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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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现行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并生效,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重新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刑法的解释,按解释是否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有3个: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包含两个法定: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包含2个相适应:刑与罪相适应、刑与责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在我国的航空器或船舶内犯罪的,也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在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也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属人原则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适用保护原则管辖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适用普遍原则管辖

刑法的溯及力:对新刑法生效前未经处理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各国在溯及力问题上,曾经采用过4个不同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法律后果)

广义违法: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

狭义违法:指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广义违法=狭义违法+犯罪

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4个: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根据犯罪客体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3个层次: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3.直接客体: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依据具体犯罪侵犯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直接客体又可分为:

简单客体

直接客体主要客体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7个要素: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

危害行为: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的动或静。

下列3种行为,欠缺有意性,即使危害了社会,也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注意:精神受强制参与犯罪的,是胁从犯,其行为是危害行为,

根据危害行为是表现为身体的动还是静,危害行为可分为: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成立犯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不作为中,行为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于: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受3个因素的影响:

1.年龄

2.精神障碍

3.丧失重要生理功能

不同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不同,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4个层次: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

年龄以公历、按周岁计算,过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个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险物资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

c、不成立累犯原则。

d、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e、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根据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程度的不同,精神病人可分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他们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

综合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可划分为4个层次: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a、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8周岁不满75周岁且精神、智力、生理功能健全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老人

年龄口诀:

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满14周岁:对8个罪负刑事责任

满16周岁:对所有罪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满18周岁不满75周岁:对所有罪负全部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即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或者领导决定实施的

以下三种情况不是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a、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然后从事犯罪活动的;

b、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即惩罚单位(判处罚金),也惩罚个人(惩罚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不罚单位,只罚个人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以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统称罪过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特点: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分为: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必然会或可能会明知可能会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不影响定罪(结果发生是

罪,没发生也是罪)影响定罪(结果发生是罪,没发生则无罪)

注意:间接故意不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希望”即“追求”,行为人积极促成结果发生

“放任”即“听之任之”“无所谓”“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结果的最终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犯罪过失分为: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注意: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轻信”必须有根据,没有实际根据的“轻信”是放任,是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明知结果可能会发生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放任结果发生

(行为人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

发生,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

意志)轻信结果能避免(行为人反对、排斥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结果能否预见。能预见没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预见,是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结果能否避免。能避免没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避免,是不可抗力。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分析方法:先分析有无危害社会意图

有,故意犯罪既遂或未遂;

无,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五)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满足前面4个条件,不满足第5个条件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而应根据情况在以下5个罪名中选择一个定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区分: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但不符合防卫的限度条件

事后防卫不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结束后的所谓“防卫”

以下4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犯罪:防卫挑拨、相互侵害、保护非法利益、偶合防卫

假想防卫:误认为面临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所谓防卫

假想防卫的后果:或者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事先防卫

防卫不适时

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后果:或者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危险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三)主观条件:避险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限度条件: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六)限制条件: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避险过当分别与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类似,分别见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

保护的利益小于或等于损害的利益,属于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于以下4个方面:

a、自然灾害;

b、动物的侵袭;

c、人的不法侵害;

d、人的生理疾患。

正当防卫的危险,只来自人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最大区别是:

正当防卫牺牲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保护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犯罪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指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次犯罪可能出现两个犯罪阶段,也可能出现两种犯罪行为,但不可能出现两个犯罪形态。因为停止形态是结局性停止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停止形态,因为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犯罪,需要犯罪结果,有结果就是罪,没有结果就是无罪,不可能中途停止。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不以犯罪结果是否出现、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有4种类型:

1、结果犯: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如故意杀人罪)

2、危险犯:犯罪行为+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行为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如伪证罪)

4、举动犯:特殊的行为犯,又称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告犯罪完成的犯罪。

犯罪预备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二)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不具备一个罪的全部要件,而不是指未达到犯罪目的

意志以外原因指对犯罪完成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

a、外界的不利因素;

b、自身的不利因素;

c、主观上的错误认识。

意志以外原因必须足以阻止犯罪意志、足以阻止犯罪活动的完成。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2种: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彻底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彻底放弃犯罪

4、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成立中止犯,所有共犯都是既遂犯。

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共犯是中止犯;其他共犯是未遂犯或预备犯。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2人都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主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客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存在意思联络,认识到自己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实施的犯罪。

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被利用的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构成其他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行改变和实行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洗钱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处理条件:

(1)三人以上

(2)目的为多次实施犯罪

(3)成员较固定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和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291条中的首要分子就不一定是主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可以全部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被教唆者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被教唆前没有犯罪意图;

2、有教唆的故意

3、有教唆的行为

教唆犯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共犯教唆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独立教唆犯)

区分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

持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持续犯的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

(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持续。

典型的持续犯:非法拘禁罪

想象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4)不是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仅仅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法条竞合: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的情况。

交叉竞合时,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

包容竞合时,分别按以下原则定罪:

1、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

2、重法条优于轻法条(仅适用于伪劣产品犯罪竞合时)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结果加重犯的定罪原则:按基本犯罪行为定罪

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基本行为是伤害,基本结果是伤害结果,但出现了加重结果死亡,刑法规定,仍然按照基本行为定故意伤害罪,加重结果死亡,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成立条件:

(1)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能够独立成罪

(3)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4)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本质上是同种数罪,但司法实践中按照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的连续犯:马加爵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实施了两个以上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本质上是异种数罪,但司法实践中常常从一重罪处罚,也有从一重罪再从重处罚的,还有数罪并罚的。

典型的牵连犯: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然后去行骗,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只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成立条件:

(1)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

吸收规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吸收犯本质上是异种数罪,但司法实践中常常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做一罪处理,依照吸收行为定罪,不按被吸收行为定罪。

典型的吸收犯:入室盗窃,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必经阶段,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罪一罪。

罪、责、刑三者的关系:有罪必有责、有责不一定有刑

刑事责任的四种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

3、消灭处理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刑罚的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刑罚的适用机关:各级法院

刑罚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制)、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1、特殊预防: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预防有犯罪企图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共9种刑罚种类

9种刑种的分类: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生命刑:死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管制的特征: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犯每月可以回家探亲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立即执行的,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的后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时指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同时执行完毕。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没收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不同。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债务和赔偿是民事责任,犯罪分子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

?法定量刑情节:法律明文规定的、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4、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没有明文规定,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酌定减轻处罚(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都是故意犯罪,且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

2)前后罪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期中之一的犯罪

(2)前后罪的刑罚:前罪被判处过刑罚,后罪应当判处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累犯的处罚: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适用缓刑

3、不得假释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只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供述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1、余罪自首的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相同罪名、选择性罪名或有密切关联的罪名,属于同种罪行

同种罪行不存在余罪自首

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不是自首,是坦白。

立功的种类:

(1)量刑阶段的立功。(归案以后判刑以前)

(2)行刑阶段的立功。(判刑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立功的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5)等等

立功线索来源不正当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是立功,是自首或坦白

2、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是立功,是自首或坦白

3. 揭发对象犯罪行的,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不是立功,是自首或坦白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具体体现为:

(1)数罪最重刑是死刑、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3)主刑和附加刑的并罚,采用并科原则。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应用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直接按照相应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满足上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一般缓刑的3个可能后果及条件:

1、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2、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3、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上述两种情况

符合缓刑考验条件,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5年内再犯罪的,绝对不成立累犯。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的对象条件: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由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属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的条件:

1、假释的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的限制条件: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

特殊情况下的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

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假释的3个可能后果及条件:

(1)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2)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假释监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

(3)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内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形。

符合假释考验条件,考验期满后,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罪的,可以成立累犯。追诉时效: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20年后仍有追诉必要的,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的理由: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的理由:

a、在被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b、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刑法主要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所有犯罪分为十类,然后主要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不同,将十类罪,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都表现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如何区分下列3类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3、侵犯财产罪

答:犯罪客体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权。

公共安全与人身权、财产权的区分,关键看:危害结果是否特定。如果危害结果特定,侵犯的是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危害结果不特定,则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以放火的手段杀人,如何定罪?

答: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放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一般定放火罪。

放火罪的既遂形态是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候既遂。

如何判断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独立燃烧说,被焚烧的财物脱离引火物,能够独立燃烧,说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否则,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关于交通肇事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罪是过失犯罪,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是故意的,但对重大后果行为人是过失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对后果而言的。

2、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都可以构成。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交通工具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以交通工具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答: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如果是犯罪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犯罪故意,则看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还是个人生命权。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个人生命权的,定故意杀人罪。

4、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生产、作业领域因违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重大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是犯罪过失。

搞清楚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关系。前者为一般法条,后者是特殊法条。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前者为特殊法条,后者是一般法条。(重大责任事故,可以表现为失火、过失爆炸、过失引起中毒,生产、作业领域的失火、过失爆炸、过失引起中毒,可以看做特殊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的本质特征是质量不合格。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发生竞合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如果是同类产品,只是质量不合格,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是完全假的产品,应定诈骗罪。如拿手机模型当手机卖,应定诈骗罪。

伪造货币罪的罪数认定

(1)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的自己伪造的货币的,属吸收犯,只定伪造货币罪;

(2)行为人既自己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则应按伪造货币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黑钱(不包括所有黑钱,只限于七类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犯罪主体是实施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亲自洗钱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行定罪。

如果事先和上述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帮助洗钱的,是七类犯罪的共同犯罪,不定洗钱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 单选题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D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B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答案: B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 C、自我辩护 D、不回答任何问题 答案: C 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 C、有权与律师通信 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 答案: A 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A、核对讯问笔录 B、进行辩护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答案: C 9、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是()。 A、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 B、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提供作证报酬 C、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可以拒绝作证 答案: C 10、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A、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核对询问笔录 C、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D、随传随到 答案: A 1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C、证人必须随传随到 D、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答案: C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法学案例

1. 辛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 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 (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了贿赂犯罪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判断辛某的受贿罪是比较好判断的,关键是要弄清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说有受贿常有对应的行贿,但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是被索贿的而又没有实际获得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对方即受贿人的受贿罪仍是成立的,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也是如此。 法理详解 关于逮捕辛某的程序,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考虑到其担任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依《宪法》第74条以及人大代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检查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辛某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股票),数额巨大,应构成受贿罪。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谋取利益,并没有限制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非法与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均可构成,所以,虽然对于行贿人海药公司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但由于其完全符合上市的法定条件,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这表明行贿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以,海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而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的,所以也不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概念是 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体是 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 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 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是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对单位犯罪 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双罚制 D、一律实行单罚制 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无认识的罪过形式是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王五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刑法因果关系 B、危害结果 C、犯罪目的 D、危害行为 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A、结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 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A、 B、 C、 D、 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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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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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发布施 行( 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期限 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破案!销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通缉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第十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 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 结应当起诉的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A、累犯 B、xx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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