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的废物。

5.2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

5.3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6 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6.1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

6.2 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

6.3 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

6.4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 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6.5 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

6.5.1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大于5m,可以选用天然材料衬层。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1m。

6.5.2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可以选用复合衬层。复合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应满足表6-1所列指标,坡面天然材料衬层厚度应比表6-1所列指标大10%;

表6-1 复合衬层下衬层厚度设计要求

b.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可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2cm/s,厚度不小于1.5mm。HDPE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产品。

6.5.3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cm/s,则必须选用双人工衬层。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厚度不小于0.5m;

b.上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2.0 mm;

c.下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1.0 mm;

衬层要求的其他指标同第6.5.2条。

6.6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各个系统在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管网坡度不应小于2%;填埋场底部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

6.7 采用天然材料衬层或复合衬层的填埋场应设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用于渗滤液的收集和排出。

6.8 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除设置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外,还应设置辅助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坡面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辅助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上人工合成衬层的渗漏监测。

6.9 排水层的透水能力不应小于0.1 cm/s。

6.10 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6.11 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

6.12 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

6.1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 m。

6.14 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6.15 在进行天然材料衬层施工之前,要通过现场施工试验确定合适的施工机械,压实方法、压实控制参数及其他处理措施,以论证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6.16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对人工合成材料应检查指标合格后才可铺设,铺设时必须平坦,无皱折;

b.在保证质量条件下,焊缝尽量少;

c.在坡面上铺设衬层,不得出现水平焊缝;

d.底部衬层应避免埋设垂直穿孔的管道或其他构筑物;

e.边坡必须锚固,锚固形式和设计必须满足人工合成材料的受力安全要求;

f.边坡与底面交界处不得设角焊缝,角焊缝不得跨过交界处。

6.17 在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焊接过程中和完成之后,必须通过目视,非破坏性和破坏性测试检验施工效果,并通过测试结果控制施工质量。

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

7.1 在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要制订一个运行计划。此计划不但要满足常规运行,而且要提出应急措施,以便保证填场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安全。

7.2 填埋场的运行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入场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标准对废物的入场要求;

b.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

c.填埋场运行中应进行每日覆盖,并视情况进行中间覆盖;

d.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

e.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

f.废物堆填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

g.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加以控制;

h.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标志牌应满足GB15562.2的要求;i.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j.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

k.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

l.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7.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区原则

7.3.1 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

7.3.2 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

7.3.3 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

7.4 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从废物特性、废物倾倒部位、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管理、监测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

8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8.1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8.2 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8.3 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 14848执行。

8.4 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8.5 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GB 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8.6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GB 12348的规定执行。

9 封场要求

9.1 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实行填埋封场。

9.2 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应为多层结构,应包括下列部分:

a.底层(兼作导气层):厚度不应小于20 cm,倾斜度不小于2%,由透气性好的颗粒物质组成;

b.防渗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50 cm,渗透系数不大于10-7 cm/s;若采用复合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1.0 mm,天然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30 cm。其他设计要求同衬层相同;

c.排水层及排水管网:排水层和排水系统的要求同底部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相同,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不应小于50年;

d.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 cm,由粗砥性坚硬鹅卵石组成;

e.植被恢复层:植被层厚度一般不应小于60 cm,其土质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场地恢复;

同时植被层的坡度不应超过33%。在坡度超过10%的地方,须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标高每升高3 m,建造一个台阶;坡度大于20%时,标高每升高2 m,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要能经受暴雨的冲刷。

9.3 封场后应继续进行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

a.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

c.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d.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9.4 当发现场址或处置系统的设计有不可改正的错误,或发生严重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实行非正常封场。非正常封场应预先作出相应补救计划,防止污染扩散。实施非正常封场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

10 监测要求

10.1 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10.2 填埋场渗滤液

10.2.1 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

10.2.2 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

10.3 地下水

10.3.1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型流向;

b.监测井应设在填埋场的实际最近距离上,并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c.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10.3.2 取样频率

10.3.2.1 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应每月至少取样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取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10.3.2.2 发现地下水质出现变坏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10.4 大气

10.4.1 采样点布设及采样方法按照GB 16297的规定执行。

10.4.2 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10.4.3 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和距工业区近的地区加大采样点密度。

10.4.4 采样频率。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11 标准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衬层系统示意图(参考件)

废物填埋层

主排水层

上人工合成衬层

辅助排水层

下人工合成衬层

天然材料衬层基础层

废物填埋层

排水层

天然材料衬层

基础层

废物填埋层

排水层天然材料衬层

基础层

主集排水管道

辅助集排水管道

集排水管道

人工合成衬层

集排水管道

图1 双人工衬层示意图

图2 复合衬层示意图

图3 天然材料衬层示意图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式版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1.1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1.2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公司生产安全环保主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2.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2.3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和加强危险废物规化管理,保障集团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围 适用鲁南汽车销售属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培训等活动。 (三)危险废物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金贵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环境防控工作决策统帅。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组长:金贵 副组长:林程 成员:蔡玉现、樊文任、超、王新刚、常朋

*说明:以上人员信息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人员有变动时以人事系统信息为准。 3.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维修事业部对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单位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中。 4.维修事业部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5.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维修事业部的指导和监督。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6.1 禁止不规倾倒、堆置、储存危险废物。 6.2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6.3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6.4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发布时间点击次数: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定义 一般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标准的附录) 附录(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 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 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

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一般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 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2502--90 (1990年10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1年7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含氰废物污染控制的分级方法和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值,以及含氰废物的处置与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2 引用标准 GB5086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 GB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3 术语 3.1 含氰废物 指任何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固态或半固态废物,包括尾矿、废渣、污泥和尘渣等。 3.2 废物含氰量 指废物在浸出液中总氰化物的浓度。 4 标准分级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分为两级。 4.1 第一级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应执行的标准。 4.2 第二级 指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有企事业单位应执行的标准。 5 标准值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mg/L) 6 含氰废物的处置

6.1 一般含氰废物的处置 凡符合表中标准值的含氰废物,属于一般含氰废物,可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场地堆放。6.1 有害含氰废物的处置 凡大于表中标准值的含氰废物,属于有害含氰废物,应在具有防水、防渗、防扬散、防流的专用处置场所堆放,并设立明显标记。运输此类废物要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7 标准实施 7.1 本标准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7.2 本标准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此标准的地方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监测方法 8.1 取样与制样 见附录A。 8.2 含水量测定 按照GB5086中的有关章节进行。 8.3 浸出液的制备 见附录B。 8.4 总氰化物的测定 按照GB7486规定进行。 附录A 取样与制样(补充件) A1 取样 A1.1 生产线中取样。应在废物排出口,每天取样一次,取样量2kg。连续取样三天,混合均匀后,取2kg作试样。 A1.2 废物堆取样。在堆的顶、中、底三部位的断面,每个断面周边上设等距离的四个采样点,在每点离表层30cm深处采样1kg。混合均匀后,取2kg作试样。 A1.3 污泥池取样。在污泥堆放池的四周及中心设5个取样点,各取0.5kg.混合均匀后,作为试样。 A2 制样 大块试样经破碎后,使之全部通过5mm筛孔,混合均匀后,装入聚乙烯塑料瓶中备测定用。附录B 浸出液的制备(补充件)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济南天章润滑油脂厂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及液体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积极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 第三章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地,并对该堆放场地进行防范性风险评价,采取防渗漏、扬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正在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或监测结果;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内,不得擅自堆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废物。 任何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不得侵占、损坏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撤、倾倒;运输易扬散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措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

危险废物对人们生活环境的污染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而日趋严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之规定: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要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要实现安全处置;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国所有大、中、小城市的危险废物要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一、危险废物 1、危险废物的定义: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普遍特性表现为:毒性大、环境风险大、难于管理、不宜用普遍废物(如生活垃圾等)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如工业废物、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的要求:少时或临时周转性危险废物宜用简单、可靠的设施进行临时贮存,其要求如下: (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的防渗材料建造,应设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的,其厚度应在1.0米以上,渗透系数应不小于1.0×10-7cm/s;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0mm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0×10-10cm/s; 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的要求:危险废物也可以用高温消毒的原理来分解残留于废物体内的有毒成分,其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以达到进炉的要求; (2)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时需均匀、完全、彻底,不得有残留物质; (3)焚烧温度应达到11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烧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减率小于5%。 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它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如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就属于这种性质的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填埋,要求如下: (1)安全填埋场必须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ˉ7cm/s,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粘土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ˉ7cm/s——1.0×10ˉ6cm/s时,可选用复合衬垫层作为防渗层,且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 1.5mm;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

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

危险废物要求规范化管理系统指南设计简本AAA

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南(简本) 市绿世纪环境技术 2015年6月

第一部分危险废物档案管理 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以下两项容: 其一,责任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负责人、危险废物专职管理员、产生危险废物车间管理员组成。明确具体责任,组织架构图上墙。 其二,具体容:识别、收集、厂转移、贮存管理(台帐)、委托处置转移、申报、管理计划、信息公开、培训、档案管理。 (制度样板见附件) 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每年3月5日前,企业应通过“市固体废物交换网”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流向情况。纸质材料,每年年底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向环保监管部门申报。 三、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重点是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仓库的进出、贮存台账,按月汇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和贮存量。 表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重点应阐明: (1)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和危害特性; (2)预测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3)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与目标; (4)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安排;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防雨、防渗、防晒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在环保部门备案。 五、委托处置 企业应能提供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置合同,且合同应处于有效期。 企业应能出示近一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量应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相匹配。 六、应急预案与演练 如果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预案应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预案。如果企业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则应组织力量编制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容包括: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与危害特性、明确应急职责、针对性阐明现场应急处置方法、清晰描述事件信息的报送对象与容、列出应急物资与装备清单。 企业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总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工作整改情况阶段性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医疗废弃物得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文山州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医疗卫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卫计监发〔2017〕14号文件)要求,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院长、副院长、科室组长牵头的自查小组,针对我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了整改措施,具体自查自纠情况小结如下: 一、做的较好方面 1、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管理,与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我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 2、我院设有医疗废弃物暂存间。 3、我院建立了严格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制定了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成立了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抢救指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 4、我院医疗废弃物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各次上级对我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检测等工作。 6、对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等有详细记录。

7、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均先做毁行处置、消毒,后由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统一进行收集、运送和处置。 8、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及检验室的标本等均先严格消毒后再排放。 9、至今我院无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医院部分干部职工对医疗废弃物的相关知识认识不够。 2、从事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 3、医疗废弃物暂存间设置并非全部合理,且未设标志牌。 三、整改措施 1、积极对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进行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学习及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弃物治理工作。 2、积极对从事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3、已经实施医疗废弃物暂存间的改造工程,以期达到建设标准,已经落实相关标志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样板(国安)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各部门岗位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责任制,违反责任者可视造成事故的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章目的 确保公司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利用后的废水、大气污染物等污染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实施有效措施防止再次造成污染,保障人员身心健康,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章各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一、总经理/法人责任 1、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2、对公司环保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3、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二、环保部 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组织员工

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审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实施。 3、负责制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记录演练过程,总结经验,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4、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保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账、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环节污染物防治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 1、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各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老化及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2、根据三级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观念,对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3、组织审定技术管理标准,编制处置工艺流程,审核处置方案。 4、做好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过程等环节的管理。 5、负责对利用危险废物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的工作。 6、负责产废环节规范化管理及规范化保管暂存。 四、业务部 1、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产生变化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 (1) 2编制依据 (1) 3术语 (2) 4场址选择 (3) 5总体设计 (4) 5.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4) 5.2填埋场类型选择 (5) 5.3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 5.4总图设计 (6) 6系统设计 (7) 6.1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 (7) 6.2分析和鉴别系统 (7) 6.3预处理系统 (9) 6.4防渗系统 (9) 6.5渗滤液控制系统 (10) 6.6监测系统 (12) 6.7应急系统 (13) 7公用工程 (14) 7.1供电系统 (14) 7.2给水、排水和消防 (14) 7.3采暖、通风与空调 (15) 7.4建筑与结构 (15) 7.5其它辅助设施 (15) 8工程施工及验收 (15) 8.1 工程施工 (15) 8.2工程验收 (17)

9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8) 9.1运营管理总则 (18) 9.2 运营条件 (18) 9.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8) 9.4人员培训 (19) 9.5 危险废物接收制度 (20)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20)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 (21) 10 封场 (23)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25) 1总 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目标,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需填埋的危险废物量、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基础上,进行比选后确定。 1.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 (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1~12) (12)《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821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Hazardous waste pollution 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 第三章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场所: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场所 第四章各级人员环保职责 董事长环保职责 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2、根据本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危废管理制度、文件。 3、主持本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意。 4、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部门和个人。 副总环保职责 1、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保日常工作,对董事长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保保

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

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评价机构:中山大学 2014 年1 月

1总则 1.1项目背景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广东省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了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筹建单位,在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建设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33.16万吨/年,二期工程处理规模为44.74万吨/年。为解决处置中心焚烧炉渣和不能焚烧的废物的最终处置,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本安全填埋场总投资4414.30万元,全部属于环保投资;填埋量43609m3/a,总库容90万m3,废物堆填标高平均225~285m,服务年限为20年;职工人数50人,全部在中心内食宿;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在建设、运营及封场等阶段会产生污染物,可能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影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故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委托中山大学承担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的建设情况和安全填埋场的周边环境,研读有关资料和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了《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有十二个检查项目,共30条检查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 一、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申报登记 (一)申报登记要求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向萍马辉 副组长:向军付强夏天友 成员:范志久李坤全黄兵 四、安全环保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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