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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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文章将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公司法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的程序。其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难点这一问题入手,寻求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股权的特性及分割的难点

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其客体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

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以成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但是股权权能的综合性及其非财产内容使之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股权分割之所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其价值的波动性,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引用,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这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二、股权分割的方法探讨

(一)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

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给对方适当补偿。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二)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中股权的分割

离婚时财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的应用修订稿

离婚时财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 的应用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 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

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房屋所有权问题。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

简单离婚协议书有财产分割最新整理版

编号: LH-2021766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离婚协议书有财产分割最新整理 版 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

[标签:titlecontent] 男方:,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身份证号: 女方:,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__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儿子(女儿由方抚养,随同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方全部负责,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 或( 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方应自________年____月起每月的____日前交到方手中或汇入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账号:)。

2、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或(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二)房屋: 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方婚前全款购买,为方个人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仍归方所有,方不得向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双方婚前/婚后共同购买,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后该 方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 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日内付清。 ,或: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系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合计为元,离婚后该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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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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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 2016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 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 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

丈夫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给他人 法制晚报12月11日报道对许多读者来说,案件的判决可能比较好理解,但对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还比较陌生。其实律师办每一个案子,都可能是个精彩的故事。从今天起,我们将不定期邀请京城各个领域的知名律师,为读者讲述他们办理的典型案例。通过了解他们的办案过程,展示更多的法律知识,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长年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研究和律师代理业务。被问到近些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变迁,米律师尤为感叹的是,离婚财产转移现已成顽疾。米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其代理的较为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的案件。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师》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2004年法国留学归国。毕业于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UniversitéAix-Marseille3),获欧盟商法硕士学位。婚姻故事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韩青。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离婚起诉被撤销后价值3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夫自己。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第二次起诉离婚变更股权15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完整版)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中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欢迎参考阅读!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如下: 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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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案例 陈某起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家电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份人寿保险合同的归属存在争议,三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夫妇及儿子三人,受益人均为儿子。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 评析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解决离婚双方对保险权益的财产分割,首要的就是确定保险的价值。 通常认为,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保单分析: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原、被告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该保险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张某的保险单,鉴于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权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起着保障被保险人的作用,虽然其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个体上和长期来看,权益的实现又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性质是解除合同后的现金部分),而保险合同事实上又没有解除,对另一方而言并不公平。因此,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保单所支出的保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利益享有者应当将已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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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协议怎么写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最多,而在财产分割中又要数股权分割问题最难达成协议。那么离婚股权分割协议的范本是什么样的,离婚股权又应当如何分割呢?小编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做出解答。 ▲一、离婚股权分割协议的范本 ▲离婚股权分割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方):李某,女,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关于股权分割: 1、婚后双方投资×公司取得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

司的×%的股权归男方所有。 2、婚后双方投资×公司取得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公司的×%的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归男方所有,该股权变更已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有《股东会决议》为证。女方应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协助男方办理公司股 东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到需要女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配合之处,由女方在该期限内负责协调。 3、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当日,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公司×%的股权变更到男方名下后(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材料》上现实的股东情况为准),男方向女方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 元。 4、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该方享有和承担; 5、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三、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谈判案例分析

关于张慧及王勇离婚财产分割案谈判方案一、谈判主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二、谈判人员构成 当事人:张慧(任思蕲) 当事人亲友团:卢兴兴、赖欢欢 法律顾问兼记录人:杨一桃 主谈判:朱珂莹 副谈判:谢雪云 三、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获得房产;3.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毕业; 4.支付孩子一半的学费。 对方核心利益:1.如果不要孩子和房子,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其无关;2.如果承担生活费和学费,将房价一般分割给自己。 我方优势:1.我方站在道德正义上,男方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不和;2.孩子太小,需要母亲照顾,有经济来源。

我放劣势:1.男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恐无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2.房子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优势:1.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要求分割;2.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可要求离婚后居住在以前房子里。 对方劣势:1.男方出轨,感情不专一,与原配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站在道德谴责的位置上;2.无工作,如果离婚,面临的境况很悲惨。 四、谈判目标 基本要求:孩子、房子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拥有,男方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每年递增50元。学费各自承担一半,一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最低要求:1.孩子上学的学费各自一半;2.我方支付对方10万元整(由房子折现后支付),同时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生活费300院,每六个月增加100元;3.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居住地,则对方需要支付生活费500元,每六个月增加200元。 五、案件的谈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讲清孩子与房子都归自己,肯定会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因为对方无工作,也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因此,在开始谈判之前,我方当事人应指出男方出轨,对感情不专

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范本

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性别:__,出生年月: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出生年月: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幢______号_________室、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幢______号_________室总计___套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___________汽车(价值______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原告李______与被告吴______双方登记结婚,于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____________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该协议内容明确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幢______号_________室、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幢______号 _________室共___套房子产权为_________、_________共有;

______汽车___辆归_________所有,___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___市___区____________幢______号_________室、_________室___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_________的名下;位于___市___区____________幢______号_________室、_________室___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_________的名下;_________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______名下,并由______实际占有使用。现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______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_______汽车___辆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原被告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办法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

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 1.财产险的分割 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

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10篇】2020年标准离婚协议书格式

标准版离婚协议书范本2020 范文一 男方: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重庆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幢______,身份证号码:5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省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身份证号码:4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农历月初)生育一子(女),取名(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___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市______区路号幢单元楼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购房价款:。所有状况:。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万元(大写: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完整版)离婚协议书(通用详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日内共同前往省市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条子女抚养 1.抚养权 双方婚后年月日生育有,现年岁。离婚后由方抚养。 2.抚养费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或子女能独立生活;给付为下列第种: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方; (2)银行汇款,每月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方如下账户: 。 子女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第三条探望权 (1)方可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一次两天,于周五晚上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 送回。 (2)遇寒暑假,子女在处居住的时间不短于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3)每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按年度轮流在 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第四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 (一)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财产,归男方个 人所有: 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3.房屋: 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一处,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万元人民币,两年内付清。 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一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万元人民币,男方应配合女方将所有权人变更至女方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离婚后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婚姻财产分割一直是热门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那么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呢? 相关案例 2012年1月18日,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2013年2月28日,蒋某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3020.69元。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平均分割该两份保单截止2016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的诉求,予以支持,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该两份保单权利归被告享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 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 由于保险的保单价值类似于银行利率,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波动的状态,所以分割中应该对保单的实际价值予以分割。而在投保时的现金价值及未来到期的现金价值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能够确定的起诉时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更符合法律原则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自己怎

离婚协议书自己怎 xx写 范本一 甲方(男方):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号。 乙方(女方):某某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二、(写清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如无小孩,需说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婚生儿子(女儿)某某某由方抚养,由方(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小孩尚未独立生活而产生的合理的教育、生活费用双方平均承担。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写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现有住房套,坐落在路号,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其一次性给付方(另一方)现金万元(双方认可的房价的一半)。现有现金万,一人一半。夫妻共同债务共万元,一人承担一半。 四、双方登记结婚后,如必须协助对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双方必须支持(如房屋登记、过户等)。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范本二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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