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J-ZY-FA03-JL-01 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单

SDSJ-ZY-FA03-JL-01 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单
SDSJ-ZY-FA03-JL-01 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单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

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单

表单编号:SDSJ-ZY-FA03-JL-01鉴定编号:

委托单位(人):案由: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

死亡日期:

检验场所:报验日期:年月日时

检验日期:

尸体穿着:

尸表检验

尸长:厘米发长:厘米尸体重:千克

透明

角膜:轻混

中混

高混

等大等圆左

瞳孔:直径:毫米

不等大等圆右

全身肤色:球结合膜:发育情况:睑结合膜:营养情况:口唇:腐败情况:口腔:尸斑:鼻腔:尸僵:耳腔:头顶枕部:上肢:面部:指甲:胸部:下肢:腹部:外生殖器:背部:肛门:颈部:

内部检查

头部头皮及皮下:

颅骨:

硬脑膜:外下

蛛网下膜:

大脑:重克,表面:

切面:

小脑:重克,表面:脑干:重克,表面:切面:切面:

颅底:

颈部颈部浅肌群:颈部深肌群:甲状软骨:舌骨:气管:食管:

胸腔胸腔:

胸膜:

胸腺:重克,外观:

心包腔:

心脏:重克,外膜:

心肌厚度:左室厘米,右室厘米,室间隔厘米心室:内膜

冠状动脉开口:左前降支级,右冠状动脉级主动脉壁:

主动脉瓣:周径厘米

二尖瓣:周径厘米

肺动脉瓣:周径厘米

三尖瓣:周径厘米

胸腔气管:

左肺:重克

支气管:

表面:

切面:

右肺:重克

支气管:

表面:

切面:

膈肌高度:左侧在肋右侧在肋

腹腔腹腔:

食道:

胃:内容物量毫升、克粘膜:

肠:十二指肠:

空肠:

回肠:

结肠:

直肠:

网膜:

肠系膜:

后腹膜:

胰:重克,外观:

腹腔肝:重克,量度厘米表面:

切面:

胆囊:

脾:重克,量度厘米表面:

切面:

左肾:重克,量度厘米表面:

切面:

右肾:重克,量度厘米表面:

切面:

肾上腺:左克,右克,外观:

盆腔盆腔:

膀胱:积尿液毫升

生殖器:男性:

女性:阴道:

子宫:

输卵管与卵巢:

检验结语

解剖者:助剖者:

记录:照相:审查:

尸体解剖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猝死尸体的检验

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年5月15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猝死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3 总则 3.1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猝死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步骤及其注意事项,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2 猝死的法医解剖需全面、系统,需要时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并通过毒物化验排除急性中毒。通过各项法医学检查,再对猝死死因作综合分析。 4 术语 4.1 猝死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4.2 即时死 部分猝死者,死亡过程十分急骤,自出现症状到死亡仅几十秒钟。 5 猝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 向死者家属、亲友或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病史、家族史、诱因、发病时间和死亡时间等。关于猝死的发病经过和症状表现,有的有目击者,能提供所见情况;有的则无目击者(如一人独居,夜间睡眠中猝死),只能调查死者的过去病史。 5.2 现场勘察,注意现场有无搏斗现象,有无电击迹象,有无药物或毒品残留,有无呕吐物或排泄物等,需要时应取材作毒物化验。 先详细了解死者的案情和病史及注意现场勘察,对周密考虑剖检时应选择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至关重要(如疑为气胸者,开胸前应先做气胸试验;疑为静脉空气栓塞者,则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前做空气栓塞试验)。否则,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仓促解剖,将造成尸检后仍死因不明。 5.3 准备福尔马要固定液、保存巨体标本和组织块的标本缸、玻瓶及质量较好的塑料袋等。 5.4 应准备采集毒物化验检材用的器材。疑为急性传染病猝死的案例,还须准备采集细菌培养和病毒分离检材所需器材。 6 尸表检验 6.1 对猝死尸体须注意尸表检查,以发现有无微小的损伤、注射针孔、电流斑等。 6.2 注意有无抢救时复苏术所致的体表损伤。 7 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尸体解剖 委托 申请书

X医院尸体解剖申请书 死者姓名: 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死者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 疾病,于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_分在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科临床死亡。经治医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1.尸体解剖以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为宜,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2.尸体解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死者死亡根本原因的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有疑义,对医院告知的死亡原因不接受,经慎重考虑,现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使合法权利,申请对_________ 尸体进行解剖,以明其最终死亡原因。 申请人1(签名):_________ 性别:____ 与死者关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2(签名):_________ 性别:____ 与死者关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3(签名):_________ 性别:____ 与死者关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4(签名):_________ 性别:____ 与死者关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5(签名):_________ 性别:____ 与死者关系: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年___月__日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病理学主治医师:尸体解剖检查知识学习(最新版).doc

病理学主治医师:尸体解剖检查知识学习(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 有关尸检的申请和委托,下面不正确的是( )A.相关医院具有申请和委托权 B.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委托权 C.死者家属没有申请和委托权 D.死者的代理律师具有申请和委托权 E.司法机关具有申请和委托权 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单项选择题 尸检的肉眼观察包括( )A.体表检查 B.胸、腹腔有无积液,积液的性状 C.各脏器的大小、形态、重量 D.各脏器的表面和切面颜色等 E.上述各项均包括 本题答案:E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3、单项选择题 尸检主检人员是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 )A.病理学医师和病理学教师 B.病理学医师、教师和病理学技师 C.病理学医师、教师和外科医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D.病理学医师、教师和检验科医师 E.必须是法医医师 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4、单项选择题对于尸检前的准备工作,不正确的是()A.需医院提供所有病历,供主检人参考 B.不必提供病历,因病历会误导主检人的判断能力 C.委托尸检等手续完整 D.必要时主检人可以请法医参与尸检 E.有必要告知医院及家属尸检的局限性 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5、单项选择题 尸检档案资料管理内容应包括()A.文字报告等资料的妥善保管 B.石蜡包埋块和组织切片的妥善保存 C.切片的会诊登记本 D.原始切片的借阅登记本 E.以上各项均包括 本题答案:E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6、单项选择题 尸检时见多个器官表面有数个点状出血或小片状出血,特别是心脏、胸腺和大动脉表面,显微镜下肝脏和肾脏未见到明显病变。临床病史中,死者生前未见有发热、白细胞增高等症状和体征。提示最有可能的诊断是()A.细菌感染 B.DIC C.病毒感染 D.窒息、乏氧 E.重金属中毒 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临床病史死者生前未见有发热、白细胞增高等症状和体征,可暂时不考虑细菌或病毒感染。重金属中毒影响的靶器官主要为肾脏或肝脏,而本病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 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 (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尸检委托书

尸检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单位: 经患者家属同意,委托单位现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死亡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一、委托方享受下列权利: 1.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2.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委托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参加观察尸检的委派代表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尸 检工作正常进行,禁止拍照、摄像。 2. 医疗机构先垫付尸体解剖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三、受委托的尸检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尸检报告书。尸检报 告书交委托医院。 四、尸检结束后尸体由家属处理。 五、此尸检委托书一式两份(或3份),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人):受委托单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1 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 受托单位: 第1页篇三: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附件2 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治医院科别住院号: 死者于年月日因入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 年月日时分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诊断 为: . 委托尸检单位:联系人:电话: 由于确切死因有待尸检证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 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此,特向你们告知尸 检的权利。是否同意尸检并对尸体器官组织取样进行病理检查,请书面表示“同意尸检”并 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 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由委托 方负责。 (4)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教学示教。 (5)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主要疾病的形态学改变;难以做出明确结论 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有关毒性分析、生化分析由委托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并将结果提供给尸检者参考。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按有关规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给委托尸检方。 家属对尸检的书面意见: 家属代表签名:年月日时分

尸 体 解 剖 知 情 同 意 书

附件一: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尊敬的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您的家人在我院科住院治疗,因疾病于_________年月日时分去世,敬请节哀并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1、如死者生前未对尸体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及器官捐献的处置权。 2、如家属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如具备尸体冷冻条件,尸检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冷冻费用需另行交纳)。 3、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的判定产生的影响,自行承担责任。 4、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5、尸检需要在以下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3)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 6、您可以委托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师陈述: 我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做了详细的告知,并且解答了相关问题。 医师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时 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 医护人员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我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及时解答了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我们对尸检处理的决定是:(“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死者授权委托人或家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名:与死者关系 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_时 医疗机构意见: (“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主要负责人(公章) 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_时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現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关键词】 法医人类学;活埋尸体;白骨化 【中图分类号】 d919. 2【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xx)01—0s10一o2 利用活埋方式进行杀人的案件近几年来渐有报 道+对被杀多年的尸体(尸骨)的个体识别及死因和 损伤机制的检验鉴定.仍是法医需要解决首要的问 题。 作者通过检验成功破获案件1例,现予以报道。 案件资料 xx年5月初,某市破获一起6年前将一人手 脚捆绑后活埋的杀人隐案。根据指认埋 尸地点,在一水沟北坡处挖掘出带衣服的骨骼。将 挖出的全部尸骨按照人体解剖结构拼接,判断系一 具人体尸体骨骼。经对骨骼实验室清洗处理,晾干 后进行详细检验。 (一)尸体位置、姿势及衣着

挖掘出尸骨的中心现场位于某家属区北侧一东 西向水沟的北坡,深距土层面1.8m,上面水深0. 3m+土质潮湿。因系挖掘机挖掘,其尸体原始体位姿 势已无法判定。上身依次为。蓝色中山装(袖口有一 长63cm的尼龙绳捆扎),蓝色方格鸡心领手工毛 衣,蓝色圆领秋衣,形态不完整,易扯烂;下身依次 为:灰黑色长裤,双膝盖处有一铁丝捆扎,并有条形 黄色铁锈附着(右下口袋有上海牌手表一只、左下口 袋有铝质钥匙一把),棕色长裤(两侧膝盖各补有20 cm×18cm蓝色长方形补丁、臀部补有23cm×18 cm的蓝色长方形补丁),土黄色毛线裤,扎黑色带眼 皮带。左脚自踝部缺失,右脚绿色线袜1只,袜子内 有骨骼。残留部分后跟(布质)的黑色鞋胶底1只。所有衣物颜色减弱.腐烂变污,稍用力即被扯破。 (二、)骨骼大体情况 经清理发现整个尸体呈白骨化。骨骼大体形态 完整但解剖位置移位。软组织全部崩解,无任何软 组织及成形器官组织残留,表面呈污黄色,质轻,较 干燥.所有软骨消失,无任何肌腱附着。关节面破坏 严重。颅骨1个,整体完整,上颌存留牙齿8枚(左 5右3),无义齿和镶牙。颅骨外板污黄,骨缝清晰;左 右锁骨;肩胛骨;尺、桡骨;胸椎11个,腰椎5个;骶

尸体解剖告知书

XXXXXXXX医院 尸体解剖及尸体移放太平间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尊敬的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您的家人在我院科住院(门诊、急诊)治疗,因疾病 于年月日时分去世,敬请节哀并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1、如死者生前未对尸体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及器官捐献的处置权。 2、如家属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应在常温48小时内、冰冻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 3、如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判定的产生了影响,自行承担责任。 4、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5、尸检需要在以下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3)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 6、您可以委托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7、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后家属应将尸体立即移送至太平间保存,如家属拒绝,将由治安管理大队按照规定处理尸体。 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 医护人员已经将尸检及尸体移送太平间的相关情况向我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及时解答了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我们对尸检处理的决定是:(“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死者授权亲属签名:与死者关系签名日期年月日 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做了详细的告知,并且解答了相关问题。 医护人员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

尸检委托书

篇一: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1 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 受托单位: 第1页 篇二: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附件2 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治医院科别住院号: 死者于年月日因入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年月日时分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诊断为: . 委托尸检单位:联系人:电话: 由于确切死因有待尸检证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此,特向你们告知尸检的权利。是否同意尸检并对尸体器官组织取样进行病理检查,请书面表示“同意尸检”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由委托方负责。 (4)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教学示教。 (5)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主要疾病的形态学改变;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有关毒性分析、生化分析由委托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并将结果提供给尸检者参考。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按有关规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给委托尸检方。 家属对尸检的书面意见: 家属代表签名:年月日时分 签字者与死者的关系:联系电话:

xx司法鉴定中心 年月日 篇三:尸检委托书 尸检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单位: 经患者家属同意,委托单位现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死亡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一、委托方享受下列权利: 1.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2.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委托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参加观察尸检的委派代表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尸检工作正常进行,禁止拍照、摄像。 2. 医疗机构先垫付尸体解剖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三、受委托的尸检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尸检报告书。尸检报告书交委托医院。 四、尸检结束后尸体由家属处理。 五、此尸检委托书一式两份(或3份),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人):受委托单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尸检解剖告知书 篇五: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目录 一、尸斑(LIVOR MORTIS) (1) (一)显现期 (1) (二)坠积期 (1) (三)扩散期 (1) (四)湿润期 (2) (五)法医尸体检验实践 (2) (六)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4) 二、尸僵 (4) (一)概念 (4) (二)形成原因 (4) (三)形成过程 (4) (四)表象 (5) 1、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 (5) 2、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 (5) 3、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5) (五)研究意义 (6) 三、尸温 (6) 四、尸体现象 (8) (一)尸体局部干燥 (8) (二)角膜混浊 (8) (三)巩膜黑斑 (9) (四)尸体自溶现象 (9) 1、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 (9) 2、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 (9) 3、可以从形状上分 (9) 4、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 (10) 5、可以从条件上分 (10) (五)晚期尸体现象腐败 (10) (六)腐败的发生及发展 (10) (七)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0) 1、腹部膨胀 (10) 2、腐败绿斑 (11) 3、口鼻流出血水 (11) 4、腐败血管网 (11) 5、腐败水泡 (11) 6、腐败巨人观 (12) 7、软组织液化 (12) 五、骨化 (13) 六、尸蜡 (14) 七、鞣尸 (14) 1

一、尸斑(Livor mortis) 是指动物死亡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停留在尸体的低处,红血球从血清中进一步分离沉积,在表皮下形成可见的紫红色淤斑现象。 (一)显现期 一般在死亡后0.5-2小时开始出现,5-6小时的时候融合成大片。6小时以前的尸斑施以指压可以消失,24小时的时候完全固定。法医学上尸斑可以用来推测死亡时间和尸体是否被移动。 (二)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三)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渐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淡红色液体溢出。 第 1 页共 14 页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指的是从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通过对受害者尸表检查、对判断罪犯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法、犯罪性质和确定作案时间,认定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死后早期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早期死亡时间的客观依据,主要是尸体现象(尸僵、尸斑、尸温等)、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胃内容的消化程度以及尸体周围、植物的生长变化规律以及最新的眼球化学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尸温判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低于体温时,体表热量以辐射和传导的方式散失;体内的热能则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散失,最后尸温降到与环境温度相同。尸温的下降具有一定的规律,并且尸温的测量方法简便易行,因此被广泛用于推断死亡间。

二.根据尸僵判断死亡时间 尸僵出现和缓解的时间、强度,与死者肌肉发育、年龄、死亡原因及其环境因素有关,其规律如下: 三.根据尸斑判断死亡时间 人死亡以后,血液受重力的作业,积存在尸体的低下部位,透过皮肤形成有色的斑块。尸斑的出现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 四.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食物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和食糜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的时间有一定

的生理规律,根据这种规律性变化,可以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从而大致可判定死亡时间。一般规律如下: 食物在胃肠内的消化和排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食物种类和性状、进食的量、胃肠功能状态和健康状况、个人的精神状态、药物和饮酒的影响等。一般来说,流体食物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又比脂肪排空快。在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五.根据膀胱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角膜混浊判断死亡时间 生前角膜透明,可以透视到瞳孔,死后角膜不再透明,以至变成白色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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