如发明人所完成地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地时间内作出地,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以上情况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地归属地.因此可能对企业地投资是不利地.所以需要对现有地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简述知识产权地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地民事权利,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上发展起来,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地无形财产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地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地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地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地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地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地法律处分.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地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地民事权利(专有性);()知识产权地效力受到地域地限制(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地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地关系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地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地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地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地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地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地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地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地法律属性.(二)人身权没有直接地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地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同点()不可被替代,不能被扣押、被执行或被剥夺; ()既不得转让也不能放弃; ()也不能被继承、遗赠; ()具有非经济属性.即使著作人身权产生间接经济效果,例如因为作品及其创作者姓名地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汇总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 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独占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发生有形耗损的使用;③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及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①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及智力活动的成果。 ②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的属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只能在一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①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②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是独创的,不要求是首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③权利产生程序不同。著作权大多自动产生,专利权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④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及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①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②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权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③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而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①保护作者权益原则;②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③作者利益及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④及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演绎权又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基于历年考题整理归纳!)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商标权、商标、驰名商标 商标权:亦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或者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加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独创性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

专利法基本知识点与相关习题答案 (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调整对象 1)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确权)2)调整因如何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授权) 3)调整因使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用权) 4)调整因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限权) 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它是指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2)地域性。地域性是由专利法的国内法性质决定的。3)时间性。规定时间的理由:一是促进有效期内尽快应用,二是技术进步快,发明创造经过一段时间会老化。4)合法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2008年第三次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7个方面 1)立法宗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提高发明和实用新型标准,“绝对新颖性”; 3)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4)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5)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6)“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多哈会议); 7)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包括权利人维权成本,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等。 ●专利法法渊 1.宪法。规定国家奖励技术发明创造,对从事科学、技术事业的公民的有益的创造性,给以鼓励和帮助; 2.法律。分为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有《民法通

则》、《刑法》等。后者为《专利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国务院颁发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司法解释。 5.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上述国际公约除我国政府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以外,均为我国专利法的渊源。)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 发明专利的特点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而非但自然规律的发现和揭示。发明和发现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发现的对象是客观存在,在发现前后都已存在着;发明的对象是利用规律、通过投入研制的方案。 二是产生途径不同。发明是人类创造,发现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 联系: 二者关系很密切,在发现基础上产生新的发明,新发明又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界的物质和规律。 发明的分类 1.按完成发明人数分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1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总结

贯标工作总结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 江苏德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高科技医疗器械公司,2010年由政府从美国波士顿重点引进,致力于高科技智能化神经康复设备和技术的研究、推广,目前已拥有5项国家发明和15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ISO:13485国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企业。 德长医疗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创新、优质、诚信、专业”的精神,在康复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产品DC-L-500系列佩戴式足下垂康复仪(智能助行仪),RealGait全身三维步态与运动分析系统,ViR全身情景互动康复训练与评估系统等高科技产品,主要用于中枢神经损伤患者的康复训练和评估,以其创新的性能和高性价比等显著优点迅速进入全国数百家医院使用。 2、企业研发情况 科技研发是企业持续发展,永葆活力的关键。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由企业总经理统抓研发工作,围绕研发已经指定了严格的管理流程,研发人员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公司内部已形成人人重视研发、人人尊敬研发的良好风气。 公司目前有拥有研发人员6名,有EMG、盆底、压力鞋垫等多项在研项目, 研发团队刻苦专研,不断突破技术难关,为企业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在研过程更是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企业已经获得国家授权专利25项,正在申请专利12项。 3、企业专利拥有情况一览表 公司目前拥有专利25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15项,所有专利皆已投入实施。

序号种类专利(申请)号名称状态 1 发明ZL201110305663.0 一种足下垂矫正器步态检测装置已授权 2 发明ZL201210065042.4 一种电刺激助行装置及其输出控制方法已授权 3 发明ZL201210065990.8 一种柔性贴电刺激器已授权 4 发明201310354589.00 康复治疗系统已授权 5 发明201310459856.00 网络化康复治疗系统已授权 6 实用新型 ZL201020606684. 7 一种智能足下垂矫正和偏瘫康复装置已授权 7 实用新型 ZL200920303301.6 一种神经网络重建装置已授权 8 实用新型 201120383620.X 一种足下垂矫正器编程装置已授权 9 实用新型 ZL201320217580.0 一种电极座已授权 10 实用新型 ZL201320217579.8 一种绑带装置已授权 11 实用新型 201220518111.80 一种步态检测装置已授权 12 实用新型 201220549585.90 一种双相波电刺激助行装置已授权 13 实用新型 201220723601.10 一种下肢康复治疗装置已授权 14 实用新型201620488831.2 穿戴式全身动作检测传感器系统已授权 15 实用新型201620554023.10 一片式腿部电刺激输出电极已授权 16 实用新型201720001048.3 便于穿戴的电疗用上衣已授权 17 实用新型201720001049.8 刺激器内置行动传感器的校准工装已授权 18 实用新型201720001047.9 组合式神经肌肉电刺激康复设备的 收纳装置 已授权 19 实用新型201720001030.3 便于穿戴的电疗用裤子已授权 20 实用新型201720330653.5 电刺激用液体电极已授权 21 外观201130475790.60 步态检测鞋垫已授权 22 外观201130475804.40 电刺激器已授权 23 外观201230320490.50 编程器已授权 24 外观ZL201230650594.2 步态检测鞋垫已授权 25 外观ZL201330003016.4 刺激器已授权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河北化药职业技术学院 《理性兼职》 班级: 姓名: 学号: 3.时间: 4.地点: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5.调查目的:根据被调查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大部分赚点钱,减轻家庭负担;而且 学会接触各类社会人士,丰富社会经验;不浪费空余时间,理论结合实际,也是为今后工作打基础。 6.调查方式:问卷为主结合谈话 现将本校学生兼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活动内容 (一)在寒假中通过同学聚会和现在已经步入大学的同学们谈论 关于做兼职一事,步入大学之后有的人会选择先了解自己的生活 环境,了解周围的情况,对自己以后在大学校园的生活有个计划, 一部分人喜欢逛图书馆,有的人把时间放在谈恋爱上,当然选择 做各种各样的兼职的人还是占大多数的。趁这次寒假参加聚会时 对我周围的朋友做了一个调查,看看大家都会选择什么样的工作 来作为兼职。对做兼职持怎样的一种态度,来一起分享各类工作 的经历,有助于更好的认识社会,让自己成长。

(二)调查通过对大学生是否有过寒暑期工兼职或学习最想参与 那种社会实践活动,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自己的专业相 符,能否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实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以及在工作 或实践中获得了什么,有什么相关的建议或或改进的措施等相关 问题所开展的。 二.调查经过问卷内容 方式:宿舍楼为单位随机抽查,或直接问熟悉的在校同学等

三.数据分析结果分析 90后的学生于80后的大学生大庭相径,不论是生活环境还是经济条件,还是自身的价值观,他们的求学经历,生活条件所处生活环境都相对优越,也没有经过必要的挫折教育。因此他们的意志比较脆弱,克服困那的能力较差,常常是对社会的要求高,而对自己的要求要低。 结果显示: (一)导购为热门兼职行业。 1.因为是正规经营的场所,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不会担心工资拖欠上当受骗 的问题。对于专科生来说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证,例如英语四六级证书,还有导游会计各种证的话,类似于这些工作都是不能做的。而超市更多的要求是社交应对能力,而对这种学历的要求会低一些。 2.在大学生难就业的社会背景下,高学历的眼光高,对社会要求高,一般不 会选择超市,而超市对于专科生来说是个选择,而且对于各类的销售,短促需求大。节假日更是如此! 3.超市工作的特点:(1)短期培训就能上岗,回报有保证(2)知识文化要求 不高更多的是对业务能力社交能力的要求(3)需求量大,节假日对短促的需求更大,当天结清工资。(4)环境安全,是女生选择的最大因素(5)不用考虑恶劣天气的原因(6)比较轻松………… (二)所选职业中多为中等偏轻体力工作 1.在选择兼职的男女生比例中,女生要比男生多,所以对这种工作的选择也比 较多。这些都是女生比较喜欢去的地方,在这种地方工作对她来说也是种享受和锻炼,本来就是自己喜欢的东西。 2.对于这些都是个体经营,上班时间比较自由,适合学校学生来做,约束性小, 工作要求会比超市工作更要低一点,不用经过什么培训,直接上岗,工作量小,按小时计算工资。 3.这些个体经营店的特点:(1)在位于学校附近的场所,工作时交通方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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