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规范2020版

四川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规范2020版
四川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规范2020版

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投诉与处理、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JGJ450失能人员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机构。

3.2

失能

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

4基本要求

4.1管理要求

4.1.1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管理应按GB/T35796-2017中6.1的规定执行。

4.1.2养老机构应对失能人员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指导,加强安全管理。

4.2护理员要求

4.2.1护理员应经主管部门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2.2护理员应熟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尊重失能人员的个人隐私及生活习俗。

4.2.3护理员的配置应满足失能人员照护服务需求: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人员比例不低于1:4,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人员比例不低于1:5,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人员比例不低于1:8。

4.3医护人员要求

4.3.1医生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4.3.2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4.3.3医护人员应承担失能人员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工作,对护理员的基础护理工作进行指导。

4.4其他人员要求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配置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等。

4.5设施、环境要求

4.5.1养老机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JGJ450的规定,能满足失能人员照护服务需求。

4.5.2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无安全隐患,满足提供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需要。

4.5.3失能人员居室应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

4.5.4室内灯光照明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5服务内容与要求

5.1服务事项

养老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护理人员、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选择提供的服务项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能满足失能人员照护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服务、清洁服务、洗涤服务、排泄服务、照护服务等;

——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疾病防治、辅助用药、保健按摩、康复训练等;

——文化娱乐服务,包括日常文娱活动、适宜的体育活动、节假日庆贺活动等;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等。

5.2生活照料服务

5.2.1饮食服务

5.2.1.1饮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膳食制作及协助失能人员进食、饮水、鼻饲。

5.2.1.2根据失能人员身体状况,合理控制饮食总热能,制做软食、半流质食物、流质食物等膳食,食物品种、数量和温度等符合进食要求;同时针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失能人员制定病号餐;尊重民族饮食习惯。

5.2.1.3送餐应采用保温餐车,同时佩戴手套、口罩等,确保安全卫生。

5.2.1.4进食前应保持环境温湿度适宜,整洁无异味,手清洁、餐具清洁。

5.2.1.5根据失能程度选择正确的进食、饮水体位,上肢功能较好时尽量采取坐位;病情危重或全卧床时,采用半卧位呈30~45°,或侧卧位呈30°左右,使失能人员面向护理员侧卧;选择合适的碗、筷、杯、勺、管等进食饮水用具;食物、水温应保持在40~45℃,水位应保持在1/2~2/3;一次性进食、饮水不可过量,避免饱胀引起不适;进食、饮水不宜过快,避免引发呛咳、误吸、噎食、窒息等意外。

5.2.1.6应做好失能人员进食、饮水前的沟通工作,进食、饮水后保持体位30分钟后再卧床休息,防止食物反流。

5.2.1.7鼻饲前检查鼻饲管是否脱落,是否在胃内;饮食温度应在38~40℃,每次鼻饲不超过200毫升,速度为10~13毫升/分钟,推注时间15~20分钟,两次鼻饲间隔时间不少于2小时,鼻饲需做好口腔护理;鼻管的插拔应由医护人员操作并观察失能人员反应,保证安全。

5.2.1.8护理员应做好失能人员进食饮水数量、种类、时间、频次、速度、温度等记录并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告知家属,以便采取诊疗措施。

5.2.1.9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5.2.2清洁服务

5.2.2.1个人清洁服务

5.2.2.1.1个人清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牙、漱口、摘戴及清洗义齿、洗手、洗脸、洗头、洗脚、清洗会阴、淋浴、床上擦浴、修剪指甲、理发剃须。

5.2.2.1.2失能人员水杯、牙刷、水盆、毛巾等物品应专人专用,洗脸、洗脚、清洗会阴使用物品应区分使用。

5.2.2.1.3口腔清洁应每天早晚各一次,做到清洁无异味。上肢功能良好的失能人员可通过漱口、刷牙保持口腔清洁,漱口、刷牙时水杯内清水保持在2/3,每次刷牙时间不少于3分钟。卧床失能人员可通过棉棒擦拭法做好口腔清洁,清洁时每次取一根棉棒蘸适量漱口水擦拭口腔一个部位,擦拭顺序为:叮嘱失能人员牙齿咬合,擦拭牙齿外侧面(由内而外纵向擦拭至门齿);叮嘱老年人张开口腔,分别擦拭牙齿各内侧面及咬合面;轻轻按压牙龈;分别擦拭两侧颊部;最后逐步擦拭上颚、舌面、舌下。一根棉棒只可使用1次,不可重复使用,操作时应避免失能人员呛咳、恶心、不适。为佩戴义齿失能人员摘取、佩戴义齿时不可用力过大,应在流动清水下刷洗,放于清洁冷水杯中保存,以便下次使用。

5.2.2.1.4为失能人员清洗面部时,水温保持在40~45℃,枕巾及胸前被子上铺浴巾,按照眼睛→额部→鼻部→面颊→颈部的顺序,从上往下,从里到外进行擦拭,每擦拭一个部位清洗1次毛巾。

5.2.2.1.5为失能人员清洗手、脚时,水温保持在40~45℃,铺橡胶单和浴巾于卧床人员手、脚下,将失能人员双手、双脚先放在专用水盆中浸泡,擦洗干净,注意洗净指(趾)缝,再用专用毛巾擦干手、脚。

5.2.2.1.6为卧床失能人员清洗会阴时,水温保持在40~45℃,一手托起失能人员臀部,一手铺橡胶单和浴巾,再将专用毛巾浸湿拧干,按从上往下的顺序进行擦洗,随时清洗毛巾,直到清洁无异味。5.2.2.1.7根据失能程度可采用床上洗头或淋浴洗头,水温保持在40~45℃,取得老人配合,操作时,双手指腹揉搓头发、按摩头皮,力量适中,动作轻快,揉搓方向由发际向头顶部,防止水流入眼、耳内或打湿被服,若被服打湿应及时更换,同时观察并询问老年人有无不适。

5.2.2.1.8根据失能程度采用床上擦浴或淋浴。室温24~26℃,水温保持在40~45℃,护理员应动作轻柔、耐心细致,清洁方法和顺序正确,操作前进行沟通,以取得配合,操作时注意保护失能人员并观察其身体状况,防止发生意外,若有异常及时报告。

5.2.2.1.9定期为失能人员修剪指甲、理发剃须,使其保持仪表端正。护理员在服务操作时,应注意工具的安全使用。

5.2.2.2居室卫生服务

5.2.2.2.1失能人员居室、家具、电器、保护器具等应每日清扫、擦拭1次,每周消毒1次。卫生设施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窗帘、门帘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5.2.2.2.2居室应开窗通风,每日不少于30分钟,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温湿度适宜。

5.2.2.2.3地面清洁时宜采用湿式清扫,避免尘土飞扬。吸水性差的地面,清洁后应及时擦干,以免滑倒。

5.2.2.2.4提供服务时应做好安全标识,提醒注意安全。

5.2.2.3床单位整理服务

5.2.2.3.1整理床单位时,一床一刷套,不可重复交叉使用。刷床时,每扫一刷要重叠上一刷的1/3,避免遗漏渣屑。

5.2.2.3.2定期为失能人员更换被服,夏季每月不少于2次,冬季每月不少于1次。被服被大小便、呕吐物等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5.2.2.3.3护理员服务操作时应动作轻柔,避免过多暴露身体,以免受凉;更换被套时,避免灰尘进入失能人员口鼻。

5.2.2.3.4更换床单应正确使用床挡,协助失能人员翻身侧卧防止坠床。

5.2.3洗涤服务

5.2.3.1失能人员衣服应定期清洗,每周1次。床上用品清洗夏季每月不少于2次,冬季每月不少于1次。必要时可随时清洗。

5.2.3.2衣物、床上用品应分类清洗、消毒处理、及时晾晒,防潮、防霉、防螨。

5.2.3.3衣物洗涤前应做好检查,并加以适当的处理,做好信息标记。

5.2.3.4清洁后的衣物应及时取回,送失能人员居室,按规定整齐放置或悬挂在衣柜中。

5.2.4排泄服务

5.2.4.1排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呕吐时体位变换,协助如厕,使用合适的便盆、尿壶等工具,更换尿垫、纸尿裤,实施人工排便,观察排泄物。

5.2.4.2失能人员呕吐时,协助其取坐位或半卧位,头偏向一侧,促进呕吐物的排出。呕吐后及时漱口,清除口腔异味。

5.2.4.3根据失能人员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排便方式,准备相应物品及环境,必要时遮挡屏风,保护失能人员隐私,避免长时间暴露失能人员身体,导致受凉。

5.2.4.4协助失能人员如厕,卫生间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保持干燥整洁、无水渍,以免滑倒。

5.2.4.5使用的便盆、尿壶等应定期清洗、消毒,晾干备用。

5.2.4.6护理员应定时查看尿垫、纸尿裤浸湿情况,及时更换浸湿尿垫、尿裤,让失能人员皮肤保持清洁干燥,防止发生尿布疹及压疮。

5.2.4.7护理员更换尿垫、纸尿裤时应动作轻柔,清洗时水温保持在38~40℃,保持尿垫、纸尿裤干爽平展。

5.2.4.8失能人员便秘时,护理员可使用开塞露等帮助其排便。

5.2.4.9护理员应观察排泄物性状,如有异常应从排泄物的数量、颜色、气味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

5.2.5照护服务

5.2.5.1更衣照料服务

5.2.5.1.1更衣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失能人员穿脱衣服、穿脱鞋袜、整理衣服。

5.2.5.1.2根据失能人员的体型,选择大小合适的衣裤、鞋袜。服装应具有实用、舒适、整洁、美观等特点,袜子袜口不宜过紧并勤换洗,鞋子应具有排汗、减震、安全、柔软、轻巧、舒适等特点。

5.2.5.1.3为失能人员更衣时,要先解释,取得配合。应注意顺序,穿衣裤时,先患侧,后健侧;脱衣裤时,先健侧,后患侧。

5.2.5.1.4护理员服务操作时应动作轻柔,注意安全,避免失能人员受凉或皮肤、肢体损伤。

5.2.5.2体位转换服务

5.2.5.2.1体位转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扶助卧床失能人员床上移动、为卧床失能人员翻身、协助失能人员从卧位变为坐位、从坐位变为站位、轮椅转移。

5.2.5.2.2卧床失能人员身体下移,偏离床头、床中心时,应及时扶助其向床头、床中心移动。

5.2.5.2.3卧床失能人员每2小时翻身1次,必要时每小时翻身1次,预防压疮发生。如失能人员身上有各类导管时,应先将导管安置稳妥,翻身后再检查各导管是否扭曲,注意保持通畅。翻身时应注意保持床褥整洁、干燥,注意拉好床档,防止失能人员坠床。

5.2.5.2.4平位移动时应检查并确保移动设施的安全性,选择适合失能人员的多功能移位设备,通过调节体位、高度帮助失能人员减少压疮,完成洗澡、移位等。

5.2.5.2.5轮椅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轮椅与床之间的转移、轮椅与轮椅之间的转移、轮椅与坐便器之间的转移,操作时两者之间呈30--45度角,固定轮椅,脚踏板向上抬起,从床上转至轮椅时,应扶助失能人员坐在床沿上,叮嘱失能人员手臂扶在护理员肩上或两手在护理员颈后交叉相握。护理员双膝抵住失能人员双膝,两手臂环抱失能人员腰部夹紧,两人身体靠近,失能人员身体前倾靠于护理员肩部,护理员以自己的身体为轴转动,将失能人员移至轮椅。

5.2.5.2.6体位转换时随时询问失能人员感受并观察其面色、表情,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恢复先前体位。

5.2.5.3巡查服务

5.2.5.3.1巡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失能人员身体状况、睡眠情况、检查室内电器安全、食物存放是否过期、物品管理是否到位。

5.2.5.3.2护理员每次巡查间隔不超过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5.2.5.3.3对有特殊需求的失能人员应随叫随到,及时满足失能人员的需求,突发意外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5.2.5.4压疮护理

5.2.5.4.1卧床失能人员应使用气垫床,床单位清洁、干燥、平整、无渣屑。

5.2.5.4.2常用润肤露、凡士林等润滑剂防止皮肤干燥。

5.2.5.4.3每1~2小时改变1次体位,根据情况采用适宜的支垫方法,避免压疮部位长期受压。经常用温水擦浴,并对受压局部进行按摩,促进组织血液循环。

5.2.5.4.4长时间坐轮椅的失能人员,每隔30分钟协助其站立或适当变换体位,使臀部离开片刻,预防压疮,必要时垫气垫。

5.2.5.4.5操作时注意观察失能人员受压部位皮肤情况,对异常情况作好记录并及时诊疗。

5.2.5.5留置导尿

5.2.5.5.1护理员应检查并确保集尿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妥善固定尿袋,随时观察尿管有无脱出、漏尿情况,同时保持导尿管通畅,引流管末端高度要始终低于失能人员会阴高度,避免尿液逆流造成感染。

5.2.5.5.2每2小时放尿1次,观察尿液性状、颜色和尿量,并做好相关记录。

护理人员服务规范要求

护理人员服务规范要求 一、护士素质要求 (一)政治思想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 2、热爱护理事业、尊重患者,具有同情心及奉献精神。 3、具有自尊、自爱、自强、自制的思想品质,为护理学科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业务技术 1、努力学习医学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理论知识以及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随着护理专业范围的扩展,护士应具有预防医学、老年医学、公共卫生、营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要求。 3、具有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精神,工作中善于总结经验及教训。 (三)工作作风 l、以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为宗旨,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做好患者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当患者病情危重时,要积极参与抢救。

2、护士在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处理问题沉着、冷静、机敏。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以保证护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差错,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四)语言态度 1、对患者一视同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周到,解释耐心,杜绝冷、硬、顶、推的现象。 2、对各级领导、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来访者要礼貌热情,主动接 待。 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服从分配、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与周围同志关系融洽、团结协作。 (五)仪容仪表 1、上班时精神饱满,举止端庄大方,佩戴工作牌。 2、衣帽整洁,穿戴符合规范要求。头发不过肩,长发戴发网。不许戴耳环、戒指、手镯,不着浓妆,喷洒浓烈香水。 3、在工作中,始终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以保持病区的安静。 (六)劳动纪律 1、工作时间要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有关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省从事洗染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应在店内醒目处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须使用规范的洗染凭证,并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详细填写洗染凭证。 (一)应将衣物上存在的瑕疵和特殊污渍、采用的洗染方式、洗染加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凭证上注明,否则出现洗染事故,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二)应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将洗染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对造成后果的不承担责任,亦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经营者没有提示消费者,也没有将饰物、配件取下而造成饰物、配件或洗染物损毁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现漏检情况,经营者必须保留原衣物原样并在二日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须待消费者来取衣物时说明,并重新办理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洗染高档、名牌、贵重衣物时,经营者可与消费者

协商进行保值精洗,保值精洗费不超过衣物报价的5%。 五条消费者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冼染衣物的质量及数量,须交还洗染凭证,如发现质量问题,当场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六条经营者违背洗涤标识或约定的洗染方式进行洗染而造成衣物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对于已经在洗染凭证上注明,按约定方式冼染并已向消费者说明洗染后果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由于衣物面料或制作的质量问题或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洗染事故,确有证据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证明,由消费者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 第八条经营者接收的衣物局部严重磨损或接触过各种化学物质,经洗染加工后出现破损,经营者确有依据的,可不予赔偿。 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按期交活的,延迟约定期限3日以上者,每日每件衣物应补偿消费者0.50元(也可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第十条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超约定期限7日以上者,每天每件可收取0.10元保管费,超过30日,每件衣物每日可收0.50元,所产生的自然变化经营者不承担责任,逾期半年以上未取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处理。 第十一条洗衣店无干洗设备或利用假冒伪劣设备,水洗谎称干洗(凡水洗面积超过50%者,即为水洗),视为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两倍进行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则按衣物原价赔偿。

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规范的查房分类、查房方式、查房内容、撰写查房记录及监督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3 查房分类 根据工作职责及岗位权限,查房人员分为领导层、管理层、护理班组及安全工作人员。 4 查房方式 查房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休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查阅有关工作记录。 ——查看服务现场。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 5 查房内容 5.1 领导层查房

领导层工作人员执行不定时查房,每周至少查房1次,查房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查看各区域环境卫生状况。 ——查看休养人员个人卫生状况。 ——查看护理人员服务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查看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听取休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2 管理层查房 管理层工作人员执行不定时查房,每日至少查房2次,查房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查看休养人员房间、公共区域、护理室的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查看休养人员个人的卫生状况。 ——查看设施设备、消防通道是否正常。 ——查看护理人员服务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查看护理人员是否执行考勤制度。 ——查看护理人员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听取休养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3 护理班组查房 护理班组工作人员实行每2小时查房一次,自理区晨起后首次查房,夜间就寝前最后一次查房,查房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护理服务是否到位。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临床护理服务规范及标准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使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定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 重症监护患者

3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 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 实施连续性肾脏代谢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 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 10624-2011),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第六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 10784-2012)的 要求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包括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特别是饰品、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物品等,将衣物的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以及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洗染效果等向消费者说明,确认,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 服装在未加工前72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 第八条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讲明,并在收取凭据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若经营者不注明,应退还洗涤费。 第九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 10625-2011)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 第十一条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 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 相关职能机构解决。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

售后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售后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规范

DB32/T****—2010 2010-**-**发布

DB32/T****—2010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服务内容 (4) 5组织机构 (5) 6基础设施 (5) 7人员素质 (6) 8服务要求 (6) 9监督管理 (8) 10质量改进 (9) 附录A (10) 附录B (20) 附录C (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南京市玄武区老龄委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洁、朱克明、叶芬梅、王莉、杜宏亮、王荣、刘艳军、徐之婕、王耀然。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基础设施、人员素质、服务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质量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可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壹部分:总则 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壹部分:通用符号 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3.术语和定义 3.1.老年人 指60周岁及之上的人。 3.2.居家养老服务

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及标准

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一、患者入院护理 (一)工作目标。 热情接待患者,帮助其尽快熟悉环境;观察和评估患者病情和护理需求;满足患者安全、舒适的需要。 (二)工作规范要点。 1.备好床单位。根据患者病情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医师。 2.向患者进行自我介绍,妥善安置患者于病床。 3.测量患者生命体征,了解患者的主诉、症状、自理能力、心理状况,填写患者入院相关资料。 4.入院告知:向患者/家属介绍主管医师、护士、病区护士长。介绍病区环境、呼叫铃使用、作息时间、探视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等。鼓励患者/家属表达自己的需要及顾虑。 5.完成入院护理评估,与医师沟通确定护理级别,遵医嘱实施相关治疗及护理。 6.完成患者清洁护理,协助更换病员服,完成患者身高、体重、生命体征的测量(危重患者直接进入病房)。 (三)结果标准。 1.物品准备符合患者需要,急、危、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2.患者/家属知晓护士告知的事项,对护理服务满意。 二、患者出院护理 (一)工作目标。 患者/家属知晓出院指导的内容,掌握必要的康复知识。 (二)工作规范要点。 1.告知患者。针对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进行出院指导,包括办理出院结账手续方法、出院后注意事项、带药指导、饮食及功能锻炼、遵医嘱通知患者复诊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 2.听取患者住院期间的意见和建议。

3.做好出院登记,整理出院病历。 4.对患者床单位进行常规清洁消毒,特殊感染病人按院内感染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三)结果标准。 1.患者/家属能够知晓护士告知的事项,对护理服务满意。 2.床单位清洁消毒符合要求。 三、生命体征监测技术 (一)工作目标。 安全、准确、及时测量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为疾病诊疗和制定护理措施提供依据。 (二)工作规范要点。 1.告知患者,做好准备。测量生命体征前30分钟避免进食、冷热饮、冷热敷、洗澡、运动、灌肠、坐浴等影响生命体征的相关因素。 2.对婴幼儿、老年痴呆、精神异常、意识不清、烦躁和不合作者,护士应采取恰当的体温测量方法或在床旁协助患者测量体温。 3.测腋温时应当擦干腋下,将体温计放于患者腋窝深处并贴紧皮肤,防止脱落。测量5-10分钟后取出。 4.测口温时应当将体温计斜放于患者舌下,用鼻呼吸,闭口3分钟后取出。 5.测肛温时应当先在肛表前端涂润滑剂,将肛温计轻轻插入肛门3-4厘米,3分钟后取出。用消毒纱布擦拭体温计。 6.发现体温和病情不相符时,应当复测体温。 7.体温计消毒方法符合要求。 8.评估测量脉搏部位的皮肤情况,避免在偏瘫侧、形成动静脉瘘侧肢体、术肢等部位测量脉搏。 9.测脉搏时协助患者采取舒适的姿势,以食指、中指、无名指的指腹按压桡动脉或其他浅表大动脉处,力度适中,以能触及到脉搏搏动为宜。 10.一般患者可以测量30秒,脉搏异常的患者,测量1分钟。 11.发现有脉搏短绌,应两人同时测量,分别测心率和脉搏。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内贸行业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 10625—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8月10日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经营服务中,对经营服务、衣物洗染加工质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各种洗染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B/T 10624―2011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染企业 washing and dyeing enterprise 从事衣物的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类制品的护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3.2 公用纺织品 publich textiles 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邮包等。3.3 洗涤 laundry 利用各种设备、工具等机械力、洗涤剂,在介质(如水、干洗剂等)中对衣物进行清洗的程序。 3.4 花绺 uneven color 衣物经洗涤、染色后,同一面料出现颜色不一致,不均匀的现象。 3.5 熨烫 ironing and pressing 为恢复衣物的形态和外观,借助于适当工具对其进行加热、加压、冷却、定型的处理程序。 3.6 自然平服 smooth and flat 熨烫后的衣服线条流畅、挺括、服帖。 3.7 水花water spot 熨烫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水渍。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各类全日制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59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MZ/T 064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94 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MZ/T 095 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MZ/T 059及MZ/T 06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服务人员要求 4.1.1人员配置 4.1.1.1拥有养老床位 100 张及以上的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部/科等部门,并配备部门负责人 1 名。4.1.1.2每 100 名入住机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应至少配备老年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老 年社工”)1 名,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社工服务。 4.1.2专业资质 应至少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a)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b)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4.1.3价值伦理 4.1.3.1认同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坚持接纳和尊重、个别化和不批判、保密和自决、平等待人和注重 参与、个人潜能提升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1.3.2自觉遵守社会工作伦理,明确社会工作服务意识,树立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 4.1.4相关知识 4.1.4.1掌握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1.4.2掌握与老年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专业方法。 4.1.4.3了解社会学、心理学、老年学及医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1.5继续教育 应按照相关文件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服务能力。 4.2服务场所要求 4.2.1社会工作部/科 4.2.1.1应有固定且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4.2.1.2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和宣传栏。 4.2.1.3应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和职责。 4.2.1.4应有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 4.2.2个案工作室 4.2.2.1机构内应设有个案工作室。 4.2.2.2个案工作室面积宜在 10m2-20m2 并配备舒适的座椅、沙发和茶几,环境相对私密,避免被干扰和打断; 4.2.2.3室内布置应温馨,色彩以暖色调为主,保持干净整洁,光线明亮。 4.2.3小组活动室 4.2.3.1机构内应设有小组活动室,亦可整合其他活动室的使用功能。 4.2.3.2小组活动室面积宜在 30m2-40m2,并配备座椅、桌子、储物柜、黑板及多媒体设备。 4.2.3.3活动室地面应防滑、防水,墙壁边角应做钝化处理。 4.2.3.4选择稳固不易倾倒的座椅及不易碰碎的物品,确保活动空间足够老年人通过,避免绊倒或碰撞。 5服务内容 5.1入院服务 5.1.1资料收集 通过查阅文献档案、观察、会谈、咨询等方式收集老年人的相关资料。 5.1.2需求评估 5.1.2.1与老年人建立专业互信关系。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20200514102540)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开业条件及经营管理、服务接待、加工生产、质量责任、赔偿原则等环节中应遵循的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各种洗染企业。 注: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公用纺织品洗涤的服务经营规范将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685-2008 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GB 13497 消防安全标志 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SB/T 10625—2011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1号公布。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25—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皮革类制品 leather products 以皮革、毛皮、毛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服装、皮具、皮鞋等物品。 水洗 washing 以水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干洗 dry cleaning 以干洗剂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4 开业条件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d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 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开业要求 经营服务场地 应具有满足经营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的整体装修应整洁干净,照明充足。 经营场所应安装户外牌匾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场所的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域完备并划分有序。 加工服务设施 加工服务场所应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易清洁、不脱落。工场内应采用自然通 风或机械通风。 加工服务场所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和标准要求。 加工服务场所应具备上、下水设施、通风设施,符合经营所需的电力容量。 应配备与经营项目(水洗、干洗、织补、熨烫、皮革护理等)、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6 专业要求 从业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 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 经营管理 服务经营活动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应遵守商务、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公安、质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顾客须知、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投诉 受理单位和电话。 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标准。 8 服务接待 应衣貌整洁,端庄大方,热情礼貌,态度谦和,顾客进店、离店都应礼貌示意。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款式规格、数量等状况认真进行核实,提示消费者取 出衣物内的遗留物品,检查确认衣物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 应提示、协助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并保管好。 应认真查看衣物上的使用标识,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进行洗涤、熨烫。对高档品牌服装应建议顾客施行保值清洗。 应对衣物上的破损、变形、变色、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对衣物的磨损程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洗染业质量标准》、《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洗染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商务部门是洗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对洗染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洗染质量鉴定,协调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服务发生的重大纠纷等问题。 第五条本市洗染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洗染企业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范洗染市场。 (二)树立便民、为民、利民的经营服务宗旨,组织对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教育。在行业中倡导爱岗尽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职业准则。 (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对行业经营条件、技术水平、工艺、环保、节水、节能及从业人员挂牌服务的监督。 (五)规范经营服务,公开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明、服务项目、价目表、质量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六条开设洗衣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护理服务规范_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护理服务规范_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护理服务规范第一节护士素质要求第二节护理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护理人员仪容仪表、劳动纪律及行为规范第四节护理人员服务规范第五节临床护理服务标准第一节护士素质要求(一)思想品德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医院、热爱护理事业,具有为人类健康服务的奉献精神。 2、追求崇高理想,救死扶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行人道主义。 3、具有诚实品格与慎独精神,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律。 (二)专业素质(知识、技能、态度) 1、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人文科学知识。 2、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技能。 3、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能力,对患者实施正确的护理。 4、具有自我学习能力,钻研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5、具有一定的护理科研能力,善于总结护理经验,不断创新发展。 6、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沉着、冷静、机敏。 7、具有高度责任心、同情心和爱心,尊重患者,慎言守密。

8、具有健康的心理,乐观、开朗、豁达的胸怀和较强的自控能力。 9、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人事关系融洽,富有协作精神。 第二节护理人员职业道德(一)护士守则 1、《护士守则》的概念:《护士守则》是对护理专业伦理的规范及纲要的概括,是有关护理职业道德、价值观念和专业标准的正式声明,是所有护士从业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职业道德最简明的表达方式。 2、《护士守则》的功能(1)向公众声明有关护理专业的基本标准。 (2)帮助公众理解护士的专业行为。 (3)作为护理专业制度及专业评价标准。 (4)规定护士对护理对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明确护理专业行为的导向作用。 (5)指导专业人员自律,为护士在履行专业职责时做出正确的伦理选择与判断提供框架。 (6)为公众、其他医护人员及同业人员监督评价护士行为提供依据。 3、我国《护士守则》的内容:中华护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护士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

洗涤服务管理规定

洗涤服务管理规定 1

洗涤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洗衣房是负责宾馆布草用品,员工制服及住客衣物洗烫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保证一线部门的布草用 品,员工制服的供应,为住客提供高质量的洗涤服务。第二条为了不断完善洗烫流程,提高工作质量,使洗涤规程,质量控制更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洗衣房和涉及洗涤服务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客衣送洗服务标准 第四条客房服务员每天两次到客房收取客衣,交楼层领班点收。 第五条客房服务员在收活时,洗衣单、洗衣袋内衣物须核对清楚、准确,客衣有无破损,严重污迹及口袋内有无物 品都要细致检查,并同客人校对清楚,保证记录准确。第六条洗衣营业部营业员到客房部收取客衣每天两次,按单签收,数量准确。客衣快洗应记录清楚,取衣后按时送 回收发室。 第七条整个客衣收取过程中做到收活及时,检查认真,交接手 2

续完善,对于特别要求或特殊情况应记录准确。 第八条收发室收到客衣后,清点、检查、开单准确无误。按客房号码将客衣逐一打号,做到工作细致,打号牢固。 无错打,漏打,打混现象发生。 第九条打号后的客衣应明确分类,干洗、湿洗、手洗分类明确。干洗类中的机洗与手洗分类明确。湿洗类中的 深色、杂色、白色和衬衣、毛涤、涤棉、羽绒、丝 织物等有不同洗涤要求的衣物分开。整个分类符合 衣物洗涤要求。无因分类不当引起洗坏、染色、发 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洗衣营业室从洗衣车间接到洗好熨烫后的客衣,根据打号条和洗衣单按房号装袋或挂架准确无误,每天2 次送回楼层交客房主管签收。 第十一条送回时间,普通洗涤不超过18小时,加快洗涤不超过6小时。 第十二条楼层收到客衣后,由服务员送回客房放在床铺上交还客人。贵宾的衣物送客房部,由楼层主管送交客人。 第三章棉织品洗涤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棉织品洗涤质量标准 1.毛巾类洗涤。装机数量合理,三次投水冲洗15—20 分钟。每次投洗分别加洗涤剂、漂白粉、酸粉、柔 3

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

1 / 4 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 《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 10784—2012)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全国洗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青岛洁神洗涤有限公司共同起草。标准针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服务接待、加工生产、质量责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经营服务中对服务合约的基本要求和服务约 定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洗染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625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SB/T 10783-2012洗染业术语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3术语和定义 SB/T 10783-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褶皱corrugation

衣物表面因收缩或折叠揉弄而形成的痕迹。 3.2 汗渍sweat stained 汗水在衣物上留下的痕迹。 2 / 4 3.3 起球pilling 衣物面料表面因外力而致纤维形成一些球状物。 3.4 缩水shrink 衣物经洗涤后比原尺寸收缩了。3.5 褪色colour fading 面料因物理作用或化学作用导致整体或局部颜色变浅。 3.6 蛀洞worm-hole 衣物面料因被虫子蛀蚀而出现的破洞。 3.7 霉斑mildew spot 因潮湿或保管不当导致衣物出现的局部发霉变质现象。 3.8 脱线loose thread 服装在洗涤前或者洗涤后,纱线从衣物面料上脱落。3.9 断丝yarn br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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