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煤矿防突规定和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

第一章煤矿防突规定和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
第一章煤矿防突规定和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

第一章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

防突的主体责任

第一节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现状

随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和强度的不断加大,瓦斯灾害越来越严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大,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座,比07年增加了55座;另一方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

尤其2000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出现了很大变化,呈现了很多新的特点:1、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的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随身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和地应力增大,突出危险程度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采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超过了瓦斯爆炸和瓦斯窒息事故起数,成为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号灾害事故。3、国家近期再次启动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课题,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成果,这使得人们对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4、近几年对各种方式的开采保护层配套技术,各种抽采瓦斯钻孔施工技术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5、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6、

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加强。7、1995年《防突细则》颁布实施后国家国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防突有关的新标准、实施意见和要求等,在实施中对防突技术、管理体系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8、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还不健全。煤与瓦斯的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

第二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把有效的防突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管理水平、防突理念贯彻到防突工作中,并与近年来颁布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修订工作,并作为部门规章,将法名确定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突规定》于2009年5月14日由国家监察总局第19号令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防突规定》的出台背景

1988年首次颁布并在1955年修订的《防突细则》,成为多年来指导广大突出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南,对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自《防突细则》颁布15年来,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煤矿突出危险性也越来越严重;《细则》中的技术内容所针对的条件有的也已经有所改变,一些防突技术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涌现,防突的理念也在不断升华,尤其是国家发展必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所以,作为承载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防突细则》,

规范引导了煤矿防突技术发展的发向,必须适用这些新的条件和要求。因此修订《防突细则》是控制当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对高发的不利局面,理顺和完善防突体系,优化防突技术的重大举措。

二、《防突规定》对防突工作的重要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在防突理念上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是突出强调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做好防突工作将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三、《防突规定》的制定原则

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1955版《防突细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依据或参考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到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标准、要求等。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法治突。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立足于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主要依靠开采保护层。

3、充分反映近年来在防突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在促进防突工作中的作用。

4、坚持以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四、《防突规定》的特点

《防突规定》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1)强制性。《防突规定》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防突规定》提出: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该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2)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和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3)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煤矿企业及职工如何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以《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安全第一,是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煤矿企业及相关职工必须高度重视《防突规定》贯彻落实。

(1)煤矿企业要对照《防突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矿井的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对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有关工程、措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指标,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达到《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2)煤矿企业,特别是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防突规定》,带动本企业的干部职工学习。要紧密联系煤矿实际学习《防突规定》,做到有的放矢,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找差距、查隐患、定措施、抓落实,提高本单位防突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有关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防突规定》培训工作,使全体职工熟悉《防突规定》各项要求,保证与防突相关的职工能够熟悉掌握《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

(4)煤矿企业相关职工要认真学习《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依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身防突技术水平,积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第三节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

一、煤矿企业防突基本职责

煤矿企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针对煤矿企业的防突职责,《防突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5)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二、煤矿各项人员的防突职责

《防突规定》也明确了煤矿各项人员的防突职责,具体如下: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4)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5)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6)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分析,5(. 找出本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6)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7)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发生突出后,负责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原因,积累资料,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潘一矿防突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一般防突规定 1、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2、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5、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货。 6、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调度、技术、机电、安监和生产单位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7、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8、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9、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 为4.0L/m i n。 10、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生产单位施工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 12、近水平石门揭煤要采取渐进式揭煤法进行揭煤。 13、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15、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煤矿防突预警管理制度

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化作乡焦矿煤矿

编制单位:通防科 措施编制:胡大红 编制时间:2017年3月15日会常意见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有效遏制瓦斯事故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防突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超前防突预测预报,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减少煤与瓦斯突出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防突指标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停止工作、采取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条:测定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或含量达到8m3/t的80%寸,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第五条:瓦斯涌出异常或者非生产期间回风瓦斯达到0.5%的应纳入 预警管理: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生产期间出现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 米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水平或生产区域垂深下延达到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建立台账或数据库进行突出预警。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队。 第十条: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出现中度以上煤炮的应纳入准防突管理。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二条: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煤层产生震动、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一般是先远后近、先小后大、先单响后连响,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三条: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煤层厚度不一,尤其是煤层中软分层变 化,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气温降低、煤层层理紊乱、硬度降低、光泽暗淡、煤体干燥、煤尘飞扬、有时煤体碎片从煤壁上弹出;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等现场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四条:当局域预测预报值K1值超过0.45,或者钻屑量S值超过5kg时,该掘进、采煤工作面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五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 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 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以上只要到达临界位置,即可相应防突预警。 第十六条:在区域验证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 不小于10 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立即执行防突预警制度。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调度室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处置专门台帐,必须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各矿防突风门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发生“一通三防”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矿井下防突风门设计、建筑、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向风门”是指打开的方向与安设该风门的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突出瓦斯冲击流动方向相反的风门。其标准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 第四条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井下防突风门管理负技术责任,其它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承担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责任。 第五条煤矿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防突风门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查、维护等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管理规范、过程可溯。 第七条鼓励煤矿与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展防突风门掏槽、墙体、风门联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防突风门建筑前,总工程师必须提前组织编制“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等规定。 第九条“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由通防部门设计,并经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防突风门施工应由通防副总组织,通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防突风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密闭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和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防突风门施工、养护结束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副总、通防部门、安全部门参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并立即落实整改,整改结束经原验收人员验收,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加强井下防突风门的日常检查、维护。 (一)每班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异

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马刀地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 防突队实行独立核算,以量计资,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支付形式。 二、定岗定员 1、设置防突队长1人, 2、施钻人员: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人员 三、计件单价管理 1、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在无特殊地质构造情况下,C18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4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50米视为废孔;C17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3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40米视为废孔。 2、岩巷钻孔施工孔深小于20米以下视为废孔,不予计算,合格钻孔按照20元/米结算。 3、钻孔验收程序:计孔数据为从煤壁开始计算,现场由当班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验收,经当班带班矿长确认后报总工办。 4、K1值测定人员按效检孔10元/米结算。 5、安装抽放管按20元/米结算。 6、杂活计时工按200元/天计资。

五、验收管理 钻孔验收由矿安排专人及现场瓦检员进行验收,在验收钻孔原始记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当班下班后将钻孔原始记录交到防突科技术员处,由防突科技术员统计上图及作为当月工资结算凭证。 六、钻孔进尺统计上报管理 钻孔进尺月底由通防科做成报表形式,报矿验收人员、矿长签字后报财务室结算工资。 七、奖惩管理 1、除矿领导、公司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处罚外,其他处罚由通防科制定打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考核。 2、通防科处罚的罚款矿财务室设立专账,月底由通防科根据个人或班组表现从罚款中给予奖励。 3、如当月无罚款,工作表现好、瓦斯治理见效,瓦斯抽采浓度提高、抽采量超过当月抽采指标等情况,由通防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矿长签字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分配给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分配事项由通防科负责。 八、特殊情况管理 1、若因瓦斯治理时间、政策性影响等因素造成防突队无工作地点,矿方必须按照保底200元/天保证防突队人员的基本工资,需要防突队施工其它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事,工资由矿方另结算。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 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

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凉水沟煤矿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凉水沟煤矿属于高突矿井,由于瓦斯压力较大,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确保采掘正常衔接,利用经济杠杆调配原理,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责任心,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通风设施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班前会管理 1、每天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前会由防突队长组织,并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参加班前会时间: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每次班前会队长必须对本班工作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安排。 2、每班上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着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元。 3、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上班,不请假罚款100元。 4、每月必须按时参加防突队的安全列会,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二、施钻管理 1、每班每个施工地区施施钻时必须2人操作,严禁一人操作,否则罚队长100元,施工人员50元。 2、施工时必须有施工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钻孔施工前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标定钻孔开孔位置及方位,不得在

有金属影响的施工现场用罗盘测定钻孔方位。 3、钻孔施工过程中遇煤层、地质构造、钻孔出水、遇老巷或采空区、钻孔有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钻孔出水、遇老空或采空区、钻孔严重喷孔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钻,并汇报矿调度室,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方案措施。孔深不足或倾角、方位误差超过2度的或多施工部分(穿层钻孔过煤层3米以上的或顺层抽放钻孔打进岩石超过3米),一律取消,特殊情况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 4、钻孔施工结束后,在退钻杆前必须通知该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和视频监控员共同清点钻杆进行验收,四人缺一不可,并在《钻孔验收原始记录表》上签字,否则视为废孔;施工防突指标考察钻孔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施工瓦斯残余含量测定钻孔、瓦斯压力测定钻孔必须由矿技术人员现场指挥,并参与验收签字。 5、钻孔退钻杆前,施工人员要对钻孔的方位、倾角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存档,若复核结果超出设计参数的误差范围的,要采取补打钻孔的措施。 6、抽放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进行封孔,穿层抽放钻孔封孔长度必须大于5m,顺层抽放钻孔必须大于8m。 7、施钻时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必须保证现场文明卫生,及时清理钻屑和积水。瓦斯抽放钻孔必须及时进行联抽,否则每孔20元/孔。进行处罚,文明卫生差一次罚款100元。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防止突出事故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工作,行。》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一定《潘矿防突章第一一般防突规定 。工作防日常突管理措门我排区为矿防突管理的专机构,负责防突施的编制和抽1、经,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2 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 由矿总工程师进行修改补充。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熟悉突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 出的基本知识。和出的预兆防治突在 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 。质量机出货。禁镐落煤,严使用扒矸使作的突5、出区域采掘工面严禁用风科牵头组通风、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6 产生。交得的规符对行位产和安电、技度、抽风织通、排调、术机、监生单进,不合定不移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7. 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8,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 况通知 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严禁超尺超掘、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9qm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 。为4.0L/min、掘 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10 。m不 少于2的检验孔超前距超5m的措施孔前距和的措施孔超前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 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 距。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和距不由调度所通知生产调度汇报,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孔。孔工排放钻或抽放钻单位施煤。揭煤法进行揭式门12、近水平石揭煤要采取渐进层开采。的性小煤层作为保护危险无优排掘31、在采接 替安中,要先选择突出危或突出险必须实行双局扇、双,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电源保。失爆失绝杜,查可录记有并,护维查检人专有设须必备设气电的面作工掘采域区出突、51. 并协调解决存在会;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16、矿每月召开曹两次防突工作分析题。的问突规定第二章采掘工作面防 、巷道布置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1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时,相向回采和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被 停头必须采取抽放或排放钻孔等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小于60 。质力集中区和地构造复杂区贯通在区应面回层采工作的采动力集中,不得应分钟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放炮地点应 设在进风侧302、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炮后米;采煤工作面的放炮地点在距工300反 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距迎头不得小于的50米进风流中。1口作面下出不少于、 采掘班队长每次进尺前后要详细观察工作面,迎头煤层结构、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等地质变化情3以上,煤层结15%况和突出预兆,并及时向调度所及通风调度汇报,对于软分层厚度、煤层厚度变化构紊乱,有地质构造变化等情况的必须立即停头,采取防突措施。发现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工,追究班作,撤出 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如果情况有变化未及时汇报,发生了事故任。长队的责米左右施工一个避难峒室,硐室的位置应随、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上下风巷距工作面每隔4100 。求要》则 细突防《合符须必置设室硐,移挪前向进推的面作工. 加强迎头支护。排放钻,并在煤壁背好帮5、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好迎头遗煤, 质 钻抽放孔的施工参数及量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措施孔及、每次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孔施工,施工单位要及 时汇报调度所安排管子工安装延接抽排管路。抽排区6 要对封好合放。抽孔及时进行好的钻调度回报开孔时间以及每小班钻孔施工单位跟班班队长必须向矿调度所和,通风7、防突钻孔施工开始时调度应做详调度 所和通风施工钻孔的数量和每一钻孔的的孔深和打钻情况(如喷孔、夹钻等动力现象), 录。细记不符的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1)

柏果镇金河煤矿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通防科 2020年01月05日

会审栏

柏果镇金河煤矿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金河煤矿属突出矿井,地面建立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已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为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制度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经建井前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首采区未按要求测定瓦斯参数并掌握瓦斯赋存规律的;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f<0.3的;f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f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 金河煤矿是生产矿井,在以往的采掘过程中未发生过突出。 12#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0.7229,埋深为493.1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98MPa,瓦斯含量W=9.55m3/t。 16上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 0.7752,埋深为517.2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45MPa,瓦斯含量W=7.68m3/t。 181上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 0.7463,埋深为517.0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67MPa,瓦斯含量W=8.62m3/t。 可采用顺层钻孔条带瓦斯进行预抽,作为采掘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根据以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要求,特制订符合金河煤矿的防突措施实施制度。 1、放线。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前,施钻技术人员使用坡度规、地质罗盘等仪器按照钻孔设计的倾角、方位角、开孔位置进行现场放线。 2、施钻。施钻人员根据设计图纸的孔号、方位、倾角、孔深等参数施工,在施钻过程中,要如实记录钻孔的编号、倾角、方位角、钻杆数及钻进过程中见煤岩、顶钻、卡钻、喷孔等情况,现场填写记录并签字,带班矿领导要现场审查并签字确认,升井后必须将记录单交通防科存档备查,通防部门每天认真清理核查当日施钻记录,通防副总要强化对施钻记录的核查,对未按设计施工的,要分析追责,对于打假钻的取消当天考勤,并重新补打钻孔不记考勤。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松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赫章县财神镇青松煤矿 二O一三年三月

目录 青松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1)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4) 钻孔施工验收制度 (10)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5) 防灭火管理制度 (18)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21)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22)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及 (24) 防尘设施管理规定 (26) 无计划停电停风后恢复供电、处理瓦斯的暂行规定 (28) 瓦斯排放制度 (29)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31)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32)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33) 通风例会及管理规定 (34)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34)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36)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8)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1)

青松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我矿提出的“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十六字要求,切实加强青松煤矿瓦斯突出预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施工单位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处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进行报批。无措施严禁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100元。 4、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量及解吸指标法组合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5、开采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又未发现其他突出预兆时,则留不少于5m的预测超前距掘进作业。掘进工作面进尺超过预留措施超前距和效检超前距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6、预测钻孔、超前钻孔及效果检验钻孔要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孔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补打,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孔,罚打钻工50元/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防突管理制度

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16日

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突管理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分别建立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矿相应建立以矿长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 公司行政体系: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经营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各矿矿长、安监部、救护队、调度室、工程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物供站、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政工部 公司技术体系:公司总工程师、总工办、通防部、地测部、技术部、各矿总工程师 矿行政体系:矿长、党委副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区队、调度室、机电科、通风队、信息科、机电队、机电科、轨道队、皮带队、安监处、综合科 矿技术体系: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生产副总、通防科、工程科科、地测科、总工办 第二章防突专业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设臵通防部、地测部,矿设臵专业通风副总、地测副总、通防科、地测科、通风队、专职打钻队伍

第二条、通防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及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技术研究,做好瓦斯抽放工作。通防科配备15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防队:负责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的构筑、抽放系统的管理、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抽放现场管理及抽放管路安装、维护、改造、巡管,区域验证、局部措施的效果检验,抽放参数测试,各种抽放报表的编制、各种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抽放泵的管理、维护等。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突出预警系统的安装、维护、调校。 第四条、专职打钻队:负责地质钻孔的施工,矿井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顺层钻孔的施工。 第五条、瓦斯实验室:负责区域原始瓦斯含量的测定及区域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防突专项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每季度召开防突专题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矿长每月召开防突专题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工程科、调度室、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本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 (6)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7)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发生突出后,负责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原因,积累资料,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②每次发生突出后,分析突出原因,明确责任,并形成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③强度大于100吨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8)负责突出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9)防突队对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资料、台帐等管理负责。负责建立突出煤层基本参数考察台帐、保护层煤柱台帐、瓦斯抽采台帐、防突设备及仪表使用完好台帐等。 (10)参与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5、技术科的责任 (1)按防突管理要求,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①负责全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的设计,通风设施位置选定、设置,保证通风系统独立、完善、畅通、可靠,严禁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 ②负责局部通风机选型,安装位置选定,局部通风机管理,杜绝循环风,确保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③负责矿井风量分配与调节、通风系统调整、风量测定,有害气体检查等工作。 ④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管理,发现通风设施或巷道断面不符合要求必须及时处理。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模板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 作全面负责, 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 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 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 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 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 其它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 1) 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 2)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3) 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 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 4) 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 5) 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有关业务部门 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 1) 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 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 2) 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 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 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 报总工程师审批后, 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 3) 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 对重点

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 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 4) 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 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 5) 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 分析, 找出本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 工作。 ( 6) 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 7) 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 发生突出后, 负责现场调查, 作好详细记录, 填写突出卡片, 分析突出原因, 积累资料, 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 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 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 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 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 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 作好详细记录, 收集资料, 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 准确, 附图应清晰, 并注明主要尺寸; ②每次发生突出后, 分析突出原因, 明确责任, 并形成调查报告, 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防范措施。 ③强度大于100吨的突出, 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 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 8) 负责突出事故原因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 制定防范措施。 ( 9) 防突队对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资料、台帐等管理负责。负责 建立突出煤层基本参数考察台帐、保护层煤柱台帐、瓦斯抽采台帐、防突设备及仪表使用完好台帐等。 ( 10) 参与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5、技术科的责任 ( 1) 按防突管理要求,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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