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硕考研之民法大纲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术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结果;

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原则;

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热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变更;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六、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七、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的种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做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时候补正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得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实施。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确认物权

二、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恢复原状

五、损害赔偿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二、共有权

三、成员权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由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设立

三、地役权的内容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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