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古摄影)

增加诉讼请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地址:德阳市区城隍庙街7-12号

经营者:丁辅松

被申请人(被告):广元市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洲东路三段(万通大道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

被申请人(被告):万成勇,男,24岁,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建兴村一组14号,电话:158********。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

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范丹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讼至贵院,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现申请人申请增加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3272.58+

322576.48 +59000)×0.4=289939.62元。

(一)其中死亡一人的费用:343272.58元

1、医疗费:4241.58元

2、死亡赔偿金:13904×20=278080元,

3、丧葬费:11595.5元,

4、误工费:69×15×2=2070元,

5、交通费、住宿费:1000.00元,

6、精神抚慰金:30000元,

7、子女抚养费:(10857×3)/2=16285.5元。

(二)其中受伤一人的费用:322576.48元

1、医疗费:20133.78+94078.5=114212.28元,

2、护理费:40×130 = 5200元,

3、伙食补助费:15×130 = 1950元,

4、误工费: 69×195 = 13455 元,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13904×20×0.49=136259.2元,

7、鉴定费1700元,

8、精神抚慰金:30000×0.46=13800元,

9、后续治疗费:35000元。

(三)财产损失的费用:59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王青林等一行六人驾车前往康定为客户拍摄婚纱艺术照,当王青林行驶至雅安方向往泸定一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万成勇驾驶的川H13110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单位职工王青林、顾客罗乐、王思儀当场死亡,原单位职工余志豪、阳小娟、张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伤者、死者家属支付了相关费用,伤者、死者家属也明确表示将追索权完全转移给原告。据此,原告已依法向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罗乐、王思儀、阳小娟、张欣的各项损失费用,但因当时原告单位职工余志豪的伤残等级鉴定未确定,受损车辆定损情况未明确,原告与死者王青林的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现以上事项均已确定,申请人现依法增加上述诉讼请求,请准允。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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