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城市设计导则-天津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城市设计导则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更好地实现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天津”的目标,经过专题性课题研究和多次专家论证,市园林局拟制了《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对大、中型绿地建设方案进行严格把关。要严格现场调查勘测制度,设计人员设计前必须对设计地形、水体、植被、周围环境、历史沿革进行调查研究。设计人员要充分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新植物材料的生物学特性,不断创新和学习新的设计理念。园林生产和科研单位要重点搞好引种、驯化、繁育、推广彩叶植物、观果植物、观花植物、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爬藤类植物等,增加植物多样性。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 一、天津的立地条件天津地处北温带半干旱气候区,冬春季干旱多风,年降雨量约556mm,且多集中于夏季。市区及其东部区域为退海地,地下水位高,土壤盐碱、粘重、通透性差,乡土植物种类较少,城市绿化需采取工程措施,实施绿化的自然条件较差。 二、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 ㈠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做到横有起伏具韵律,纵有层次富变化,避免平直呆板。自然美与几何规则美结合,运用好比例、节奏、对比、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树木整型修剪规则美与树木天然美结合。 ㈡植物造景为主原则。通过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运用植物的生命美、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人格化、多样化的特性,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 ㈢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结合原则。达到生态性与观赏性的统一,绿与美的统一,服务功能与艺术价值的统一。 ㈣生态建园与文化建园结合原则。设计既要符合生态学原理,又要遵循美学法则。通过科学配置植物,应用“巧于因借”等造园手法来体现园林诗情画意的文化品味。 ㈤以人为本原则。绿地设计要满足市民的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发挥好园林给人蔽荫、给人欢愉启迪、陶冶性情、慰藉心灵的作用。 ㈥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

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EIA2014—061 a o h a n工业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c f s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零一四年十月

1总论 1.1评价任务的由来 aohan位于内蒙古东部,东、东南与通辽市奈曼旗和辽宁省北票市接壤;南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临界,西南与辽宁省建平县和cfs相邻;北、西北隔老哈河与cfs和翁牛特旗相望。aohan处于环渤海经济圈、东北综合经济区交叉区域,受双重辐射。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十年来,为aohan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根据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互动的战略构想,aohan在旗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产业集聚、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原则,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以完善工业园区规划为重点,全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 新惠镇是aohan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随着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城镇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城市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不断增加,为确保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发展的新思路,综合新惠镇城市发展现状和发展条件,2009年编制的《aohan新惠镇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了城市发展方向为:“产业向北、生活向东”。敖汉工业园区建设是aohan城镇建设的两个重点项目之一。 新惠镇距北京、天津、沈阳、大连直线距离均在400公里半径以内。以北京为起点的111国道,加强了新惠镇与北京、河北、黑龙江及内蒙古其他地区的联系;京通铁路在东西横贯aohan,通过京通铁路,到北京行程约为490公里、9小时;通过赤通高速到cfs区的时间约为1小时;同时,aohan是内蒙古自治区距沿海最近的旗县,距锦州港仅为200公里,是赤峰北部旗县出海通道的必经之地,区位优势明显。 aohan工业园区位于新惠城区东北部,西侧贴规划铁路和玉四公路,北至111国道,东临城市外环,西南靠架子山,南部隔防护绿地与城区相接,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区地处新惠镇北部门户,呼应区域经济流向和交通引力方向,是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 为了进一步完善园区规划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效指导园区的建设,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区域开发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保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合理开发、加强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为了协调好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把握好园区内部产业的性质、规模、结构以及空间布局,整合和优化区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1125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2008 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

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机械式停车规划设计导则

天津市机动车机械式停车库 规划设计导则

前言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体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精神,推动机动车机械式停车在天津的发展,根据市规划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了《天津市机动车机械式停车库规划设计导则》的编制工作。导则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机械式停车库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5.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6.平面移动类和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7.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8.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9.汽车专用升降机。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9) 4.1 布置形式及适用条件 (9) 4.2 泊位数量及尺寸 (11) 5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17) 6 平面移动类和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18) 7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20) 8 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21) 9 汽车专用升降机 (22) 附录A: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库占用最小空间尺寸 (23)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设计工作,服务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高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市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设计。 1.0.3 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库规划设计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按照本导则内容初步确定机械式停车库的类型、规模和车位布置策划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进行机械式停车库的详细设计,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之中。 1.0.4 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停车数量及消防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1.0.5 机械式停车楼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相关管理规范要求。 1.0.6 机械式停车库规划设计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发布××××-××-××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J×××-××××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年月日 2016年天津 I

前言 本导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文件,由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规划;4.设计;5.施工与验收;6.附录。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邮编:300051)。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中铁五院集团公司天津分院、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勘察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生态城、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乐军、王秀朵、孙杰、刘建华、高斌、刘星、金文海、周玉明、李波、梁佳斌、王卫红、刘晓蕊、曹雷、赵洪刚、王新岐、张旭滨、李曦淳、宋现财、曾伟、王绍华、舒昕、李旭东、刘小芳、彭晨蕊、王新亮、张高嫄、彭晨蕊、杨一力、何瑾、孙鹏、张蕊、于海明、路清、赵志峰、温伟光、王凯琳、曹美娟、王方、武文龙、刘欣、朱莹、柴成山、韦立、魏莹、刘婷、张旻昱、崔鸿飞、杨文艳、王烨、段秀莉、尚坤、安鹏 主要审查人: 赵世明、曾捷、阚薇莉、贾海峰、杨宪云、郁片红、王和祥、辛玮光、赵健 I

城市设计导则总则文本

城市设计导则总则文本 1.整体风格 1.1单元类型 本单元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是以地铁站为中心辐射的区级商业中心区,属于以商业、商务用地为主的重点地区类型。第二是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的成林庄居住区,属于以居住用地为主的一般建成区。 1.2整体风格 在保留现有城市肌理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水绿交融的开放空间和尺度环境宜人的步行绿带,美化了单元的居住环境。地铁站周边的商业区高层林立,通过高密度开发、公共空间的塑造和架空步行廊道的设置,形成了富有活力的商业气氛。两者共同构成了本单元独具特色的城市形象。 2.空间意向 2.1区域 本单元包括居住环境温馨的成林庄居住区和商业气氛浓厚的成林庄地铁站商业区。 2.2地标节点 津基金融中心作为城市地标建筑,是区域天际线控制的最高点。成林庄体育公园位于居住区的核心位置,是单元内重要的城市景观节点。 2.3视线通廊 3.街道类型 3.1街道类型 本单元街道分为景观型、生活型两种街道类型进行引导控制。3.2交通型道路 卫国道、靖江路、津滨大道、兴泰路。 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商业用地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70%,居住建筑商业裙房部分贴线率应不小于50%。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不宜面向上述道路设置,机动车不宜出入口应面向上述道路设置。 3.3生活型道路 红星路、成林道、十一经路、津塘路三条道路承担对外交通的主要作用,以保证机动车的通行能力为主。长征路、韶山道、晨曦道、杨林路、落樱道、博汇道、晨光道、彩阳路、天药路、慕华路、建新

路、杰君道、十四经路等十三条街道重点维护尺度宜人的空间尺度和绿树成荫的街道环境,通过线性连续的街道系统串联城市公园和街旁绿地。 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商业用地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70%,居住建筑商业裙房部分贴线率应不小于50%。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宜面向上述道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面向上述道路设置。 4.开放空间 4.1开放空间类型 本单元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种开放空间类型。 4.2公园绿地 成林庄体育公园是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区级综合公园,为居住区居民提供聚集娱乐和休憩健身的活动空间。 唐口公园是社区级公园,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展,增加一定量的开敞空间和休憩设置,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的聚集锻炼场所。 街旁绿地有六处,分别位于卫国道和红星路交口,红星路和晨阳道交口,晨曦道和靖江道交口,成林道和津滨大道交口,成林道和靖江道交口,津滨大道和泰兴南路交口。 沿街绿带主要沿成林庄、红星路、靖江道、杨林道、长征路分布。 4.3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主要分布在昀山路和靖江路两侧。 5.建筑 5.1建筑群体控制 本单元以津基金融中心作为城市地标与天际线控制最高点,红星路沿线和成林道与靖江路交口为高层建筑区,自内向外逐渐递减,以突出津基金融中心作为城市地标的恢弘气势和地铁站商业区的浓厚氛围。成林庄体育公园周围建筑尽量控制在50米以下,形成尺度宜人的休憩空间。其余居住区以多层居住建筑为主体,辅以少量高层居住建筑,形成尺度适中的都市宜居社区。 5.2建筑高度分区控制 主要分为四个梯度 第一梯度为现状和新建多层居住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天津工业园区设计导则

目录 总则 功能分区 设计导则 道路设计导则 绿化设计导则 建筑设计导则厂区大门设计导则 围墙设计导则街道家具设计导则 铺地设计导则市政设施设计导则综合防灾规划设计导则

天津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总则一、总则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加快区县经济发展,尽快启动一批高水平特色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特编制《天津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以指导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工作。 本次规划遵循产业集群、集约用地、生态环保、高效节能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专业整合,科学编制示范工业园区规划,指导工业园发展建设。 本次规划主要对示范工业园区的建筑、道路、景观、基础设施等系统进行规划设计导引,示范工业园区的其他相关设计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天津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功能分区 二、功能分区 天津市华明镇工业园功能分区示例图 本次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主要功能分区分为工业区、科研办公区、配套生活区,其中: 工业区是以组织企业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 科研办公区是以园区公共服务、研发职能为主的区域; 配套生活区主要是以园区蓝领公寓为主的区域,其中蓝领公寓应配建图书馆、室内外活动场所、餐厅、网吧等配套设施。 1工业区 3科研办公区 3科研办公区 2配套生活区(蓝领公寓)

天津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功能分区1、功能分区控制指标 为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对示范工业园区特提出以下控制指标,示范工业园区其他规划建设指标应参照国家与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 工业区用地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小于1,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小于0.7,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小于0.5。 示范工业园区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宜超过示范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一般不宜超过示范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0%。示范工业园区内科研办公区与配套生活区(蓝领公寓)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其中配套生活区(蓝领公寓)容积率应控制在1.2到1.5之间,绿地率应控制在30%到45%之间。

天津市高铁南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

天津市高铁南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 目录 一、整体风格···························································································································· 二、空间意象···························································································································· 三、街道类型···························································································································· 四、开放空间···························································································································· 五、建筑································································································································ 六、其他································································································································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规范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条《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历史保护、发展利用研究、用地规划、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基础设施体系五部分内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全面控制和引导。在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保护规划》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现状价值分析及评价。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街区特征、城市功能、人口、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街区主要历史文化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与利用应以保护为根本目的,遵循合理性、前瞻性原则,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应从有利于历史文化环境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历史建筑找到适合的新的使用方式,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引导区域合理更新。 第六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

制,分别为估衣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街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街区、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街区、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承德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泰安道历史文化街区、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及海河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第一节历史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应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要素一般归纳为四类: 1、建筑:历史形成的各类建筑及对历史环境有积极意义的建筑; 2、空间:主要指历史形成的道路与街巷系统及其线形、宽度、空间尺度、景观特征与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庭院、古树名木、广场、街道交叉口等; 3、肌理:主要指历史形成的街巷、街廓、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特征,如原有道路和街巷格局、地块的尺度与形状、建筑的体量、建筑密度与群体空间布局等; 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建筑保护与更新。判定历史文化街区内代表其原来固有的物质形态价值和特征而必须得到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需要采取其它方式对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般分为五类: 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市级文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doc

附件 1: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29-207-2017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专篇 (津 17WJ-2-1) 2017年 6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5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6〕30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海绵城 市建设的管控,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设计工作,保障设计深度和质量,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和审查要点编制工作的通知》(津建设函 [2017]94 号文)要求,编写《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 依据《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4.1.4 条的要求,凡本市辖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 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 设置设计专篇;用地面积小于 3 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不设置设计专篇,但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应参照设计专篇进行编制,提供给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应完整。 本设计专篇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与小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部 分 , 设计专篇应设于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独立成章。 本设计专篇中楷体字部分为方便设计人使用所做的说明,不是《专篇》必须的内容,在具体使用时,请设计人灵活使用。 本设计专篇提供的样式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在具体设计工作中,可根据项目特点对设计专篇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设计专篇使用过程中,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若更新时,设计人应按新的有效版本对设计专篇中有关设计依据等内容进行核 查与调整,并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

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最大宽度小于高度)与其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接本条(四)规定确定。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规定确定。

宜居城区视角下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_省略_以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为例_杨慧萌

宜居城区视角下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探索 ——以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为例 杨慧萌 【摘要】当今社会发展背景下,“宜居”已经成为建设具有可持续竞争力理想城市的首要目标。在规划领域,城市设计日益成为各层次规划研究的方法,而城市设计导则是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旨在介绍天津在编制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的探索,简述了天津在确立传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导则间的体系关系方面的经验,以及适应管理需求的城市设计导则技术框架。主张应通过城市设计导则来完成城市设计的规范化与法律化,从而保证城市设计目标的实现。指出规划编制应以人、市民的生活及其品质的提升作为重要的依托,传递一种城市自身的内在精神。在建设宜居城区的长远目标下,编制城市设计导则的目的不是得出最终的结果,而是保证作为生命体的城市,朝着更好的方向相对稳定的生长。 【关键词】宜居;城市设计导则;天津 1.引言 1.1 建设宜居城区的背景分析 宜居城市建设是当前城市规划的热点,也是政府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国内外专家学者均从不同角度诠释过“宜居”的内涵。美国最早对宜居城市(Livable city)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从温哥华到华盛顿都以本地城市为研究主体,提出关于宜居城市的理念以及建设的具体措施。国内学者俞孔坚(2007)认为“宜居城市就是适合人们居住的城市,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个是自然条件,另一个是人文条件。宜居城市应是人性化的城市、平民化的城市、充满人情味和文化的城市,让人有归属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新基准:建设可持续竞争力理想城市》中,首次使用以“宜居”为首的8个方面的客观指标衡量中国城市竞争力的发展格局。在宜居城市排名中,以往城市竞争力排名中十分突出的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城市均未进入十强。这也进一步证明了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直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规法字[2010]1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法字〔2010〕199号) 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中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规范滨海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保障城市设计有效实施,提高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为依据,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形态品质,对规划地块提出的强制性和指导性控制要求。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设计导则的审批。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说明

一、整体风格 1、单元类型 本单元是改建工业区,属于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为主的一般地区类型。 2、整体风格 尺度均衡的建筑布局,整齐划一的街道空间,简洁质朴的现代建筑风格,共同构成本单元的城市形象。 二、空间意向 1、区域 本单元整体为改建工业区,包括小部分的市政用地及高压走廊。 2、地标节点 本单元以大片成熟住区为主导,沿友谊南路的高层住宅形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3、视线通廊 基本保证本区域内开放空间的整体连贯性,保证主要交通道路绿化的品质,形成连贯的视线通廊。 三、街道类型 1、街道类型 本单元街道分为交通型、景观型、商业型、生活型和产业区服务型五种街道类型进行引导控制。 2、交通型道路 津淄公路。该路以过境交通为主,尽可能为过境车辆提供便利。 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居住建筑商业裙房部分贴线率应不小于50%,商业地块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70%。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不宜面向津淄公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易面向津淄公路设置。 3、景观型道路 赛达支路六,该路以慢速交通为主,适当加大人行道的宽度,以人行为优先。道路两侧设置景观节点,尽可能为行人提供驻足观景的场所。 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50%,街角部分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70%。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宜面向本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面向本路设置。 4、商业型道路 赛达支路七(赛达六支路东侧)。遵循步行优先原则,保证人行道连贯性,适当增加人行道宽度,增设休憩设施。 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建筑贴线率应不小于70%,保持商业街连续的街道界面。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应面向本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面向本路设置。 5、生活型道路

天津产业园区介绍

天津产业园区汇总 天津大大小小产业园区总计104家,下面是比较大的27家介绍,来源:天津投资网 1.天津天宝工业园 天宝工业园于2003年3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批准规划面积3.3万亩,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经国家五部委审查、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保留面积704公顷(10560亩)。现已征地5000亩,在5000亩范围内建项目即可拿到土地证。园区定位是:打造一个生态、绿化、环保国内一流的花园式工业园区。 天宝工业园位于京沈高速公路宝坻段宝平出口处。距宝坻城区1.7公里,距北京70公里,天津70公里,唐山80公里。距三市和天津机场、天津新港的车程仅为40-50分钟。至东北的重要工业城市沈阳也只需5个小时。同时,在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大北京规划”中天宝位于北京至唐山一翼的中央。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日益明显。园区的地理结构属于北京板块,位于宝坻西北部高上地区,地下水位低,地耐力高,利于施工,降低基建造价。宝坻还是东北、华北两大地区的交汇地带,在200公里内有北戴河、盘山、清东陵、承德避暑山庄等风景区。周边地区人口超过1亿之多,拥有广阔的人力市场、人才优势和广阔的市场潜力。宝坻境内公路、铁路四通八达。京沈高速公路、津蓟高速公路分别从东西和南北方向贯穿宝坻全境。蓟滨高速公路,天津四环,北京六环、京津城际快轨正向宝坻辐射。海运毗邻秦皇岛港(200公里)和天津港(90公里)。空运依托北京、天津两个国际机场。宝坻火车站距天宝工业园6公里,与全国铁路网相连。 天宝工业园坐落在京沈高速公路宝平出口处距北京70公里,车程仅需30 分钟。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园区具备交通、区位、土地、资源等多种优势。“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正在建设中。园区本着“诚信、务实、创新、双赢”的经营理念,以高科技企业为龙头,以现代制造业为基础,大力吸引和发展信息产业、机电产业、新型建材、环保工程、生态农业以及其它高附加值产业。 2.天津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园区简介 一、基本概况 华明工业园区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核心区之间,是两个中心相向拓展的重点发展区域,是促进“三区”联动发展、提升区县经济实力的重要载体。园区地处东丽区中北部,东临华明示范镇和东丽湖温泉度假区,西至外环线调整线,南依津汉公路,北靠金钟路;与空港经济区、滨海高新区、泰达西区相连接。规划面积27.3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10平方公里。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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