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胡如清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52121************

联系电话:135********,住址:顺昌锦绣大厦3号楼B705室



因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锦绣大厦聘用非专业(无从业资格)的收费管理人员姚秀清收取物业管理费,采用原始的手工收费做账系统,造成
两次重复收取答辩人的物业管理费!
第一次是2008年底答辩人刚入住小区,当时因为及时发现了,收费人员也承认出错,态度也很好!答辩人
就没说什么。
第二次就是2010年底重复收取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的物业费。在答辩人告知姚秀清已重复收取物业费后,
姚秀清说查不到出错收据底单,一定要答辩人交出出错收据才肯承认重复收取物业费!(如果答辩人不小心遗失了收据
岂不是白白多交2次的物业费)同时也说明原告收费系统的混乱!
在答辩人把出错收据交给姚秀清后,质疑姚秀清的非专业和为什么会频繁出错时,姚秀清态度非常恶劣!并没有服务行业应有的素质
叫嚣说:“我是不会做账,有本事你来啊!锦绣大厦有一两百户的业主物业收费肯定会出错,十个手指还有长短!”
把收费出错当成正常现象,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在和姚秀清争执几句后,我提出了要求原告的公司修正物业的收费系统改成电脑做账后我才再交之后物业管理费
(并非原告说的无故拒付物业费,这样的收费系统实在不敢交,万一答辩人不小心遗失了收据岂不是白白多交物业费)
在这之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员工和答辩人沟通解决问题和催缴物业费!只在2011年11月16日邮寄了催款通知
(并非原告所说的多次催款)
之后答辩人通过门卫转告原告要求姚秀清向答辩人道歉才交物业费!(并非原告说的置之不理)

二:原告并未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
1:小区的唯一绿化草坪变成停车场已无法看见草了!下雨就是一滩烂泥!
2:2010年初的虎年正月答辩人所在的3号楼B座电梯停运半月之久。造成业主的许多不便!
3:2011年夏取消在每个楼道设置的垃圾放置桶,导致很多业主直接把垃圾放在地上,弄得臭气熏天,滋生了
很多的蚊蝇。直到秋季才重新放置垃圾桶。

三:终上所述原告物业并未达标做到《顺昌锦绣大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四:答辩人申请履行抗辩权,要求原告改进收费系统,原告公司员工姚秀清向答辩人道歉,再补交所差款项。
并且对此前期间的物

业费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胡如清



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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