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一、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行政行为;

2、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法律规定中院管辖的;

二、其他管辖权

1、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

2、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

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只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所在

地(方便原告)

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起诉的:被告行政

主体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方便原告)

6、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征收土地;强

拆建筑物;污染不动产;)

一、中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

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我方、外方有一方人多就行)。涉外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

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

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包括出国

的中国人);(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其他情形。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

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民诉法解释》第 2 条

①北京、上海和广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②其他地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3.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

法院管辖。

一、中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基层法院管;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职人员)

1、贪污贿赂案;(含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不算)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

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搜查;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

罪;(省级(含)以上检察院决定)

四、法院直接管辖:

1、纯告诉才处理案件;(依被害人感受)

①侮辱、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2、自诉与公诉交叉的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非法

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被告可能被判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1)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1年)

(2)原告所在地;

1、对不在中国居住或下落不明的人的提起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赡养费)

2、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监禁的人;

3、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出国、入外国籍)

(3)双方都能管:

1、追索赡养、抚育、扶养费案件,几个被告

不在一地的。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但未定居或被告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诉讼;

(4)专属管辖:

1、不动产的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权等引

起的物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专属,政策性

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筑工

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所在地专属)

2、继承遗产纠纷,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

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协议管辖

1、财产类纠纷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一个或多个法院管辖,但不得对

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的,仅管辖有效。

3、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权的,经营者未尽提

醒义务的,无效。

(6)合同纠纷:有约从约,无约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接受货币方、交易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

网络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邮寄交付的收货地)

(7)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通常)

1、网络侵权: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2、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被

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

权行为地。

(1)犯罪地法院:犯罪行为发生地(含预备行为)

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户籍地或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为其居住地,但住院就医除外;

(3)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

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不一致的,营业

地或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冲突解决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自

动获取管辖权。

2、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先处理管

辖权异议。(应同时应诉答辩,否则如法院认定有

管辖权而没答辩会以无答辩意见处理,以防万一)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裁定管辖不能向下转移管辖权。1、移送管辖:移送案件

2、指定管辖:(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

权。(2)不能行驶管辖权。(灾难、回避)

(3)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了的。

3、管辖权转移:

(1)下级向上级法院转移;

(2)上级向下级:①确有必要(疑难民诉,上

级保留再审更正的机会)②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能向下转移管辖权。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

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就行,不用正确,审了才

知是否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

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登记立案:

1、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

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补齐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不符合,作出不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不予立案的理由。

登记立案:

1、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

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人(包括需要补什么,并进行适当指导)。补齐后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不符合,不受理。

5、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立案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检察院获得的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自诉人的起诉。

立案条件:(立案前进行初审)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6、书写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起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7、不接收起诉状、接收后不出具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的,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级认为符合的,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9、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反诉条件无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

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不能牵连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

关系;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

决以前提出。

反诉处理一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过程中提出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反诉,合并审理。

诉讼参与人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行政法律文书上署名的

人。可以是申请人(许可证、请求发放抚恤金、律

师执业证书)或者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的人(受灾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者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二、行政相关人:

1、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2、建筑许可中的相邻权人;

3、市场管理中的公平竞争权人;

三、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才是行政主体。否则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3)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①行政公署(地级)②街道办事处(乡级)

(4)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相当于准行政机关。(高等院校、自来水公司、工会、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当事人同民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

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

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不得收费)

二、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包括: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和调解;提起反诉

或上诉;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表”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三、代理诉讼的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只有律师有权调查、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

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

讼的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

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

辩护人。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

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

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

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回避。

申请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

停止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决定回避主体: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检查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

人员;

除外。

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尤其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4、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申请效果:

1、非法定情况,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提出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3、审查期间:停止程序,但侦查程序继续。

4、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5、决定回避人员所取得的证据有效性,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5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举证期限 一审:不少于15天; 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不少于10天; 再次确定:申请针对反驳证据或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瑕疵进行补正的,可酌情延长。 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

逾期证据:

1、因客观原因或对方未提出异议的,采纳。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的:(1)不采纳;(2)

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予以训诫并罚

款(最高个人10万、单位100万)。

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采纳,训诫。

4、对方因逾期证据增加的必要费用,法院支持。

庭前会议法院可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

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准备。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提

出的反诉,及第三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依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庭前审查: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

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公诉案的庭前审查只

申程序,不对案件本身,不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诉的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经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二、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派出法院的第一审案件(要开庭但

方式可灵活)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中院管)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

(7)其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破产还债)

一、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2、同时满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

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二、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

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程序特点:

1、传唤、送达简便;

2、3年以上的,合议庭审理,45天以内审结;

3年以下的,可独审,20天以内;

3、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

4、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简易程序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

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

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

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

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

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

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

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

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民法:立案之日起6个月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

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

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

院批准。

行政法:立案之日起6个

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法

需延长,由最高法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最多延长

至6个月。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

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

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

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

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

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

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

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

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审判程序都适用调解;调解书许当事人签收后才发

生法律效力,以最后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执行程

序、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婚

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1、自愿、合法,有一方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判。

2、调解不公开;(过程、协议内容不公开,参与人

员也有保密义务,为国家、公共利益除外。)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

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

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

3、可以以双方签字捺印的调解协议代替调解书结

案。(相当于经法院确认的民事合同)

4、法定不作调解书: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

关系、即时履行的案件、协议不作调解书的。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

期限一审: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批准。高院需延长由最

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

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

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

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

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

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

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

时间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交给本人及同住的成年家属;;

当事人确实直接了解到了内容,当庭宣判、到法院

看一眼;无论是否签字都算)

2、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名或拍照、录像。调解书

不适用)

3、委托送达;(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起10日内送

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受

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公告国内60天,涉外3

个月,即视为送达)

7、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当在送达地

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以传真、电邮、移动通信等

即时收悉的系统为送达媒介。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上诉期限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

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的,上诉期各自计算)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

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

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抗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

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

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

上诉权;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

请求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一审未生效

结果有错误时,提请上一

级法院二次审判。

1、抗诉主体:提起公诉

的检察院;

2、申请抗诉:公诉案件

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申请抗诉权(仅对判决

结果)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不得再其起诉1、上诉期限内:应当准

许;

2、上诉期满后:二审法

院应当审查。如认为原判

不正确,不予准许,继续

审理。

3、死刑立即执行的:不

予准许,继续审理。

4、被告上诉不加刑;可

以改罪名。

1、抗诉期限内:一审法

院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

案件;

2、抗诉期满后二审宣告

裁决前:二审法院裁定准

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

事人;

撤回起诉相当于没有起诉过,一审判决不生效,不可再起诉

上诉限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

1、判决除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判决外都能上诉;

2、裁定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外

3、调解书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

的种类。

二审审理方式1、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

全面审查。(法律,事实都审)

2、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

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1、原则上,开庭审理。(开庭≠公开)

2、不开庭:(1)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起诉裁定的审理;(2)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3)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不用重新辩论);(4)一审

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3、一审中的行为在二审中有约束力,有合理理由推翻的除外。

二审审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

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

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

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范围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

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

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

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

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

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

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

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范围(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

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

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申请再审:

1、判决除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判决外都能再审;

2、裁定不能再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外

3、调解书可以再审;(不能上诉,可以再审)

4、非讼程序不再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破产)

启动方式1、本院院长发现已生效判决、裁定有误;调解违

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需要再审的,提交

1、当事人申请;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

法定期限内,检察院向上

一级法院抗本级法院未

无期限限制,检察院向下

级法院或者请求上级检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发现,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检察院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4、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上级检察院抗同级法院,上检抗下法) 5、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违法,有权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 (2)离婚案总的财产纠纷可再审; (3)非讼程序不再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 (4)通常找上一级法院,双方都为公民或人多的也可找原审法院(往原审推);

2、检察院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先找过法院,才能找检察院

①驳回;②未答复;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的(3个月内决定是否提检查建议或抗诉,只能申

请一次)

(2)检察院主动启动:

①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② 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3)向同级法院提检查建议(最高检不提建议)

(4)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最高检直

接抗最高法)

生效判决抗诉,启动二审程序。 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抗诉权(无上级法院) 察院向同级法院的以生

效判决抗诉,启动再审程

序。

最高检可直接抗最高法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6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案件,自受理之日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需延长的院长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

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

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

受理。)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独有)(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

(八)电子数据;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对于犯

罪行为1、肯定是某人;2、否定是某人;3、否定

犯罪的发生)

间接证据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

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

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

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3、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

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15

解释)

非法证据派出原则:

1、非法供述——刑讯逼供等

(威胁、引诱、欺骗不一定非法)

2、非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

(证人、被害人不能威胁,引诱、欺骗不一定违法)

3、非法物证、书证——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

才能排除:(1)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调取证据质

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

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6、公示催告:公示催告阶段——独审;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丢失支票)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

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

组成。

查明当事人

是否到庭

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

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开。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

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撤诉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

诉);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

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

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

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经法院通

知后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交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

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

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准许撤诉1、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2、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

诉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

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

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

予受理。

1、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2、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不是上诉)的,不得

重复起诉。

3、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

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

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

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

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

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

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

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

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

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

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

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

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终止审理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

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

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

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

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

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1)

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

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

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单位100万元以下

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和

被告都可以拘传。(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必要时可

以拘传)

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

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

案件是否停

止原裁判的

执行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不停止。

拘传的适用

条件无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

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

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

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

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拘留、逮捕负

责通知家属

的部门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1、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小额金钱给付案件。

3、不适用:(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2)涉外;(3)知识产权;(4)需评估、鉴定或结果异议的;(5)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

公益诉讼程序;

1、环境污染:在市级以上民政组织登记;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满5年,无违法记录的;市级以上社会组织;可做原告。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级以上消协可做原告。死刑复核程序:p45

审判监督程序:p46(抗诉)

3、可和解,和解协议许公告30日以上,审查符

合社会公共利益,出具调解书;不符合,继续对案

件审理病依法裁判。

4、不准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非独审,合议);

2、宣告失踪、

死亡;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能力;4、认定财

产无主;5、确认调解协议;6、实现担保物权;

救济: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

出异议。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

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5、确认调解协议、6、

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

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

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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