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分支界定法求解模糊度效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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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吸光光度法

第九章 吸光光度法 1.与化学分析法相比,吸光光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①灵敏度高 ②仪器设备简单,操作简便,快速 ③ 准确度较高 ④ 应用广泛 2.何谓复合光、单色光、可见光和互补色光?白光与复合光有何区别? 答:⑴复合光指由不同单色光组成的光; 单色光指其处于某一波长的光; 可见光指人的眼睛所能感觉到的波长范围为400-750 nm 的电磁波; 将两种适当颜色的光按照一定的强度比例混合若可形成白光,它们称为互补色光; ⑵ 白光是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光,它是将各种不同颜色的光按一定的强度比例混合而成有复合光。 3.简述朗伯-比尔定律成立的前提条件及物理意义,写出其数学表达式。 答:确定前提为:①入射光为平行单色光且垂直照射;② 吸光物质为均匀非散射体系;③吸光质点之间无相互作用;④辐射与物质之间的作用仅限于光吸收过程,无荧光和光化学现象发生。 其物理意义如下:当一束单色光垂直通过某一均匀非散射的吸光物质时,其吸光度A 与吸光物质的浓度c 及吸收层厚度 b 成正比。 其数学表达式为: Kbc T I I A t ===1 lg lg 0 4.摩尔吸收系数κ在光度分析中有什么意义?如何求出κ值?κ值受什么因素的影响? 答:⑴摩尔吸光系数κ在光度分析中的意义:当吸光物质的浓度为1mol/L 和吸收层厚度为 1cm 时,吸光物质对某波长光的吸光度。 (2)在吸光物质的浓度适宜低时,测其吸光度A ,然后根据bc A = κ计算而求得。 (3) κ值受入射光的波长,吸光物质的性质、溶剂、温度、溶液的组成、仪器灵敏度等因素的影响。 5.何谓吸光度和透射比,两者的关系如何? 答:吸光度A 是指入射光强度I 0与透射光强度I t 的比值的对数值。 透射比T 是指透射光强度I t 与入射光强度I 0的比值。 两者的关系如下:T I I A t 1lg lg 0== 6.在光度法测定中引起偏离朗伯-比尔定律的主要因素有那些?如何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 答:⑴物理因素:①非单色光引起的偏离 ②非平行入射光引起的偏离 ③ 介质不均匀引起的偏离。 ⑵化学因素:①溶液浓度过高引起的偏离 ② 化学反应引起的偏离。 消除这些影响的方法:采用性能较好的单色器 采用平行光束进行入射,改造吸光物质使之为均匀非散射体系,在稀溶液进行,控制解离度不变,加入过量的显色剂并保持溶液中游离显色剂的浓度恒定。 7.分光光度计的主要部件有哪些?各部件的作用是什么? 答:分光光度计的主要部件有:光源、单色器、吸收池、检测系统、信号显示系统。 光源能提供具有足够发射强度、稳定且波长连续变化的复合光。 单色器的作用是从光源发出的复合光中分出所需要的单色光。

整数规划分支定界算法matlab通用源程序

整数规划分支定界算法matlab通用源程序 %整数规划分支定界算法matlab通用源程序 %各参数的意义同matlab优化工具箱的线性规划函数linprog %调用前,输入参数要化成matlab的标准形式 [x,val]=kfz-f-3(n,f,a,b,aeq,beq,lb,ub) x=zeros(n,1); x1=zeros(n,1); m1=2; m2=1; [x1,val1]=linprog(f,a,b,aeq,beq,lb,ub); if (x1==0) x=x1; val=val1; elseif (round(x1)==x1) x=x1; val=val1; else e1={0,a,b,aeq,beq,lb,ub,x1,val1}; e(1,1)={e1}; zl=0; zu=-val1; while (zu~=zl) for c=1:1:m2 if (m1~=2) if (cell2mat(e{m1-1,c}(1))==1) e1={1,[],[],[],[],[],[],[],0}; e(m1,c*2-1)={e1}; e(m1,c*2)={e1}; continue; end; end; x1=cell2mat(e{m1-1,c}(8)); x2=zeros(n,1); s=0; s1=1; s2=1; lb1=cell2mat(e{m1-1,c}(6)); ub1=cell2mat(e{m1-1,c}(7)); lb2=cell2mat(e{m1-1,c}(6)); ub2=cell2mat(e{m1-1,c}(7)); for d=1:1:n if (abs((round(x1(d))-x1(d)))>0.0001)&(s==0) s=1;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学院:人文学院 学生姓名:包阿如汗 学号:201201001075 专业:法学 年级:法民12-1 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

摘要 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目录 前言 (1) 1.个人信息的概述 (2) 1.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5) 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5) 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8)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比色分析的基本原理朗伯比尔定律,吸光度,消光度,吸光系数

比色分析的基本原理 (朗伯-比尔定律,吸光度,消光度,吸光系数) ( 关键词:比色分析,吸光光度法,光电比色法,分光光度法,朗伯-比尔定律,吸光度,消光度,吸光系数) 比色分析是基于溶液对光的选择性吸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分析方法,又称吸光光度法。 有色物质溶液的颜色与其浓度有关。溶液的浓度越大,颜色越深。利用光学比较溶液颜色的深度,可以测定溶液的浓度。 根据吸收光的波长范围不同以及所使用的仪器精密程度,可分为光电比色法和分光光度法等。 比色分析具有简单、快速、灵敏度高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微量组分的测定。通常中测定含量在10-1~10-4mg·L-1的痕量组分。比色分析如同其他仪器分析一样,也具有相对误差较大(一般为1%~5%)的缺点。但对于微量组分测定来说,由于绝对误差很小,测定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在现代仪器分析中,有60%左右采用或部分采用了这种分析方法。在医学学科中,比色分析也被广泛应用于药物分析、卫生分析、生化分析等方面。 一、物质的颜色和光的关系 光是一种电磁波。自然是由不同波长(400~700nm)的电磁波按一定比例组成的混合光,通过棱镜可分解成红、橙、黄、绿、青、蓝、紫等各种颜色相连续的可见光谱。如把

两种光以适当比例混合而产生白光感觉时,则这两种光的颜色互为补色。图8-1中处于同一直线关系的两种色光(如绿与紫、黄与蓝)互为补色。 当白光通过溶液时,如果溶液对各种波长的光都不吸收,溶液就没有颜色。如果溶液吸收了其中一部分波长的光,则溶液就蜈现透过溶液后剩余部分光的颜色。例如,我们看到KMnO4溶液在白光下呈紫红色,就是因为白光透过溶液时,绿色光大部分被吸收,而其他各色都能透过。在透过的光中除紫红色外都能两两互补成白色,所以KMnO4溶液呈现紫红色。 同理,CuSO4溶液能吸收黄色光,所以溶液呈蓝色。由此可见,有色溶液的颜色是被吸收光颜色的补色。吸收越多,则补色的颜色越深。比较溶液颜色的深度,实质上就是比较溶液对它所吸收光的吸收程度。表8-1列出了溶液的颜色与吸收光颜色的关系。 表8-1 溶液的颜色与吸收光颜色的关系 二、朗伯-比尔(Lambert-Beer)定律 当一束平行单色光(只有一种波长的光)照射有色溶液时,光的一部分被吸收,一部分透过溶液(图8-2)。

整数规划_分支定界法_MATLAB程序

function [x,y]=lpint(f,G,h,lb,ub,x,n,id) % 整数线性规划分枝定界法,可求解线性全整数或线性混合整数规划% 此程序基于Matlab优化工具箱的lp函数写成 % 此程序为GreenSim团队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 % 欢迎访问GreenSim团队的主页https://www.360docs.net/doc/2117002253.html,/greensim % y = min f'x subject to: Gx <= h x为整 % x % 用法 % [x,y]=lpint(f,G,h) % [x,y]=lpint(f,G,h,lb,ub) % [x,y]=lpint(f,G,h,lb,ub,x) % [x,y]=lpint(f,G,h,lb,ub,x,n) % [x,y]=lpint(f,G,h,lb,ub,x,n,id) % 参数说明 % x: 最优解列向量 % y: 目标函数最小值 % f: 目标函数系数列向量 % G: 约束条件系数矩阵 % h: 约束条件右端列向量 % lb: 解的的下界列向量(Default: -inf) % ub: 解的的上界列向量(Default: inf) % x: 迭代初值列向量 % n: 等式约束数(Default: 0) % id: 整数变量指标列向量。1-整数,0-实数(Default: 1) % 举例 % min Z=x1+4x2 % s.t. 2x1+x2<=8 % x1+2x2>=6 % x1, x2>=0且为整数 %先将x1+2x2>=6化为 - x1 - 2x2<= -6 %》[x,y]=lpint([1;4],[2 1;-1 -2],[8;-6],[0;0]) % Y. MA & L.J. HU 1999 global upper opt c N x0 A b ID; if nargin<8, id=ones(size(f));end if nargin<7|isempty(n), n=0;end if nargin<6, x=[];end if nargin<5|isempty(ub), ub=inf*ones(size(f));end if nargin<4|isempty(lb), lb=zeros(size(f));end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

第七章 分光光度法

第七章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是基于物质对光的选择性吸收而建立起来的分析方法。(在选定波长下,被测定溶液对光的吸收程度与溶液中吸光组分的浓度有简单的定量关系)。根据被利用的光波长范围可分为可见、紫外、红外光谱法。利用可见光进行分光光度分析时,通常将被测定组分通过化学反应转变成有色化合物,然后进行吸光度的测量。因此分光光度法在一定意义上使用着比色法,吸光光度法等名词,本章重点讨论可见分光光度法。 一、分光光度法 (一)光的基本性质 光是电磁波。其波长范围很广,如果以波长或频率为序排列可得到如下电磁波谱图。 光谱名称波长范围跃迁类型分析方法 X—射线远紫外光近紫外光可见光近紫外光中红外光远红外光微波 无线电波0.1—10nm 10—200nm 200—400nm 400—760nm 0.76—2.5μm 2.5—5.0μm 500—1000μm 0.1—100cm 1—1000m K.L层电子 中层电子 价电子 分子振动 分子振动和低位 转动 分子振动 X—射线光谱法 真空紫外光度法 紫外可见光度法 比色可见光度法 近红外光谱法 中红外光谱法 远红外光谱法 微波光谱法 核磁共振光谱法 光有微粒二象性,波动性是指光按波的形式传播。如光的折射、衍射、偏振和干涉等,光的波长λ,频率γ与速度c的关系为: λγ = c 式中λ以cm表示,γ以Hz表示,c为光速2.7979×1010cm/s(真空中) 光同时又具有粒子性,如电效应就明显地表现其粒子性。 光是由“光微粒子”(光量子或光子)组成的,光量子的能量可表示为 γh E=h为普朗克常数6.6262×10-34J.S 可见上式把光的波粒两相性用h统一起来了。 结论:不同波长(或频率)的光,其能量不同,短波的能量大,长波的能量小。(二)物质对光的吸收 吸收光谱有原子吸收光谱和分子吸收光谱。 原子吸收光谱是由原子外层电子选择性地吸收某些波长的电磁波而引起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就是根据原子的这种性质所引起来的。分子吸收光谱比较复杂。这是由分子结构的复杂性引起的,在同一电子能级中有几个振动能级,而在同一振动能级中又有几个转动能级,电子能级之间的能量差一般为1~20电子伏特。因此,电子能级跃迁而产生的吸收光谱,位于紫外-可见光部分。这种又价电子跃迁而产生的分光光谱称为电子光谱。 在电子能级变化时,不可避免地也伴随着分子振动和转动能级的变化,因此,分子的电子光谱通常比原子的线状光谱复杂的多,呈带状光谱。如果用近红外线

吸光光度法知识点

第九章吸光光度法知识点 吸光光度法是基于分子对光的选择性吸收而建立的一种分析方法,包括比色法、紫外一可见吸光光度法、红外光谱法等。 1.吸光光度法的基本原理 ①物质对光的选择性吸收:当光照射到物质上时,会产生反射、散射、吸收或透射。若被照射的物质为溶液,光的散射可以忽略。当一束白光照射某一有色溶液时,一些波长的光被溶液吸收,另一些波长的光则透过,溶液的颜色由透射光的波长所决定。吸收光与透射光互为补色光(它们混合在一起可组成白光)。 分子与原子、离子一样,都具有不连续的量子化能级,在一般情况下分子处于最低能态(基态)。当入射光照射物质时,分子会选择性地吸收某些频率的光子的能量,由基态跃迁到激发态(较高能级),其能级差E激发态一E基态与选择性吸收的光子能量hv的关系为Hv=E激发态一E基态 分子运动包括分子的转动、分子的振动和电子的运动。 分子转动、振动能级间隔一般小于1 eV,其光谱处于红外和远红外区。 电子能级间的能量差一般为1~20 eV,由电子能级跃迁而产生的吸收光谱位于紫外及可见光区,其实验方法为比色法和可见-紫外吸光光度法。 ②吸收曲线:以波长为横坐标,以吸收光的强度为纵坐标绘制的曲线,称为吸收光谱图,也称吸收曲线。它能清楚地描述物质对不同

波长的光的吸收情况。 ③光的吸收定律——朗伯一比尔定律:当一束平行单色光垂直通过一厚度为b、非散射的均匀吸光物质溶液时,吸光物质吸收光能,致使透射光强度减弱。 若用I。表示入射光强度,I t表示透射光强度,I。与I t之比称为透光率或透光度T,T=I。/I t,吸光物质对光的吸收程度,还常用吸光度A表示,A=lgT=log I。/I t。 实验证明,当一束平行单色光垂直照射某一均匀的非散射吸光物质溶液时,溶液的吸光度A与溶液浓度c和液层厚度b的乘积成正比,此即朗伯一比尔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A=lgT=log I。/I t =abc 式中,a为吸收系数。溶液浓度以g·L-1为单位、液层厚度以cm 为单位时,a的单位为L·g-1·cm-1。当溶液浓度以mol·L-1为单位、液层厚度以cm为单位时,此时吸收系数称为摩尔吸收系数,用符号k表示,其单位为L·mol-1·cm-1。 此时朗伯一比尔定律可写为A—Kbc。 摩尔吸收系数k是吸光物质在给定波长和溶剂下的特征常数,k越大,表示该物质对某波长光的吸收能力越强,测定方法的灵敏度也就越高。 根据朗伯一比尔定律,当吸光物质光程一定时,吸光度与吸光物质的浓度成线性关系,因此可以根据直接比较法和标准曲线法测定试样溶液中待测物质的浓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在司法 实践中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或具有交叉关系、或互异、或包含的两个概念。隐私是指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则是一个不可能进行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目前主流的理论和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主体在将自己的某种个人信息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的,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笔者认为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 4.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即在法律的层面上,探讨个人信息与隐私范围的话,应该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性、分别受相关不同阶层的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定义。欧洲多数立法针对个人数据(如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规定:

“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其采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较为宽泛。该方法在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相当难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分析。 (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应扩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的远不止这些单位。近年来,股市、期货、房地产行业、各种服务中介等机构都掌握了相当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对犯罪主体的扩大是必要的选择。可采取对主体进行抽象性概括,并结合列举的方式;或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主体进行不断周延;或取消对主体的界定,借违法性对其范围进行规制等。对犯罪主体扩大选择范围是困难的,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理论界应该研究如何能够合理的、符合逻辑的对该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地址、职务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人的符号序列。随之又引申出个人其他信息。从个人信息的特性上,我们应该理解,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样性、不稳定性,故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日本刑法专设侵犯秘密罪一章,包括了开拆书信、泄露秘密、泄

怎样建立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简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怎样建立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简评《个人信息保护 法草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专章、25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细化了民法典关于告知同意的规定,并以告知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最基本规则;对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处理的个人信息时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采取更加严格的规则;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六章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不仅界定了个人信息、区分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还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涵义以及处理的原则与规则进行了规定。由于民法典是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是确立大的原则方向、规定最重大和最基本的问题。故此,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还需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加以规定,最高立法机关正在抓紧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20年10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采用专章(第2章)、25条(占整个草案条文数量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特点在于:首先,细化了民法典关于告知同意的规定,并以告知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最基本规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其次,对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处理的个人信息时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再次,在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采取更加严格的规则;最后,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以告知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规则,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当对信息主体即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自然人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告知同意规则包含了告知规则与同意规则。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告知,自然人无法就其个人信息被处理作出同意与否的表示;即便告知了但不充分、不清晰,那么即便自然人表示了同意,该同意也并非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反之,虽然告知了且充分、清晰,可是并未取得自然人的同意,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是非法的,构成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告知同意的规则是世界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即便存在法律规定不适用该规则的情形(如基于公共利益、履行法定职

民法总则视野下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与外延(20170615)

民法总则视野下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与外延 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田映钧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对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受限于“总则”这一属性和定位,所作规定较为原则。鉴于此,本文试从定义、主体、客体、内容、性质、权利救济等几方面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在此基础上,从对个人信息权的合理限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区别的维度,对个人信息权的外延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内涵外延 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回应了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呼吁[1],也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但受限于作为整部民法典“总则”的属性和定位,上述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民法总则即将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 [1] 2017年5月9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时也提到: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息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进一步探讨,对正确适用民法总则、切实加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显得必要而迫切。 一、个人信息权的定义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权尚无权威的定义,包括上述民法总则条款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综合多位学者观点,得到较多认可的一种定义是: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 二、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由民事主体享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个人信息权主体,它们的相关信息可通过转化为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予以保护。尽管事实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在数量、内容、质量和利用价值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并不影响法律上每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应平等享有个人信息权。 三、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3]。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 [2]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吴晓灵、周学东等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也采纳该定义。 [3]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所作的定义。

第七章 吸光光度法

第七章吸光光度法 一、选择题 1.所谓可见光区,所指的波长范围是(B ) (A)200~400nm (B)400~750nm (C)750~1000nm (D)100~200nm 2.一束( B )通过有色溶液时,溶液的吸光度与溶液浓度和液层厚度的乘积成正比。(A)平行可见光(B)平行单色光(C)白光(D)紫外光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朗伯-比尔定律,浓度c与吸光度A之间的关系是一条通过原点的直线 (B)朗伯-比尔定律成立的条件是稀溶液,与是否单色光无关 (C)最大吸收波长λmax是指物质能对光产生吸收所对应的最大波长 (D)同一物质在不同波长处吸光系数不同,不同物质在同一波长处的吸光系数相同4.符合比耳定律的有色溶液稀释时,其最大的吸收峰的波长位置(C ) (A)向长波方向移动(B)向短波方向移动 (C)不移动,但峰高降低(D)无任何变化 5.标准工作曲线不过原点的可能的原因是( D ) (A)显色反应得酸度控制不当(B)显色剂得浓度过高 (C)吸收波长选择不当(D)参比溶液选择不当 6.某物质摩尔吸光系数很大,则表明( A ) (A)该物质对某波长光的吸光能力很强 (B)该物质浓度很大 (C)测定该物质的精密度很高 (D)测量该物质产生的吸光度很大

7.吸光性物质的摩尔吸光系数与下列( D )因素有关 (A)比色皿厚度(B)该物质浓度 (C)吸收池材料(D)入射光波长 8.已知KMnO4的相对分子质量为158.04,κ545nm=2.2×103,今在545nm处用浓度为0.0020%KMnO4溶液,3.00cm比色皿测得透射比为( A ) (A)15% (B)83% (C)25% (D)53% 9.有AB两份不同浓度的有色溶液,A溶液用1.0cm吸收池,B溶液用3.0cm吸收池,在同一波长下测得的吸光度值相等,则它们的浓度关系为( D ) (A)A是B的1/3 (B)A等于B (C)B是A的3倍(D)B是A的1/3 10.某有色溶液,当用1cm吸收池时,其透射比为T,若改用2cm吸收池,则透射比应为( D ) (A)2T (B)2lgT (C)T 1/2 (D)T2 11.用常规分光光度法测得标准溶液的透射率为20%,试液的透射率为10%,若以示差分光光度法测定试液,以标准溶液为参比,则试液的透过率为( C ) (A)20% (B)40% (C)50% (D)80% 12.用分光光度计测量有色化合物,浓度相对标准偏差最小时的吸光度为( D ) (A)0.368 (B)0.334 (C)0.443 (D)0.434 13.在分光光度测定中,如试样溶液有色,显色剂本身无色,溶液中除被测离子外,其它共存离子与显色剂不生色,此时应选(B )为参比。 (A)溶剂空白(B)试液空白(C)试剂空白(D)褪色参比 14.用邻菲罗啉法测定锅炉水中的铁,pH需控制在4~6之间,通常选择( D )缓冲溶液较合适。 (A)邻苯二甲酸氢钾(B)NH3—NH4Cl (C)NaHCO3—Na2CO3 (D)HAc—NaAc 15.下述操作中正确的是( C )

紫外分光光度法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

紫外分光光度法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 蒋贤森临床52 2152001037 摘要 药物分析是分析化学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在药物分析工作中经常出现含复杂成分的药物或复方药物,对此经典的容量分析,重量分析等化学分析方法往往难于处理,一般都要借助于仪器分析方法,我国在药物分析方法上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用于药品质量控制的分析方法日益增多,使用的仪器类型日趋先进,并且仪器分析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常用的仪器分析方法有紫外红外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质谱法热分析法等,这些方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紫外分光光度法由于具有方法简便灵敏度和精确度高重现性好可测范围广等明显优点,加之其仪器价格相对低廉易于维护因而越来越为分析工作者所重视,发展成为仪器分析方法中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以我国历版药典为例,紫外分光光度法的应用在其中占据很大的比例,高居各种仪器分析方法之首。虽然不断有新的分析方法出现,但紫外分光光度法因为具有灵敏度高快速准确等特点一直是制剂含量测定的首选方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可广泛应用于分析合成药物,生物药品以及中药制剂等各种药物。 对紫外分光光度法,在飞速发展的现代药物分析领域中的可靠性

和作用作了总结,以大量的文献和数据说明紫外分光光度法仍然是有效可行的一种药物分析方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成熟的方法,衍生出许多种具体的应用方法如:双波长和三波长分光光度法差示分光光度法导数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紫外光谱法光声光谱法热透镜光谱分析法催化动力学分光光度法速差动力学分光光度法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以及化学计量学辅助的紫外分光光度法等等。 这些方法大都可用于药物分析的含量测定之中。 在此仅介绍其中的几种方法。 关键词:紫外分光光度法双波长三波长分光光度法差示分光光度法导数分光光度法 双波长三波长分光光度法 普通的单波长分光光度法要求试样透明无浑浊,对于吸收峰相互重叠的组分,或背景很深的试样分析往往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双波长分光光度法简称双波长法,是在传统的单波长分光光度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使用二个单色器得到二个不同波长的单色光,它取消了参比池,通过波长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浑浊背景和重叠谱图的干扰,双波长法一般要求有二个等吸光度点,而三波长法,则只需在吸收曲线上任意选择三个波长 1 2 3 处测量吸光度,由这三个波长处的吸光度 A1 A2 A3计算 A A 与待测物浓度成正,因而可通过 A-C

分光光度计基本原理

分光光度计基本原理 分光光度计主要用于反射和透射测量。 分三种光源:S偏振光、P偏振光和自然光。 现有设备7台(2台日立U4100、1台JACSO-V650、1台JACSO-V570、2台KT1100、1台瞬间7700)主要由是由分光光度计和电脑组成,由电脑程序驱动。 1 基本部件 光源: 用于提供足够强度和稳定的连续光谱。分光光度计中常用的光源有热辐射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两类。 热辐射光源用于可见光区,如钨丝灯和卤钨灯;气体放电光源用于紫外光区,如氢灯和氘灯。钨灯和碘钨灯可使用的范围在340 -- 2500 nm。氢灯和氘灯。它们可在180 -- 375 nm范围内产生连续光源。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通常都配有可见和紫外两种光源。 单色器:是从连续光谱中获得所需单色光的装置。 (1)入射狭缝 (2)准直镜(透镜或凹面反射镜),它使入射光束变为平行光束。 (3)色散元件,棱镜或光栅,它使不同波长的入射光色散开来。 (4)聚焦透镜或聚焦凹面反射镜聚焦,它使不同波长的光聚焦在焦面的不同位置。 (5)出射狭缝。 积分球:它主要用途是测定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它的制造:首先在球内壁上涂一层腻子,作为底层;然后喷点白漆,作为中间层;最后喷一层白涂料(硫酸钡或氧化镁)作为表层。 检测器:检测器的作用是检测光信号。常用的检测器有光电管和光电倍增管。电脑,就是微处理机。一方面可对分光光度计进行操作控制,另一方面可进行数据处理。 2、先用3台光度计的特点 U4100的 V650能测位相

3、日常测量 改参数 1.光源要求(.自然光) 2、扫描速度 3、狭缝 基本的步骤 设备测量种类 U4100测量:合色棱镜(成品、PL、2P)等 V650:单层,小DVD,带位相的零件,AR的反射测量等 4.测量的原理,影响准确性的因素 单光路分光光度计V650 双光路分光光度计 U4100 它的优点:光电传感器就可以交替探测到经过样品的探测光束的强度与参考光束的光强度,然后将两束光强信号进行相除,就可以得到样品的透过率。它可以降低光源稳定性对光谱测试精度的影响。 测量的原则:入射光轴重合,出射光轴重合,难在后着。 商用的光谱仪都有很好的性能,但是如果操作测试不当,就会获得错误的光谱测试结果。主要影响准确性的因素: 透射因素: 1、测量样品口径的影响 在测量中应保证仪器的测量光束全部穿过样品。 1)、在样品室的测量光路和参考光路中同时添加小孔光阑。 2)、只在样品池添加小孔光阑。

整数规划_分支定界法_MATLAB程序

整数规划分支定界法MATLAB程序 1.这种方法绝对能都解出答案,而且答案正确 function [x,val]=fzdj(n,f,a,b,aeq,beq,lb,ub) x=zeros(n,1); x1=zeros(n,1); m1=2; m2=1; [x1,val1]=linprog(f,a,b,aeq,beq,lb,ub); if (x1==0) x=x1; val=val1; elseif (round(x1)==x1) x=x1; val=val1; else e1={0,a,b,aeq,beq,lb,ub,x1,val1}; e(1,1)={e1}; zl=0; zu=-val1; while (zu~=zl) for c=1:1:m2 if (m1~=2) if (cell2mat(e{m1-1,c}(1))==1) e1={1,[],[],[],[],[],[],[],0}; e(m1,c*2-1)={e1}; e(m1,c*2)={e1}; continue; end; end; x1=cell2mat(e{m1-1,c}(8)); x2=zeros(n,1); s=0; s1=1; s2=1; lb1=cell2mat(e{m1-1,c}(6)); ub1=cell2mat(e{m1-1,c}(7)); lb2=cell2mat(e{m1-1,c}(6)); ub2=cell2mat(e{m1-1,c}(7)); for d=1:1:n if (abs((round(x1(d))-x1(d)))>0.0001)&(s==0) s=1; lb1(d)=fix(x1(d))+1;

刍议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保护

绪论 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正是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由此,信息权利资源如何公平分配、如何有序流通就成为构建信息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先天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资源分配不公产生的种种纠纷,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流通与共享的有序、和谐、公平,为信息社会下的和谐创造必要条件。 但是,面对浩瀚的信息资源和复杂的信息生产、掌握、提供主体,法律很难采用一种规则就能达到善治目的。从整体上,信息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更加强调公开,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而对于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资源,立法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尽管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个人信息还没有上升为一种法律确定的权利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保护。在生活当中,个人信息被侵害或是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其一,个人信息商品化后,导致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比如:各种形式骚扰电话、垃圾广告、垃圾邮件等等;其二,个人信息的泄露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如媒体最近报道,家住某市的王先生一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洗劫一空。细心的王先生看到,家中的来电显示上有一个陌生号码,当回拨过去时,发现是空号。据介绍,不少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先确定被害人家中是否有人,然后进行盗窃活动。同时,目前许多绑架案也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 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所以,有关部门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值得我们期待。从价值层面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突出了公民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2010年5月(中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 谢 珺 摘 要 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个人信息的 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关键词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信息产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2-02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呼声十分高涨。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必须是冷静、理性和全面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在法律上的梳理还很不够。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何协调同信息交流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如何同现有法律体系衔接这些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调整方法 个人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也存在很多争议。国外的立法文件中的称谓包括“个人数据(per-sonaldata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隐私(priv-acy ”等。 一般来说,个人信息又称个人情报,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隐私权作为权利基础;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权利基础。从立法模式来讲,一种是单独立法,另一种是纳入现行立法中加以调整。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以“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基本人权客体说”为代表。纵观这些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属于何种权利客体,进而将个人信息纳入何种私权进行保护;但在个人信息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客体,几种学说并无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个人信息利益属于民事权益。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说,无论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并没有明确个人信息利益作为一种独立权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一)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一) 【内容提要】信息化时代导致的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事件频发。2005年4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两年的预备缓冲期后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该法以OECD的8项原则为基础,借鉴了欧盟的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又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诸多规定,不论从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比较成熟和完备的法律,值得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予以借鉴和吸收。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个人征信日本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近年来滥用甚至盗用个人信息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个人隐私损失的恶性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这促使政府在推进信息化社会建设中加快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外形上类似欧盟立法模式,但在实质上更多地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许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化过程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与实行电子化政府的活动相联系的。电子化政府是指运用电子化手段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政府内部核心政务电子化、信息公布与发布电子化、信息传递与交换电子化。公众服务电子化等。在建立信息公开体制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和交换,也必然会潜在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受到政府和民众的重视。1996年6月,日本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正式提出了隐私保护以后,在1998年11月制定的“向高度信息化通信社会推进的基本方针”中,又具体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同年12月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次年10月开始实施),1999年4月又制定了含23个都道府县和12个政府指定城市、全国1529个团体的《个人信息条例》。其实在此之前,部分民间团体也曾制定了一些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自主规制的规定,如1987年3月,日本信息处理系统中心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等保护个人数据的指针》(1999年4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3月,日本信息处理开发协会制定了《关于民间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方针》,在此基础上除了有通产省、邮政省的制定方针及JIS(日本工业规格)以外,1989年经济产业省制定了《关于民间部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1991年总务省制定了《关于电气通信事业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之后根据1995年10月的欧盟指令,日本政府又分别于1997年3月和1998年12月修改了上述两个指导方针,完善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在推行电子化政府的时候,尚未顾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尚未考虑到民间企业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但是随着近年来民间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不适当应用造成的个人信息的外泄事件频发,已经引起了日本消费者对现行个人信息制度体系产生了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在此背景下,将民间企业纳入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内,并对相对类型化的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信息交换、共享等加以规制开始纳入政府的视野,1999年8月13日政府在《居民基本注册改正法》中,特别针对民间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加强了认识,并在附件中加入了“为了万无一失地保护个人信息,尽快完善所需相关措施”的条款。1999年11月,高度信息化通信社会推进战略本部属下设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部”提出了一份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存在方式》的中间报告,详细建议了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对象达成了共识:采取欧盟的立法模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适用于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基本原则,同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就特别需要保护的领域制定个别法,并鼓励非公共部门进行自律。2000年9月战略本部设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专门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大纲草案》,2001年3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提交国会审议,由于2001年5月12日日本全国律师协会(简称“日辩连”,就该法案提出法律意见书,致使2002年末该法成为废案。2003年联合执政三党作成修正案,同年3月7日,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的5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至此,日本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的框架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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